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如何解决我国商品过度包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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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如何解决我国商品过度包装问题
工商0702王鹏
如何规制商品过度包装问题已经引起世界各国的高度重视,德国、日本、美国等国家已有成熟完善的法律体系和运行机制。我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关于商品过度包装的相关规定可操作性不强。通过借鉴国外的先进立法经验,以及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就我国规制商品过度包装的法律对策,我认为,我国相关部门在制定规章和措施来规制商品过度包装行为的时候,似乎应该注意如下几个方面:
(一)建立界定过度包装行为的判断标准。要限制过度包装就必须先明确过度包装的标准问题,有据可依才能督促生产者将条例贯彻到设计、生产、包装的过程中。这个标准应本着节俭、简装、绿色、环保的原则,少用或禁用木材和金属做包装材料,必须确立商品包装的三大硬性标准——商品包装空隙率,商品包装层数,商品包装成本占销售价格比例。并将包装用材和成本在商品说明书中标明,便于消费者监督。
(二)建立生产者责任制度。生产者在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过程中起着主导作用。而过度包装屡禁不止、大行其道的一个重要原因,即生产者对于包装缺乏必要的责任负担。生产
者在享受包装所带来的盈利等好处之外,对于包装废弃物却视而不见,让整个社会来承担产品包装的负外部性,这本身违背公平原则,有悖环境伦理。没有无义务的权利,生产者应该对产品包装流转全过程承担相应责任,这便是扩大生产者责任制度的立论基础。生产者责任扩大(EPR)是指生产者对于产品的责任,扩展到产品生命周期的最后阶段,即产品的使用结束之后。生产者不仅对产品的性能负责,而且承担产品从生产到废弃对环境影响的全部责任,其责任范围自然涵盖了外包装。因此,生产者必须考虑包括原材料的选择、生产过程的确定、产品使用过程以及废弃等各个环节对环境的影响。目前,对此世界各国有两种立法例:欧盟把这种责任完全课给生产者,而美国立法则认为产品及包装对环境影响不应由生产者负完全责任,主张责任分担,即产品链各阶段所产生的环境影响由政府、消费者和生产者共同分担。而《限制商品过度包装条例(征求意见稿)》第14条只规定“商品生产者应当对生产、销售的商品符合限制过度包装要求负责”,而对包装废弃物的责任却只字不提。扩大生产者责任是一种不可逆转的世界趋势,中国应顺应世界发展潮流。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上,可以先考虑某些对环境影响极大的行业生产者征收包装税或者“废品回收费”,同时,可以借鉴德国的二元回收系统,作为配套政策;为了达成平衡和提高全社会整体的环保意识,对较大的商品,向消费者征收“垃圾
清运费”,甚至为了便于包装的回收,也可以借鉴包装抵押金制度,这样可以形成一种分散的包装集中机制,能迅速地将废弃包装物返还给生产者处理。押金手段是一项遏制过度包装的有效手段。押金制度的公法属性体现在国家作为公权力主体的介入,其与普通押金制度区别也正在于此。这项制度的普及应用,不仅有利于对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利用,而且也可以达到从源头治理的效果。
(三)借鉴“欺骗性包装”的概念,保护消费者权利。对于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利用包装材质、结构欺骗消费者,误导消费,损害消费者权益的”,只承担“责令限期改正”或者“罚款”公法上的责任,而无私法上的责任。引入“欺骗性包装”概念,这是一条为维护消费者权利的救济性条款,赋予消费者权利的同时,也会引导消费者发展更健康的消费习惯,且会有一定的市场监督作用。
(四)明确处罚方式,加大监督力度。《限制商品过度包装条例(草案)》没有规定违规行为限期整改的期限,而且处罚仅规定“相关质检部门可对违规行为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上限没下限,存在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可根据企业包装成本超出规定水平的金额乘以商品数量,再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处罚。此外,过度包装只需要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和处罚,并不需要承担公益和消费者监督。其实消费者才是商品流通中最直接的利益群体,增加消费者的举
报、投诉、监督渠道,从而确认这一行为所具有的公益侵犯性——其直接导致的资源浪费、环境污染、垃圾处理以及消费者权益的受损。建议奖励举报过度包装的消费者,从而加大监督力度。
(五)加紧完善我国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立法现状及缺陷,这是一个急需解决的根本性问题,因为只有这样,我们才能依据一个标准和制度去规范我们的商品包装,在企业进行包装产品的时候有一个依据和制约,而在问题出现的时候我们也有法律可以参考,进行治理。
以上就是我个人对我国商品过度包装问题解决办法的看法,供大家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