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的义务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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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R:An act is morally right iff in performing it, the agent refrains from others in ways in which he would not want the others to treat him
康德的義務論
根據GR,如果你不想他人欺騙你,那你 就不應欺騙他人。如果你想他人尊重你, 那你就要尊重他人。
康德的義務論
依上述的分析,我們可以這樣陳 構「無條件律令」:
CI:一個行動是道德上正確的, 若且唯若,它的格律是可普遍化 的(An act is morally right iff its maxim is universalizable)。
康德的義務論
有不少人將CI與「金律」(the golden rule)混淆:
道德與宗教
這種聯接是綜合的,當然也不是 經驗的,因為德行并不總能帶來 幸福,幸福的人也并不總是有德 行的。這種聯接是這樣的:德行 在理想的情況下應該實現幸福。
道德與宗教
這種至善或者圓善是實踐理性的 理想。因此,我們必須相信這個 理想是可以達到的。從這一點, 康德得出了不朽和上帝的觀念。 不朽是完善的德行理想的實踐前 提。
1) 作假承諾〔對他的完全義務〕 2) 自殺〔對己的完全義務〕 3) 荒廢才能〔對己的不完全義務〕 4) 拒絕援助他人〔對他的不完全義務〕
康德的義務論
作假承諾(making a lying promise) M1:當我需要金錢,我應作假承諾
以取得金錢 這可以普遍化嗎?試將M1變成普遍
原則 P1:當一個人需要金錢,他應作假
道德與宗教
信仰不單單是一種沒有根據的意見 (A820),康德認為有些論証是基于道 德的,而道德又使信仰上帝成為理性 的要求。
在《實踐理性批判》中,康德認為靈 魂不朽和上帝的觀念是道德的間接要 求。
道德與宗教
要理解為什麼,我們必須了解康 德關于至善或圓善(summum bonum)的概念。
這種圓善包括德行和幸福兩個因 素 ,德行和幸福之間的聯接不是 分析的,其中一個觀念不包涵另 外一個觀念。
道德與宗教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其推理是這樣:至善的理想是可 以達到的。這個理想的核心是完 善的德行,此即,個人的意志與 道德法則完全是一致的。康德把 這稱作是神聖性,因為在這種意 義上說,上帝的意志必須是圓善 的。
道德與宗教
當然,我們人類,作為生活在自然世 界中的存在者,在我們一生中不能達 到這種神聖性。這種理想把一個朝向 這個理想前進的永無止境的任務擺在 我們面前,這個理想因此需要不朽- -“理性存在者的個人和存在的沒有 盡頭的延續” 。
道德與宗教
上帝保証了德行與幸福之間先天 與綜合的聯接。
正如正義所要求的那樣,幸福應 該與德行相稱,這要求上帝這樣 一個作為整體善的存在者。
道德與宗教
這不構成一個對上帝存在的証明,毋 寧說是一個証明向我們表明:對上帝 的信仰內在于我們的道德理解和實踐 中。
相信至善的道德理想可以達到,就暗 含了要信仰上帝這樣的要求,因此追 求最高的善証明了信仰上帝是有根據 的。
CI不同於GR: 1. GR不適用於只涉及一個人的情況,例如
「自殺」。 2. 對於一個自足地生活的人,GR與CI會作
出不同的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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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自足地生活的人,並不覺得 需要他人幫助。因此, 依GR此 人不應幫助他人。
若果換上是自瘧狂,則GR涵蘊的 結果更是不能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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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提出四個例子,說明怎樣了理 不可普遍化的格律:
樂時,他應該了結自己
康德的義務論
P2是自相矛盾的,因為這跟生存原 則矛盾。
荒廢才能(neglecting one’s talent)
「縱使人(就像太平洋中的居民一樣)任 其才能荒廢,並且一心只將其生命用於閒 蕩、歡娛、繁殖,一言以蔽之,用於享 受…
康德的義務論
他不可能意願:這成為一項普遍的自 然法則,…。因為他身為一個有理性 者,必然意願他的所有能力得到發展, 因為它們的確是為了各種可能的目的 供他使用,且被賦予他」(KGS, 4: 423)
P1的普遍化將會造成自我推翻,因 為沒有人會將承諾視作為承諾,除非 承諾會令人相信它會履行。
因此,作假承諾的格律是不可普遍化 的,因而作假承諾的行動是不道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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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殺(suicide) 依康德之見,無條件律令亦會禁止自
殺,因為自殺行為之格律不能普遍化。 P2:當一個人覺得自己痛苦大於快
承諾以取得金錢
康德的義務論
康德認為我們依P1行動的話,會涉及矛 盾:
「每個人一旦認為自己處於急難中,均可 對他想到的事作承諾,而有意不信守之… 將使承諾及我們在作承諾時可能懷有的目 的本身成為不可能;因為沒有人會相信他 得到任何承諾,他倒會嘲笑所有這種表示 為空言」(KGS, 4: 422)
康德的義務論
康德的義務論
拒絕援助他人(refraining from helping others)
「我們卻不可能意願這樣一項原則成為自 然法則而到處有效。蓋一個決定這麼做的 意志會自相抵牾,因為畢竟可能發生不少 這種情況:此人需要他人底愛與同情,而 且由於這樣一種由他自己的意志所產生的 自然法則,他將使自己完全無法寄望他所 期望的協助」(KGS, 4: 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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