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纳税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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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收取价款和费用,否则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因此,关联企业之间收取价款或支
付费用的价格要相对合理。 ★ 例1:企业应税消费品的对外销售价格有高有低,企业出售给关联企业的应税消费品就可 以按照同类应税消费品的同期平均售价定价。
★ 例2:某酒厂主要生产粮食白酒,产品销售给全国各地的批发商,本地商业零售户、酒店、
不同运作方式的税收负担及税后利润比较
部分委托 消费税 增值税 所得税 税后利润 税金合计 450 127 54.78 111.22 63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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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委托 171.43 110 150 304.57 431.43
自行加工 450 114 58.08 117.92 652.08
说明:将不同的方案进行比较时,要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不能单纯地、绝对地为某个方 案的好坏定性。就上例而言,是否委托加工受制企业和受托方的生产能力、购货方对产 品质量与工艺流程的要求、税负的轻重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如果单纯从税收角度看, 第二种方式是最理想的,其流转税税负最低,税后利润最大,尽管所得税较高,造成大 量现金流出企业,但这是高额利润的必然结果。-般情况下,为了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 的目标,现代企业更重视税后利润的大小。相对来说,第-种和第三种运作方式很难绝 对地分出好坏,企业只能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方案。
消费税纳税筹划 委托加工与自制行为的纳税筹划
关联企业转让定价的纳税筹划
先销售后投资(交换、抵债)的纳税筹划 用外购已税消费品生产应税消费品的纳税筹划 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纳税筹划 税率选择的纳税筹划 包装物的纳税筹划 制酒行业消费税的纳税筹划 进出口环节的纳税筹划 利用税收优惠的纳税筹划
委托加工与自制行为的纳税筹划
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纳税筹划
1. 自行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用作原材料 税法规定:纳税人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在移送使用环 节不缴纳消费税,待最终应税消费品出厂销售时再缴纳消费税。 如:某化妆品生产厂购入150万元原材料,由甲车间自行加工成初级化妆品,加 工费120万元;然后由乙车间加工厂精品,加工费100万元。化妆品最终售价为 1000万元。 应纳消费税税额=1000×30%=300 税后利润=(1000-150-120-100-300) ×67%=221.1 2. 外购已税消费品用作原材料 虽外购已税消费品的已纳税额可以按生产领用数量从当期的应纳税额中扣除,但 是外购已税消费品的价格往往高于自制应税消费品的价格,有时外购原材料的已 纳税额高于自制原材料的应纳税额。 另外,用自产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还能获得时间价值的相对减税效 果,这对生产周期长或资金暂时紧张的企业来说尤为重要。
税后利润=166X67%=111.22万元
委托加工与自制行为的纳税筹划
第二种:委托方严格把关,由受托方直接加工成定型产品收回后直接出售。卷烟厂支付 加工费200万元。 (1)消费税 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200+200)÷(1-30%)X30%=171.43 (2)增值税 应纳增值税= 1000X17%-(200X13%+200X17%)=110 (3)所得税及税后利润 企业所得税=(1000-174-200-171.43)X33%=454.57X33%=150 税后利润=454.57X67%=304.57 第三种:由卷烟厂自己完成卷烟的全部生产过程。假设其发生的生产成本恰好等于全部 委托时的加工费200万元。 (1)消费税 应缴消费税=1000X45%=450 (2)增值税 应纳增值税= 1000X17%- 200X13%=144 (3)所得税及税后利润 企业所得税=(1000-174-200-450)X33%=176X33%=58.08 税后利润=176X67%=117.92
消费税税率选择的税务筹划
