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实物调查规范 SL442-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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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调查要求 (4)

第三章社会经济调查 (11)

第四章农村调查 (14)

第五章城(集)镇调查 (27)

第六章工业企业调查 (36)

第七章专业项目调查 (41)

附录A1 地类地形图

附录B1~B6 社会经济调查表

附录C1~C6 农村人口、房屋、土地等调查表

附录D1~D12 城(集)镇调查表

附录E1~E5 工业企业调查表

附录F1~F14 专业项目调查表

条文说明

1 总则

1.0.1为规范和统一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的实物指标调查工作,保护有关各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设计规范》(SL290-2003)(以下简称《移民设计规范》(SL290-2003)),特制定本规范。

1.0.2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实物指标调查是建设征地移民设计重要组成部分,主要任务是查明征地范围内各种涉及对象的数量和质量,为论证工程规模、工程设计方案比选、研究工程建设对地区经济影响、编制征地移民投资概(估)算和进行征地移民规划设计及实施等提供详细可靠的基础资料。

1.0.3 本规范适用于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技施设计阶段的征地移民实物指标调查。项目建议书阶段可参照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进行工作。规划阶段可按相应的编制规范的要求,参照本规范进行工作。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和征地范围较小的水闸、穿渠(堤)建筑物等工程的实物指标调查,可参照本规范适当简化。

1.0.4 征地移民实物指标调查的主要工作是:合理确定征地移民调查范围,收集征地区域的社会经济资料,调查各项实物指标,提出调查成果,对调查成果进行汇总分析,编写调查报告。

1.0.5 征地移民实物指标调查工作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好国家和移民的利益关系,做到实事求是、公正、公平、公开。

1.0.6 征地移民实物指标调查工作应以有水利水电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为主,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参与进行。

1.0.7 实物指标调查除符合本规范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相关专业技术标准的规定。

2 调查要求

2.1 各设计阶段调查要求

2.1.1 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应采用抽样调查与全面调查相结合的方法,初步调查工程建设征地范围内人口、土地、房屋、城(集)镇市政及公用设施、工业企业及重要专业项目等主要实物指标。

2.1.2初步设计阶段,调查人员应实地全面调查各项实物指标。

2.1.3技施设计阶段可不再进行实物指标全面调查。若需对实物指标进行局部或全部调查复核,应按程序批准后,按照初步设计阶段的相应要求进行调查。

2.1.4 调查成果认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的实物指标调查表应由参加调查人员签字。

2 初步设计阶段的实物指标调查表,应由参加调查人员和实物的产权人签字。实物的产权人签字分以下几种情况:

——如果实物属农户或城(集)镇居民的,应由户主签字;

——如果实物属企业的,应由企业法人代表签字;

——如果实物属单位的,应由单位负责人签字。

3 初步设计阶段农村农户和城镇居民的个人实物指标调查成果应由地方政府组织张榜公示。

4 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和初步设计阶段的实物指标汇总成果应由地方政府或地方政府授权部门签署意见。

2.2 调查依据及所需的基本资料

2.2.1 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调查依据及基本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勘测设计任务书或委托文件、合同。

2 有关设计成果和审查意见。

3 工程建设涉及地区不小于1:10000比例尺的地形图或遥感成果。对正常蓄水位选择有控制作用的大片农田、城(集)镇、重要企业等区域,应有不小于1:5000比例尺的地形图或遥感成果。

4 相关测量成果。

5 各比较方案正常蓄水位的不同频率洪水回水成果。

6 对正常蓄水位方案比较有重大影响的浸没、坍岸、滑坡等初步地质勘察成果。

7 工程建设涉及地区的自然、社会经济资料。

8 其它有关资料。

2.2.2 初步设计阶段调查依据及基本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 与业主单位签订的勘测设计合同、任务书或委托文件。

2 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设计文件和审查意见。

3 工程建设涉及地区不小于1:5000比例尺的地类地形图。属山岭重丘区的,应有不小于1:2000地类地形图。地类地形图的要求见附录A1。

4 正常蓄水位方案的不同频率洪水回水成果。

5 水库浸没、坍岸、滑坡区地质勘察成果。

6 工程施工进度和水库分年蓄水初步安排。

7 工程建设涉及地区自然、社会经济资料。

8 其它有关资料。

2.3调查范围

2.3.1枢纽工程水库区的调查范围,应按《移民设计规范》(SL290—2003)2.2.1~2.2.12的规定确定。

2.3.2 枢纽工程水库区不同设计阶段的调查范围确定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应按照《移民设计规范》(SL290—2003)

2.2.13规定,初步确定淹没影响范围,持地类地形图现场确定调查范围。必要时应辅助测量定线。

2 初步设计阶段应按照《移民设计规范》(SL290—2003)2.2.14的规定确定,持地类地形图现场确定调查范围,必要时应设置临时标志。

3 技施设计阶段应在初步设计阶段确定的水库淹没影响范围基础上,核定调查范围,按有关规定测设永久界桩。

2.3.3枢纽工程坝区和其它水利工程的调查范围应为《移民设计规范》(SL290-2003)3.1规定的用地范围。用地范围根据占地的用途应划分为永久用地范围和临时用地范围。

2.3.4 枢纽工程坝区和其他水利工程永久用地和临时用地调查范围应按以下方法确定:

1 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应根据施工总体布置图和有关资料,现场确定。必要时应辅助测量定线。

2 初步设计阶段应根据施工总体布置图划定的红线范围为依据,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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