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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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调研报告

--刑法施行现状调查

《刑法修正案(八)》自去年5月1日施行一年来,各政法机关一直保持“醉驾”的高压态势,“醉驾入刑”的威慑力初见成效,但危险驾驶犯罪案件数量仍居高不下。本文对涪陵区法院审理的危险驾驶犯罪案件进行全面统计分析,明析该类案件的特点及成因,提出有针对性建议,旨在减少“酒驾”、“醉驾”以及因此引发的交通事故,在全社会形成安全、文明的交通秩序。

一、危险驾驶犯罪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犯罪数居高不下,月收案波动较大

一年来,涪陵区法院共受理危险驾驶犯罪案件145件145人,占刑事收案总数的4.32 %,已审结125件125人次。从每月收案情况看,每月收案不均,且波动较大,自2011年7月受理第一例危险驾驶犯罪案件起,7月、8月和9月的收案数分别是8件、1件和9件,但10月收案数陡增为26件,环比上升188.89%,11月、12月和今年1月又急剧下降为6件、7件和9件。从今年2月起,3月、4月的危险驾驶犯罪案件收案数又大幅上升,分别为19件、35件和25件。

(二)大多数危险驾驶犯罪案件判处拘役且并处罚金

一年来,涪陵区法院审结的125件125人次危险驾驶犯罪案件中,给予刑事处罚112件112人,所占比例高达89.6%,判处1个月至6个月不等拘役且并处1000元至6000元不等罚金84人,实刑适用率高达75%;判处拘役缓刑28人且并处1000元至20000元不等罚金,缓刑适用率为25%;免于刑事处罚13件13人次,仅占10.4%。

二、危险驾驶犯罪案件的显著特征及成因分析

(一)犯罪主体

1、农民成犯罪“主角”

已结案125件危险驾驶犯罪案件中,被告人全部为男性。从被告人的身份统计,农民70人,无业人员17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14人,居民10人,驾驶员9人,工人3人,个体工商户2人。由此可见,涪陵区法院审理的危险驾驶案件男性100%的犯罪率绝对高于女性犯罪率,且犯罪主体身份分布较广,但以农民为主,比例高达56%。

2、犯罪年龄多集中在30至50岁

从被告人的年龄统计,125名被告人中20岁以下4人,占总人数的3.2%;20岁至30岁18人,占总人数的14.4%;30岁至40岁47人,占总人数的37.6%;40岁至50岁52人,占总人数的41.6%;50岁以上4人,占总人数的3.2%。故犯罪年龄主要集中在30至50岁之间,共99人,犯罪比例高达79.2%。

3、犯罪主体文化程度普遍偏低

从被告人的文化程度统计,在125名被告人中,小学文化26人,初中文化70人,高中文化14人,中专文化6人,大专文化5人,大学及其以上文化4人。

由此可见,危险驾驶犯罪案件犯罪主体文化程度普遍偏低,被告人系小学和初中文化程度比例高达76.8%。

4、犯罪成因分析

一是涪陵地处山区,农业人口达68.62万人,农村被告人文化程度普遍较低,“醉驾”危害性的宣传力度不够,故“醉驾”多集中在农村。二是被告人集中在30至50岁之间的青壮年男性,这个年龄阶段的人群具有了机动车的购买能力,且社会应酬相对较多,直接导致该群体“醉驾”高发。三是被告人明显缺乏交通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多数人虽知酒后不能驾驶机动车,但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没有清晰的认识。四是部分“醉驾”被告人存在侥幸心理。有的人意识到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但认为自己喝得不多,头脑清醒,应该不会出事;有的人纯粹逞强好胜,自认为车技好、反应快、车辆性能好,应该不会出问题;也有的人认为自己开车的距离较近,对周围交通路线较为熟悉且附近没有交巡警平台设卡专项检查,应该不会发生事故或被交巡警查到;还有的人自认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使“醉驾”被逮住,公安机关也会卖个人情予以放行。(二)犯罪工具

1、摩托车和轿车成为主要“武器”

从犯罪工具统计,125件危险驾驶犯罪案件中,驾驶摩托车61人,驾驶轿车42人,两类车型合计占总数的82.4%,驾驶货车、客车、农用车以及面包车22人,仅占17.6%。由此可见,摩托车和轿车是主要的“醉驾”犯罪工具。

2、成因分析

由于操作简单、出行方便、费用低廉、监管较少、道路不畅,摩托车在广大农村已成为主要的交通工具。当下,在农村大多数摩托车驾驶员心中存在着一种偏见,误认为“醉驾入刑”是对大车、小轿车而言,与摩托车无关,他们普遍认为醉酒驾驶摩托车大不了被罚款或扣分,且对危险驾驶罪和交通肇事罪没有清楚的认识。同时,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原本只属于富人的“轿车”迅速飞入寻常百姓家,成为“醉驾”的第二大犯罪“武器”。

