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公司法80-101

澳大利亚公司法80-101
澳大利亚公司法80-101

注:衍生工具并不包括以发行方式取得证券的期权(见第761D(3)(c)段,第764A(1)(a)段及保证定义(d)段的综合效力)在第761A条)。

(2)证券,当用于与某团体有关时,指的是:

(a)在机构内的股份;

(b)该团体的债权证;

(c)机构提供的管理投资计划的权益;

(d)该类股份的单位;但不包括:

(e)(a),(b),(c)或(d)所涵盖的证券的选择权以外的衍生工具(定义见第7章);

(f)排除的担保。

注:衍生工具并不包括以发行方式取得证券的期权(见第(1)款的注释)。

(3)在第6章至第6CA(包括)和第1.2A部分:

证券手段:

(a)某公司的股份;

(b)某公司的债权证;

(c)注册管理投资计划的权益;

(d)在以下方面的法律或衡平法权利或利益:

(i)股;

(ii)债权证;

(iii)注册管理投资计划的权益;

(e)(a),(b),(c)或(d)所涵盖的担保(以发行或转让方式)获得的选择权。

它不包括:

(f)(a),(b),(c)或(d)所涵盖的证券的选择权以外的衍生工具(定义见第7章)。

(g)市场交易期权。

注:衍生工具并不包括以发行方式取得证券的期权(见第(1)款的注释)。

注意:第9节定义正文。

(4)在第6D章中,证券具有第700条所给予的涵义,而在第7章中,证

券具有第761A条给予该词的涵义。

95A

偿付能力和破产

(1)如果且只有当该人能够在其到期和应付时支付所有人的债务,该人是有偿债能力的人。

(2)无偿债能力的人无力偿债。

第8部分- 杂项解释规则

100

注册办事处地址等

(1)如果本法案的某项规定要求提交通知,或者提交通知应用程序指定:(a)法人公司或其他人的办事处或拟设办事处的地址;

(b)法人公司或其他人的办事处的情况有所改变;通知:

(c)必须指明该地址的全部地址或全部新地址(视情况所需而定)有关办

事处,包括在适用情况下,办公室所在的房间和楼层或楼层的数量;

(d)凡通知书或申请是关于法人团体的办事处的地址或情况,而按照(a)段指明的地址是不是由法人公司占用的处所的地址,必须包括一份书面陈述,表示占用该处所的人已书面同意该通知或申请所指明的地址,并没有撤回该项同意。

(2)ASIC可要求已提交包括根据第(1)(d)款作出的陈述的通知或申请的人,向ASIC呈交该陈述书所提述的同意。

100A

与尚未支付印花税的文书有关的某些法律的实施

本法案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影响任何法律的任何规定的实施:

(a)关于在任何法律程序中作为证据的可接纳性或任何其他用途文件,任

何适用印花税尚未缴付;

(b)禁止公司在任何印花税下转让证券的登记适用于转让尚未支付。

101

代表股份数目的股份数量关于法人公司,其全部或部分股本由股票组成,

就股份数量而言,提述多个股份(包括以百分比表示的数字)是指代表该股份数目的股份数量的提述。

102

ASIC根据本法向ASIC发出文件或做任何其他行为或事情的申请必须是书面的。

注:对于具有ASIC的电子文档,请参见第352节。

102B

在澳大利亚或其他地方,在本司法管辖区或其他地方等。

(1)澳大利亚或其他地方的表述或类似的表述,并不限制在本司法管辖区或其他地方的表达的一般性或类似的表达。

(2)本司法管辖权以外的表述包括澳大利亚以外的地方。

102C

在澳大利亚是指在澳大利亚(不论是否在这个管辖区)。

注:如果有一个国家不是指定国家,则需要此定义。如果所有国家是指国家,澳大利亚的每一个地方也都在这个管辖区。

103

某些违反本法的行为的影响

(1)本条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具有效力。

(2)任何作为,交易,协议,文书,事情或事情并非仅因以下原因而无效:(a)违反第115,208,209,601CA或601CD条;

(b)没有遵从本法令的规定,任何人安排在宪报或报章刊登公告或文件的副本。

注:第1101H节规定,未能遵守第7章的要求一般不影响任何交易,合同或其他方面的有效性或可执行性安排。

(4)在本条中:无效包括无效,可废除和不可强制执行。

(5)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限制其中任何其他内容的一般性。

104

赋予某人要求或禁止行为的条文的效力

如果根据本法令的一项规定,除了可替换规则,某人要求另一人做某一特定行为,或禁止另一人做某一特定行为,该规定被要求要求该另一人遵守该要求或禁止(视情况而定)。

105

在不限制“1901年法令释义法令”第36(1)条的规定下,在计算某一天多少天,行为或事件之前或之后的一天,首述日期,上述行为或事件的日期,但不是其他日期,或其他行为或事件的日期。

106

委员会代表履行职能

为了根据本法由委员会代表履行职能或行使权力,在本法案中关于执行职能或行使权力的规定中提及ASIC,包括提及委员会代表。

107

关于一个类的前20名成员的通知

就第163(3B),178B条及第601BC(2)(lc)条而言,如某类别股份的前20名成员中有2名或多于2名成员持有相同数目的股份,成员必须包括在与这些规定有关的任何通知中。

108

在确定多数债权人的价值中,美元的部分将被不予置理。

在确定债权人的多数价值,或债权人持有价值的特定比例,已通过一项决议或做任何其他行为,如果一个债权人的债务由一部分美元组成,则这部分美元将被不予置理。

109

对人,事和事物的参考

(1)除非有相反的意图出现,否则本法令的条文应为以这样的方式解释,即该条文中的任何2个或更多个参考文献能够具有相同的指示物,视情况需要。

(2)在第(1)款中,就某条文中的提述而言,是指:

(a)凡提述被解释为以单数形式提述,则指该人的事情;

(b)凡提述被解释为以复数形式─任何一人或两名或多于两名的人,或2

名或多于2名的事宜;在适用本条文时,须提述。

109X

服务文件

(1)就任何法律而言,文件可借以下方式送达公司:

(a)将其留在或放置在公司的注册办事处;

(b)将该文件的副本亲自送交存于该公司的董事澳大利亚或外部领土;

(c)如公司的清盘人已获委任,将其留在或放置于该公司清盘人办公室在最近通知中的地址;

(d)如已委任该公司的管理人,则将该公司的管理人留在该人的地址,或将该公司的地址张贴在该地址的最近通知栏内。

(2)根据5H(2),117(2),205B (1)或(4)或601BC(2)条款,文件可送达董事或公司秘书,将其留在或张贴于此处。但是,这仅适用于董事或公司秘书的服务:

(a)以董事或公司秘书的身分;

(b)就他们以董事或公司秘书身分行事的法律程序而言。

(3)第(1)及(2)款不适用于根据“1992年服务及签立程序法令”第9条送达的过程,命令或文件。

6)本节不影响:

(a)本法令的任何其他条款或另一法律的任何条款,允许;

(b)法院授权的权力;以不同方式提供的文件。

(7)本条适用于处理服务的法律的条文,不论其是使用“服务”一词还是使用任何其他类似的词句,例如“给予”或“发送”。

第1.2A部分- 披露实体

第1节-对象

111AA

对象

本部分的目的是:

(a)定义披露实体和与披露实体相关的其他关键术语(这在第2分部进行);

(b)概述本法令作为披露实体的重要性(这在第3分部进行);

(c)规定本法案对披露实体的特殊要求(这是在第4部分)的豁免和修改。

第2节- 定义

111AB

部门中定义的术语

本司包含以下术语的定义:

(a)披露实体(第111AC条);

(b)ED证券(第111AD条);

(c)披露实体的ED证券(第111AK条);

(d)上市披露实体(第111AL(1)条);

(e)引用的ED证券(第111AM条);

(f)非上市披露实体(第111AL(2)条)。

111AC

披露实体

(1)如任何机构的证券(管理投资计划的权益除外)是ED证券,则为本法的目的,该机构是一个披露实体。

(2)如果管理投资计划的任何利益是ED证券,与本法案有关的利益相关的承诺是披露实体。

111AD

ED证券

(1)为了本法案的目的,机构的证券是ED证券(“增强披露证券”的缩写),如果且仅当:

