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广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广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广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改进和规范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新建、改建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第四条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住宅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改办住建办)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工作。

各级建设、发展改革、国土房管、规划、市政园林、财政、民政、人事、物价、劳动社会保障、工商、统计、公安、监察、审计等政府职能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设专人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购受理、审核等工作,相关工作经费纳入市区两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市房改办住建办应当做好本市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情况的调查摸底工作,根据社会需求和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编制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二章申请购买条件

第六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市区城镇户籍,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

(二)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净值符合市政府公布的标准(附件1);

(三)无自有产权住房,或现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0平方米;

(四)未享受过以下购房优惠政策:

1. 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

2. 购买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

3. 参加本单位内部集资建房;

4. 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

5. 拆迁安置新社区住房;

6. 政府提供的其他购房优惠政策。

(五)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没有购买或出售过房产。

市、区民政部门负责对家庭收入情况的审查核实,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对家庭住房困难的审查核实。

对本条第一款第(二)、(三)项规定条件实行动态化管理,市房改办住建办会同市民政局每年度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住房价格水平进行调整,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七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并实行家庭成员全名制。申请人与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当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收养关系。

户籍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迁出本市市区的,可作为家庭成员共同申请。

第八条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以公房租金标准租住公房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按照《广州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规定退出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可优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属上述情况的家庭在购买并入住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在3个月内退回原租住的公房或廉租住房;逾期不退的,按原价退回所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

第三章申请购买程序

第九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领表:申请人凭户口簿、身份证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领取《广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表》(以下简称申购表);

(二)申请:申请人应当按要求如实填写申购表,并向户籍

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交申购表和相关材料,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按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受理申请;

(三)初审和公示: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户籍、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及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调查核实后将申请人家庭人口、现居住地点、住房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资产、工作单位等情况在申请人所居住的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实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配合调查、核实,实际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同时组织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出,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受理申请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资料和审核意见提交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分局;

(四)复核: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分局应当自收到初审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会同区民政局按本办法规定复核并对申请人情况进行评分(评分标准依照附件2执行),评分后将申请资料和审核意见报送市房改办住建办;区民政局应同时将申请资料报市民政局备案;

(五)批准和公示:市房改办住建办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和审核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会同市民政局将经复核符合申购资格的申请人姓名、工作单位、现住房地址、现住房条件、家庭人口、家庭人均居住面积、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情况、受理单位和方式等在市国土房管局网站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市房改办住建办提出。市房改办住建办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市房改办住建办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批准申请人取得购房资格并公告,同时向申请人发放有效期为3年的准购证明;

(六)轮候:市房改办住建办应当将取得购房资格的申请人按照得分高低排列轮候顺序;分数相同的,通过摇珠方式确定轮候的先后顺序;

(七)配售通知:市房改办住建办根据房源情况,并按照轮候顺序向申请人发出配售通知;

(八)选房:接到配售通知的轮候人可根据配售项目房源情况选择购房或继续轮候。选择购房的,申请人可挑选住房3次。申请人选定住房后,应当当场签订选房确认书,并在规定时间内签订购房合同。申请人拒绝选房的,或经3次选择不能选定住房的,或已签订选房确认书但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购房合同的,或取得房号后放弃购房的,视同放弃本次购买资格;放弃购买资格的,两年后方可重新申请购房。

第十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购表及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单位或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丧偶或离异的,提供相关证明;

(二)现住房证明;在户籍所在地、实际居住地或外地拥有房产的证明资料及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所拥有的其他房产的证明资料;承租住房的,提供租赁合同;有工作单位的,提交单位住房分配情况证明;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上一年度收入证明(工资收入含奖金、各类补贴、加班费或其他收入),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单位代扣代缴凭证;个体工商户或投资办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及相关税收缴交凭证;

(四)大中专院校毕业后取得本市市区城镇户籍的,提供毕业证书及在穗工作的相关证明;

(五)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户籍迁出本市市区的,提供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证明;

(六)现役军官、军队文职干部提供经市军队转业干部办公室确认的符合转业安置本市条件的证明材料;

(七)属烈士遗属、优抚对象、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或离职人员、转业复员军人、孤老、三级以上(含三级)的残疾人以及受到区政府以上各级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的,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材料;

(八)家庭资产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九)诚信承诺书。

前款规定的各类证明材料,应当提交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收入、资产、住房面积的证明材料按照本办法(附件3)的要求提供。

第十一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的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现住房建筑面积采取网上核定,有关单位应当按照核对要求,在收到市房改办住建办提交后的15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应的电子化信息。

第十二条处于轮候状态的申请人家庭在穗年限评分、婚龄评分、轮候评分随着时间变化而相应自动调整。申请人家庭人均居住面积、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人员结构、婚姻状况等情况改变的,申请人应当自改变之日起30日内如实向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交书面材料,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重新审核资格条件,按程序报批后调整轮候顺序。

第四章购房价格及付款方式

第十三条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按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由物价部门会同市房改办住建办确定或由相关单位报物价部门审批后确定。

第十四条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为同一期工程开发住房的基准价格。分割零售单套住房,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计算楼层、朝向差价,楼层、朝向差价按整幢(单元)增减的代数和为零的原则确定。

第十五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可采取一次性付款、申请银行贷款、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或组合贷款等方式付款。

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家庭,可持与市房改办住建办签订的购房合同,向银行申请贷款。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不得上浮。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规定的,应当优先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五章产权及售后管理

第十六条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为有限产权,不得出租、出借,自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

第十七条经济适用住房的房地产权证上应当注记以下内容:

(一)经济适用住房。

1. 土地未办有偿使用;

2. 不得出租、出借;

