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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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措施
一、充分认识做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意义
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有力武器。近几年来,劳动保障监察是保证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贯彻落实、促进劳动保障事业健康开展的重要手段。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大力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不断加大工作力度,为建立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开展和社会稳定作出了积极奉献。但随着市场主体多元化、用工形式多样化和劳动关系复杂化,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比拟普遍,一些地方和行业甚至呈上升趋势,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显得日益迫切。各地各有关部门一定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强化措施,落实责任,优化环境,改良工作,充分运用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手段,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开展。
二、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队伍建设
并根据劳动保障监察工作需要配备专职劳动保障监察员。监察机构名称标准为支队〔地市级〕大队〔县级〕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局。具体机构、人员配备由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编办提出意见,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必须建立具有独立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报当地人民政府审定。
配备监察执法专用车辆、通讯工具、电脑、摄像、照像、录音和办案所必需的办公设施,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分权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集中承当。各地要切实解决好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工作经费和监察执法条件问题。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所需的办公费、办案费、专项检查费、装备使用维护费以及人员经费、业务
培训费应全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装备建设。不断提高劳动保障监察办案质量和效率。
一般由各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初审,实行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人员上岗资格制度。劳动保障监察员通过考试录用。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备案,并经省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资格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无证人员不得从事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要加强对监察执法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坚持定期培训,学习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和劳动保障政策法规,不断提高劳动保障监察员的业务素质和办案能力。要加强监察队伍勤政廉政建设,严守监察工作纪律,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努力为群众办实事,树立标准执法、文明执法的良好形象。
三、进一步明确劳动保障监察管辖权限
分别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和劳动保障效劳机构登记注册地的县级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其中:用人单位在县〔市〕由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用人单位在市城区的区属用人单位由黄州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对用人单位〔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劳动保障效劳机构的劳动保障监察。市属、异地登记注册的外地派出机构和外来用人单位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其它用人单位由与登记注册机关同级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对非法用工的由发生地的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劳动保障监察由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湖管理区、经济开发区的劳动保障监察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可以直接对下级管辖的劳动监察对象实施监察,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也可将属于本级管辖范围内的监察对象指定由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各县〔市、区〕对劳动保障监察管辖发生争议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四、突出重点。切实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力度
大力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大对用人单位贯彻落实情况的督办检查力度,积极受理举报和投诉,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重点要着力抓好以下工作:
〔一〕建立劳动关系。对用人单位不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未经鉴证的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二〕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否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对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未如实申报社会保险费以及瞒报工资总额或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责令改正。
〔三〕禁止私招乱雇。坚持用工备案。要严格检查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是否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录用备案、就业登记手续。未办理的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四〕坚持技术工种人员持证上岗。对用人单位涉及技术工种的岗位。否通过考核鉴定并取得了职业资格证书。对未持证上岗的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给予警告,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对有关人员进行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再上岗。〔五〕禁止拖欠劳动者工资。要严格检查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六〕禁止使用童工。要严格检查用人单位是否使用童工。
〔七〕维护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合法权益。要严格检查用人单位落实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的情况。
〔八〕严格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九〕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是否通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行政许可。
五、建立举报奖励、依法审计、诚信等级评价制度和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公布制度
公开举报、投诉电话,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及时受理举报和投诉反映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对举报属实、为查处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重大案件提供重要线索和证据的人员实施奖励,奖励资金从办案费中列支。要建立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定期审计制度,所需经费从专项检查费中列支。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要进行综合考核,建立诚信档案,评定诚信等级。对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要向社会公布,促使用人单位自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营造良好的劳动保障法治环境。
六、建立完善工资保证金制度
全面实施工资保证金制度,各地要对建筑、交通、水利、铁路、矿山等行业。按规定收取工资保证金。凡建设工程未按规定缴纳工资保证金的建设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不得批准开工报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工资保证金的管理和监督,积极探索建立覆盖各类企业的工资保证金制度,具体方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七、健全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监督制约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