(a)他们是根据第111AE,111AF,111AFA,111AG或111AI条的ED证券;

(b)他们没有根据第111AJ条宣布不是ED证券。

(2)就第111AE,111AF,111AG及111AI条而言,须采用一类股份或债权证,包括该类别股份或债权证的单位。

111AE

包括在许可市场官方名单中的机构或企业的证券

(1)如:

(a)法人团体经其同意,同意或默许,列入订明的金融市场的正式名单内;

(b)市场的上市规则(根据其条款)适用于与a有关的机构类别(可以是部分或全部)由机构发行的证券;该类别的机构发行的证券是ED证券,而该市场是与该机构有关的上市市场。

(1A)如果:

(a)注册计划的权益所关乎的承诺,在订明金融市场的正式名单内,包括该责任实体的协议,同意;

(b)市场的上市规则(根据其条款)适用于该项承诺到与该计划相关的管理投资产品的类别(可以是一些或全部);与该计划相关的该类管理投资产品是ED证券,该市场是与该承诺相关的上市市场。

(2)如以下情况,第(1)及(1A)款不适用于某团体的证券:

(a)该机构是英联邦的公共权力机构或英联邦权利的官方机构或机构;

(b)则由于第(1)或(1A)款而须由其他方式为ED证券的机构所发行的唯一证券是债权证;

(c)英联邦保证就该类债权证而偿还本金及支付利息。

(3)第(1)及(1A)款不适用于以下机构的证券:

(a)国家或地区的公共当局;

(b)官方在一国或领土的权利中的工具或机构。

111AF

已提交或认为与招股说明书相关的证券(除了债权证和被管理投资产品)证券(除了债权证或被管理投资产品)在一个机构的证券类别是ED证券,如果:(a)该类别的证券的披露文件已根据第6D条递交给ASIC;

(b)该类别证券已根据披露文件发出;

(c)在该类别的证券根据披露文件发出后,有100名或以上的人在该类别中持有证券;

(d)自(c)段所提述的证券发行以来,该类别的证券已由100名或多于100名人士持有。

111AFA

管理投资产品持有100人或以上

由一个机构发行的一类管理投资产品中的管理投资产品,如果100个或更多的人在该类中持有管理投资产品,由于产生了提供产品披露声明义务的提议(无论是否有相同的术语)。

111AG

在非境外收购投标或第5.1部分妥协或安排下作为收购的代价发行的证券(1)在以下情况下,某类别证券的证券(债权证除外)是有价证券:

(a)该类别的证券已由该团体作为在场外投标下的要约的代价发出;

(b)在该类别的证券根据场外投标发出后,有100名或以上的人在该类别中持有证券;

(c)该类别的证券自发行(b)段所提述的证券以来,一直由100名或多于一名人士持有。

(2)一个机构的证券类别中的证券,如果:

(a)该类别的证券已作为收购的代价发出根据第5.1部分的妥协或安排取消另一机构的证券;

(b)该类别的证券,或该另一类别的证券,或任何其他证券在紧接该类别的证券之前的证券首次根据妥协或安排;

(c)在该类别的证券根据妥协或安排发出后,有100名或以上的人在该类别中持有证券;

(d)自(c)段所提述的证券发行以来,该类别的证券已由100名或多于100名人士持有。

111AH

当某人为第111AF,111AFA及111AG条而持有证券

(1)就第111AF,111AFA及111AG条而言,任何人只在以下情况下持有证券:

(a)该人根据第169,170,171或601CZB条在注册纪录册内注册为该类证券的持有人;

(b)该人有权如此注册。

(2)就第111AF,111AFA及111AG条而言,证券共同持有人视为一人。

111AI

需要根据第283AA条委任受托人的债权证

如果第283AA条要求借款人委任受托人,借款人的债权人是有价证券。

111AJ

规则可以声明证券不是ED证券

(1)规例可宣布不是ED证券的团体的指明证券。

(2)为施行第(1)款而有效的规例相应地生效,尽管本分部另有规定。

111AK

披露实体的ED证券

为本法的目的,ED证券,因为其(根据第111AC条)披露实体是这样的实体是该实体的ED证券。

111AL

上市或非上市披露实体

(1)就本法而言,披露实体是上市披露实体,如果全部或该实体的任何ED 证券均为报价的ED证券。

(2)为本法的目的,非上市披露实体的披露实体是非上市披露实体。

111AM

报价ED证券

就本法而言,如果ED证券是第111AE条所规定的ED证券,则ED证券是所报价的ED证券。

第3分部- 作为披露实体的意义

111AN

部门概述作为披露实体的重要性本部概述了本法案作为披露实体的重要性。

111AO

会计要求在澳大利亚成立或成立的披露实体必须编制半年和全财政年度的财务报表和报告。这些要求见第2M章。

111AP

持续披露要求

(1)披露实体须遵守第674及675条的持续披露规定。

111AQ

招股书救济

第713条适用于(在某些资格的情况下)披露实体的引用的ED证券的招股说明书。该条对招股章程内容的规定并不比根据第710条适用于其他招股章程的要求全面。

111AQA

产品披露声明

在决定什么时,可以考虑适用于披露实体的义务信息应包括在产品披露声明中- 参见第1013FA节和第1013F(2)(d)段。

第4分部- 豁免和修改

111AR

披露实体规定的含义

(1)为本分部的目的,披露实体条款是以下规定:

(a)第2M章适用于披露实体;

(d)第674及675条。

(2)第(1)款提述某部分,分部或条例,包括提述为该部分,分部或条例而有效的规例。

111AS

法规豁免

(1)规例可豁免指明人士所有或指明的披露实体规定:

(a)概括地或以其他方式指明;

(b)无条件或受指明条件规限。

(2)在不局限第(1)款的原则下,豁免可与指明证券有关。

111AT

ASIC豁免

(1)ASIC可以书面形式豁免指定人士遵守所有或指明的披露实体条文:(a)概括地或以其他方式指明;

(b)无条件或受指明条件规限。

(2)在不局限第(1)款的原则下,豁免可与指明证券有关。

(3)ASIC必须使豁免的副本在宪报刊登。

111AU

实施豁免条件

(1)任何人不得故意或罔顾后果地违反根据第111AS或111AT条作出的豁免所受的条件。

(2)如任何人违反该条件,法院可应ASIC的申请命令该人遵从该条件。

111A V

修改法规

(1)本规例可对所有或指明的披露实体条文作出修订。

(2)在不局限第(1)款的原则下,修订可涉及指明的证券。

111AW

豁免和修改生效

本司的豁免和修改据此生效。

111AX

分部的影响

本司不得限制其他豁免或修改权力(例如,部分340,341或741)。

第1.4部分- 关于阅读器辅助工具的技术规定111J

小商业指南

(1)如因:

(a)根据本法订立的规例;

(b)ASIC根据本法发行的工具;第1.5部分中列出的小型商业指南已过时,法规可以对指南进行修改,以便及时更新。指南然后应被看作如同这样修改。

(2)小商业指南分为几部分(编号1,2,3 ...),各部分分为段落(编号1.1,1.2,1.3 ...)。例如,3.1指南中的引用是指南的第3.1段。

第1.5部分- 小型商业指南

本指南总结了“公司法”(“2001年公司法”)中适用于由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使用的最常见类型的公司)的主要规则。该指南概述了“公司法”,因为它适用于这些公司,并指导读者参阅“公司法”的执行条款。

指南末段方括号中的说明指出了“公司法”的主要规定,“公司法”下的规定,以及ASIC实践与段落中的信息相关的注释。其他联邦,州和地区法律还对私有公司及其经营者规定了义务。

1 什么是注册方式

1.1具有自己权力的独立法律实体

就法律而言,公司拥有与其所有者,管理者,经营者,雇员和代理人不同的独立法律存在。公司有自己的财产,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公司的资金和其他资产

属于公司,必须用于公司。

公司具有个人的权力,包括以下权力:

- 拥有和处置财产和其他资产

- 签订合同

- 起诉和起诉。

一旦公司注册,其单独的法律地位,财产,权利和责任继续直到ASIC(澳大利亚证券和投资委员会)注销该公司。

[第119,124-125,601AA-601AD条]