3. 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

(二)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姓名和身份证号码。

第十八条购得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的,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房改办住建办回购或安排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的家庭购买,回购或购买的价格按原购房价格每年扣减1%计算,回购或购买后原经济适用住房性质不变。

第十九条购得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的,因赠与、离婚析产等原因需要转移房屋产权的,拟接受住房的家庭应当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购买条件,持市房改办住建办出具的有关证明,经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准后,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变更登记后,原经济适用住房性质不变。

第二十条购得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的,购房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应当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市房改办住建办可优先回购。购房人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可以取得完全产权,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其房地产权证上重新注记。

土地收益等价款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80%计算。土地收益等价款全额上交市财政。

第二十一条购得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当在入住后按照户籍管理条例将其户籍迁入新址。

第二十二条购得经济适用住房后,申请人不再享受政府其他购房优惠政策。

第二十三条购得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所购经济适用住房由市房改办住建办回购,回购的价格按原购房价格每年扣减1%计算,回购后原经济适用住房性质不变。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购房人提供家庭收入、资产或住房情况等虚假资料,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要求其退还所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依法注销其房地

产权登记,按照原价退回房价款;如该经济适用住房是购房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唯一的自有产权住房的,可由购房人按同一地段同一类型商品房市场价补足购房款;

(二)按市场价向其计收从购买之日起至退出经济适用住房之日止的租金;

(三)按照购房合同约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四)自退出经济适用住房之日起,5年内不再接受其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

(五)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对出具虚假证明的组织和个人,由市房改办住建办提请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购房人购房后将经济适用住房出租、出借或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或隐瞒发生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继续享受条件情形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要求其退还所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依法注销其房地产权登记,退回房价款;退回房价款按原购房价格每年扣减1%计算;

(二)依照购房合同约定追回出租、出借所得租金,并承担其他民事赔偿责任;

(三)自退出经济适用住房之日起,5年内不再接受其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

前款所称的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情形包括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隐瞒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再购买住房,因赠与、离婚析产而获得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的家庭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等情形。

第二十六条市房改办住建办应当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分局和有关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对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及其家庭的住房情况和经济适用住房的使用情况进行随机抽查,对经抽查发现有骗购、出具虚假证明、将经济适用住房出租、出借、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再购买其他住房的,或隐瞒发生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继续享受条件情形的,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资格审核和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对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工作中的行政管理行为有异议或不服的,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申诉,或依法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有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自用土地的,经批准后,可以申请利用自用土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

第二十九条单位经批准利用自用土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

申购和管理执行本办法,出售的房源应当报市房改办住建办备案。

第三十条经批准利用自用土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单位向本单位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家庭出售后的剩余房源,由市房改办住建办按照成本价收购,统筹向其他符合条件的家庭出售,或安排经审批符合购房条件的家庭向单位购买。

第三十一条市房改办住建办应当在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中明确购房人应按照本办法规定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第三十二条从化、增城市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办法。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施行前已售出或已签订购房合同的经济适用住房,仍按原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与今后国家发布的政策有抵触的,以国家的政策规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月可支配收入、家庭年可支配收入、

经济适用住房轮候打分标准

一、按人均建筑面积评分:

1. 无房户计25分;

2. 人均建筑面积2平方米以下计22分;

3. 人均建筑面积2平方米以上4平方米以下计19分;

4. 人均建筑面积4平方米以上6平方米以下计16分;

5. 人均建筑面积6平方米以上8平方米以下计13分;

6. 人均建筑面积8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计9分;

7. 人均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上12平方米以下计5分;

8. 人均建筑面积12平方米以上15平方米以下计1分。

二、按家庭年收入评分:

1. 家庭年可支配收入标准20%以下计15分;

2. 家庭年可支配收入标准20%以上家庭年收入标准40%以下计12分;

3. 家庭年可支配收入标准40%以上家庭年收入标准60%以下计9分;

4. 家庭年可支配收入标准60%以上家庭年收入标准80%以下计5分;

5. 家庭年可支配收入标准80%以上计1分。

上述所称“以下”含本数,“以上”不含本数。

三、按户口在穗年限评分:

参与申请的家庭成员分别计分并累加计算。户口在穗时间每人每年按1分累加,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1分计,6个月以下(含6个月)按0.5分计,每户最高分为30分。

在穗时间认定:

1. 以落户时间为起算时间;

2. 大中专院校毕业后直接在本市市区落户的,在穗时间自毕业时起算;

3. 因支援外地建设等原因迁出户籍,现已返回本市定居且户籍回迁的,其本人在穗时间从原户籍的登记时间算起;因政策照顾其子女户籍入穗的,子女户籍在穗时间按出生时间起算。

4. 符合转业安置本市条件的现役军官、军队文职干部家庭申购的,现役军官、军队文职干部以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的身份参与配房计分,其中配偶系随军入穗的,军人的在穗时间按配偶随军入穗时间计算;配偶户籍属本市市区的,军人的在穗时间按结婚时间计算;转业干部在穗时间参照现役军官、军队文职干部计算。

四、按家庭人员结构评分:

申购家庭每户每增加一代加10分。

五、按结婚时间评分:

婚龄以申请人婚龄计分,每户每年按1分累加,超过6个月不满1年按1分计,6个月以下(含6个月)按0.5分计,每户最高分为20分。

六、属烈士遗属、优抚对象、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或离职人员、转业复员军人、孤老、三级以上(含三级)的残疾人家庭的,以及受到区政府以上各级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之一的,每户加10分,每户最高分为20分。

七、按照《广州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规定退出廉租住房保障的,每户加10分。

八、自进入轮候之日起,每轮候1个月加0.5分。

九、父母有两套或两套以上住房,子女结婚后申请购买经济适用

住房的,扣10分。

十、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扣20分。

附件3

可支配收入、资产和住房面积的核定

一、申购家庭上一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核定:

