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与信访救济之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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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纲
一、行政复议与信访都是法定的行政救济制度
二、行政复议与信访是不同的行政救济制度
三、行政复议与信访是平行的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与信访救济之比较
方金慧
摘要:行政复议和行政信访作为行政机关内部实施救济的手段,在化解社会纠纷和矛盾,维护社会和谐和稳定等方面存在诸多的共同之处。但行政信访作为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与带有明显法治色彩的行政复议制度相比较,二者之间的差异占据了关系的主流,其中二者适用范围、运行机制、法律效果以及复议与信访之间如何进行有效衔接转换都是值得研究的问题。
关键词:行政复议行政救济救济渠道
一、行政复议与信访都是法定的行政救济制度
行政复议与信访都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有关部门提出投诉或请求,由有关部门依法解决争议或问题的工作制度。行政复议与信访是现阶段解决行政争议的主要途径,也是法定的行政救济制度。
1.依法设定。行政复议制度是《行政复议法》设定的。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监督制度,对行政管理相对人而言,是一种事后的行政救济措施。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律制度。信访制度是国务院《信访条例》设定的。信访是为了保持各级人民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合法权益的行政救济制度。信访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2.目标相同。行政复议与信访同属于行政救济制度。虽然这两种制度性质有所区别,运行程序有所不同,但都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主张其合法权益,向有关部门提出投诉请求或反映情况,由有关部门依法解决争议或问题的工作制度。行政复议主要是通过及时合法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信访主要是通过处理信访事项,妥善解决人民群众的投诉请求,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行政复议和信访是并行不悖的处理社会矛盾问题的不同途径,都是为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3.相辅相成。行政复议与信访由于同属于法定的行政救济制度,因此,他们各自的适用范围、操作空间是不矛盾的。这两种救济制度在具体执行时不存在谁先谁后、互相制约、互相监督的问题。由于他们共同的目的是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所以,这两种制度是互补的,是相辅相成的。
二、行政复议与信访是不同的行政救济制度
行政复议与信访同作为行政救济制度,依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参加主体、受理时限、处理程序、处理结果等由法律严格规定;而对于信访就相对规定的比较宽泛,法定性不是非常严格。因此,行政复议与信访是两种不同的行政救济制度。
1.主体不同。行政复议申请人必须是具体行政行为施行结果的利害关系人,即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是除国务院以外的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复议审理的对象是法人,而不是自然人。行政复议审查的客体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行政复议机关及其工作机构是县以上人民政府和所属的工作部门。而信访人的范围则比较宽泛,既可以是行政管理相对人,也可以是与行政行为无关的人员。凡是提出意见、建议或者投诉请求、反映情况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是信访人。信访针对职务行为的主体不仅包括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而且包括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或提供公共服务的组织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也包括社会团体或企事业单位中由国家任命的人员,甚至还包括村委会、居委会及其成员。信访反映问题所指的对象不仅是职务行为,还可以是个人行为,信访审查的对象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信访机构既可以在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设立,也可以在各级党委、人大、法院、检察院设立。
2.受理范围不同。《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仅仅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理,而对抽象行政行为只能是附带性审查,其只限于具体行政行为及其所侵犯的相对人合法权益。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及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的,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而《信访条例》规定的信访事项的范围基本涵盖了所有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领域。信访受案范围非常宽泛,信访人不仅对行政行为可以提出投诉请求,也可以对各级党委、人大、法院、检察院所作出的行为通过信访提出意见,甚至对企业事业单位的行为有意见,也可以通过信访反映情况。信访事项符合行政复议、仲裁和行政诉讼等法定受理条件的,信访机构不应受理,信访人应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选定的仲裁机构、人民法院等法定机关提出。
3.受理时限不同。《行政复议法》规定,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期限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具有严格的时效,行政复议只对法定时限内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而《信访条例》对信访事项的时限未做具体规定,没有明确的时效。信访人对近期和远期的信访事项都可以提出信访。
4.办理程序不同。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程序由法律严格规定,分为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履行等,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到作出决定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90天。行政复议原则上实行一级复议制,对具体行政行为经过行政复议后,申请人就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再向上一级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上一级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而办理信访案件的的基本程序是受理、处理、复查、复核等。《信访条例》对办理信访案件的期限虽然有明确规定,但由于对信访终结意见不服没有明确规定信访人的接续救济途径,所以对信访案件期限的规定就显得约束力不强。对信访案件的办理,实行三级审查制度,即处理、复查、复核。对有些信访案件,经过一级处理就可能解决问题,有些信访案件经过三级处理后,也不一定解决问题,信访人还需选择其他救济途径依法主张权益。
5.处理结果不同。行政复议的结论为维持、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行政复议当事人必须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后仍不服的,只能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能继续要求在行政机关内部获得处理。而对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信访人可以请求复查、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