1.2 股东有限责任

公司股东不负责(以股东身份)公司债务。作为股东,他们唯一的义务是如果被要求支付公司任何未支付的股份的数额。然而,特别是如果股东也是董事,这种限制可能会受到1.3和1.4中讨论的其他法律和商业惯例的影响。

[516节]

1.3 董事对公司债务的责任

公司董事可能对公司在公司本身无法偿还到期债务时发生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的董事可能需要赔偿公司因公司违反某些董事职责而导致的任何损失(见5.3)。

除了对公司债务负有责任或向公司支付赔偿外,董事还可能受到民事处罚。如公司以信托方式持有财产,则公司的董事在某些情况下可就该公司作为受托人而招致的负债负法律责任。

[第197,344,588G,588J,588M,1317H]

1.4 董事作为个人资产担保人/担保人的责任。

作为商业惯例,银行,贸易债权人或向公司提供融资或信贷的任何人都可以询问公司的董事:

- 为个人担保公司的负债;

- 对其房屋或个人资产的某种形式的担保,以确保公司履行其义务。

例如,公司的董事可能被银行要求在其房子上提供抵押以确保公司偿还贷款。如果公司不按照银行同意偿还贷款,则董事可能失去房子。

1.5连续存在

公司继续存在,即使一个或多个股东或董事出售他们的公司股份,死亡或离开公司。如果公司只有一个股东,他也是公司的唯一董事,该人死亡,其个人代表能够确保公司继续经营。

[第119,224A条]

1.6公司内部管理规则

“公司法”包含了一套公司内部管理的基本规则(约会,会议等)。

这些规则中的一些对所有公司都是强制性的。单一股东/单一董事公司有一些特殊规则。“公司法”中的其他内部管理规则是可替换规则。可替换规则不适用于:

- 单一股东/单一董事公司;

- 一个在引入可替代规则制度之前拥有宪法,并且没有废除它的公司。

公司不需要有自己的独立宪法;它可以简单地利用“公司法”中的规则。只有当公司想要替换,修改或增加可替换的规则时,公司才需要宪法。

[第134至141条及第198条]

1.7公司如何行事一家公司没有实体存在。它必须通过其他人行动。

个人董事,公司秘书,公司雇员或代理人可以被授权签订约束公司的合同(见7)。在某些情况下,公司将受到另一个人做某事的约束(见1.8)。

1.8 董事

公司的董事负责管理公司的业务。它是一个可替换的规则(见1.6),一般来说,董事可行使公司的所有权力,除非“公司法”,可替换规则或公司章程(如果有)的规定要求公司行使一般权力会议。

作为唯一股东的公司的唯一董事负责管理公司的业务,并可以行使公司的所有权力。

“公司法”规定了处理董事会议的召集和举行的规则。

董事必须保留其决议和会议的书面记录(分钟)。董事可以通过两种方式通过决议:

- 在会议上;

- 由所有董事记录并签署其决定。

如果公司只有一个董事,唯一董事也可以通过记录和签署决定通过决议。

[第198A,198E,202C条,第202F(1)条,第248A至248G,251A条] 1.9股东公司的股东拥有公司,但公司有单独的法律存在,公司的资产属于公司。股东可以通过通过决议,通常在会议上做出关于公司的决定。“特别决议”通常涉及影响整个公司或部分或全部股东的权利的更重要的问题。

股东可以通过两种方式通过决议:

- 在会议上;

- 通过让所有的股东记录和签署他们的决定。

如果召开会议,普通决议必须通过有权在会上以亲身或代理人(如果允许代理人)在会议上表决的公司股东投票的多数票通过。特别决议必须通过有权在决议中投票并在会上亲自或通过代理人(如果允许代理人)投票的公司股东投票的至少75%的票数。

公司的唯一股东可以通过记录和签署决定通过决议。公司必须保留成员的决议和会议的书面记录(分钟)。 [第9条(特别决议),249A,249B,249L,251A]

1.10 其他人可以假设公司

与公司进行任何业务的任何人有权假设公司有法律权利进行该业务,除非该人知道或怀疑,否则。例如,与公司打交道的外部人员有权假设:- 在通知书上显示为公司的董事或公司秘书的人已获妥为委任,并获授权为该公司行事;

- 由公司担任公司董事,公司秘书或代理人的人已获妥为委任,并获授权为公司行事。

[第128-130条]

2小企业公司结构

2.1小企业专有公司

一般来说,股份有限公司是小企业最适合的公司。这样的专有公司必须至少有1名股东,但不超过50名股东(不包括员工股东)。它可能有1个或多个董事。[第112-113条]

3设立新公司

小企业的经营者可以购买“货架”公司或自己设立新公司。

3.1“货架”公司

小企业的经营者可能会发现从为此目的设立公司的企业或从一些法律或会

计师事务所购买“货架”公司(已经注册但尚未交易的公司)更加方便。

3.2设立公司

要成立新公司,运营商必须向ASIC申请公司注册。

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至少有1名股东。要获得注册,一个人必须向ASIC提交一份正确填写的申请表。该表格必须列出某些信息,包括同意成为公司股东,董事或公司秘书的每个人的详细信息。该公司成立时,ASIC注册它。

[第117-119,135-136,140条]

3.3 ACN和名称

当公司注册时,ASIC为其分配一个称为澳大利亚的唯一9位数字公司编号(ACN)。(使用ACN见4.1)。

在实践中,新公司的名称必须与已经注册的公司的名称不同。有限公司的专有公司必须有“Proprietary

有限“作为其名称的一部分,这些词可以缩写为”Pty Ltd“。

专有公司可以采用其ACN作为其名称。如果它这样做,其名称也必须包含单词“澳大利亚公司编号”(可以缩写为“ACN”)。例如,公司的名称可能是“ACN 123 456 789 Pty Ltd”。

[第119,147-161条]

3.4公司注册前签订的合同

公司可以在注册之前批准某人代表或为其利益而签订的合同。如果公司没有批准合同,那么订立合同的人可能要负个人责任。

[第131-133条]

3.5 第一股东,董事和公司秘书

经同意列为股东,董事或公司秘书的人公司注册申请成为公司注册时的股东,董事或公司秘书。同一人既可以是公司的董事,也可以是公司秘书。见董事5.1和5.2,公司秘书5.4。见股东6.1。

[第120条]

3.6 发行股份

这是一个可替换的规则(见1.6),在发行新股之前,公司必须首先按照股东

已持有的比例向现有股东提供。公司可以按其确定的价格发行股票。

[第254B,254D条]

3.7注册办事处

公司必须在澳大利亚注册办公室,并必须通知ASIC公司办公地点。邮政信箱不能是公司的注册办事处。注册办事处的目的是有一个地方可以发送公司的所有通信和通知。如果公司不占用其注册办事处所在的处所,则处所的占用人必须书面同意公司的注册办事处设在那里。专有公司不需要向公众开放其注册办事处,但这并不影响其将文件提供检查的义务。公司必须通知ASIC其注册办事处的任何地址更改

[第100,142,143,173,1300]

3.8主要营业地点

如果公司的主要营业地点不同于其注册办事处,则必须通知ASIC其主要营业地点的地址以及该地址的任何更改。

[第117,146条]

3.9公司保存的登记册

公司必须保留登记册,包括股东登记册和收费登记册。公司必须保留其注册地址:

- 公司注册办事处;

- 公司的主要营业地点;

- 进行保存登记的工作的地方(不论是在公司或其他人的处所);

- 由ASIC批准的另一个地方。

登记册可以保存在装订本或松散书中或计算机上。如果寄存器保存在计算机上,其内容必须能够以硬拷贝打印出来。

[第172,1300-1302,1306条]

3.10股东名册

公司必须在其股东名册中保存以下信息:

- 股东的姓名和地址;

- 个人股东持股情况。

[第168-169条]

3.11收费登记册

如果公司向银行,贸易债权人或任何其他人收取公司资产费用,公司必须保留收费登记册。

[第271条]

4公司成立后的持续义务

“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规定了公司本身及其董事和公司秘书的义务。根据“公司法”规定的一些更重要的义务将在下面讨论。

3.8主要营业地点

如果公司的主要营业地点不同于其注册办事处,则必须通知ASIC其主要营业地点的地址以及该地址的任何更改。

[第117,146条]