1. 申购家庭成员属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的,由所在单位的劳资部门核定,加盖劳资专用章和单位公章。

2. 申购家庭成员属企业职工的,由所在单位的劳资部门核定,加盖劳资专用章和单位公章;所在单位未设劳动工资管理机构的,加盖单位公章。

3. 申购家庭成员属其他人员的,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受理、审核确认并加盖公章;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由户籍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受理,居住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配合调查确认后提供给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审核确认盖章。

二、申购家庭资产的核定

1. 申购家庭成员拥有汽车及汽车价值的情况,由市房改办住建办提交市公安交警管理部门查核。

2. 申购家庭成员拥有房地产的情况,由市房改办住建办会同房地产管理部门查核。

3.申购家庭成员拥有其他资产的情况,由市房改办住建办提交相关部门查核。

三、自有产权住房建筑面积的核定:

下列住房纳入申购家庭现有(或已有过)自有产权住房面积

核定范围:

1. 自行建造的住房,含宅基地住房;

2. 自有私房和通过继承、赠与等方式取得的各类私有住房;

3. 购买的住房;

4. 已出售的住房;

5. 已拆迁补偿的住房(含已取得拆迁补偿款的住房或已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但未回迁的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2004

宣城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以及建设部等七部门印发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市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本市市区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市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 第五条市建委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区政府负责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审核确定工作,市房管局(房改办)具体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工作。 市发改委、监察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公安局、劳动局、民政局、物价局、税务及金融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 第二章优惠和支持政策 第六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市国土资源局应当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第七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第八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出具市房管局(房改办)准予购房的《宣城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九条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利率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供应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方式,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 第三章建设管理 第十二条经济适用住房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市房管局(房改办)要会同市规划局充分考虑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第十三条在商品房小区中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在项目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并以合同方式约定。 第十四条经济适用住房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市房管局(房改办)应当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群众生活水平、住房状况、家庭结构和人口等因素,合理确定经

广州市房地产市场形势分析报告

2003年广州市房地产市场 形势分析报告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广州市房地产交易中心 二零零四年一月 2003年广州市房地产市场形势分析报告目录:

一、宏观形势 1.广州近年来经济快速发展 数据来源:广州年鉴及《2004:广州经济形势分析与预测》预计2003年(广州)GDP将达3544亿元,比2002年增长15%;2004年GDP将达4141亿元,增长13.5%(数据来源:广州经济蓝皮书《2004:广州经济形势分析与预测》)。广州经济已连续多年保持两位数以上的增长速度。国民经济总体呈现速度快、效益好的良好发展态势,工业生产强劲增长,市场销售逐步活跃,市场价格稳中有升,居民收支稳步增长。

2. 吸引外资数量持续增长 数据来源:广州年鉴及《2004:广州经济形势分析与预测》 自1998年以来,广州市实际利用外资数量可谓有起有伏。但基本上都保持在每年30亿美元上下。经过多年不懈努力,广州的投资环境已经有了很大的改善,实际利用外资数量开始回升,增幅较前几年要高。预测2004年广州的实际利用外资数额则达到 34亿美元,较2003年增长%。 3.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稳步增长 数据来 源:广州年鉴 1999年,广州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突破了1000亿元的关口,之后保持稳定发展,每年的增长幅度在10%左右。 4. 房地产开发投资总额增幅收窄 数据来源:广州市统计局

2003年1-11月份,广州市完成房地产投资亿元,同比增长%,而“九五”时期房地产开发年平均增长%,2001年、2002年分别增长%、%。房地产开发投资增幅收窄,主要原因是,2003年以来,国家对房地产开发调控力度加大,从政策上、银行贷款上加强调控,如近期发文规定不得新审批高档别墅用地等,加之我市房地产开发经过近年来快速增长,目前已进入稳步发展期,因此,2003年以来房地产开发投资呈现平稳增长态势。 二、市场总体形势分析 1.房屋销售形势良好 面积单位:万平方米;金额单位:亿元 2003年全市十区房屋成交登记面积为万平方米,较2002年同期增长了%(2002年为%)。其中,预售商品房成交登记面积突破了1000万平方米大关,达万平方米,同比增长%(2002年为%);二手房屋成交登记面积为万平方米,同比增长%(2002年为%),已是连续六年增幅超过20%,二手房屋成交的多年快速增长为拉动房屋整体成交的增长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并随着所占份额的不断提高产生更明显的影响。2003年各项