由于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是固定的,纳税人只有在兼营不同税率的应 税消费品的情况下,才需要选择合适的销售方式和核算方式,达到适用 较低的消费税税率 以减轻税负的目的。 消费税的兼营行为,主要是指消费税纳税人同时经营两种以上税率的应 税消费品的行为。对于这种兼营行为,税法明确规定,纳税人兼营多种 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的,应当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 算的,或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出售的,一律从高适 用税率。 这一规定要求企业在会计核算过程中要做到账目清楚,以免蒙受不必要 的损失;在消费品销售过程中要重视组合问题,看看有无必要将不同税 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没有必要成套销售的最好单独销 售,以避免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税收负担。
消费税纳税筹划
中国国际经济法律人才学会 税务筹划师理论与实务培训班 2007.7-8 沈阳
消费税纳税筹划
消费税制度简介:一次课征制;价内税;实耗扣税法;与VAT重复课征 烟 酒及酒精 化妆品 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鞭炮焰火 成品油 14类应税消费品 汽车轮胎 摩托车 小汽车 高尔夫球及球具 高档手表 游艇 木制一次性筷子 实木地板
(1)消费税:
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200+100)÷(1-30%) ×30%=128.57万元 应缴消费税=1000×45%-128.57=321.43万元 共计提450万消费税,记作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2)增值税:
应纳增值税= 1000×17%-(200×13%+100×17%) =170-127=43万元 (3)所得税及税后利润: 企业所得税=(1000-174-100-110-128.57-321.43) ×33%=54.78万元
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纳税筹划
承上例:当企业自行加工完成初级产品后,初级化妆品的组成计税价格为 (150+120) ×(1/5%)/(1-30%)=405万元,对这部分自制的原材料企业要 为其承担405X30%=121.5消费税,待精品化妆品出厂销售时缴纳。 假设企业不自制初级化妆品,而是以510万元的价格外购后再加工精品化妆品, 实际上企业为这批外购的原材料就承担了153万元的消费税。且外购价格高,会 相应地减少企业的税后利润,如果企业自身的生产能力完全能够满足生产的需要, 企业更应自产原材料,否则就是将部分盈利的机会让给了他人,而且在外购原材 料时就支付给供货方510万元,包括153万元消费税,先期付出的款项大大高于 150万元的材料款。当然,无论是自行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用作原材料,还是外购 已税消费品用作原材料,只要精品化妆品的最终售价确定,企业最后的消费税税 负是一样的。外购已税消费品作原材料的不利之处就是导致大量现金提前流出企 业且减少了企业的盈利。如果企业自身生产能力不足或交货期紧张,只能承受这 样的损失。
消费税税率选择的税务筹划
应税消费品的定价不同,等级就不同,适用的税率更是不同。现行消费税法将卷烟的税率由比 例税率调整为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相结合计算应纳税额的复合计税办法。定额税率为每标准箱 (5000支)150元,筹划余地小;比例税率为标准条(200支)调拨价格在50元(含50元,不含增值税) 以上的卷烟税率为45%,以下的为30,筹划余地大。 很明显,调拨价格正好是50元时,交纳22.5元的消费税;调拨价格是49元时,只缴14.7元的消 费税,税前收入相差1元,税后收入却相差(49-14.7)-(50-22.5)=34.3-27.5=6.8元。所以,远离 50元定价对企业来说利益颇大。 这里存在-个不适合定价的区间,其下限为50元(适合定价区间的上限为49.99元),设X是不适 合定价区间的上限,当不适合定价区间的上限与下限的税后利润相等时就可解出X值。如果考虑 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并设两者征收率之和为10%, 列方程:X-XX 45%X(1/10%)=49.9949.99X30%X(1/10%),解得X=66.32。也就是说,当企业将卷烟的调拨价格定为66.32时,其 税后收入与定价为49.99的税后收入是-样的,均为33.49元。与其这样,企业还不如把调拨价 格定得低-些,以扩大销量。如果卷烟等级较高且销售状况良好,应超过66.32元,往高定价, 这样,尽管消费税及其附加税费增加了,但是高价完全可以弥补税负增加的损失,给企业创造 高额利润。 另外,除比例税率外,每标准箱(50000支)卷烟还要定额征收150元的税款, 即每标准条(200支) 增加了0.6元的税款,从而使低档卷烟的消费税增加。 因此,纳税人一定要根据本企业卷烟的成本、质量、市场供求关系和税负的高低,合理定价, 以获得最大的财务利益。相对来说,应尽量生产高档香烟。
消费者每年到该厂直接买酒的情况较多。为此,酒厂设立了独立核算的白酒经销部,并按 照销售给其他批发商的产品价格(批发价)与该经销部结算,避免了酒厂直接销售给最终 消费者的白酒按零售价出售而多缴的消费税。