3.9公司保存的登记册

公司必须保留登记册,包括股东登记册和收费登记册。公司必须保留其注册地址:

- 公司注册办事处

- 公司的主要营业地点;

- 进行保存登记的工作的地方(不论是在公司或其他人的处所);

- 由ASIC批准的另一个地方。

登记册可以保存在装订本或松散书中或计算机上。如果寄存器保存在计算机上,其内容必须能够以硬拷贝打印出来。

[第172,1300-1302,1306条]

3.10股东名册

公司必须在其股东名册中保存以下信息:

- 股东的姓名和地址;

- 个人股东持股情况。

[第168-169条]

3.11收费登记册

如果公司向银行,贸易债权人或任何其他人收取公司资产费用,公司必须保留收费登记册。[第271条]

4公司成立后的持续义务

“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规定了公司本身及其董事和公司秘书的义务。以下讨论根据“公司法”施加的一些更重要的义务。

4.1使用公司名称和ACN

公司名称必须在公众开放的所有公司营业场所(包括其注册办事处)上显示。公司名称及其ACN或ABN(如果最后9位数字相同,并且顺序与其ACN的最后9位数字相同)必须出现:

- 其一些公共文件;

- 其支票和流通票据;

- 所有提交给ASIC的文件;

- 如果它有一个,在其公用密封。

[第123,144,147-156,ASIC实务说明47]

4.2 提取细节

每年,ASIC在公司审查日期(通常是公司注册的周年纪念日)的2周内向每个公司发出提取的详细信息。提取包括记录在ASIC的数据库上的细节,例如:- 每位董事和公司秘书的姓名和地址;

- 发行股份及购股权;

- 股东详情;

- 其注册办事处的地址;

- 其主要营业地点的地址。

如果在收到提取的日期有任何细节不正确,公司必须更正这些细节。

可以根据协议,在印刷表格上向ASIC提交更正,或者如果根据协议,提交电子协议。

[部分346A和346C,352]

4.3审查费

公司必须每年向ASIC支付审查费。

[2003年公司(覆核费用)法]

4.4向ASIC通知变更

公司必须通知ASIC公司发生的某些基本变化。下表列出了这些通知要求。

5公司董事和公司秘书

5.1谁可以担任董事

只有至少18岁的个人才能成为董事。如果一个公司只有1个导演,他们必须通常居住在澳大利亚。如果公司有超过1名董事,至少1名董事必须通常居住在澳大利亚。

董事必须书面同意担任董事职务。公司必须保持同意,并必须通知ASIC该约会。

在某些情况下,“公司法”将董事的职责和义务强加于虽然没有正式任命为公司董事,但担任董事或向正式任命的董事说明如何行事的人。

法院或ASIC可以禁止任何人成为董事或以其他方式参与公司的管理,例如,如果该人违反了“公司法”。

如果某人被判定犯有某些罪行或在某些情况下无法偿还到期债务,则该人需要获得法院的许可成为董事。

一般来说,董事可通过向公司发出辞职通知而辞职。公司必须通知ASIC董事辞职。辞职的董事还可以通知ASIC辞职。

[第9,201A,201B,201D,205A,205B及206A至206G,228至230及242条及第1317EA(3)条]

5.2 新董事的委任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上以决议方式委任董事,这是一个可以替换的规则(见1.6)。[第201G条]

5.3董事的职责和责任

在管理公司的业务(见1.7)时,每位董事须根据“公司法”和其他法律承担各种各样的职责。其中重要的职责有:

- 以诚信行事

- 以公司的最佳利益行事

- 避免公司利益和董事利益之间的冲突

- 诚实行事

- 谨慎和勤勉

- 阻止公司在无力偿还债务的情况下进行交易

- 如果公司正在清盘,向清算人报告公司的事务

- 如果公司正在清盘,协助清算人(例如,向清算人提供董事所拥有的公司的任何记录)。

未能履行职责的董事:

- 可能犯刑事罪,罚款$ 200,000或监禁长达5年,或两者兼施;

- 可能违反民事罚款规定(法院可命令该人向联邦支付高达20万美元的数额);

澳大利亚的会计规范体系

澳大利亚的会计规范体系层次分明.主要分成以下三个层次: 1.<公司法>. <公司法>是澳大利亚会计方面的最高法律.<公司法>对会计管理仅作原则性的规定.其有关会计管理的内容主要体现在<公司法>的第3章第6节和<公司法实施细则>的第5条中.对<公司法>确定的会计原则.所有公司必须执行.具有法律约束力.1991年.澳大利亚联邦国会对<公司法>进行了修订.该法292条和293条规定.公司的经理要向社会和有关部门提供<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客观.真实.公正地评价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对这些报表的填制方法.报送时间.由AASB`S会计准则规定),第297条规定.公司实体必须保证财务报告符合有关要求.包括<公司法实施细则>和AASB`s会计准则的要求.这些要求是强制性的.必须遵守.1994年的<公司法>改革法案.修改了公司实体在报送财务报表上的一些规定.特别要求公司实体要每半年报送一次财务报表.并须在半年期限后的75天内报出.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报告和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复议.如果是年度财务报表则须附上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审计报告与审议复议有很大区别.前者是对公司实体整个财务状况客观.真实.全面的审计报告.后者则是对公司财务的一些突出问题作出的审计意见.只需指出公司财务报表中应予注意的问题.而不需面面俱到.澳大利亚会计年度是每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1995年提出了简化公司法的方案.并于2001年又重新颁布了<公司法>. 2.澳大利亚证券委员会法案. 1989年.国会通过了证券委员会法案.此法案的目的是监督<公司法>有关会计管理规定的具体落实和建立澳大利亚会计准则委员会.法案规定.通过建立澳大利亚会计准则委员会(AASB).制定和发布适用于公司实体的会计准则(AASB`S).这一会计准则是对<公司法>有关会计制度的具体补充.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具有强制执行力.所有公司实体必须遵循.法案赋予会计准则委员会(AASB)以行政执法的权力.证券委员会法案决定成立澳大利亚会计准则委员会(AASB).对公司实体的会计工作进行指导.

澳交所及澳交所上市规则相关简介

澳交所及《澳交所上市规则》涉及收购澳公司 相关内容简介 一、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ASX)简介 1、世界第七大证券交易所。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于1987年4月1日注册开业,在2003,2004和2005年被评为世界最佳证券交易所。澳大利亚实际上只有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有限公司一家证交所,其他6个州的证券交易所均是其全资子公司。该所在世界十大上市证券交易所排名第七位,是全球性的权益市场并拥有极高信誉度,目前有超过2000家上市公司,市值逾1.6万亿美元,每日成交量为35.3亿美元,是新加坡的4倍,与香港不相上下。 2、合理的投资者结构和较高的流动性。设在澳大利亚的跨国公司是主要市场参与者(各类机构占65%),该国受强制性退休金投资政策驱使,成为世界最大机构投资市场之一,从而形成类似于美国市场的相对较强流动性(市值/GDP),并且买卖差价逐渐缩小,资本成本有效降低。个人参与股票市场(包括期权)也是健康成熟的,46%的澳大利亚成人直接或间接拥有股票,平均投资金额达15.6万美元。 3、以中小企业为主。中小企业在澳证所(ASX)的上市公司数量中占大部分比例,该所5000万澳元(3.25亿元人民币)以下的中小型企业占市场的53%,5000万澳元(3.25亿元人民币)到1亿澳元(6.50亿元人民币)之间的企业占11%,1亿澳元(6.50亿元人民币)到2亿澳元(13亿元人民币)之间的企业占21%。

4、市盈率高。澳证所(ASX)的平均PE(市盈率)指数为20倍,介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对拟上市企业具有较强的吸引力。澳大利亚证券市场运行也是比较稳健的,次级债导致的全球股市下滑中,该市场的抗跌效应得以显现,这种良好上市后续支持为企业持续融资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 二、澳交所上市规则简介 《ASX上市规则》指导公司的首次上市,并规定了作为一家上市公司必须满足的要求。ASX上市规则提出了最基本的行为规范,旨在确保市场公平、有序和透明。这些规则也对信息披露和公司行为的一些方面提供指导。《澳交所上市规则》是有关上市公司收购合并的主要法规之一。 《澳交所上市规则》主要包括:重要信息的持续披露;定期报告-年/半年/季报;过去12个月内,新股发行超过股本15%需要获得股东批准,另有规定除外;与关联方(例如董事或者重大股东)的交易需要获得股东批准。 上市规则中规定的公司上市程序 (一)上市条件 1、股东数量条件:要求至少有400个股东,每人持有2000澳元(10,000元人民币)证券;或者350名股东,每人持有2000澳元(10,000元人民币)证券,且25%的股权由不相关方持有。

