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方法及其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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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方法及其运用
法官作为社会正义的守护神,应当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丰富的法律知识,惟法律是从的信念自不待言,但更重要的是其应具有裁判案件的执业能力。因为裁判能力的高低直接决定了案件处理的好坏,然而由于前些年司法界和理论界对法律方法问题一直缺乏关注,一方面导致法官裁判能力的培养缺少上层的推动力而乏善可陈,另一方面因缺乏相关专业教材,即使想培训亦倍感无奈。随着近年来司法改革的推进,法官裁判能力的提高问题日益得到司法界的重视,诸多学者亦开始重视法律方法问题的研究,笔者试就法律方法及其运用问题加以探讨。
一、法律方法之重要性
法律是一种阐释性的概念。如果没有法院来阐说和界定其真正含义和实际操作,就是一纸空文,发挥不了任何作用。也就是说,法律适用于社会现实生活需要法官的能动作用。法官裁判案件需要做两大主要工作:一是认定事实,二是适用法律,通常所说的“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就是这个意思。但如何认定事实,如何适用法律就涉及到裁判方法亦即法律方法问题了。
所谓法律方法是指站在维护法治的立场上,根据法律分析事实、解决纠纷的方法,或者说,它是由成文法向判决转换的方法,即把法律的内容用到裁判案件中的方法。广义的法律方法包括法律思维方式、法律运用的各种技巧和一般的法律方法,
狭义的法律方法仅指法律(解释)方法。本文主要围绕狭义的法律方法加以探讨,当然其中有关分析也可能适用于广义的法律方法。
法律方法近几年来逐渐在我国法学界和实务界引起重视,究其原因,是其对法治所具有的积极推动意义,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第一,法律方法能保证法律人较为准确地理解法律、解释法律和事实的法律意义,从而在成文法律与事实之间架构起一座桥梁,使共性的法律与个案间建立起逻辑联系,使纠纷在法律范围内得到解决。第二,法律方法能排除人们对法律的任意理解,它为防止专断与任意设臵了“思维方式”的藩篱。第三,法律方法提升了法律人处理纠纷的能力,从而增大了法律的自生能力和适应复杂社会的功能。法律必须适应复杂多变的社会,这就要求法律具有“活”的因素。法律之“活”要求它应具备一定的自生能力,只有这样才能使法律和活生生的社会相融。但法律的自生能力应在法治的框架下进行,而法律方法正是划定法治框架的基本手段。正是在这种意义上,我们认为,法治离不开法律方法,没有法律方法的法治,离专制几乎没有距离,甚至法制还可能成为专制的托词。
由上可知,法治之实现,法律秩序之构建,须仰赖法学家和法律家于法学研究与法律实践中关注法律方法。而法律方法对法官尤其重要,法官只有借助于各种法律方法才能把成文法和司法有机地结合起来,从而疏通由法律规则到个案判决的转换过程。所谓“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要想做一个好法官,必须掌握好裁判方法。
二、法律方法之具体分析
综合来看,可以将法律(解释)方法分为四类:狭义的法律解释方法、法律漏洞补充方法、不确定概念的价值补充、利益衡量。狭义的法律解释方法包括文义解释、论理解释、比较法解释、社会学解释。而论理解释则具体包括:体系解释、法意解释、扩张解释、限缩解释、当然解释、目的解释、合宪解释。这样,狭义的法律解释方法便分为四个类型,共十种方法。
(一)狭义的法律解释方法
(1)文义解释。就是法官要根据法律条文中文字所表示的真实含义进行解释。文义解释被当作解读文本的基本方法,并成为法律解释方法的首选。通常来讲,发现法律含义就要仔细阅读法律文本,了解语词的核心含义,掌握其定义。(2)体系解释。即把某个法律条文放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根据它在这个体系中的地位确定该条文的含义。体系解释的根据在于,法律是以一定的逻辑关系构成的完整体系,各个法律条文所在位臵及与前后相关条文之间,均有某种逻辑关系存在。(3)法意解释。又称为立法解释,就是以探求立法者的原意是什么来进行解释。探求立法本意可以从立法机关所作的说明、立法文件以及法律起草和制定中的有关资料(如立法理由书、草案和审议记录等)中获得。(4)扩张解释。是指当法律条文所表现的文义过于狭窄,不足以体现立法的真实意思,无法包容案件事实时,可扩张法律条文的含义加以解释。扩张解释的根据是法律条文的立法本意。因为立法者立法时可能使用了不适当的文字,使立法本意变窄,故在适用时可以扩张。(5)限缩解释。
这一解释方法与扩张解释正好是相反的。当法律条文含义过宽,把本不应该适用的事实包括进去了,这时就要将法律条文的含义进行缩小解释。(6)当然解释。是指某个法律条文虽然没有明文规定适用于某案件事实,但从该法律条文的立法本意来看,该案件事实更应该适用该法律条文。(7)目的解释。是指以立法目的作为根据来解释法律规定。目的解释的依据,就在于法律的目的。我国的法律往往在第1条明文规定立法目的。(8)合宪解释。是指以宪法及阶位较高的法律规范解释阶位较低的法律规范的一种解释方法。也就是说,对法律规定的解释必须符合宪法及基本法规定的原则。(9)比较法解释。就是用国外的规定和判例来解释本国的法律条文。(10)社会学解释。即用社会学的研究方法解释法律规定。社会学的研究方法有社会预测、社会调查、市场调查等。
(二)法律漏洞补充方法
法官审理案件,在查明案件事实后,找不到任何法律规则,现行法律对本案没有规定,这种情形叫做法律漏洞。对于出现法律漏洞的案件,法官不能因法无规定而拒绝审理,而只能依据法律漏洞补充方法创设规则。法律漏洞补充方法具体包括:(1)依习惯补充。这是最首要的方法,依习惯包括依交易习惯、行业习惯和地方习惯。(2)类推适用。是指法官受理的案件在法律没有规定时,采用类似案件的法律规则裁判案件。法理上的规则叫“类似案件类似处理”。类推适用是各国法院裁判民事案件普遍采用的漏洞补充方法,但在刑事案件中不能采用。(3)目的性扩张。是指为了裁判法无规定的案件,扩张适用有关法
律条文,而该条文按其适用范围和立法本意均不包括本案,但适用该条文裁判本案符合该条文的立法目的。(4)目的性限缩。这一解释方法与目的性扩张正好是相反的。是指一个法律条文的文义太宽,将不应该适用的案件包含在内,而按照该条文的立法目的,是不应该包括这类案件的,故排除该类案件的适用。(5)反对解释。是指将一个法律条文反过来运用的法律漏洞补充方法。(6)直接适用诚实信用原则。即以诚实信用原则作为评价标准,以衡量本案事实。
(三)不确定概念的价值补充
不确定概念的价值补充,是指虽然有法律规定,但是法律规定不具体、没有明确的构成要件,因而适用范围不确定,在适用于裁判案件前,必须结合案件事实,对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和适用范围加以确定。比如,我国台湾“民法”上有一个条文:法律行为违背善良风俗的无效。什么是善良风俗?什么样的行为违背善良风俗?法律上没有规定明确的判断标准,因此属于不确定概念。
(四)利益衡量
所谓利益衡量,是指法官审理案件,在案件事实查清后,综合把握案件的实质,结合社会环境、经济状况、价值观念等,对双方当事人的利害关系作比较衡量,作出案件当事人哪一方应当受保护的判断。此项判断称为实质判断。在实质判断基础上,再寻找法律上的依据。利益衡量的操作规则,可以概括为:实质判断加上法律根据。在作出实质判断哪一方应当受保护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