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救济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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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 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 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行政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 执行的;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申请人申 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 执行的;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行政复议是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是依申请行政行为。“不告不理” 行政复议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 性。
行政复议的范围
一、具体行政行为 列举加概括。
反面列举:内部行政行为(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 他人事处理决定);行政调解(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 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
二、抽象行政行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 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 申请国务院部门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前款所 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行政法 之
行政救济篇
行政救济法 之
行政复议法
行政复议
一、概念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
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按照法定 的程序和条件向法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 理申请的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目的性进行 审查,并作出复议决定的活动。
行政复议是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是依申请行政行为。“不告不理” 行政复议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 性。
行政复议的范围
一、具体行政行为 列举加概括。
反面列举:内部行政行为(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 他人事处理决定);行政调解(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 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
二、抽象行政行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 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 申请国务院部门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前款所 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例外为显失公正 的行政处罚)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法》第2条:“公民、法人或其他 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 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 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诉讼司法解释》第1条第1款:“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 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 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 的受案范围。”
行政复议决定种类
维持 履行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 法,内容适当
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 责的
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 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
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 足的;适用依据错误的;
定撤销或者确认违法的, 违反法定程序的;
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 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 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
受案范围的肯定式列举
《行政诉讼法》第11条。 国际贸易行政案件。 反倾销案件。 反补贴案件。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否定式列举
一、《行政诉讼法》第12条的列举 国家行为(国防、外交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 内部行政行为(奖惩、任免等) 终局行为 二、《行政诉讼司法解释》第1条第1款的列举 刑事侦查行为 调解行为和仲裁行为 行政指导 重复处理行为 对当事人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政行 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 为)
被撤销的行政机关
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 一级行政机关
行政复议参加人
参加人VS参与人 一、行政复议申请人
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
复议申请人的资格转移:P357-358 二、被申请人
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 三、第三人
原告福建省福鼎市点头隆胜石材厂不服被告福建省福 鼎市人民政府下发的14号文件《关于2001年玄武岩 石板材加工企业扶优扶强的意见》(以下简称《意 见》),向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 诉称:2001年3月3日,被告下达14号文件,规定对 31家企业要用倾斜增加供应荒料的办法扶优扶强。 被告确定的这31家所谓的扶优扶强企业,就有26家 达不到扶优扶强的条件。这种逐年提高扶优荒料提 留量的做法,迫使原告逐年减产。原告认为,被告 的这种做法破坏了公平竞争的社会经济秩序,请求 撤销该文件。
原行政机关
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的共同行政行为
其中任何一个国务院部门(共同作出行政 复议决定)
二、特别规定
(一)垂直系统 做出行政行为的行政 复议机关 机关
全垂直行政机关(海 关、金融、国税、外 汇管理等)
半垂直行政机关(经 国务院批准实行省以 下垂直领导的部门,
上一级主管部门
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 一级主管部门
作出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 自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到行政机关补 或者其他组织,事后补充告知 充告知的通知之日起计算 的
被申请人能够证明公民、法人 自证据材料证明其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 或者其他组织知道具体行政行 算 为的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依 视为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该具体 法送达法律文书而未送达的 行政行为
• 2002年4月至9月,郑州消费者葛锐在郑州金博大商场 先后多次购买的商品,均被证明是假货。金博大商场 被郑州市质监局授予有“购物放心商场”的荣誉称号。 2002年11月17日,葛锐向该局递交了书面申请,称郑 州市质监局给商场颁发的“购物放心商场”称号悬挂 在其大门正上方,对自己及广大消费者已经构成了误 导,要求郑州市质监局责令金博大商场退还申请人的 购货款并承担法律责任,同时要求该局收回或取消颁 发给金博大商场的“购物放心商场”荣誉称号。2003 年1月10日,郑州市质监局对葛锐的申请作出了书面回 复,认为无充分理由取消金博大商场相关称号。葛锐 不服,于2003年1月21日将郑州市质监局诉至郑州市 中原区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取消或收回颁发 给金博大商场的“购物放心商场”荣誉称号。
三、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
有权处理的,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转送有 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 政行为的审查。
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 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的,依上述规定处理。
五、和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 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 复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达 成和解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和 解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复 议机构应当准许。
(二)其他
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 复议机关
国家安全机关
上一级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 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 的派出机关(行政公署、区公所 和街道办事处)
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具有行 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
政主体资格的派出机构
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 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 院部门
行政复议的管辖
一、一般性规定
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复议机关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 上一级主管部门
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 该派出机关(该行政公署) (行政公署)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
国务院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的效力
一、不可变更力 不可再次申请复议。 一般可以起诉。例外: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 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 、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 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二、执行力
原行政机关
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的共同行政行为
其中任何一个国务院部门(共同作出行政 复议决定)
二、特别规定
(一)垂直系统 做出行政行为的行政 复议机关 机关
全垂直行政机关(海 关、金融、国税、外 汇管理等)
半垂直行政机关(经 国务院批准实行省以 下垂直领导的部门,
上一级主管部门
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 一级主管部门
知悉情况
起算日期
当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自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
