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证券法》解读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 • 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
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 和变相公开方式。
证券公司与客户关系
• 《证券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证券公司从 每年的税后利润中提取交易风险准备金,用于 弥补证券交易的损失,其提取的具体比例由国 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Leabharlann Baidu栏之二: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 基金有限责任公司
• 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隶属与组织结构
– 保护基金公司为非营利的企业法人,由证监会归口 管理。 – 公司设立由九名董事组成的董事会,董事会对基金 的合规使用及安全负责。 • 证监会机构部副主任兼风险办主任陈共炎、财 政部国际司副司长芮跃华、上海证券交易所总 经理助理刘世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交易公司 总经理助理刘肃毅、央行货币政策司助理巡视 员张亚芬、中国证监会机构部综合处处长张小 威、财政部国库司国债兑付发行处处长孟国珍 和央行会计司支付估算处处长李莲。董事长由 陈共炎担任。
限定性条款
• 第八十一条 依法拓宽资金入市渠道, 禁止资金违规流入股市 • 关于国有企业运作本公司股票的规定
– 现行证券法规定,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 的企业,不得炒作上市交易的股票。 – 第八十三条 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 业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 规定。
证券交易方式与金融创新
专栏之二: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 有限责任公司
• 2005年9月29日设立,注册资本金63亿元 •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设立的作用
–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是投资者保护体系的重要组 成
• 在证券公司出现关闭、破产等重大风险时依 据国家政策规范地保护投资者权益,通过简 捷的渠道快速地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 予以保护
关于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
• 《证券法》第六条规定:证券业和银行业、信 托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 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 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 这样的规定,是昔日在严防金融风险的背景下制定 的。但目前实行严格分业经营的做法在实践中已经 开始被突破,实际中已经出现在集团控股下分设银 行、证券、保险机构的模式。比如中国工商银行等 商业银行已经设立了基金公司。这确实需要法律上 给予支持。
专栏之二: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 基金有限责任公司
• 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的职责
– 管理和处分受偿资产,维护基金权益 – 发现证券公司经营管理中出现可能危及投资者利益 和证券市场安全的重大风险时,向证监会提出监管、 处置建议 – 对证券公司运营中存在的风险隐患会同有关部门建 立纠正机制 – 投资者教育任务以及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职责
• 按照现行证券法规定,股票只能采取现货方式 交易,禁止买空卖空行为。从而导致证券市场 单边性特点突出。 • 《证券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证券交易以现货 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交易。 • 《证券法》第二条规定,证券衍生品种发行、 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规 定。
证券发行规定的解读
• 第十条 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 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上市公司并购与退市
• 第九十七条 收购期限届满,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 符合上市条件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由证券交易 所依法终止上市交易;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 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 票,收购人应当收购。 收购行为完成后,被收购公司不再具备股份有限 公司条件的,应当依法变更企业形式。 • 第九十八条 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 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十二个月 内不得转让。
专栏之一:美国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公 司
• 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美国于1970年通过《证券 投资者保护法》(The Securities Investor Protection Act),建立了证券投资者保护公司 (Securities Investor Protection Corporation, SIPC)。 • SIPC是一个准政府(Quasigovernmental)机构,目 的是保障因经纪商风险导致的投资者损失。 • SIPC的资金来源为经纪商的收入的确定比例,如有需 要,SIPC可以从国家财政拆解一定规模的资金。
专栏之二: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 基金有限责任公司
• 设立的目的
–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是指按照《管理办法》筹集形 成的、在防范和处置证券公司风险中依据国家政策 用于保护证券投资者利益的资金。证券投资者保护 (或补偿)制度类似于存款保险制度,是资本市场发 达国家和地区普遍建立的一种保护证券投资者的基 本制度,也是证券市场监管体制中不可缺少的重要 环节。 – 中国证券公司发展的困境与投资者保护的迫切
–投资者保护制度建立于20世纪七十年代初期。当时, 一些国家出现了证券经纪商破产倒闭造成证券投资 者现金和股票损失的问题,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信 心受到打击。为了维护投资者信心,保证证券市场 稳定发展,加拿大和美国等各国开始建立针对保护 中小投资者利益的立法和投资者赔偿制度,也称投 资者赔偿计划(Investor Compensation Scheme, ICS),并建立了投资者保护基金。经过三十多年 的发展,投资者赔偿制度已经发展成为各国普遍采 用的一种针对中小投资者保护制度,是投资者保护 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 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 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隔离措施,防范公司 与客户之间、不同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
证券公司与客户关系
