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规范全市地方煤矿采掘工程技术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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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规范全市地方煤矿采掘工程技术管理暂行规定》的

通知

郑煤〔2011〕114号

关于印发《规范全市地方煤矿采掘工程

技术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产煤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

《规范全市地方煤矿采掘工程技术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局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辖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同时,全市地方煤矿现有采掘工程在2011年9月1日前要按照《规范全市地方煤矿采掘工程技术管理暂行规定》内容完善相应手续,逾期仍没有完善手续的,将停止采掘工程作业,强制进行完善手续;今后,地方煤矿凡新开采掘工程,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相关审批、备案、验收,否则,严禁开工,违者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附件:规范全市地方煤矿采掘工程技术管理暂行规定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日

规范全市地方煤矿采掘工程技术管理

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煤矿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水平,加强煤矿双基建设,对人员相对集中的采掘工程实施精细化管理,实现矿井安全、高效、合理、正规生产,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政策,结合我市地方煤矿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全市地方煤炭主体企业所属煤矿(含年产30万吨以上单独保留地方煤矿,下同)采掘工程技术管理工作,适用本暂行规定。

第二章技术管理体系和职能

第三条健全技术管理体系。县(市)煤炭管理部门、地方煤炭主体企业及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以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总工程师应为同级领导班子成员,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设通风副总工程师和地测副总工程师, 高瓦斯矿井应设通风副总工程师,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应设水文地质副总工程师。要设立采掘生产技术、矿井“一通三防”、地质测量、水害防治、工程设计等安全技术管理机构,配齐技术管理和工作人员。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设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专门机构。矿井的采煤、开拓(掘进)、通风、机电、运输等生产区(队)必须配备技术负责人,专门负责技术管理工

作。

第四条明确技术管理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是煤矿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领导和支持总工程师行使安全技术决策、指挥等职权;总工程师全面负责煤矿技术管理工作,行使技术决策权和指挥权,加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及时排查治理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副总工程师在总工程师领导下对分管业务范围的安全技术工作负责。落实各部门的安全技术职责,建立健全部门安全技术业务保安责任制和技术人员岗位责任制,业务部门和生产区(队)技术负责人在总工程师领导下对分管范围内的技术管理工作负责,组织落实有关技术措施和规范,并根据现场安全生产条件的变化,及时制定针对性的技术措施,保证作业规程和技术措施落实到位。

第五条强化技术管理决策机制。总工程师要定期召开专题会议,总结和布置企业技术管理工作,研究确定矿井开拓巷道布置,抽掘采部署,生产系统调整,技术措施制定,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推广应用,安全技术措施费用提取使用方案等技术问题。

第六条完善技术管理制度。煤矿企业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标准规范等要求,结合企业实际,建立完善安全技术管理制度(重点包括:企业发展规划、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生产作业计划等的编制、审查和决策;矿井灾害预防处理与应急救援计划的制定和审批管理;专项工程和专业系统等的设计、审批和备案;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和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审批、检查;矿井“一通三防”等各专业的技术管理;各专业技术管理事故的追查分析、责

任追究;各种资料存档、保管、借阅、保密、登记及销毁等制度),并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制度落到实处。

第七条完善技术标准。县(市)煤炭管理部门、地方煤炭主体企业及煤矿企业要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紧密结合自身实际,以工程设计、“一通三防”、地质测量、防治水害、防灭火、顶板控制等为重点,制定安全生产技术标准,形成满足本地区、本企业、本矿井安全生产工作需求的安全技术标准体系。要紧密结合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推动安全技术标准的落实。

第三章采掘工程技术基础管理

第八条煤矿改建、扩建、水平延深、采区接替、系统环节改造以及变更采煤工艺等技改项目,应聘请有资质的设计部门组织编制设计,必须按规定获得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九条煤矿提升矿井生产能力或新上井筒的煤矿技术改造设计,必须经县(市)煤炭管理部门预审、市煤炭管理局初审通过后,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审查批复。

第十条煤矿水平延深、采区接替、系统环节改造以及变更采煤工艺等技术改造设计,必须经县(市)煤炭管理部门初审通过后,报市煤炭管理局审查批复。

第十一条立井井筒、斜井井筒(暗井井筒)、主要运输巷、主要风巷等井巷工程开工前,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作业规程,施工组织设计应报县(市)煤炭管理部门审查备案。

第十二条接替采区开采前必须按照生产布局合理的要求编制采区设计,经县(市)煤炭管理部门初审通过后,报市煤炭管理局审查批复。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编制采区设计时,必须有相应的瓦斯综合治理措施

新采区移交生产前,必须经县(市)煤炭管理部门组织初验通过后,报市煤炭管理局组织验收, 验收合格后方可组织生产。

第十三条煤矿企业必须编制生产建设长远发展规划和安全技术发展规划、年度生产建设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季度和月采掘生产作业计划。

生产建设长远发展规划和安全技术发展规划、年度生产建设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经县(市)煤炭管理部门初审通过后,报市煤炭管理局审查备案。季度采掘生产作业计划,由县(市)煤炭管理部门负责审查,报市煤炭管理局备案。月采掘生产作业计划(包括采掘作业地点、工作面编号、产量、进尺、时间安排、井下劳动组织定员、设备检修计划及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等),经主体企业或煤矿企业审查通过后,报县(市)煤炭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有关要求,配备煤矿作业规程编制软件,并按照规定内容规范编制采掘作业规程。

第十五条采、掘工作面均应实行正规循环作业,井下生产现场的通风、供电、运输、排水、安全避险等各系统必须符合煤矿井下生产技术管理规范和有关规定。掘进工作面在按规定安装各类监测传感器的基础上,均应增加视频传感器与安全监控主机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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