中国宏观经济形势分析论文

中国宏观经济形势分析 当前中国经济正处在由企稳回升走向全面恢复的关键阶段,应努力保持来之不易的经济成果,妥善处理经济运行中的突出矛盾与困难,为下一阶段经济平稳运行打好基础。宏观调控应根据新形势新情况不断提高政策的针对性和灵活性,把握好政策实施的力度、节奏和重点。 一、国民经济全面恢复物价上涨压力加大 1.消费增长保持稳定 (1)推动消费增长的主要因素:一是政策因素将继续成为支持消费增长的重要动力。扩大消费需求,提高消费对经济增长的贡献度是当前及未来一段时间我国宏观调控政策的重点,二季度家电、汽车、节能产品消费政策将继续完善,增加城乡居民特别是低收入者收入的措施将进一步落实,“万村千乡”和“双百”工程建设将深入推进,政策对消费的推动作用依然较强。二是城乡居民收入增长将提高社会消费意愿。一季度,农村居民人均现金收入实际同比增长9.2%,比上年同期加快0.6个百分点;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同比增长7.5%。根据一季度人民银行储户问卷调查,城镇居民判断收入增加的占比从2009年二季度的12.6%回升到2010年一季度的21.3%,实际收入与收入预期的改善将提高居民消费能力与意愿。三是世博会召开刺激消费增长。二季度世博会在上海举行,届时周边地区旅游、会展等生活性与生产性服务消费将大幅增加。四是居民消费价格上涨,将促使消费名义增速走高。2009年二季度CPI同比负增长1.3%,而今年二季度CPI呈明显上行趋势,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名义增速将提高。 (2)抑制消费增长的主要因素:一是国家近期连续出台的房地产调控政策效果在二季度显现,与住房相关的家具、建材消费增长将趋缓。而且,前期房价涨幅过大,对已买房居民下一阶段的其他消费形成一定制约。二是干旱、地震等自然灾害将减少当地居民收入,降低居民生活水平,导致局部地区消费能力下降。三是近期粮食、蔬菜、水果价格涨幅较高,成品油价格调整,不利于居民实际购买能力提高。 总体而言,消费需求将保持稳定,初步预计,二季度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名义增长19%。 2.物价上涨压力加大 一是翘尾因素提高二季度物价涨幅。经计算,二季度CPI翘尾因素为1.6个百分点,PPI为4.4个百分点,分别处于全年翘尾值次高和最高水平,即使不考虑新涨价因素,二季度CPI与PPI也将呈现一定幅度上升。二是输入型物价上涨动力增强。世界经济复苏导致国际大宗商品价格暴涨,国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住房[2007]2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经国务院同意,现将修订后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十一月十九日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要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各地区因地制宜,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并组织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经济适用住房工作负总责,对所辖市、县人民政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指导和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价格)、监察、财政、国土资源、税务及金融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 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

广州市三防形势分析及应急管理策略研究.doc

广州市三防形势分析及应急管理策略研究 摘要:该文在介绍广州市近年汛情现状、特点及三防应急管理所面临的主要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建立健全广州市三防应急管理机制的思路以及完善健全应急管理机制的策略,为广州市社会经济发展提供水安全保障。 关键词:防汛;应急管理;策略 1 概述 广州作为广东省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中心,在近1O年快速发展的基础上,正按照精心打造“经济中心”、“文化名城”、“山水之都”,建成带动全省、辐射华南、影响东南亚的现代化大都市的目标前进,加强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推进广州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在此进程中,必须加强和推进三防应急管理工作,为城市可持续发展提供水安全保障。 2 广州市汛情现状与特点 2.1 广州市汛情现状 广州市地处东、西、北三江汇合处,地势东北高西南低,北部和东北部是山区,中部是丘陵和台地,汛期易产生山洪。南部属珠江三角洲河网区,地势低洼,易受热带风暴潮袭击。年降雨量在1 009~2 865mm之间,多年平均降水量为1 831mm。年内降雨量分布不均,汛期(4~9月)集中了全年80%~85%的降雨量,易形成洪涝灾害。而枯水季节,雨量减少易发生旱灾,南部河网易受咸潮影响。 2.2 汛情的主要特点 近年来,随着全球变暖等客观因素的影响,广州市三防形势呈现出5个方面的特点: 1)洪水的复杂性。广州市城区位于珠江三角洲河网区。北边的防洪屏障北江大堤防御西、北两江洪水。西江是珠江第一大干流,发洪较北江迟,主要集中在6~8月,洪水峰高量大、历时长。北江是珠江第二大干流,发洪时问较西江早,主要集中在5~7月,洪水峰高而量较小,历时也较短。因此,在每年5~8月,西、北两江洪水会对北江大堤构成严重威胁。特别是两江同时发生特大洪水时,对北江大堤的威胁更为严重。 2)台风的频发性。由于我市地处亚热带地区,濒临南海,是西太平洋、南海台风登陆我国的主要地区,每年5~10月为台风活动季节,每年7~9月是台风影响和侵袭广州的活动盛期。台风往往带来狂风、暴雨,引发沿海风暴潮、洪涝灾害和山洪灾害,还伴随强对流天气,从而导致一系列次生灾害发生,往往造成较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据统计,登陆或严重影响珠江口附近/时中心风力在8级以上的热带气旋平均每年约有2个(次),其中中心风力在1O级以上的强热带风暴或台风平均每年约有1个(次)。1983年9月9日9时,8309号台风登陆珠江口,最大风力达12级,台风灾害造成我市2O人死亡、127人受伤,经济损失超过1亿元,这次台风是解放以来影响我市最严重的一次,风暴潮给番禺区的海堤造成了严重毁坏。 3)潮位的趋高性。在每年的4~8月,珠江水位受东江的顶托,更受来自伶仃洋的潮夕影响,因此洪(潮)水会对珠江堤防构成严重威胁。据中大站水位统计,“05.6”中大站点高潮水位2.77m,比历史(2001—07~07)最高水位2.62m,超高0.15m。特别是西、北两江发生特大洪水又适逢天文大潮时,对城区的防洪安全最为不利。

商丘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商丘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流程 许昌楼市网2010年01月04日09:55 许昌楼市网发表评论 商丘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住房供应体系,逐步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建设部等七部委发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规划区和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要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因地制宜、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并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经济适用住房工作负总责,对所辖县(市)人民政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 第五条市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工作指导和实施监督,并会同市发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全市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申报。 各县(市)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地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 市、县(市)发展改革(价格)、监察、建设、财政、国土资源、税务、规划及金融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中,明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项目布局和用地安排等内容,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政策支持和优惠 第七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第八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第九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出具市、县(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准予购房的核准通知。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魏杰教授:中国宏观经济形势分析(深度好文)

