换取清洁提单保函的法律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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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取清洁提单保函的法律问题分析
【摘要】为换取清洁提单而出具保函是海运保函中的一种,因其对提单的流通有一定的润滑剂作用,人们称其为“贸易和航运的润滑剂”。
本文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从其定义入手,分析换取清洁提单保函的法律性质和法律效力。
【关键词】清洁提单法律性质法律效力
为换取清洁提单而出具保函的做法在海运实务中相当普遍,它对于消除承托双方因批注提单的争执产生的僵局,缩短托运人同承运人对货物表面状况批注的争议时间,避免因此产生的损失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
这是为换取清洁提单而出具保函的做法能够长期存在的原因。
正确合理的运用保函,对于缓解运输过程中出现的矛盾,消除因此产生的困境,可以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
然而凭保函换取清洁提单,毕竟是承托运双方妥协的结果,它可能使得一些应当批注的事项没有批注,隐瞒了货物的真实情况,对信赖提单的第三人构成欺骗。
如果出具保函就可以轻易换取清洁提单,会使提单的可靠性大大降低,扰乱了贸易和航运的正常秩序。
并一定程度上为海运欺诈提供了可乘之机。
海运保函的存在又对提单制度产生着严重的威胁,因此凭保函换取清洁提单的行为的合法性受到质疑。
保函的有效性在法律上是有疑问的,但其在海运事务中又起到一定的作用,使得保函处于一个矛盾的地位。
为此学术界对其法律效力进行了多年的争议,各国以及国际商会对此也试图做出规定来加以限制,但囿于本身的缺陷及所具有的双重作用,
立法上有很大的困难。
本文即是一个初学者所做的一点努力。
文章试图通过对前人思想、见解的总结和归纳,阐述为换取清洁提单的保函的几个法律问题。
一、定义及法律性质
换取清洁提单的保函作为海运保函的一种,从形成上来看,完全是国际海运实践作用的结果。
我们知道,提单是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承运人已接受货物和货物已装船的货物收据,同时也是承运人在目的港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提单正面没有关于货物状况批注的,称为清洁提单。
货物状况是指提单所记载货物的主要标志、外表状况,货物的包数、件数、数量和体积。
承运人签发了清洁提单就意味着承运人已按提单上所记载的状况受到了货物。
至于货物内容如何,承运人无须负责。
提单清洁与否,对海上货物运输和他的承运人、托运人,托运人以外的其他人意义重大。
如果收到清洁提单,托运人以外的其他人可以推定:承运人接受并装船的货物外表状况良好,承运人在目的港必须向收货人交付这样完整的货物,否则必须向收货人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如果承运人在装货港接受的货物外表有瑕疵,承运人都要在提单上加批注,使其成为不清洁提单,以防对收货人承担责任。
但对托运人而言,不清洁提单意味着他不能顺利结汇。
所以,即使货物表面状况确实有瑕疵,托运人都要坚持承运人签发清洁提单,一般托运人宁愿以出具保函的方式换取清洁提单。
在换取清洁提单的保函出现的最初阶段,所涉及的主体往往只有两个,即托运人和承运人,由托运人为了换取清洁提单而向承运人出具。
但是随着国际航运业和国际贸易的发展,在实践中,承运人逐渐发现,仅由托运人自己为自己的货物担保似乎并不足已达到保证损失赔偿的目的。
因此,第三人应托运人的请求而同托运人一起向承运人开具保函。
第三人通常都是信誉卓著的企业或银行等。
据此,本文认为,换取清洁提单保函应该定义为:托运人为了换取清洁提单而单独或和第三人共同向承运人出具的,声明由其承担因承运人签发该提单而引起的一切损失的协议。
基于对换取清洁提单保函的定义,我们可以把这种保函视为一种合同。
首先,从定义的角度来看,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换取清洁提单的保函,托运人或托运人和第三人作为一方与承运人基于各自的意思表示而达成一项的民事协议,符合合同的基本概念。
其次,在构成要件上,合同的构成一般须具备以下要件:(1)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2)订约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3)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
换取清洁提单的保函主要权利义务的规定一般而言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真实的意思表示。
承运人一方自愿在托运人提供担保的情况提供清洁提单,而另一方当事人为了贸易合同所要求的清洁提单,也是自愿提供这种保证的。
程序上,提供方向承运人出具书面文件,请求承运人签发清洁提单可视为要约,承运人同意请求,并签发符合要求的清洁提单视为承诺。
这样,经过邀约和
承诺,合同成立。
至于具体而言是何种合同,即是“赔偿损失的协议”,还是“担保合同”,则是根据不同的情况加以区分。
第一种是托运人向承运人开具的保函,此为赔偿损失的协议。
第三种是托运人和第三人共同出具的保函。
这种保函属于担保合同的范畴。
既可以是人的担保,也可以是物上担保、金钱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