先销售后投资(交换、抵债)的纳税筹划
★ 税法规定:纳税人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或 抵偿债务方面的,应当以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在实际 操作种,当纳税人用应税消费品换取货物、投资和抵债时,一般是按照双方的协 议价或经评估确定的价格入账,而这两种价格往往是市场平均价。若按照同类应 税消费品最高售价作为计税依据,税负加重。 ★ 纳税筹划:若产品畅销,最好先将产品销售,再用货币资金投资入股、购买原材 料及消费资料、或偿还债务,税负减轻。即避免用自产产品偿债等。当然,自产 产品难以实现顺利销售时,在债务重组时以实物抵债,则另当别论。 ★ 例:某摩托车生产企业某月销售同型号摩托车,以4000元单价销售50辆, 4500元销售10辆,4800元销售5辆。当月,企业以20辆同型号摩托车与A企业 交换原材料。双方按当月加权平均价确定摩托车的交换价格。 依税法规定:摩托车厂应纳消费税=4800×20×10%=9600元 依筹划方法:如果先按平均价销售摩托车,再购买原材料,只需缴纳消费税 (4000×50+4500×10+4800×5)/65×20×10%=8277元,减税1323元。
★委托加工与自制的区别及税务处理
增值税
消费税 所得税 价内税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影响所得税
影响所有者权益
影响企业税后利润
委托加工与自制行为的纳税筹划
案例:A卷烟厂接到-笔大宗的高级卷烟销售业务,合同议定销售价格1000万元(卷烟每标准 条调拨价格在50元以上,消费税税率为45%) 。如何组织这笔业务的生产才能使企业获得最 好的财务成果,税务师事务所提出以下三种运作方式: 第-种:委托其他企业将烟叶加工成烟丝,收回后加工成卷烟销售 A卷烟厂购进价值200万元的烟叶委托某企业加工烟丝,委托加工协议规定加工费100万元, 收回后在本企业将烟丝继续加工成卷烟的过程中发生的成本以及应分摊的相关费用合计为 110万元。
关联企业转让定价的纳税筹划
★ 消费税实行-次课征制,除金银首饰外(从2002年1月1日起,钻石及钻石饰 品由生产、 进口环节改为零售环节征税),只有生产企业在应税消费品出厂销售时才缴纳消费税,应 税消费品进入流通领域后就不再缴税。故企业可设立独立核算的门市部,形成购销关系, 生产企业以低价将产品出售给门市部,门市部以正常价格对外出售。 ★ 税法的反避税措施:(1)纳税人通过自设的非独立核算的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 应当按照该门市部对外销售价格或者销售数量计算缴纳消费税。所以,门市部要建成独立 核算形式的。(2)纳税人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
用外购已税消费品生产应税消费品的纳税筹划
税法规定:纳税人用外购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允许企业从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中 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扣除外购已税消费品的已纳税额。如果企业购进的已税消费品取得普通发 票,则在将销售额换算为不含税的销售额时,一律按6%的征收率换算。允许扣除的外购消费品 已纳税额仅限于直接从生产企业购进的应税消费品,不包括从商品流通企业购进的已税消费品 (政策已经变化)。另一方面,同一品种的消费品在同一时期,商家的价格往往高于生产厂家 的价格,可见,生产厂家是纳税人外购应税消费品的首选渠道。 下列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在计税时准予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 的消费税税款: (1)以外购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2)以外购已税化妆品生产的化妆品; (3)以外购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4)以外购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 (5)以外购已税汽车轮胎(内胎和外胎)生产的汽车轮胎; (6)以外购已税摩托车生产的摩托车(如用外购两轮摩托车改装三轮摩托车); (7)以外购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8)以外购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 (9)以外购的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10)以外购的已税石脑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11)以外购的已税润滑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 上述第(7—11)项自2006年4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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