魏杰教授:中国宏观经济形势分析(深度好文) 10月9日,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著名经济学家魏杰,用了一整天的时间为第二期清华大学经管学院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经营管理培训班(EMT)60名学员精彩解读了中国宏观经济形势。 魏杰教授的核心观点:1.对中国宏观经济形势分析,主要把握好两个问题:一是风险在哪里,二是增长动力在哪里? 2.风险在哪里?主要是防范金融风险。防范金融风险,主要抓好六个方面重点工作:抑制资产泡沫;稳住外汇;稳住债务;治理金融秩序;调整货币政策;稳住实体经济。 3.增长动力在哪里?就是推动供给侧结构型改革。供给侧结构型改革主要包含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调整经济结构;二是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三是调整开放战略;四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以下根据魏杰教授的讲课整理: 对中国宏观经济形势分析,主要把握好两个问题:一是风险在哪里,二是增长动力在哪里?风险在哪里?主要是防范金融风险。增长动力在哪里?就是推动供给侧结构型改革。一、防范金融风险(一)抑制资产泡沫什么是资产泡沫?就是资产价格涨得太快太高。资产泡沫主要集中在股市和房市。从中国目前情况来看,股票不太可能,主要基于三点判断:一是证监会目前主要职能是加强监管;二是证券部门对

场外资金配置极度关注;三是IPO速度快规模大。预期未来五年内,股市将呈现慢牛态势。目前来看,资产泡沫主要在房市。房市是否存在泡沫,重点关注住房供给与刚性需求的关系。房产具有两种属性,即居住需求和投资需求。日本在1985年就是因为住房供给大大超过刚性需求,加上美国的剪羊毛,从而导致房市泡沫破裂,直到今天仍然没有走出泥潭。房产超过刚性需求后,一旦没有居住功能,也就没有了投机功能与投资功能。抑制房市泡沫的对策就是:中短期对策与长效机制相结合。中短期对策主要是两个立足点:一是严格约束投机和投资性需求。采取严格的限购政策;二是约束开发商的行为。今年以来两个手段很见效,一个是控制融资通道;另一个就是让面粉超过面包价格(地价高于房价)。长效机制,主要包括租售同权、共有产权、调整空间布局等手段。关于调整空间布局,是前段时间的热点问题。突然冒了一个雄安新区,有的人很吃惊,我说不用吃惊。我们几年前就在讨论调整空间布局。北京三大体系已经逐渐进入负面层面所以有必要调整,调整方向,把北京非首都功能剥离出去,找一个地方来承接北京的非首都功能。哪里承载啊?这个地点选择很重要,讨论了很长一段时间,最后公布的是雄安新区,承载北京的非首都功能。什么叫非首都功能呢?首都功能就是四件事,第一个就是政治中心,第二个国际交往中心,第三个文化中心,第四个科学创新中心。这四项最后

深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深国房〔2008〕37号)

深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条本市范围内从事经济适用住房规划、计划、建设、配售、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市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配售和管理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计划、统一建设、统一对象、统一合同范本、统一价格标准、统一时间安排和统一产权管理的要求实施。 第五条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计划、建设、配售、产权管理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会同市发改、公安、监察、民政、财政、劳动保障、建设、规划、人口计生、统计、地税、工商(物价)、建筑工务以及金融办、信息办、人民银行、银监局、证监局和保监局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切实履行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职责。 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本区经济适用住房的组织建设、申购资格复审、配售和管理等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工作站受理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并进行初审。 第二章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计划与建设 第六条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市发改、财政、规划、建设等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住房建设规划、住房保障规划,综合考虑我市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产业政策、人口政策以及规划期内我市经济适用住房的总体需求状况,在全市住房保障规划中明确规划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住房供应、土地供应和资金安排。 第七条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市规划部门,根据全市住房保障规划的要求,安排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用地,并纳入我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住房保障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第八条根据全市住房保障规划和经济适用住房需求情况,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市发改、民政、财政、规划、建设、工商(物价)等部门以及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拟定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投资、配售计划,经市房屋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应充分考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应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实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推动节能、省地、节水、节材及以环境保护为主要目标的住宅产业化促进工作,提高住宅建设的整体水平。 第十条经济适用住房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 (一)财政部门拨付的专项资金;

年广州市房地产市场形势分析报告

2003年广州市房地产市场形势分析报告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治理局广州市房地产交易中心 二零零四年一月

2003年广州市房地产市场形势分析报告 目录: 一、宏观形势 (3) 1.广州近年来经济快速进展 3 2.吸引外资数量持续增长 3 3.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稳步增长 4 4.房地产开发投资总额增幅收窄 4 二、市场总体形势分析 (5) 1.房屋销售形势良好 (5) 2.预售商品房成交价格稳中有降 (6) 3.二手商业用房均价波动较大 (7) 4.二手房所占份额有小幅上升 (7)

5.住宅所占份额上升 (8) 三、预售商品房成交区域特性 (9) 1.预售商品房成交面积有所增长 (9) 2.预售商品房成交金额 (10) 3.各区预售住宅成交面积 (11) 4.各区预售商铺成交面积 (12) 5.各区预售办公楼成交面积 (13) 四、二手房成交区域特性 (15) 1.二手房成交面积 (15) 2.二手房成交金额 (16) 3.二手住宅成交面积 (17) 4.二手商铺成交面积 (18) 5.二手办公楼成交面积 (19) 五、各区预售、二手房成交对比 (20) 1.各区预售、二手房成交面积对比 (20) 2.各区预售、二手住宅成交面积对比 (21) 3.各区预售、二手住宅成交均价对比 (22) 4.各区预售、二手商铺成交面积对比 (23) 5.各区预售、二手商铺成交均价对比 (24)

6.各区预售、二手办公楼成交面积对比 (25) 7.各区预售、二手办公楼成交均价对比 (26)