注册澳大利亚离岸公司

注册澳大利亚离岸公司 海外离岸公司在国际上已经风行了二十多年。除香港(HONGKONG)地区无保密性以外,上述其它国家或地区注册的海外离岸公司,均具有高度的保密性、减免税务负担、无外汇管制三大特点,因而吸引了众多商家与投资者选择海外离岸公司的发展模式。海外离岸公司正在成为从事国际贸易及投资引资人士的热门话题。 法人地位 澳大利亚公司法规定,股份制有限公司拥有独立法人资格。它可以参与诉讼,拥有资产;也可以产生债务。 公司股东的责任只限于其认购股票时未缴足的股票金额。只要认购的股票金额都已缴足,公司股东对公司的债务便不负有其它责任, 除非有关的股东对公司的外债提供个人担保。 董事要求 最少一个董事。 股东要求 最少一个股东,没有国籍限制。股东和董事可以是同一个人。 注册资本 法定资本1000澳元注册,股份比例、股本金1元/股(根据申请填写)。 注册地址 注册地址必须位于澳大利亚。 客户必需提供以下文件或资料 1、拟注册澳大利亚公司的名称三个(英文)。 2、中国公司地址及名称或个人地址及姓名。 3、股东名称,身份证或护照、住址、影印本(资料公证)、联系电话/传真。 4、提供至少1位董事1位股东。 如多于一个股东,客户必需指定股份分配比例。 办理程序 1、客户确定注册名称后,签署委托、协议合同。 2、守法宣言书(由我方以英文备制); 3、标准版或事先备好的《公司章程》和《组织大纲》(由我方准备) 4、投资意向计划书;(由我方立书) 5、办理澳大利亚公司号ACN-澳大利亚商业号码ABN-申请GST

公司注册完成后,客户可得到以下文件 1、澳大利亚公司注册证书; 2、公司组织大纲2本; 3、股份证明书2份; 4、董事、股东会议记录; 5、公司原子签名章及金属钢印; 6、公司股东、董事注册资料文件1份(英文) X

世界主要国家公司法的发展历程

1.世界主要国家公司法的发展历程。答:澳大利亚的公司法几个重要的历史阶段: 1、各州对1862年英国公司法的引进 澳大利亚公司法的最早的渊源是1862年英国公司法案,但19世纪末期,各州都颁布了部分基于该法案的公司立法。这些法案都各具特点。这一状况一直持续到20世纪前半叶,到50年代,各州立法都不统一。 2、1961年统一公司法 伴随公司数量的增加,统一公司法的呼声日渐强烈。 20世纪60年代,各州同意由联邦颁布统一公司法。1961年到1963年,该法逐步形成。1962年开始到1963年,各州先后同意该法在其州内生效。1964年,当时并不属于澳大利亚的Papua 和New Guine a 也采用该法。 (这点和美国不同,尽管证券法是联邦法律,但美国国家公司法并不认为是重要的法律,因为各州都有自己的公司法) 值得一提的是,该法成为1965年马来西亚公司法案和1967年新加坡公司法案的模本。 20世纪六七十年代,公司法,特别是证券法持续发展和变化,联邦对它进行了改革,各州也进行了加强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努力,包括强制会计、审计和接管、非公开交易等措施。

此时小公司数量的激增导致了证券管理的发展,原来的公司登记机关纷纷转型为公司管理机关。 3、1981-1991年合作计划 1975年工党掌权后,努力建立更加统一的公司管理机制。查林顿政府1978年与各州达成协议,规定:1、联邦公布统一公司法范本供各种颁布实施。2、建立公司证券管理委员会,除公司登记事务外,各州公司管理机关将作为该委员会的代表机关工作。这一合作计划导致了1981年公司法案的产生。 1986年工党继续掌权后,合作计划得以深入进行。 但同时问题出现了,很多人认为公司证券管理委员会执行无力而且效率低下,各州公司管理机关和国家公司证券管理委员会的并存导致功能重叠。 1989年,联邦通过了1989年公司法案,试图建立国家层面的公司法。但各州将联邦告到最高法院,认为联邦无权通过该法。结果各州胜诉。 4、1991年公司法 1989年各州诉联邦案中,各州胜诉后,联邦开始与各州协商并相继达成协议,同意扩大联邦在修订法律和公司统一管理方面的权利,以建立协作性的公司管理体系。 1990年6月29日,该协议最终达成,协议主要内容包括: a. 各州颁布采纳修订后的1989年公司法案的法律,该法称为:各州领公司法。

澳大利亚矿业评估准则(中文版)

澳大利亚矿业评估准则(2005) 一、准则的目的 本准则的目的是提供一套良好执业实践相关的基本原则和支持性建议,帮助“独立专家报告”撰写人准备报告。对矿业和石油资产及证券评估和(或)评价而言,独立专家报告是必须的,也是公开的。独立专家报告应该是可靠的、全面的、易于理解的,且需要提供投资者、投资顾问在进行投资决策时需要了解的全部重要信息。 二、准则的制定 本准则是由矿业评估准则委员会--由澳大利亚矿业和冶金学会(AusIMM)、澳大利亚地质科学家协会(AIG)、澳大利亚矿业咨询协会(MICA)共同组建的联合委员会--制定的,澳大利亚证券和投资委员会(ASIC)、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ASX)、澳大利亚矿产理事会(MCA)、澳大利亚石油勘探协会(PESA)、澳大利亚证券业协会(SIA)以及澳大利亚金融部门的代表也参与了准则制定工作。 在本准则之前,矿业评估准则委员会发布过两个矿业评估准则。第一个在1995年2月17日发布(1995年7月1日开始施行),第二个于1997年11月22日发布(1998年4月1日开始施行)。 三、声明 矿业评估准则提供的指导意见服从于《澳大利亚公司法2001》、相关的公司法规、其他现行法律条款、ASIC发布的政策和指南、ASX或其他被认可的证券交易所的挂牌上市规则。 只要与现行法律、ASIC的政策和指南、相关被认可的证券交易所要求不矛盾,本准则均是适用的。 本准则不构成法律方面的建议,也不表明已经考虑了与独立专家报告撰写和矿业和石油资产及证券评估评价相关的所有事情。每次评估和(或)评价、独立专家报告撰写法律责任方面的判断,以及必要时寻求法律方面的建议均是评估人员自身应负的职责。 四、术语 章节的段落中如果使用“必须”(must)这个词,表示这是评估准则中必须遵守的强制性要求。除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这一要求可能会违反法律,或与相关证券交易所要求冲突。

指澳大利亚公司法2001

2.定义 2.1除非文义另有所指,否则下列词汇具有下文所载之含义: 术语含义 会计参照日就申请人和上市公司而言,指财务报表所使用财政年度的最后一天(在公司法规定范围之内)。 收购指收购或同意直接或以任何方式通过他人收购,其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a)授予权或行使选择权; (b)强制执行担保并获取资产,或 (c)收购部分资产。 公司法指澳大利亚公司法(2001) 年度报告包括详细的财务报表。 申请人指希望以上市公司的形式于悉尼证券交易所正式挂牌上市的实体或个人。 核准结算机构指在商业规则中赋予的含义。 ASIC指澳大利亚证券及投资委员会。 审计师与公司法第9条中“注册公司审计师”含义相同。 澳大利亚会计准则与公司法第9条中“会计准则”含义相同。 澳大利亚审计准则与公司法第9条中“审计准则”含义相同。 澳大利亚金融服务牌照即公司法第761A条中给出的含义。 知悉一旦上市公司的高级职员在履行其作为上市公司高级职员的职责的过程中获得,或理应获得某信息,即认为该上市公司已经知悉该信息。 银行指在银行法(1959)规定范围之内,被授权吸收存款的机构,但不包括外国ADI。收购方(a)涉及要约收购时,指公司法第9条中的含义,以及在澳大利亚境外注册和运营 的同属性的实体;以及 (b)涉及外国收购或协议安排时,悉尼证券交易所认为的与收购方具有相同属性 的实体 标的类别(a)涉及要约收购时,其含义与公司法第9条中的含义相同;以及 (b)涉及外国收购或协议安排时,指所投标证券所属的类别。 董事会就上市公司而言: (a)如上市公司为独立公司,指该上市公司的董事会;以及 (b)如上市公司为投资管理计划基金,指该基金的责任实体的董事会。 派送红股指按照按比例发行方案将证券派送给证券持有人,且证券持有人无须支付对价的行为。 红股指按照按比例发行方案派送给普通股持有人,且持有人无须支付对价的证券。 营业日指除星期六、星期日、元旦、澳大利亚日、澳新军团节、耶稣受难日、复活节、圣诞节、节礼日和其他任何悉尼证券交易所宣称不属于营业日以外的日期。 商业规则指悉尼证券交易所的商业规则。