• 《证券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证券公司客户的交 易结算资金应当存放在商业银行,以每个客户的名义 单独立户管理。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 证券公司不得将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归入其自 有财产。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 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证券公司破产或者清算时, 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 算财产。非因客户本身的债务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情 形,不得查封、冻结、扣划或者强制执行客户的交易 结算资金和证券。
证券公司与客户的关系
• 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证券公司违背客户的委托买卖证 券、办理交易事项,或者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办 理交易以外的其他事项的,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 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客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 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挪用客户的资金或者证券,或者未经客户的委托,擅 自为客户买卖证券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 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 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以十万元以上六十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关闭或者撤销相 关业务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给予警告,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并 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规范投资服务机构行为
• 1999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法中,虽然也禁止有 关人员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但缺乏相关法律责任。 • 《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投资咨询机构及其 从业人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一) 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二)与委托人约定分享 证券投资收益或者分担证券投资损失; (三)买卖本 咨询机构提供服务的上市公司股票; (四)利用传播 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 者的信息;(五)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
规范投资服务机构行为
• 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的 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 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 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 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其制作、出具 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 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 错的除外。
中国证券市场前沿专题 ——新《证券法》解读
投资者保护基金
• 《证券法》第一条规定“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
• 《证券法》第一百三十四条明确规定, 国家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证券投 资者保护基金由证券公司缴纳的资金及 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组成,其筹集、管 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专栏之一:美国的证券投资者保 护公司
• 有助于我国建立国际成熟市场通行的证券投资 者保护机制。世界上较成熟的资本市场已经普 遍建立了投资者保护制度。
专栏之二: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 基金有限责任公司
• 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的职责
– 筹集、管理和运作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 – 监测证券公司风险,参与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工作 – 证券公司被撤销、关闭和破产或被证监会采取行政 接管、托管经营等强制性监管措施时,按照国家有 关政策规定对债权人予以偿付 – 组织、参与被撤销、关闭或破产证券公司的清算工 作
• 有助于稳定和增强投资者对我国金融体系的 信心,有助于防止证券公司个案风险的传递 和扩散
专栏之二: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 基金有限责任公司
• 对现有的国家行政监管部门、证券业协会和证 券交易所等行业自律组织、市场中介机构等组 成的全方位、多层次监管体系的一个重要补充, 将在监测证券公司风险、推动证券公司积极稳 妥地解决遗留问题和处置证券公司风险方面发 挥重要作用
专栏之二: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 基金有限责任公司
• 投资者保护基金的来源
– 保护基金按照“取之于市场、用之于市场”的筹集 原则,来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 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在风险基金分别达到规 定的上限后,交易经手费的20%纳入基金;(2) 境内注册证券公司,按其营业收入的0.5-5% 缴纳基金;(3)发行股票、可转债等证券时,申 购冻结资金的利息收入;(4)依法向有关责任方 追偿所得和从证券公司破产清算中受偿收入; (5)国内外机构、组织及个人的捐赠;(6)其他合 法收入。保护基金的筹集不会增加投资者的负 担。
规范投资服务机构行为
• 第二百二十三条 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 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 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暂停或者撤销证券服务业 务许可,并处以业务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撤销证券从业资格,并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 罚款。 • 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 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证券服 务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 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关于健全市场结构问题
• 第三十九条 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公 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 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
持续信息公开与禁止交易 行为
• 第七十三条 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 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 券交易活动。 • 第七十七条 禁止任何人以非法手段操纵证券 市场。 • 第七十八条 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传播媒介从 业人员和有关人员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 证券市场。
