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国土资源厅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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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重要矿产资源,保障重点建设项目的顺利推进,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单独选址建设项目
和市、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新增建设用地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查询、审批与登记。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重要矿产资源是指《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34种矿产。(重要矿产资源目录见附件1)本办法所指非重要矿产资源是指除前款重要矿产资源目录
以外的矿产资源。
本办法所指的压矿查询是指建设项目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
源及所有矿业权(不包括石油、天然气和放射性矿产及其矿业权)的查询工作;压矿评估是指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储量评估工作;压矿审批与登记是指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与登记工作。
第四条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是指因建设项目实施后导致其压覆区内已查明的矿产资源不能开发利用。
建设项目压覆区是指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及其安全距离范围。法律、法规、规章等对项目安全距离范围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未有明确规定的,由建设单位在申请项目压矿查询时提出安全距离范围,并对其负责。
查明固体矿产资源是经评审备案与登记的推断的内蕴经济资源量(333)及以上类型的矿产资源储量,查明地热或矿泉水资源是指经评审备案与登记的推断及以上的允许(可)开采量。
第二章压矿查询
第五条建设项目选址前(单独选址项目应在项目选址前,批次用地应在批次用地报批前),建设单位(广州、深圳境内项目除外)应当持下列材料向省国土资源档案馆查询拟建项目压覆区内的重要矿产资源分布和所有矿业权(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下同)设置情况。
(一)建设项目用地是否压覆矿产资源查询申请函;
(二)建设项目简介(含电子版);
(三)建设项目选址位置范围图(电子版,含拐点坐标);
(四)项目安全距离范围说明书(说明该项目安全距离范围确定的依据或出处等)。
省国土资源档案馆应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压矿查询意见。广州、深圳境内项目建设单位直接向广州、深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压矿查询。
第六条经查询建设项目压覆区有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的,建设单位应考虑调整选址方案,确实不能另行选址的,要兼顾项目建设和保护重要矿产资源,尽量少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并履行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与登记手续。
第七条建设项目压覆区未分布重要矿产资源的,应在查询意见中明确建设项目未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查询压覆区涉及重要矿产资源或矿业权的,应在查询意见中逐项明确重要矿产资源矿区或矿业权的相关情况(查询意见模板见附件2)。
第八条我省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完成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与登记后,应及时将储量登记书抄送给省国土资源档案馆,以便省国土资源档案馆及时更新压矿查询相关数据库。
我省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颁发采矿许可证或勘查许可证时,应及时将加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公章的采矿许可证或勘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抄送省国土资源档案馆,省国土资源档案馆要及时更新压矿查询相关数据库。
第九条压矿查询意见有效期为2年,逾期建设单位应重新办理压矿查询。
第三章压矿评估
第十条建设项目压矿查询有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建设单位或委托中介机构应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依矿区逐个编制压矿评估报告,并将压矿评估报告提交储量评审机构评审。储量评审机构在评审涉及有矿业权人的压矿评估报告时,应邀请矿业权人参加评审会议,了解压矿评估报告评审的有关情况。
第十一条储量评审机构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压矿评估报告的评审工作,出具评审意见书。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将评审通过后的压矿评估报告向省国土资源档案馆汇交地质资料,履行资料汇交义务。
第四章压矿审批与登记
第十三条将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与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实行并联办理。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办理压覆重要矿产审批时,同步办理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储量登记。
未经省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建设项目不得压覆已查明的重要矿产资源。确需压覆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的,应在项目供地前完成压矿审批与登记程序。
第十四条富铁矿、铬铁矿、富铜矿、钨、锡、锑、稀土、钼、铌钽、钾盐、金刚石、放射性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在中型以上的矿区原则上不得压覆,但国务院批准的或国务院组成部门按照
国家产业政策批准的国家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在原路基础上改扩建的国家公路建设项目除外。
第十五条涉及自然资源部审批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建设单位应将有关材料报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后,报自然资源部审批。
压覆除自然资源部审批压覆的其他重要矿产资源,建设单位应将有关材料报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
建设项目压覆非重要矿产资源,建设项目压覆矿业权,矿山企业在其本矿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压覆已查明矿产资源的,无需履行压覆审批与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涉及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建设单位在压矿评估报告通过储量评审机构组织的评审后,将以下材料报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一)建设单位申请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与登记的函;
(二)建设单位关于资料真实性的书面承诺;
(三)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复印件(备案证明、核准意见等);
(四)压矿查询意见复印件;
(五)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储量评估报告(文、图、表);
(六)评审意见书和署名的专家个人意见书;
(七)建设项目压矿补偿协议书(所有涉及压覆矿业权的);
(八)地质资料汇交凭证;
(九)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一式六份,含电子报盘)。
第十七条资料齐全的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申请,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工作日内,完成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与登记或者出具不准压覆的意见。
第十八条已批准建设项目压覆的重要矿产资源,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设立矿业权。
第十九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统一开展调查,编制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调查报告,经省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查后,办理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储量预登记。已办理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储量预登记的地区,可不再办理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手续,但在市县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供地前,建设单位应到省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登记手续。
第五章压覆矿业权
第二十条建设项目压覆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的矿业权,建设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要求,履行压矿评估、储量评审、压矿审批和登记手续,并与矿业权人签订压矿补偿协议书。
建设项目压覆未提交查明矿产资源储量的重要矿产探矿权或非重要矿产矿业权的,建设单位应妥善处理压覆矿业权人的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