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法中的因果关系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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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法中的因果关系的认定
【摘要】判断行为人是否构成侵害他人民事权益,进而承担侵权责任就必然离不开对因果关系的判断。关于因果关系的判断各国有不同的标准,提出不同的学说。本文对不同的代表学说比较,论述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的判定。
【关键词】因果关系;条件说;相当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作为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之一,无论在大陆法系的民法理论还是在英美法系的侵权行为法理论中均无争议,我国民法学者也无一不赞成其为构成要件。但是,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民法理论中,侵权行为法上的因果关系都是一个有待进一步研究的理论。一、大陆法系因果关系的判定(一)德国法上的因果关系判定法国学者提出:“侵权法中的因果关系对德国人的法律思维有不可遏制的吸引力。”德国学者提出的因果关系的认定影响了大陆法系的许多国家。因果关系在德国的认定学说包括:
1.条件说
作为大陆法系研究因果关系最古老的理论。该学说基本上是从较古老的刑法因果关系理论演变过来的:凡是对损害结果的发生起重要作用的条件行为,都是该损害结果的法律上的原因。依据该学说,许多原因造成一后果,该众多原因分析价值是同样的。
2.相当因果关系说
它是建立在条件说的基础上,通过考察各种原因就引发损害后
果的可能性区分所有与损害后果有关的原因:如果原因和后果之间完全没有可能性,则加害人无赔偿责任。它的目的在于排除加害人因某些极其特殊的原因所造成损害的责任,但这并不取决于是否可以依据具体情况推定加害人具有责任。
3.法规目的说
该学说认为行为人对于行为引发的损害是否负赔偿责任,并不是探究行为与结果之间有无相当因果关系而是探究相关法规的意义与目的。
4.危险范围说
该理论的目的在于区分可归责于加害者行为的损害后果和受害人的自我生活风险。具体而言,加害人就一般的生活风险中所产生的损害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二)法国法上的因果关系的判定法国侵权法对因果关系的考察着眼于经验考察,并没有明确的区分事实原因和法律原因,更没有区分责任成立因果关系和责任范围因果关系。因果关系的定义在立法上没有明确的表述,法官对于因果关系的判断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传统民法对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采用条件相当说和适当因果关系说。它避免采取过于宽松的因果关系或过于特别的因果关系却喜欢采用作为严厉的具有道德性的因果关系。(三)日本法上的因果关系的判定
日本侵权法的发展在二战前后有很大的差异。二战前,几乎全
盘接受了德国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理论,二战后,日本的民法界开始全面检讨因果关系理论。
在日本,作为侵权行为成立要件的因果关系存在盖然性说、间接反证法、经验法则、疫学因果关系论、比例认定说;作为限定损害赔偿范围的因果关系存在相当因果关系说、义务射程说、危险性关联说、责任分割理论说。(四)我国关于因果关系的判定我国台湾地区采用的是相当因果关系说。相当因果关系说是由条件说及相当性构成,适用时分两个阶段:一是审查条件上的因果,二是认定条件的相当性。
条件关系是指行为与权利受害者之间具有条件关系,可采用
but-for的认定检验方式,在台湾司法实践中采用的是“无此行为,必不生此种损害。”而相当因果关系是以条件的相当性来合理界定侵权责任的范围,相当性以通常足生此种损害为判断标准。二、英美法系因果关系理论
英美侵权法明确围绕着事实原因和法律原因,同时结合对介入因素的考察来完成因果关系的责任主体确认和责任范围确定的功能。从考察方法上看,英美法明确区分了事实原因和法律原因的因果关系。(一)英国法上的因果关系
“在英国分两个阶段来分析因果关系问题。第一个阶段被称为事实因果关系、事实原因或非此无彼的原因。它本质上是被告的过错是否构成损害发生的必要条件,在第二个阶段,法院需要对行为
和损失之间的联系是否充分做出判断,这一阶段法官要决定法律因果关系。”
司法实践中关于因果关系的判断,除了一些判断标注外,法官也得对公平和法律政策进行考量。由于英美法系的法官可以补充法律漏洞,因此在侵权案件中法官可以根据公平正义的观念、相关的法律政策等因素对因果关系进行判断,使得判断标准带有主观性。(二)美国法上的因果关系理论
美国侵权法同样采取了“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和“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这样的两分模式,划清了原告证明事实上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与法庭确定加害人是否应法律上的该承担民事责任的界限;存在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并不一定使得加害人承担民事责任,还要考虑是否达到法律上的要求。
美国侵权法理论通常将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看成是“近因”。近因理论将一个普通的因果认识转化为一个完整的法学命题。美国学者提出了相当说、预见力说、危险说、直接结果说等理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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