•
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 和变相公开方式。
证券公司与客户关系
• 《证券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证券公司从 每年的税后利润中提取交易风险准备金,用于 弥补证券交易的损失,其提取的具体比例由国 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Leabharlann Baidu栏之二: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 基金有限责任公司
• 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隶属与组织结构
– 保护基金公司为非营利的企业法人,由证监会归口 管理。 – 公司设立由九名董事组成的董事会,董事会对基金 的合规使用及安全负责。 • 证监会机构部副主任兼风险办主任陈共炎、财 政部国际司副司长芮跃华、上海证券交易所总 经理助理刘世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交易公司 总经理助理刘肃毅、央行货币政策司助理巡视 员张亚芬、中国证监会机构部综合处处长张小 威、财政部国库司国债兑付发行处处长孟国珍 和央行会计司支付估算处处长李莲。董事长由 陈共炎担任。
限定性条款
• 第八十一条 依法拓宽资金入市渠道, 禁止资金违规流入股市 • 关于国有企业运作本公司股票的规定
– 现行证券法规定,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 的企业,不得炒作上市交易的股票。 – 第八十三条 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 业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 规定。
证券交易方式与金融创新
专栏之二: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 有限责任公司
• 2005年9月29日设立,注册资本金63亿元 •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设立的作用
–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是投资者保护体系的重要组 成
• 在证券公司出现关闭、破产等重大风险时依 据国家政策规范地保护投资者权益,通过简 捷的渠道快速地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 予以保护
关于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
• 《证券法》第六条规定:证券业和银行业、信 托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 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 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 这样的规定,是昔日在严防金融风险的背景下制定 的。但目前实行严格分业经营的做法在实践中已经 开始被突破,实际中已经出现在集团控股下分设银 行、证券、保险机构的模式。比如中国工商银行等 商业银行已经设立了基金公司。这确实需要法律上 给予支持。
专栏之二: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 基金有限责任公司
• 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的职责
– 管理和处分受偿资产,维护基金权益 – 发现证券公司经营管理中出现可能危及投资者利益 和证券市场安全的重大风险时,向证监会提出监管、 处置建议 – 对证券公司运营中存在的风险隐患会同有关部门建 立纠正机制 – 投资者教育任务以及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职责
• 按照现行证券法规定,股票只能采取现货方式 交易,禁止买空卖空行为。从而导致证券市场 单边性特点突出。 • 《证券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证券交易以现货 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交易。 • 《证券法》第二条规定,证券衍生品种发行、 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规 定。
证券发行规定的解读
• 第十条 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 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上市公司并购与退市
• 第九十七条 收购期限届满,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 符合上市条件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由证券交易 所依法终止上市交易;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 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 票,收购人应当收购。 收购行为完成后,被收购公司不再具备股份有限 公司条件的,应当依法变更企业形式。 • 第九十八条 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 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十二个月 内不得转让。
专栏之一:美国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公 司
• 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美国于1970年通过《证券 投资者保护法》(The Securities Investor Protection Act),建立了证券投资者保护公司 (Securities Investor Protection Corporation, SIPC)。 • SIPC是一个准政府(Quasigovernmental)机构,目 的是保障因经纪商风险导致的投资者损失。 • SIPC的资金来源为经纪商的收入的确定比例,如有需 要,SIPC可以从国家财政拆解一定规模的资金。
专栏之二: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 基金有限责任公司
• 设立的目的
–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是指按照《管理办法》筹集形 成的、在防范和处置证券公司风险中依据国家政策 用于保护证券投资者利益的资金。证券投资者保护 (或补偿)制度类似于存款保险制度,是资本市场发 达国家和地区普遍建立的一种保护证券投资者的基 本制度,也是证券市场监管体制中不可缺少的重要 环节。 – 中国证券公司发展的困境与投资者保护的迫切
–投资者保护制度建立于20世纪七十年代初期。当时, 一些国家出现了证券经纪商破产倒闭造成证券投资 者现金和股票损失的问题,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信 心受到打击。为了维护投资者信心,保证证券市场 稳定发展,加拿大和美国等各国开始建立针对保护 中小投资者利益的立法和投资者赔偿制度,也称投 资者赔偿计划(Investor Compensation Scheme, ICS),并建立了投资者保护基金。经过三十多年 的发展,投资者赔偿制度已经发展成为各国普遍采 用的一种针对中小投资者保护制度,是投资者保护 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 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 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隔离措施,防范公司 与客户之间、不同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
证券公司与客户关系
• 《证券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证券公司客户的交 易结算资金应当存放在商业银行,以每个客户的名义 单独立户管理。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 证券公司不得将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归入其自 有财产。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 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证券公司破产或者清算时, 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 算财产。非因客户本身的债务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情 形,不得查封、冻结、扣划或者强制执行客户的交易 结算资金和证券。