澳大利亚会计

澳大利亚会计 ①澳大利亚曾经是英国殖民地,采用盎格鲁-撒克逊会计模式,它的财务制度属于资本市场 型而非信贷型,强调财务会计的主要目的是为投资者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和为评价管理层的受托责任的履约情况提供信息基础,并以企业经营实际和使用为导向,强调自我发展和职业自律。 ②就人口或经济规模而言,澳大利亚拥有巨大的资本市场,其证券交易所的总市值名列世 界前10位,澳大利亚拥有庞大、复杂的会计职业界,在国际会计界也扮演着超过其相对稀少的人口所能扮演的主要角色。 主要内容 一、澳大利亚会计环境 二、澳大利亚会计职业团体与会计准则 三、澳大利亚会计准则体系 四、中澳具体会计准则比较 五、澳大利亚现行会计准则与实务的主要特点 一、澳大利亚会计环境 全称:澳大利亚联邦 面积:769万平方公里 人口:1908万 首都:堪培拉 语言:英语 国歌:《前进,美丽的澳大利亚》 国家组成:新南威尔士、昆士兰、南澳大利亚、塔斯马尼亚、维多利亚、西澳大利亚与北部地区、首都直辖区组成 1、经济因素 ①澳大利亚有高度发达的自由市场经济制度,经济生活中重视公平、公正、公开,推崇市 场主导的英美模式。 ②澳大利亚具有以外部股东为主体的强大的权益市场,拥有规模庞大的审计职业界,故而 在澳大利亚会计报表的目标,不仅是向投资者和债权人提供会计信息,而且重视向公司职员提供会计信息。 2、法律因素 ①澳大利亚财务报告的法律框架,在联邦政府与州政府、政府与会计职业界之间的矛盾冲 突下,发生了多次变化。 ②20世纪60年代以前,由于澳大利亚是联邦制国家,其公司法不是一部而是多部,各州 都制定各自的公司法,一直像英国公司法的过时版本;后来,人们意识到进一步规范股票市场的必要性,在1978年联邦和州政府之间达成一项正式协议,目的在于实现公司法及其管理的统一。 ③1981年联邦政府颁布《公司法案和法典》,其中大量的会计细则被包含在根据《公司法 案和法典》制定的《公司法规》中。 ④基本的会计规定(《公司法案和法典》269条)是:所有公司都必须编制能真实与公允地 反映企业状况、在不影响本规定的情况下遵守《公司法规》具体规定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⑤澳大利亚是通过公司法对公司的活动包括会计与财务活动进行立法管理的,强调“真实

澳大利亚公司的注册办理指南

https://www.360docs.net/doc/d07285596.html, 澳大利亚公司的注册办理指南 澳大利亚强劲的经济、熟练且具有多种语言能力的劳动力、颇具竞争性的税收结构及稳定的政治环境,使其成为理想的外国投资区域。澳大利亚还具有相对低廉的开办费用、通往亚太地区的便利、充满活力的财务服务部门、并处于接近美国商务结束和欧洲贸易开始的时间区。 作为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OECD)成员中经济增长最快的国家之一,澳大利亚既有诸如资源,采矿及农业等主体产业,又有快速增长的商品和服务、信息技术、旅游及教育等次级产业。多年来澳大利亚与日本、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中国及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等已建立了双边贸易关系,并且是数个自由贸易协议的参与国之一,特别是与美国、泰国、新西兰及新加坡之间引人注目的 自由贸易关系。 澳大利亚欢迎外国投资,并特别寻求可增加就业或引进新技术的投资。澳大利亚有温和的气候、休闲的生活方式、高质量的居住条件和完善的商务环境,这吸引了越来越多的跨国企业将其区域 性总部设在了澳大利亚。 一、在澳大利亚成立的公司 公司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法人地位),独立于公司股东。公司代表其股东拥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可以持有财产并以公司的名义参与诉讼。股东的责任一般仅限于他们所持股份中未支付的金额。公司的管理和控制权归属股东任命的董事会。按照所得税法,公司必须指定一名公共官员(“public officer”)。该公共官员对所有该公司关于所得税的各项事务负责。此负责人要承担该公司因任何过错受到的同样的处罚,但对公司税的缴纳不负责任。税务专员可免除公司任命公共官员的责任。 公司的组建可以采取多种形式。至今最普遍的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即私营有限公司(在许多其他国家也称为“私有公司”)或是公共公司。私营有限公司必须至少有一位股东,但不得多于50位非雇员股东,且不能向公众募集资金。公共公司没有股东人数的限制,并且可以向公众募集资金。公共公司必须至少有三名董事,其中两名应通常在澳大利亚居住。公共公司可以在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ASX)挂牌,同时必须遵守ASX上市规则。 与公共公司相比,对于私营有限公司的监管相对较为宽松,其报告义务也相对较轻。这种较为宽松的监管模式体现在对于以下几方面的监管和限制,即董事会议、董事任命、资格及罢免、为董事及其关联方提供经济利益、股份配发以及年度报告的内容。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私营有限公司可再划分为“小型”公司和“大型”公司。与小型私营有限公司相比,大型私营有限公司一般承担较重的报告义务。如果私营有限公司(连同其受控公司)满足以下标准中任两项,根据《公司法》该公司则为大型控股有限公司: ·本财政年度综合总营业收入不低于2500万澳元; ·本财政年度末综合总资产不低于1250万澳元;并且 ·在本财政年度末拥有不低于50名雇员。 股份有限公司在其名称结尾处必须增加“有限”或“Ltd”一词(以表明其股东的有限责任),而私营有限公司名称倒数第二词必须是或“Pty”。此外,所有公司在它们所有的公开文件上必须标明它们的澳大利亚公司注册号(Australian Company Number(“ACN”))或澳大利亚商业注册号(Australian Business Number (“ABN”) )。 澳大利亚税务居民公司须就其澳大利亚境内外的收入和所得,在扣除许可的减免后缴纳税款。反之,澳大利亚非税务居民公司通常只须就其在澳大利亚取得的收入、或处置与澳大利亚有必然联系的资产所获得的收入纳税。

