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伤保险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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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伤保险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20.12.30

•【字号】川人社办发〔2020〕129号

•【施行日期】2020.12.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伤保险

正文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伤保险经

办规程(暂行)》的通知

川人社办发〔2020〕129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和《四川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办法》,统一和规范全省工伤保险业务经办服务工作,我们制定了《四川省工伤保险经办规程(暂行)》。经与省级相关部门协商一致,并经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0年第17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12月30日四川省工伤保险经办规程(暂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工伤保险登记

第一节参保登记

第二节变更登记

第三节注销登记

第四节建设项目参保管理

第三章工伤保险费征缴

第一节缴费工资申报

第二节费率核定

第三节缴费核定

第四节缴费与欠费

第四章工伤事故报告

第五章工伤医疗、康复与辅助器具配置管理

第一节服务协议管理

第二节工伤医疗管理

第三节工伤康复管理

第四节辅助器具配置管理

第六章工伤保险待遇审核和支付

第一节工伤登记

第二节工伤医疗、康复、辅助器具配置费用审核及支付第三节一次性待遇审核及支付

第四节定期待遇审核及支付

第五节涉及第三人的工伤待遇审核及支付

第六节先行支付审核

第七节其他费用的审核及支付

第八节工伤待遇调整和资格认证

第七章基金财务管理

第一节基金收入

第二节基金支出

第三节会计核算

第四节基金预算

第五节基金决算

第八章信息系统应用与维护

第九章稽核内控

第十章权益记录与服务

第十一章业务档案

第十二章省际区域合作协议互认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以全省统一的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为支撑,加强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保障工伤保险基金安全,维护参保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四川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工伤保险经办应遵循依法合规、便民利民、优质高效、安全有序、风险可控的原则。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部署,创新工作理念和制度机制,线上服务实行一网通办,线下经办实行综合柜员制。充分运用“互联网+政务服务”的技术优势,拓展服务渠道,完善服务手段,丰富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

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全省各级社保经办机构以及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工伤保险康复服务协议和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服务协议机构、受社保经办机构委托开展工伤保险预防业务的服务机构等。

第四条本规程所指经办业务包括:工伤保险登记,工伤保险费征缴,工伤事故报告,工伤保险医疗、康复与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工伤待遇审核与支付,工伤其他费用审核与支付,稽核内控,基金财务管理,信息系统应用与管理,权益管理与服务,省际区域合作协议互认等。

本规程所指用人单位,是指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本规程所指纸质资料,是指由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近亲属)申报工伤保险业务时向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的纸质材料。纸质资料能够通过系统内部数据协同或部门间数据共享获取的,无须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重复提供。

社保经办机构应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号、张贴经办须知等渠道和方式向社会公布办理工伤保险业务所需提供的表单、资料。

第五条工伤保险经办业务实行全省统一管理、分级经办。

省级社保经办机构负责统筹管理、组织指导、考核监督全省业务经办工作;制定全省工伤保险经办规程,制定全省社税数据共享交换标准规范;制定全省内控和稽核等管理制度,并组织开展内控和稽核工作;参与制定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基金管理办法,并组织开展基金预算、调剂金、储备金和基金决算工作;规范、督导全省工伤保险待遇发放和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全省集中统一建设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及社税数据共享交换平台,负责全省工伤保险数据管理和应用分析工作;组织开展人员培训。

市(州)级社保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市级社保经办机构”)按本规程规定负责组织实施、管理、考核监督本地区经办工作;负责管理本地区工伤保险服务协议机构及省级社保经办机构委托市级社保经办机构签订的服务协议机构;负责本地区的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工作,编制、汇总、上报本地区基金财务、统计等报表;负责本地区浮动费率调整,参保单位和人员的数据管理和应用分析等工作。

县(市、区)级社保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县级社保经办机构”)分别负责本级参保登记、申报核定、征缴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工作;负责编制、上报本级基金财务和统计等报表;负责本级参保人员待遇享受资格确认、权益记录;负责本级稽核内控、咨询、查询和举报受理;负责受理本级有异议的浮动费率调整申请等工作。

省本级、市(州)本级经办工伤保险业务按本条第四款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工伤保险基金实行统一预算管理与省级调剂相结合的省级统筹模式,逐步过渡到统收统支省级统筹模式。

第七条全省使用统一的社会保险核心业务经办子系统,业务数据全省集中管理,实现与四川省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信息系统的数据协同。

第八条工伤保险业务经办实行“一窗受理、后台分办”的综合柜员制经办模式,业务分级经办管理。社保经办机构根据经办环节设置相应的受理、初办、复核业务岗位,实行不相兼容分离岗位制度。

第二章工伤保险登记

工伤保险登记包括参保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建设工程项目参保管理等内容。

第一节参保登记

第九条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实行属地化管理。

(一)事业单位按以下原则办理参保登记。

1.部分中央在川行业单位经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或医保关系在省本级的事业单位在省本级办理参保登记;

2.市级事业单位在市级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

3.县级及以下事业单位在县级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

其他中央在川和省级事业单位按属地原则在市、县级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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