一、宏观形势 1.广州近年来经济快速进展 数据来源:广州年鉴及《2004:广州经济形势分析与预测》可能2003年(广州)GDP将达3544亿元,比2002年增长15%;2004年GDP将达4141亿元,增长13.5%(数据来源:广州经济蓝皮书《2004:广州经济形势分析与预测》)。广州经济已连续多年保持两位数以上的增长速度。国民经济总体呈现速度快、效益好的良好进展态势,工业生产强劲增长,市场销售逐步活跃,市场价格稳中有升,居民收支稳步增长。

西安市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西安市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西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市政发()号颁布单位:西安市人民政府颁布日期:新颁布日期:实施日期: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保障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保护当事人地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地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三条本市新城、莲湖、碑林、雁塔、未央、灞桥、长安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其所属地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国土资源、财政、价格街行政主管部门和金融机构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 第五条经济适用住房地建设,应当符合本市土地利用决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坚持规模控制、统一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地原则. 第二章优惠政策 第六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合理布局,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改变土地用途,进行商品房开发. 第七条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和经营中地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由政府相关部门及单位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年度计划优先安排. 第八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地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应当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并提供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地证明. 第九条用于个人购房贷款地住房公积金,应优先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地个人发放. 第三章开发建设 第十条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年度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国土资源、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年度建设计划和土地供应计划,由政府土地储备机构统一征用,优先供应.政府土地储备不足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申请立项,根据年度建设规模,经市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领导小组批准后,纳入年度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市辖县、临潼区、阎良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经县、区房改办审查批准后,报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备案,纳入年度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 第十二条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应当按照政府组织协调,企业市场运作地原则,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组织,采用限套型、定地价、竟房价地方式实施项目法人招标.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实施单位应按项目住宅总面积

广州商业区域分析

二、广州商业区域分析 广州商业区域分布图 天河区商铺市场分析 区域特点: 天河的商业分布特征主要是呈一个以天河城、正佳广场为中心龙头,四周专业市场为配套的发展形式,以大商场、高尚消费为重点,群楼商铺加临街商业旺铺为辅助的发展模式。其商业分布重点盘踞在三条龙脉两侧:天河路、天河北路、黄埔大道,并有向东缓缓推进的趋势。 代表着高档消费的的天河城广场、正佳广场、宏城广场在天河路稳稳占据着中心龙头的位置;集中在珠江新城的有:美居中心、珠江新城广场、好美家、天马材料城、南兴材料城等;集中在石牌、岗顶的IT业商场有:太平洋电脑城、天河电脑城、南方电脑城等;集中在天河北路的群楼商铺小区主要有:希尔顿阳光花园、都市华庭、芳草园、天麒驿、帝景苑等;还有体育西路的维多利广场、广州购书中心,黄埔大道沿线的南国厨卫博览中心,东莞庄的天一广场等等。再加上天河缓缓的东移步伐,车陂、东圃板块以骏景花园、东方新世界、天朗明居、华景新城等一大批实力型楼盘集结的大量群楼商铺市场。天河商业市场可以说是依托着“天河”这个响亮的名字加上区域内外,乃至全国、世界各地充足的消费购买力,实现了商铺的四面开花。 区域市场分析: 天河的商铺可以说是寸土寸金,一个明显的山脊效应在天河得以体现。以天河城为中心,向四周呈阶梯式的递减。天河城广场内的铺位月租金在1000元/㎡以上,正佳广场首层租金750元/㎡;维多利广场首层500-800元/㎡左右,天河北的大型群楼商铺首层临街最高去到400~500元/㎡的月租金;五山路的数码科贸城首层200~250元/㎡;华景、骏景一带小区群楼商铺租价在100~200元/㎡左右。一个逐级递减的模式,让天河商铺的价格有迹可循。 天河的商铺经营主要是以一个高档次的消费为中心点,周边专业市场做辅助配套的经营模式。以天河城、正佳广场的综合型高档购物城为重心,周边配备的专业市场包括:珠江新城的专营家居、装饰材料的专业市场;石牌岗顶的IT、数码、科技型专业市场;黄埔大道建材一条街专业市场;还有天河北群楼市场、体育西路的书市、沙河的服装、东圃板块的小区商铺等,构筑起了天河整个商铺市场。 天河北不仅是广州住宅市场的“晴雨表”,其群楼商铺的标新立异更使广州群楼市场唯马是瞻。天河北群楼商铺的炙手可热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其一:写字楼林立加上周边大型高尚住宅小区的建成,构筑起了天河北的中高收入的消费群体。其二:钳制着广州新中轴线的中心位置,地理位置优越,市政规划合理。其三:周边交通、配套完善,东站、地铁并存,从大型的商场购物、办公大厦到娱乐、康体运动中心,配套齐全、高档。 越秀区商铺市场分析 区域特点: 越秀区为全市十区域面积最小的一个区,其商业网点分布也较集中,以北京路为商业龙头,向中山路(四路、五路、六路)、一德路、文明路、解放路、大南路等路段扩散,形成高级综合商场、步行街商铺和专业市场临街商铺并存的局面。 北京路步行街,这条全国最早的步行街位于越秀区,全长1200米。据有关资料显示,北京路共有298家临街商铺,其中步行街上有183家,商业利用率高达100%。优越的地理位置和密集的人流量,让北京路步行街商铺成为众多品牌专卖店的“至爱”,如耐克、阿迪达斯、苹果、莱尔斯丹、鳄鱼恤、堡狮龙、佐丹奴、班尼路、G2000、麦当劳、肯德基等各种

