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员单位联系点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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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单位联系点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意见》和县委、县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层基础工作的实施意见》,充分发挥县综治委各成员单位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职能作用,加大齐抓共管的力度,特制定县综治委成员单位联系点工作制度。

第二条主要任务是:督促联系点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和我县县委、县政府及县综治委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部署;协助当地党政组织切实加强对综合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督促检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贯彻实施;促进基层基础建设,推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在基层有效落实;加强调查研究,总结推广经验,督促和帮助后进地区整改;以点带面,促进全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深入开展。

第三条下属单位的综治委成员单位还要在本系统选择一个基层单位为联系点,扶植典型,探索和总结本部门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办法和经验。

第四条县综治委成员单位在联系点上开展工作的情况,列为向县综治委报告工作的重要内容。联系点工作的开展情况及效果,列为县综治委成员单位责任制考核的主要内容之一。

第五条县综治委成员单位的领导至少每半年深入联系点一次,了解情况,检查指导工作,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六条县综治委成员单位应明确一名联络员和一个职能科室。联络员应保持与联系点的经常联系,协助本部门领导做好联系点的工作,并及时向县综治办传递工作信息情况。县综治办要定期或不定期地通报综治委成员单位到联系点开展工作的情况。

第七条各联系点的党政组织要积极主动配合县综治委成员单位在联系点开展工作,并提供必要方便,采纳正确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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