澳大利亚公司法:董事义务、关联交易和股东的救济

Directors’ duties 1.Two sources of rules: a. General law b.Statutory provisions (e.g. ss180 – 183; 191, 195,588G) 2.Generally speaking, directors’ fiduciary duties are owed to the company rather than individual shareholders: Percival v Wright [1902] 2 Ch 421. 3.However, A director may be treated as a “fact-based” fiduciary of an individual shareholder if the facts of the case warrants this conclusion: Brunninghausen v Glavanics (1999) 46 NSWLR 536. 4.The best interest of the company when the company is insolvent: the interests of the creditors. Kinsela v Russell Kinsela (1986) 4 NSWLR 722: 5.Care & diligence: s180 Duty of care, skill, and diligence: s180(1) -Obligagee: directors and other officers -Standard of care Fluid but objective: 1. Reasonable person in the def endant’s position 2. responsibility within the company, etc In determining the standard of care and diligence, Tort principles applied, how careful a director should be in making decisions: ASIC v Vine The standard of care is determined by: -The magnitude of the risk of harm and the probability of it occurring -The seriousness of the loss that would result if the harm occurs; -And the expense, difficulty and inconvenience of taking alleviating action Causation -Where a compensation order under s131H is sought, as was in Gold Ribbon, there is a need for the plaintiff to prove that loss or damage has been caused by the defendant through her breach of a civil penalty provision (s180 is a civil penalty provision) -Whether the plaintiff will suffer the losses because of the defendant breached the duty of care? - ‘Business judgment rule’ defence: see s180(2) -Cases: Gold Ribbon (accountants) Pty Led v Sheers 6.Good faith and proper purpose: s181 Share issuance: Howard Smith Ltd v Ampol Petroleum Ltd [1974] AC 821. Permanent Power to enter into transactions on behalf of the company: Building Society (in liq) v Wheeler(1994) 12 ACLC 674 The power to register share transfer: Re Smith & Fawcett Ltd [1942] Ch 302 Other cases: PBS V WHEELER; ASIC ADLER 7.Improperly using of position: s182 Improperly: R v Byrnes: TB[13.3.130]

漫谈公司法

漫谈公司法 澳大利亚公司法对公司类型从公司股权是封闭的还是公开的,可分为large or small proprietary company (大/小封闭公司,注明Pty)和public company (公开公司)。根据股东承担责任分为limited company(有限责任公司,注明limited或Ltd); unlimited company(无限责任公司); no liability company(无责任公司,注明No Liability或者NL,有且仅存在于矿业公司)。 两种分类方式相互交叉,因为封闭公司不在市场交易,所以对其没有财务等信息披露和报告要求,公司只能采用股份方式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由不超过50个非员工的股东组成。公开公司股东责任形式多样,可以采用share(股份)或guarantee(保证)的有限责任、无限责任、无责任的模式。 公开公司从财务公开角度看,很像我们上市公司。但是股东承担责任的方式比我们多,我们是股份制,但是从以上分类看,澳洲有有限的股份、保证,无限和无责任。无限责任的角度看有人质疑无限责任公司和合伙概念混淆,但是从公司权力机构的设置看是完全不同的体系。 公开公司中的无责任公司有且仅存在矿业企业,虽然矿业企业一般有实物资产,但是无责任公司毕竟是个“黑洞”,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公开公司中guarantee(保证)有限责任形式颇受争议,因为公司不是实际注册资本成立的,虽然投资人 保证了一定金额,但是公司不能偿还债务时,而投资人本身也没有资产,市场交易的债权人如何保障自身权 益呢?这个问题与认缴出资公司不能偿还债务的问题是类似的。比如公司看似有1000万的信用,但可能实际 资产是0,向这类公司供应500万货物,如何收回货款? 抛开实际交易中存在的个别问题,以上两个问题是从制度的设置中就可以看出的风险,澳洲的公司从公司名字可以辨别出公司的类别,因此在与上述两类企业交易中要格外谨慎。所以读懂公司名字还是很重要的,当企业能清晰地识别这些风险后,实践中还是有很多规避的风险的方式来保护自身权益,常用的方式是各种形式的secured(有担保的)。所以风险防范的提前化是大家的共识,企业在交易前可以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 澳大利亚公司是董事会决议制度,董事会是公司“Directing mind”,澳大利亚公司没有法定代表人。公司根据自己的规模可以选择一人董事或多人董事模式。多人董事模式会有秘书,秘书也是董事。公司决议可以有董事会决议也可以有股东会决议,不过股东会很难召集,所以公司议事通常由董事会决议。 董事会充当公司决策大脑责任重大。因此除了法定不需要召开董事会事项外,其决议有严格的议事规则。比如公司签署一份协议,如果是盖公司印章,需要两名董事、董事和秘书见证(如一人董事公司,一个董事见证);或者两名董事签字(如一人董事公司,一位董事签字);或者董事和秘书签字;授权的机构(section 127(1)Corporations Act 2001)。由此可见,澳大利亚公司更注重董事签字,而非公司盖章。在我国江苏 省高院和最高院多份判决对法定代表人股东擅自用公司印章为自己债务担保持否定态度,某种程度上异曲同工。 权利和义务对等,澳大利亚公司董事不仅受公司法,即Corporations Act 2001约束,同时也受衡平法体系下fiduciary obligations约束。 董事行为应有合理目的,不能滥用职权;董事不能损害公司利益或从公司谋取私利;董事的注意义务。董事根据自己在公司的职权应有合理注意义务,比如了解业务范围和财务状况,时刻监督公司的运营。如果发现公司经营困难一定要通知Receiver(个人),Administer(机构)或Liquidator 来接管企业,Administer 可以由公司、债权人聘请,也可以由法院指定。如果董事没有尽到上述法定义务应承担民事和刑事责任,还可根据衡平法要求承担fiduciary obligations责任。因此在此体系下董事要对公司尽最大忠诚、诚信、尽职的义务,来保障公司在社会的良好运营。

世界主要国家公司法的发展历程

手册,应有尽有-------------- -------------------------------------------------------------------------------------------------------------------------------------------- 1.世界主要国家公司法的发展历程。答:澳大利亚的公司法几个重要的历史阶段: 1、各州对1862年英国公司法的引进 澳大利亚公司法的最早的渊源是1862年英国公司法案,但19世纪末期,各州都颁布了部分基于该法案的公司立法。这些法案都各具特点。这一状况一直持续到20世纪前半叶,到50年代,各州立法都不统一。 2、1961年统一公司法 伴随公司数量的增加,统一公司法的呼声日渐强烈。 20世纪60年代,各州同意由联邦颁布统一公司法。1961年到1963年,该法逐步形成。1962年开始到1963年,各州先后同意该法在其州内生效。1964年,当时并不属于澳大利亚的Papua 和New Guine a 也采用该法。 (这点和美国不同,尽管证券法是联邦法律,但美国国家公司法并不认为是重要的法律,因为各州都有自己的公司法) ---------------------------------------------------------精品文档 ---------------------------------------------------------------------

手册,应有尽有-------------- -------------------------------------------------------------------------------------------------------------------------------------------- 值得一提的是,该法成为1965年马来西亚公司法案和1967年新加坡公司法案的模本。 20世纪六七十年代,公司法,特别是证券法持续发展和变化,联邦对它进行了改革,各州也进行了加强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努力,包括强制会计、审计和接管、非公开交易等措施。 此时小公司数量的激增导致了证券管理的发展,原来的公司登记机关纷纷转型为公司管理机关。 3、1981-1991年合作计划 1975年工党掌权后,努力建立更加统一的公司管理机制。查林顿政府1978年与各州达成协议,规定:1、联邦公布统一公司法范本供各种颁布实施。2、建立公司证券管理委员会,除公司登记事务外,各州公司管理机关将作为该委员会的代表机关工作。这一合作计划导致了1981年公司法案的产生。 1986年工党继续掌权后,合作计划得以深入进行。 但同时问题出现了,很多人认为公司证券管理委员会执行无力而且效率低下,各州公司管理机关和国家公司证券管理委员会的并存导致功能重叠。 ---------------------------------------------------------精品文档 ---------------------------------------------------------------------

