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涉密数据保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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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涉密数据保密管理办法
福建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涉密数据保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涉密数据(以下简称“涉密数据”)的管理和使用,保障涉密数据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民政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涉密数据保密管理办法》、福建省国家保密局关于福建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福建省涉密项目确认书》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涉密数据,是指在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过程中,以纸质、移动存储等介质形式存在的涉及国家秘密信息的数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负责制作、收发、传递、使用、保存、销毁涉密数据及其载体的单位和部门(以下统称“涉密单位”)。数据分发管理单位为福建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福建省地名普查办”)和市级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级地名普查办”);数据提供单位(即普查工作图及相关数据提供、加工处理单位)为福建省地名普查办;数据使用单位为省级区划地名数据库及相关系统建设承担单位、市级地名普查软件及相关系统建设承担单位和参与地名普查作业单位。
第四条涉密数据保密管理应遵循主动防范、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工作原则。坚持预防为主,采取人防、物防和技防相结合的防范措施,提高防范、发现和处理能力,做到业务工作谁主管,保密工作谁负责。市级地名普查办要切实履行好对县(市、区)级地名普查办和本级涉密单位涉密数据管理的指导、监督和检查职责。
第五条涉密单位必须制定相应的保密管理制度。制定的保密管理制度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六条涉密单位和相关工作人员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涉密数据。
第二章涉密数据范围与保密责任
第七条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中涉及的涉密数据主要包括:
(一)采用国家大地坐标系、1985国家高程基准的1:50000比例尺纸质军用地形图和地形图矢量数据,密级为机密级;
(二)分辨率不低于2米的正射遥感影像数据,密级为秘密级;
(三)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汇交的成果数据,密级为秘密级;
(四)《民政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中界定的地名数据,密级为秘密级;
(五)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的其它涉密数据。
第八条数据分发管理单位负责制定涉密数据申请、审批程序,并对使用申请进行审核和批复;数据提供单位负责涉密数据准备、加工、分发环节的保密工作,并做好相关记录;数据使用单位负责涉密
数据使用过程中的保密管理,包括环境安全管理、人员管理、数据使用管理等。
第三章涉密数据使用申请和审批
第九条市级地名普查办按下列程序向省地名普查办申请使用涉密数据。
(一)提交申请材料。
1.《福建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涉密数据申领证明函》。
2.《福建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涉密数据使用申请表》。
3.《福建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涉密数据保密责任书》。
(二)审核与批复。
1.福建省地名普查办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2.福建省地名普查办将审核结果批复申请使用单位。
(三)涉密数据申领。
1.市级地名普查办持福建省地名普查办审核批准的《福建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涉密数据使用申请表》以及《福建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涉密数据保密责任书》向数据提供单位申领涉密数据。
2.市级地名普查办按照数据提供单位数据移交相关规定办理涉密数据交接登记。
(四)涉密数据移交。
1.数据提供单位准备涉密数据及其清单。
2.数据提供单位审验涉密数据领取人员身份。
3.数据提供单位向省级地名普查办移交涉密数据,双方现场填写涉密数据移交单。
第十条纸质军用地形图按各省辖区范围加盖“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专用图”专用章。市级地名普查办需在纸质军用地形图上加盖流水号,并建立相关数据管理和移交档案。
第十一条涉密数据及其介质的移送应遵守国家关于涉密数据移送的相关规定,由专人执行,并按交接清单进行查验复核。
第十二条市级地名普查办应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涉密数据申请、审批和移交程序。
第四章涉密环境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涉密数据应在符合防盗、防泄密等有关安全保密防范要求的环境下使用。
第十四条涉密计算机应采取以下安全保密技术手段:
(一)身份鉴别与访问控制。能够实现身份鉴别,并可对不同角色授予不同的权限。同时,应设置开机密码,长度不少于10位数,并根据人员使用情况定期更换。
(二)违规外联管理。能够及时发现、记录、警告并阻断违规外联行为。
(三)计算机病毒与恶意代码防护。安装计算机病毒与恶意代码防护产品,定期进行升级,并及时更新系统补丁。
(四)终端安全审计。能够对系统配置、账号配置、当前进程、
文件操作以及输入输出设备和接口使用进行审计和控制。
(五)移动存储介质管理。能够防止非授权移动存储介质在涉密计算机使用。
第十五条使用涉密计算机等设备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不得随意安装或连接未经保密部门同意、与工作无关的软件和硬件装置,禁止配用无线鼠标、无线键盘等无线外围设备。
(二)禁止与互联网及其它公共信息网络连接。
(三)打印、扫描设备(包括各种打印机、扫描仪和兼有打印、扫描、复印、电话、传真的多功能一体机等),应当与涉密计算机配套使用,不得连接其它非涉密计算机或电话传真网络。
(四)处理涉密数据的设备(包括涉密计算机和打印、扫描设备等)发生故障确需外出维修的,应当拆除存储部件。
(五)涉密设备应粘贴明显标识,标明涉密设备身份。涉密计算机在机箱开启处应粘贴一次性标签。
第十六条涉密数据使用单位要制定运行管理制度,加强系统监控、管理维护,并制定应急响应预案。
第五章涉密人员管理
第十七条各级地名普查办应指定专人负责安全与保密管理工作,并与涉密数据使用单位签订保密协议。
第十八条要加强地名普查相关人员管理,进行岗前保密培训,定期开展保密教育和监督检查,并按照有关规定签订保密承诺书。涉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