中国宏观经济形势分析

中国宏观经济形势分析 2011上半年,中国的经济形势依然具有典型的“两面性”特征。短期内经济增长出现小幅波动,但整体来看经济运行将进一步趋于平稳。从上半年的主要指标数据看,尽管部分经济指标有所回落,但当前中国经济的总体运行态势良好,经济增长继续由前期政策刺激的偏快增长向自主增长有序转变。首先主要的经济指标还是保持平稳较快增长,上半年国内生产总值204459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同比增长9.6%;其中,一季度增长9.7%,二季度增长9.5%。分产业看,第一产业增加值15700亿元,增长3.2%;第二产业增加值102178亿元,增长11.0%;第三产业增加值86581亿元。可以说,国家通过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不断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使我国经济在面临欧洲债务危机、世界经济增长不断放缓等不利因素的情况下取得了不错成绩,但宏观经济运行中依然存在许多矛盾和问题。 一、上半年国内经济形势:经济增速在宏观调控下平稳回落 GDP是最受关注的宏观经济统计数据,是衡量国民经济发展情况的重要指标。GDP增速越快表明经济发展越快,增速越慢表明经济发展越慢,GDP负增长表明经济陷入衰退。 根据国家统计局初步测算,2011年上半年GDP为204459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同比增长9.6%,与去年同期相比降低1.5个百分点,环比下降0.1个百分点。经济增速在宏观调控下平稳回落,但仍保持较快增长。 经济放缓是三个因素相互叠加的结果:一是宏观调控影响。自去年以来央行已连续12次上调存款准备金率、5次加息,M2增速从去年底的19.7%至今年6月末的15.9%,紧缩政策导致经济增速放缓。二是要素供给冲击。二季度以来,不少省份出现“电荒”,有关测算表明,仅用电缺口就将拉低工业增加值3.6个百分点。三是企业去库存化。从去年底到今年一季度,在原材料价格上涨等因素带动下,企业库存增加很快,远超往年同期,而新订单增加不明显。由于库存增加超过需求,且二季度开始大宗商品价格有所回落,企业开始去库存。 二、上半年国内物价走势:价格全面上涨,通胀形势不容乐观 CPI是反映与居民生活有关的产品及劳务价格变动的综合指标,通常作为观察通货膨胀或紧缩的重要指标。与货币供应量等其他指标数据相结合,能够更准确的判断通货膨胀或紧缩状况。 PPI主要用于衡量各种商品在不同生产阶段的价格变化情况,与CPI一样,是观察通货膨胀或紧缩的重要指标。一般认为,PPI对CPI具有一定的传导作用。

1.2016年广州市经济形势分析和2017年展望

2016年广州市经济形势分析和2017年展望* 广州市统计局综合处广州大学广州发展研究院联合课题组1 摘要:2016年,面对复杂的经济形势,广州市坚持稳中求进,通过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等措施,经济发展保持了平稳增长的态势。2017年,面对经济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广州市将通过扩大对外开放和区域合作力度、大力发展实体经济、加大有效投资力度、促进消费潜力释放、加快实施创新驱动战略等政策措施,实现经济增长的预定目标。 关键词:广州经济形势展望 一、2016年广州市经济运行情况分析 2016年以来,面对国内外错综复杂的经济形势,全市坚持稳中求进总基调,全力以赴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大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全市经济呈现出“稳、进、优”的特点,经济运行总体平稳,改革创新加快推进,经济结构不断优化、发展质量稳步提升。 (一)基本判断:经济运行总体平稳,三产比重持续提升 初步核算,2016年全市实现地区生产总值(GDP)19610.94亿元,同比增长8.2%,增速与2015年(8.4%)比,基本持平,继续保持了平稳增长的态势。分别较全国(6.7%)、全省(7.5%)高1.5个和0.7个百分点,较前三季度(8.1%)、上半年(8.0%)、一季度(8.0%)分别提高0.1个~0.2个百分点。从三大产业来看,第一、二、三次产业分别完成增加值240.04 亿元、5925.87亿元和 13445.03 亿元, *本研究报告系广东省高校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广州大学广州发展研究院、广东省教育厅“广州学”协同创新发展中心、广东省普通高校创新团队项目“广州城市综合发展决策咨询 团队”研究成果。 1课题组长:黄平湘(广州市统计局副局长)、涂成林(博士研究员);成员:冯俊、陈婉清、李俊、周凌霄、黄旭、汪文姣;执笔:李俊、周凌霄

北京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北京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制度,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 发〔2007〕24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并遵循以下原则:以区为主、全市统筹;自愿申请、逐级审核;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严格交易、动态监管。 第四条市政府建立本市住房保障管理工作的协调机制。市建委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工作。市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财政、税务、民政、交通等有关部门和相关金融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各区县政府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 第二章供应对象 第五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须取得本市城镇户籍时间满3年,且年满18周岁,申请家庭应当推举具有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单身家庭提出申请的,申请人须年满30周岁。 (二)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资产符合规定的标准。城八区的上述标准由市建委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本市居民收入、居住水平、住房价格等因素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远郊区县的上述标准由区县政府结合实际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六条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但申请家庭成员中已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或已作为其他家庭的成员参与经济适用住房申请的人员,不得再次参与申请。 第七条家庭住房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申请家庭现有2处或2处以上住房的,住房面积应合并计算。 第八条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的全部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各类保险金及其他劳动收入、储蓄存款利息等。

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全文)

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我市面向低收入家庭销售,享受政府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包括面向普通拆迁家庭的定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拆迁、分散平房拆迁建设的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以及其他面向非拆迁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等。 第三条市国土房管局是我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和上市交易主管部门,市建委是我 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市规划局是我市经济适用住房规划主管部门,市物价局是我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主管部门,市民政局是我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收入核查主管部门。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有关工作。 第二章优惠和支持政策 第四条在符合城市规划前提下,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和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第五条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供应要严格执行国家和我市规定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 第六条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方式,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 第三章建设和价格管理 第七条经济适用住房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充分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需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第八条在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在项目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总面积、套型建筑面积、套型比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并以合同方式约定。 第九条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第十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可以采取项目法人招标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也可以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