澳大利亚公司法:董事和股东会议规则

澳大利亚公司法:董事、股东会议规则 1.Sweet Treats, Inc. is a “closely held” or “closer” corporation Corporations are often classified with various features. One of them is whether the corporation issues shares to the public. Its shares are not publicly sold and bought and ne eds no registration. As stated in the case, Sweet Treats, Inc. (“STI”) is a corporation which is solely owned by four shareholders: Andy, Brittney, Carol and Dell. Each owns 25% of STI. STI has not issued any shares to the public now. The four shareholders are also members of the board of directors. This kind of corporation is also called “private company”. 2.As a director of the corporation, Andy causes inconvenience to the board of directors, and may damage the interests of the shareholders As stated in the case, Andy had become harder to work with. Over the last year, he wears bright red clothing every day from head to toe; he sang in communications; he brought lunch that smell terrible to work. All of above behaviors may affect the normal running of the company. His inappropriate wearing may affect the image of the company since he possesses the position of director. When communicating he chose to present him through song lyrics, he sang in all communications. The behavior may gives bad impacts upon the effect of communications, the effect and efficiency of his work and may affect the good impression of the company. As for brings lunch to work which has bad smelt, it may obstructs his colleagues from working efficiently.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him and his colleagues thus is very bad. 3.As Andy, Brittney, Carol and Dell are solely shareholders and directors of the corporation, they may agree on how and who they will elect to the board of directors of the corporation 3.1Shareholders may agree to elect each other as directors Shareholders are the owner of a corporation in fact. As a general rule, shareholders may agree on how they will. Certainly, shareholders may also reach an agreement to elect each other to the board of directors since an ownership grants them supreme and absolute power and rights over their corporation. But when they are appointed to the board, as directors owes a fiduciary duty to the company and shall use their position and exercise their rights for the best benefits of the company. The above analysis demonstrates that Andy, Brittney, Carol and Dell have rights to agree on the election of any of them to the board of directors. Brittney, Carol and Dell may agree to elect each other as directors. Since the three directors wanted to remove Andy from the position of a director, they may remove him through reaching an agreement which does not elect Andy to the board of directors. Generally, Brittney, Carol and Dell should not use the position of directors to reach such agreement inconsistent with obligations owed to the company as directors. But as analyzed above, the behaviors of Andy had breached his obligations as a director and harmed the interests of the other shareholders and the company. Brittney, Carol and Dell may also use their positions as directors to reach the agreement because this is not inconsistent with their fiduciary duties owed to the corporation. 3.2The rule of “shareholder unanimity exception” 本人男,汉族,1987年11月出生于湖北。2010年武汉科技大学法学本科毕业。毕业后,先后在越南(15个月)、埃塞俄比亚(2013年6月至今)工作,热爱法律英语。在学习之余,随手写下了这些文章,供各位在学习、考试中参考,但请不要复制或抄袭。如有疑问或需要可联系本人,QQ:1003703168。

澳大利亚公司法之股权确认规则及对我国的启示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d07285596.html, 澳大利亚公司法之股权确认规则及对我国的启示 作者:杨子君 来源:《现代交际》2020年第07期 摘要:股权确认规则一直以来是公司法中的核心构成之一,它是股东身份的衡量标准,决定谁才是真正的股东,谁又能够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以澳大利亚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作为研究背景,分析与归纳值得我国借鉴的公司法规则。纵观域外法系,美国公司法和英国公司法的制度设计存在诸多不一致,而澳大利亚公司法居于折中地位,既不像美国公司法那般激进,又不像英国公司法那般保守。同时,澳大利亚公司法中的股权确认规则设计得比较明晰,其中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的内容较多,若加以利用有助于解决实践中错综复杂的股东资格纠纷诉讼。 关键词:股权转让股东资格股东名册公司章程 中图分类号:D9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20)07-0053-03 当今时代,日益发展的全球化经济使得国与国之间经济往来非常频繁。各国公司法虽然有不同之处,但都在尽力完善本国的法律,以通过此举来提升自己在国际舞台上的竞争力。他山之石,可以攻玉。通过对先进域外立法的学习,我们可以尽快完善法律体系,使其更加符合当今经济市场的要求。澳大利亚公司法虽然在英美法系中的地位不及美国和英国,但正是因为它所引起的关注度较小,因此更加具有研究价值。反观英国公司法和美国公司法相关著作已有很多,也有大量学者对其进行了充分研究。从创新的角度而言,我们有必要怀着探索和发现的精神去看待澳大利亚公司法,因为它会带给我们很多惊喜;从比较的角度而言,我们有必要带着谨慎和认真的态度去研究澳大利亚公司法与英美公司法之间的不同,这会带给我们值得借鉴的经验。本文将讨论澳大利亚公司法中股权转让和股权确认规则,我们在立法层面可以适当以予借鉴,以应对司法实践中频繁发生的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一、股东名册在股权确认中的推定作用 澳大利亚公司法将股东名册置于非常重要的地位,要求公司在建立之时必须置备股东名册,公司内部予以保管。同时,法律赋予股东名册强大的证明效力,即股东名册具有证明股东资格的推定效力①。法院通常会将股东名册作为认定股东的首要证据,除非有更加强效的证据推翻股东名册的记载。在实践中,即便是公司决议也无法推翻股东名册的记载内容。 澳大利亚公司法规定,只有登记在册的股东才享有股东资格,行使股东权利。从股权的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分别讨论,对于原始取得,股权持有人与公司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如果公司拒绝为股权持有人登记,股权持有人可以基于合同所赋予的请求权请求公司进行登记;对于继

浅谈澳大利亚律师职业规范

浅谈澳大利亚律师职业规范 ——参加“澳中法律职业发展项目”之心得 曾芬北京市律师协会宣传联络部 2007年上半年,笔者参加了由澳大利亚司法部、澳大利亚律师协会与中国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共同主办的“澳中法律职业发展项目”,在澳大利亚接受了近5个月的培训,就律师职业规范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学习和交流。1个月的课程学习和公务访问之后,笔者先后在新南威尔士州法律服务专员办公室(New South Wales Office of the Legal Services Commissioner)和维多利亚州律师会执业行为标准部(Professional Standards Division of Law Institute of Victoria Ltd.)实习,主要了解律师投诉的处理、职业道德教育和引导、律师学院的职能和运作,颇有一些收获。本文以新南威尔士州和维多利亚州为例,从申请执业者的资格要求和执业律师的纪律规范两个方面简单介绍澳大利亚的律师职业规范,并简要谈一谈中国的相关情况。 一、申请执业者的资格要求 作为一个联邦制国家,澳大利亚的《联邦宪法》明确规定,联邦及各州均享有制宪立法权。大部分事项的立法权都集中在各州。律师的录用、律师投诉的处理和纪律惩戒等都是由各州(区)自行规范,各州很多具体规定、实际操作均不相同。然而,全国律师录用顾问委员会(National Law Admission Consultative Committee)于1992年发布了《统一录用规则》(Uniform Admission Rules),从理论学习和实践技能两个方面提出了执业资格要求。2002年2月经过修改后,该规则已逐渐被大多数州(区)采用。大多数州(区)都指定一个机构来审查执业申请、实施相关规则。例如,在新南威尔士州是由律师录用局(Legal Profession Admission Board)来行使此职能的。 虽然各州(区)的执业资格要求和具体申请程序存在很多区别,不过,无论在澳大利亚哪个州(区)执业,以下四个要求都是必须要满足的:一是取得必要的学历证书;二是接受执业技能培训;三是获得本州(区)高级法院(Supreme Court of State/Territory)的许可并将名字记载在高级法院的执业者名录里;四是获得行业协会(律师会或大律师公会)颁发的执业证书。 一般情况下,要成为澳大利亚律师需要获得澳大利亚的法学本科学位或者J.D.毕业,即要求申请人必须受过3~4年正规的法学专业教育。在所有州(区)都必须至少完成以下11个科目的学习:合同法、侵权法、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衡平法、财产法、行政法、联邦宪法和州宪法、民事诉讼法、证据法、公司法以及执业行为法(包括基本的信托账户管理)。 完成指定的执业技能培训是成为律师的第二个要求。目前在澳大利亚,律师的执业技能培训是通过“职业项目”(Professional Program)来进行的。该培训主要有三个组成部分。第一部分是课程培训。在新南威尔士州,学员可以选择15周的全日课程或30周的非全日课程,包括远程教学和课堂教学。第二部分是工作经验,指在律师事务所或其他岗位进行与法律服务相关的工作。新南威尔士州要求全部工作时间不得少于75个工作日(15周)。第三部分是继续职业教育,要求在第二部分结束后的20周内完成工作经验总结和10课时的网上讲座学习。完成这三个部分即可毕业,并被授予相应的证书和文凭。 新南威尔士律师学院、维多利亚律师学院和昆士兰律师学院是“职业项目”的运作机构。西澳律师学院将于2008年开始加入“职业项目”为学员提供项目规定的执业技能培训。在该项目中,这些律师学院的核心课程设置是相同的,只是具体内容会根据各州具体法律规定不同而有所调整。这些核心课程主要涉及诉讼技巧、工作技能、职业道德等内容,具体包括6门必修课程(民事诉讼业务、商事和公司业务、财产法律事务、解决问题和管理工作的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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