(三)犯罪区域

1、由城区中心向周边乡镇辐射

从犯罪地点统计,案发地点通常在涪陵城区中心商业圈、滨江路及其附近路段。但随着交巡警设卡专项检查增多,城区中心“醉驾”有所减少,而珍溪、白涛、蔺市、大木等乡镇的“醉驾”发案率上升,呈现由城区中心向周边乡镇辐射的趋势。

2、成因分析

随着“醉驾入刑”的威慑力不断增强,多数人对于城区交巡警平台或专项检查产生畏惧,顶风作案势头有所下降,而周边乡镇的检查力度较城区相对较小或因地处偏远宣传力度不够,多数人更是趁酒后胆大,抱有很大的侥幸心理,轻信不会“落网”,如果被罚则是运气不好,并没有意识到“醉驾”的严重危害后果。(四)犯罪时间

1、夜间是犯案高峰期

随着夜幕降临,各大餐馆、娱乐场所一片热火朝天的景象,而在晚餐后,“醉驾”也开始粉墨登场。125件危险驾驶犯罪案件中,78件发生在晚上20点至次日凌晨2点,占案件总数的62.4%。夜间成为名副其实的犯案高峰期。

2、节假日是犯案高发期

据统计,125件危险驾驶犯罪案件中64件发生在周末、春节、五一节、国庆节等节假日期间,占案件总数的51.2%,节假日成为“醉驾”的高发期。

3、成因分析

当今社会,人们白天往往忙于工作、事业,在忙碌了一天后,夜晚时分成为亲朋聚会、休闲放松、请客吃饭的最佳时间,于是作为社交礼仪的座上宾——“酒”便在夜间的饭局中慢慢发酵,成为“醉驾”高发的绝对因素。逢年过节,走亲串门,喝喝酒、唱唱歌更是屡见不鲜,在畅饮高歌后,“醉驾”高发期又来了。(五)犯罪情节

1、被告人血液乙醇含量偏高

已审结的125件案件中,被告人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0mg/100ml至130mg/100ml 的39人,130mg/100ml至150mg/100ml的18人,150mg/100ml至180mg/100ml 的32人,180mg/100ml至200mg/100ml的12人,200mg/100ml以上的24人。2、“醉驾”伴随事故生

已审结的125件案件中,其中42件伴有交通事故的发生,占案件总数的33.6%。

3、“醉驾”载客现象严重

已审结的125件案件中,案发时车内有乘客的为20件,占案件总数的16%。

4、“醉驾”典型案例

(1)不思悔改的“醉驾”

被告人刘某于2011年6月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被处以吊销驾驶证、监视居住后,于同年8月在监视居住期间再次“醉驾”,并与一辆小车发生擦挂,法院认定其主观恶性较大,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胆大妄为的“醉驾”

被告人尹某在2011年10月19日21时许,因醉酒后在涪陵区某公共区域大声喧哗,被涪陵区公安局交巡警带至平台接受处理时,趁交巡警不备,将停靠在该平台的警车开走,在涪陵森林公园门口停下,被随后赶到的交巡警抓获,抽取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05mg/100ml。法院认定尹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

三、遏制危险驾驶犯罪的对策和建议

(一)完善“醉驾”处罚配套规定

1、细化法律的操作规范。《刑法修正案(八)》对“醉驾”的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过于笼统,且对醉酒驾驶行为如过多适用缓刑或者免刑,一定程度上弱化了打击效果,降低了震慑效应,削弱了法律威严,应及时出台“醉驾入刑”的司法解释,统一刑罚处罚尺度。“醉驾入刑”的关键点是检测涉嫌醉驾者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建议制定司法解释时,界定涉嫌醉驾者的酒精含量达到以下标准的分别予以量刑: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0mg/100ml至150mg/100ml的,处一个月到二个月拘役,并处罚金;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0mg/100ml至180mg/100ml的,处二个月到四个月拘役,并处罚金;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0mg/100ml至200mg/100ml的,处三个月到五个月拘役,并处罚金;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0mg/100ml以上的,处四个月以上拘役,并处罚金;造成他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他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进一步细化法律的操作规范,对各地“醉驾入刑”的做法进行引导,并不断加大执法与司法力度,积极发挥“醉驾入刑”的威慑作用。

2、对同乘人员的处罚。“醉驾”除了针对醉酒驾驶者的处罚外,还可以适时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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