广州市就业形势分析调查报告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广州市就业形势分析调查报告 篇一:关于就业形势的调查报告 为了真实客观地反映xx区就业、失业人员的现状,掌握他们在就业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有针对性地做好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工作提供决策依据,我局就此开展了相关的调查分析活动。现将调查分析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此次调查共覆盖了7个办事处40个社区、6个行政村、嘎查。此次调查共有城镇居民48540户,人口总数132835人,流动人口7462人,(居住一年以上的流动人口5116人);适龄劳动力人口89895人;就业人口71349人(其中:外出就业人口2390人),失业人口4805人,离退休人口16093人,在校学生及学龄前人口27230人,丧失劳动力人口及其他人口13358人,残疾人2711人。⑴、调查的城镇居民人口中,女性64757人,占人口总数的48.75%,男性68078人,占人口总数的51.25%;16周岁以下青少年儿童18922人,占人口总数的14.25%,16--40周岁青壮年人口55968人,占人口总数的42.13%,41--60周岁中老年人口39229人,占人口

总数的29.53%,60岁以上老龄人口18716人,占人口总数的14.09%。⑵、就业人员71349人,占人口总数的53.71%,其中:行政事业单位就业6569人,占从业人数9.21%,国有企业就业15450人,占从业人数21.65%,集体股份制企业就业13088人,占从业人数18.34%,个体私营企业就业6700人,占从业人数9.39%,外出就业2328人,占从业人数的3.26%,以灵活就业、从事公益岗位等就业方式实现就业27214人,占从业人数的38.15%。⑶、失业人员4805人,占人口总数的3.62%。其中:女性3494人,占失业人员总数的72.72%;就业转失业2976人,占失业人员总数的61.94%,复转军人49人,占失业人员总数1.02%,新成长劳动力263人,占失业人员总数5.47%,失地农牧民人员46人,占失业人员总数0.96%,其他失业人员1471人,占失业人员总数30.61%。从文化结构上看,失业人员中初中及以下学历3261人,占失业人员总数67.87%,高中、中专学历1404人,占失业人员总数29.22%,大专及大专以上学历140人,占失业人员总数2.91%。4050人员1564人,初中及以下学历1275人,高中、中专学历278人,大专及大专以上学历11人。 二、劳动力市场供求状况截至5月份,新增求职登记人员1505人及20XX年求职登记人员未就业结转900人,累计登记失业人员2405人,加之隐性就业人员也在等待新的就业岗位,失业人数大于就业岗位数量。20XX年1-5月份,xx区劳动

中国宏观经济形势分析及建议

中国宏观经济形势分析及建议 一.中国当前经济形势的分析 (一)世界经济态势 从2008年经济危机以来,世界经济遭受重创,特别是以美国为首的大国更是遭到世人的怀疑,是否经济从此一蹶不振。但是根据2014年的经济发展态势,世界经济正在缓慢复苏,逐渐摆脱2008年经济危机的阴影。2014年美国经济一片向好,并且即将成为今年世界经济的发展主力军。今年第二季度美国国内生产总值年化季率增长3.9%,经济可谓强劲反弹,而且这一态势在近一年两年内有维持稳定的趋势,经济发展预期良好。另外,尽管在2014年年初欧洲遭遇乌克兰危机,欧洲经济正在缓慢复苏。但是这种复苏呈现一种不均衡状态。欧洲复苏的主动力是德国。法国的表现是经济衰退放缓。像爱尔兰,西班牙,葡萄牙等欧债危机国家正在逐渐退出国际援助计划。虽然2014年世界新兴经济体的经济增长速度依然高于世界平均水平,但是和发达国家相比,新经济体呈现减速现象。例如中国2014年以来面临深层次结构性调整,经济增长速度放缓。巴西,俄罗斯,印度等国家由于金融风险和政治问题也放缓经济增长的步伐。总体来说,2014年世界经济发展良好,新兴经济体发展基本稳定,发达经济的复苏对世界经济的发展起到推动作用,短时期内这种良好势头有望继续保持。国际环境整体有利于中国经济稳步运行,但新兴经济体减速将对外需造成一定冲击。(二)中国国内经济形势分析 (1)2014年前三季度国内生产总值情况 表一表二数据来自国家统计局官网,GDP是国民经济核算的核心指标,也是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状况和发展水平的重要指标。由上表可知2014年GDP增长速度和2013年相比有所放缓,经济运行总体平稳,稳中有进。

郑州市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201192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经济适用 住房管理的通知 郑政〔2011〕9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关于加强经济适用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59号)、《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89号令)等规定,为进一步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交易管理 (一)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结合不同时期的经济适用住房政策规定,实施差别化的上市交易管理。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时,须由市住房保障机构对政府是否行使优先回购权、购房人差价款缴纳金额出具书面意见。未经出具意见的,市房屋权属登记机构不得办理经济适用住房产权转移和变更登记等有关手续。 (二)经济适用住房为有限产权。购房人可以在缴纳土地收益(含土地出让金)等相关价款(以下简称差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购买不满5年不得上市交易,购买满5年(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下同)上市交易的,购房人应当缴纳差价款。差价款专项用于住房保障资金。 (三)差价款缴纳标准 1.根据《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89号令)有关规定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应按照原购房价格的30%缴纳差价款; 2.根据《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46号令)有关规定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应按照原购房价格的20%缴纳差价款; 3.《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46号令)出台前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应按照原购房价格的10%缴纳差价款。签订合同时,超出核准面积部分已缴纳差价款的不再缴纳,未缴纳补差款的按上述标准执行。 (四)差价款缴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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