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借壳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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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禁止借壳将成闹剧

2015-01-19 14:41:22来源: 金融投资报(成都)

因造假上市的万福生科是创业板的明星,在1月8日停牌之前收获了9个涨停板;无独有偶,创业板的另一个明星是连续亏损濒临退市的天龙光电,因实际控制人变更而收获了2个涨停板,在第二个涨停板甚至还吸引了机构关注的目光。

为什么这两个创业板公司如此受关注呢?因为这两个公司打了创业板不允许借壳的擦边球,而且都因此大涨,让老实人吃亏。

什么是借壳?

按《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12条的定义,“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上市公司向收购人购买的资产总额(在12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的以其累计数计算),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的”。同时,证监会是明确提出创业板不允许借壳的,理由也是充分:如果允许在创业板借壳上市,与创业板市场定位不符,将弱化创业板市场对创新、创业型企业的服务功能,扭曲创业板市场的定位;如果允许在创业板借壳上市,与创业板监管政策相悖,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也不支持暂停上市阶段的上市公司,通过借壳式重组恢复上市。由于创业板目前存在“三高”问题,如果允许在创业板借壳上市,将加剧对创业板上市公司二级市场炒作,还易引发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我们来看看万福生科和天龙光电是怎么绕过这个规定的。我们知道,所谓借壳不借壳,一个重要指标是“上市公司向收购人购买的资产总额”,但这个前提又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有这个资产。怎么理解呢?如果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不发生变更,那借壳是无从谈起的。而一旦发生了变更,则只要不触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就可以蚂蚁搬家实现借壳重组。有意思的是,万福生科和天龙光电的实际控制人都在最近发生了变更,万福生科的变更更为戏剧性,是司法划转,2014年12月,经法院裁定,公司原控制人的限售流通股划拨给了桃源湘晖,用于清偿债务,万福生科的实际控制人也成了桃源湘晖的卢建之;而天龙光电也是如此,它是爷公司即控股股东常州诺亚完成增资扩股,灵光能源借道常州诺亚实现对天龙光电的控制。

中国人真是精明,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你只说不允许一个会计年度购买100%以上的资产,但没说不能变更实际控制人,大家就都钻这个空子,先变实际控制人再说。如果说实际控制人都变了还不算借壳,那真有点说不过去。按创业板的规定,一是不允许借壳,二是不允许改变主业的重组,其实这两个都很好绕过,资产慢慢装就是了,不改变主业就不改变主业,可以从自己从事的主业里找资产重组的对象。

好,现在我们不讨论创业板不允许借壳合理不合理,如果站在一个比较高的高度,比如加速资本市场有进有出,形成良性循环,那么创业板不允许借壳的规定就应该严格执行。大家都望着退市第一单从创业板产生,所以老实人都规规矩矩,很多上市公司和投资者,都按这个规定去约束自己的经营和投资行为。但现在的问题是,如果像万福生科和天龙光电这样的公司都打擦边球而且能受益,那谁还去当老实人呢?

深交所非常鼓励创业板公司通过重大资产重组的方式进行同行业并购、上下游产业链的整合等,以提高创业板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促进创业板公司进一步做大做强。

深交所提醒您:准确理解创业板退市制度最新规定,切勿盲目跟风炒作“壳资源”,做个理性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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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3号: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2012年3月30日)

为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含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下同)的信息披露和业务流程,依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1年8月1日修订)(以下简称《重组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11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以下简称《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128号文)、《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的规定,制定本备忘录,请各上市公司遵照执行。

一、总体原则

1、上市公司必须保证筹划中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真实性,属于《重组办法》规范的事项,且具备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无重大法律政策障碍。上市公司不得随意以存在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为由向本所申请停牌或故意虚构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损害投资者权益。

2、本所在相关证券交易时间概不接受重大资产重组的业务咨询,不接收和审核重组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上市公司应当在非交易时间向本所提交重组停牌申请及相关信息披露文件。

3、本所按形式审查的要求核查要件是否齐备,不对重组方案作实质性判断。

4、本备忘录部分内容是本所在监管实践中对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信息披露进行关注的要点归纳,不代表本所对重组方案的保证。本所将根据证监会要求和市场发展状况,对审核关注要点定期或不定期作出修订和补充。

二、重大资产重组的准备工作和停牌安排

1、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就重大资产重组事宜进行初步磋商时,应当立即采取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制定严格有效的保密制度,限定重组相关信息的知悉范围。公司及交易对方聘请证券服务机构的,应当立即与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签署保密协议。

2、上市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做好重大资产重组信息的管理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提醒和督促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将重组信息透露或泄露给他人,不得利用重组信息买卖公司股票或委托、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3、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提出停牌申请:

(1)市场出现有关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传闻;

(2)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因重大资产重组传闻发生异常波动;

(3)上市公司预计筹划中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

(4)上市公司已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4、因出现上列情形(1)、情形(2)向本所申请停牌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司证券停牌后,核实有无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的重大事件,不得以相关事项存在不确定性为由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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