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律师量刑辩护的规范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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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律师量刑辩护的规范指导意见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了适应我国量刑程序改革的深入发展,提高律师量刑辩护的技能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国量刑辩护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规范指导意见所指的量刑辩护是指律师通过提出本方的量刑证据,对公诉方和被害方的量刑证据进行质证和辩论,逐一论证各项量刑情节对量刑裁决的影响,提出对被告人有利的量刑辩护意见。

第三条律师应围绕量刑情节进行量刑辩护。

律师进行量刑辩护,应当尊重事实和法律,全面、客观地收集量刑证据。

律师进行量刑辩护,可以根据案件的量刑情节提出适用基准刑的建议,并根据每个量刑情节对量刑的影响来确定调节比率,据此形成量刑辩护意见。

第四条对于无罪辩护、量刑辩护的选择,律师应当与委托人充分沟通、协商并告知相应的法律后果。

律师确定辩护策略时,应尽可能取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

二、量刑情节

第五条辩护律师向法庭提出的量刑情节是指,在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的情况下,人民法院适用刑罚时需要考虑的从轻、减轻或免除刑罚的各种事实。

第六条律师在进行量刑辩护时,应全面考虑以下量刑情节:

(一)《刑法》总则和有关法律规定对各种犯罪共同适用的法定量刑情节,如自首、立功、坦白、从犯、胁从犯、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防卫过当、避险过当、刑事责任能力、被告人未满18周岁或已满75周岁等;

(二)《刑法》分则和有关法律规定对特定犯罪适用的法定量刑情节;

(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或其他规范性文件中明文规定的法定量刑情节,如被告人当庭认罪、退赃退赔、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方谅解、被害人存在明显过错、被告人家属协助抓获被告人、被告人平时表现及悔罪态度、案件起因、初犯或偶犯、未成年被告人具备监护和帮教条件等;

(四)其他对刑罚裁量具有一定法律意义的酌定量刑情节,如被告人成长环境、家庭和婚姻情况、职业、文化程度、身心状况、性格习性、作案动机、案发后社区及社会反应、社会形势、回归社会的难度、缴付财产预先执行可能的财产刑、犯罪的时间和地点、犯罪对象等。

三、量刑证据的发现与收集

第七条在量刑辩护过程中,律师可以通过会见、阅卷、调查取证等途径收集量刑证据。

第八条会见时,律师应当详细了解被告人已经存在或将来可能出现的量刑情节,并告知被告人相关量刑情节的法律意义。主要包括:

(一)律师应告知被告人什么是自首及自首的法律意义,并了解被告人是否存在自首行为;

(二)律师应告知被告人什么是立功、立功的法律意义及立功的程序,并了解被告人是否存在或将来可能出现立功行为;

(三)律师应告知被告人积极赔偿、安抚被害人的法律意义,并询问是否曾向被害人一方悔罪、赔偿或愿意由近亲属代为赔偿;

(四)律师应告知被告人退赃的法律意义,并询问是否退赃或愿意由近亲属代为退赃;

(五)律师应向被告人了解是否具有本规范第二节所规定的其他量刑情节,并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或证据线索。

第九条律师应全面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以了解对被告人有利或不利的全部量刑证据。

律师发现公诉方有新的量刑证据的,应向法院提出阅卷的要求。

对于侦查机关提供破案经过、抓捕经过等证据材料,律师在阅卷时应予以重视,并从中发现自首、坦白、立功等量刑情节。

第十条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发现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证据或线索,可以向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提出调取证据的申请。

第十一条律师调查取证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

调查取证时,应尽可能有两名律师参加。

为保证调取证据的法律效力,律师在取得证据的同时,可以通过制作提取笔录、录音录像等方式来记录证据调取的过程。提取笔录应详细记载:

(一)调取证据的时间、地点、参与人员;

(二)调取证据的过程;

(三)证据持有人、调取人、被调取人、见证人的签字并捺手印;

(四)调取证据的种类、名称、数量及其他特征;调取书证、物证的原件确有困难的,应调取书证的复印件、物证的照片并以适当形式载明书证的复印件、物证的照片与原件相一致的内容;

(五)其他需要记载的内容。

第十二条在未成年人案件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委托有关机构制作了社会调查报告的,律师可以对其进行核实,必要时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调查报告制作人出庭作证。

第十三条律师在量刑辩护中,既要调查犯罪时已经存在的量刑情节,也要注意发现或者促成新的量刑情节。

被告方与被害方有和解可能的,律师可建议被告方向被害方赔礼道歉并进行赔偿。被害方不接受赔偿的,律师可根据案件情况建议被告方将赔偿金交付司法机关。

被告人具备退赃条件的,律师可建议被告方退赃。

被告人有立功可能的,律师可向其告知立功的法律意义,并鼓励被告人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

被告方具备一定经济能力且本案可能判处财产刑的,律师可建议被告方向司法机关缴付财物。

第十四条律师调取证据后,可以与法庭沟通确定提交时间。提交证据时,一般先提交复印件,庭审阶段出示原件质证。

四、对公诉方量刑建议和被害方量刑意见的应对

第十五条对于公诉方量刑建议中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情节,律师可以直接使用。

第十六条律师在应对公诉方量刑建议时,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

(一)调查核实量刑建议中的每一量刑情节是否成立;

(二)审查是否遗漏了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情节;

(三)收集上级法院已经判决生效的相似案例,并审查这些案例的量刑裁决是否与公诉方量刑建议保持均衡。

第十七条公诉方没有提出书面量刑建议的,律师在庭审前应通过会见、阅卷等方式预测公诉方可能提出的量刑情节,并做好相应的量刑辩护准备。

第十八条为应对被害方的量刑意见,律师可以提出与被害方相关的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情节,如被害人过错、被告人道歉和积极退赃、赔偿、案发后采取措施避免损失扩大等。

第十九条律师在应对被害方的量刑意见时,应注意以下方面:

(一)律师应以证据、事实和法律为依据,充分尊重被害方,运用规范的法律语言理性应对;

(二)律师应充分尊重被害方,避免激烈的言辞。

五、量刑意见的形成

第二十条律师对犯罪事实或罪名的辩护意见篇幅较长的,可以向法庭提交专门的量刑辩护意见。律师在提交量刑辩护意见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公诉方的量刑建议及被害方的量刑意见有适当的回应;

(二)量刑情节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三)量刑意见有较为明确的刑罚种类与幅度;

(四)对每一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比例加以论证;

(五)发现存在与本案案情相似但量刑较轻的同期生效判决的,可据此提出量刑辩护意见。

第二十一条律师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论证量刑情节对量刑意见的影响:

(一)被告人主观恶性较轻,或者事后有所降低;

(二)被告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小,或者事后有所减轻;

(三)被告人再犯罪的可能性较小,或者事后有所减少;

(四)被告人得到了被害方乃至社会的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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