证券公司与客户的关系
• 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证券公司违背客户的委托买卖证 券、办理交易事项,或者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办 理交易以外的其他事项的,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 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客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 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挪用客户的资金或者证券,或者未经客户的委托,擅 自为客户买卖证券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 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 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以十万元以上六十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关闭或者撤销相 关业务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给予警告,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并 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规范投资服务机构行为
• 1999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法中,虽然也禁止有 关人员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但缺乏相关法律责任。 • 《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投资咨询机构及其 从业人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一) 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二)与委托人约定分享 证券投资收益或者分担证券投资损失; (三)买卖本 咨询机构提供服务的上市公司股票; (四)利用传播 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 者的信息;(五)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
规范投资服务机构行为
• 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的 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 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 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 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其制作、出具 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 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 错的除外。
中国证券市场前沿专题 ——新《证券法》解读
投资者保护基金
• 《证券法》第一条规定“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
• 《证券法》第一百三十四条明确规定, 国家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证券投 资者保护基金由证券公司缴纳的资金及 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组成,其筹集、管 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专栏之一:美国的证券投资者保 护公司
• 有助于我国建立国际成熟市场通行的证券投资 者保护机制。世界上较成熟的资本市场已经普 遍建立了投资者保护制度。
专栏之二: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 基金有限责任公司
• 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的职责
– 筹集、管理和运作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 – 监测证券公司风险,参与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工作 – 证券公司被撤销、关闭和破产或被证监会采取行政 接管、托管经营等强制性监管措施时,按照国家有 关政策规定对债权人予以偿付 – 组织、参与被撤销、关闭或破产证券公司的清算工 作
• 有助于稳定和增强投资者对我国金融体系的 信心,有助于防止证券公司个案风险的传递 和扩散
专栏之二: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 基金有限责任公司
• 对现有的国家行政监管部门、证券业协会和证 券交易所等行业自律组织、市场中介机构等组 成的全方位、多层次监管体系的一个重要补充, 将在监测证券公司风险、推动证券公司积极稳 妥地解决遗留问题和处置证券公司风险方面发 挥重要作用
专栏之二: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 基金有限责任公司
• 投资者保护基金的来源
– 保护基金按照“取之于市场、用之于市场”的筹集 原则,来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 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在风险基金分别达到规 定的上限后,交易经手费的20%纳入基金;(2) 境内注册证券公司,按其营业收入的0.5-5% 缴纳基金;(3)发行股票、可转债等证券时,申 购冻结资金的利息收入;(4)依法向有关责任方 追偿所得和从证券公司破产清算中受偿收入; (5)国内外机构、组织及个人的捐赠;(6)其他合 法收入。保护基金的筹集不会增加投资者的负 担。
规范投资服务机构行为
• 第二百二十三条 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 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 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暂停或者撤销证券服务业 务许可,并处以业务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撤销证券从业资格,并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 罚款。 • 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 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证券服 务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 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关于健全市场结构问题
• 第三十九条 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公 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 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
持续信息公开与禁止交易 行为
• 第七十三条 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 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 券交易活动。 • 第七十七条 禁止任何人以非法手段操纵证券 市场。 • 第七十八条 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传播媒介从 业人员和有关人员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 证券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