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峡工程论证始末与科学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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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峡工程论证始末与科学决策

1、长江三峡工程的论证与决策过程从哪些方面体现了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

科学化:

(1)对三峡工程的研究持续了漫长的时间,经过了多次的探讨、论证和提出多次可行性研究报告。

(2)在三峡工程决策初期,1958年1月毛泽东提出建设三峡工程要遵循“积极准备,充分可靠”的方针;1958年3月份召开的中共中央成都会议决议重申了该方针。这表明当时最高决策者对三峡工程决策之慎重。

(3)在三峡工程重新论证前夕,1986年3月邓小平指出,兴建三峡工程关系千秋万代,政府要周密考虑,要在有了一个好处最大坏处最小的方案时,才能决定开工,决不应该草率从事。

(4)由原水利电力部组织成立"三峡工程论证领导小组",广泛组织各方面的专家,围绕各界提出的一些问题和新的建议,从技术上、经济上进一步深入研究论证,得出有科学根据的结论,在此基础上重新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然后组建国务院三峡工程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可行性报告,提出审查意见并报请国务院审核。

民主化:

国务院在1984年原则批准三峡工程150米方案的可行性报告,成立14个专家组为了集各方人才,汇百家之言,14个专家组的正副组长和顾问,都是经与各有关方面充分协商,按专业需要,打破部门界限聘请。1988年11月30日,14个专题论证报告均获论证领导小组通过,但除9个论证报告被专家组一致通过外,生态与环境防洪电力系统综合规划与水位以及综合经济评价5个专题论证报告,各专家组分别有1至3位专家或顾问因不同意或不完全同意而未签字这些不同意见均附于专家论证报告之后,与领导小组审议时讨论的发言,一并汇编上报,供中共中央决策时参考国务院提出的关于兴建长江三峡工程的决议最终在1992年4月3日由七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无记名投票,以超过2/3的多数票通过由以上情况可以看到,三峡工程决策在一定程度上遵循了民主的决策程序

2、结合此案例,讨论一下对关系到社会长远发展的重大问题的决策应注意哪些问题?(1)要注重民主决策,建立引入专家参与决策的制度保障。以民主方式进行重点建设工程决策的根本意义在于防止决策脱离理性的轨道。三峡工程的决策过程正是如此。

对关系到社会长远发展的重大问题的决策涉及的问题比较专业,争议问题特别尖锐,涉及利益特别复杂等等特点。有的地方政府引入专家参与只是走形式,召开一次专家会议,决策咨询工作也就结束了。公共决策引入专家参与还带有较强的主观性和随意性,专家在公共决策中的地位不明确,这都不利于专家作用的发挥,难以保障公共决策的科学性。

(2)科学决策中的专家失灵及其责任机制建构。三峡工程案例中“各组专家在本专业的范围内独自负责工作,经过反复的调查研究充分论证分别提出专题论证报告并签名负责。”“专家论证”并非杜绝决策失误的灵丹妙药,经过专家咨询论证的决策,并非就一定是科学的决策,更不能直接等同于正确的决策。正如市场会失灵、政府会失败一样,专家也会失灵,经过专家咨询论证的决策同样会出现失误。如何追究这类“科学决策”失误的责任,专家该不该对其咨询论证承担责任,时下已经越来越为人们所关注,甚至被认为会引发一场“科学决策的责任危机”。

专家应当对其咨询论证承担法律责任。与一般的学术研究不同的是,在决策过程中,专家所作的可行性论证,已经不再是简单的参考意见;相反,它实际上是为政府决策提供相应的科学依据,若被采纳,专家的意见将成为决策的实质性内容,影响到公共利

益的分配及政府的行政效能,从这个意义说,专家的咨询责任实为重大。

(3)充分保障知情权。第一是充分保障全国人大代表对关系到社会长远发展的重大问题的决策的知情权。全国人大代表是直接对决策进行表决,如果全国人大代表在知情不足的情况下进行表决那么可能会带来的严重问题。第二是公众的知情权。对关系到社会长远发展的重大问题的决策普遍涉及利益特别复杂,肯定会损害了一部分人的利益。如果没有详细的发布相关信息,我相信在决策过程中受到来自民众的阻力一定很大。政府通过电视、报纸、互联网络等媒体发布政策、法规信息,公开机构设置、职能运行、工作程序等供公众查询和知晓,极大地提升了多元主体的知情权。

对政府主体而言,多元的网络参与对其决策行为也是一种无形的监督。

(4)公民有序参与公共决策有助于实现公共决策科学化和民主化。可以通过电子民意调查、电子投票等多种方式,表达其利益诉求,影响政府决策。

(5)评估其决策方案的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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