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 自受送达人签收之日起计算 直接送达的
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 受送达人在邮件签收单上签收之日起计算;没
邮寄送达的
有邮件签收单的,自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
名之日起计算
通过公告形式告知受送达人的 自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P368
行政救济法之
行政诉讼法
行政诉讼与行政诉讼法
一、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
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 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进 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活动。
行政诉讼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不能更换, 行政诉讼中不存在反诉。 二、行政诉讼法
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以证据为依据 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原则 三、当事人诉讼讼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四、合法性审查原则 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不审查抽象行政行为 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基本不审查
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 有履行期限规定Hale Waihona Puke Baidu,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
行政机关未履行的
算;没有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
起计算
二、受理
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 到之日起即为受理。5日内审查。对符合本法规定,但 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 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政行 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 为)
被撤销的行政机关
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 一级行政机关
行政复议
一、概念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
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按照法定 的程序和条件向法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 理申请的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目的性进行 审查,并作出复议决定的活动。
行政复议的管辖
一、一般性规定
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复议机关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 上一级主管部门
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 该派出机关(该行政公署) (行政公署)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
国务院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二)其他
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 复议机关
国家安全机关
上一级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 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 的派出机关(行政公署、区公所 和街道办事处)
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具有行 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
政主体资格的派出机构
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 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 院部门
行政复议决定
一、书面审查 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 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 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二、证据 举证责任倒置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
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三、具体行政行为的改变
复议期间被申请人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影响行 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但是,申请人依法撤回行政复议申 请的除外。
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行政复议的申请与受理
一、申请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
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 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 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 计算。
日期起算:见下页。 申请方式: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 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 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行政行为
的
行政复议调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 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一)公民、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 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 的;(二)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 纷。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 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复 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并加盖行政复 议机关印章。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 ,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 生效前一方反悔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 执行的;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申请人申 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 执行的;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行政复议是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是依申请行政行为。“不告不理” 行政复议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 性。
行政复议的范围
一、具体行政行为 列举加概括。
反面列举:内部行政行为(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 他人事处理决定);行政调解(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 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
二、抽象行政行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 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 申请国务院部门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前款所 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行政法 之
行政救济篇
行政救济法 之
行政复议法
行政复议
一、概念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
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按照法定 的程序和条件向法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 理申请的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目的性进行 审查,并作出复议决定的活动。
行政复议是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是依申请行政行为。“不告不理” 行政复议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 性。
行政复议的范围
一、具体行政行为 列举加概括。
反面列举:内部行政行为(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 他人事处理决定);行政调解(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 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
二、抽象行政行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 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 申请国务院部门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前款所 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例外为显失公正 的行政处罚)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法》第2条:“公民、法人或其他 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 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 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诉讼司法解释》第1条第1款:“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 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 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 的受案范围。”
行政复议决定种类
维持 履行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 法,内容适当
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 责的
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 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
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 足的;适用依据错误的;
定撤销或者确认违法的, 违反法定程序的;
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 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 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
受案范围的肯定式列举
《行政诉讼法》第11条。 国际贸易行政案件。 反倾销案件。 反补贴案件。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否定式列举
一、《行政诉讼法》第12条的列举 国家行为(国防、外交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 内部行政行为(奖惩、任免等) 终局行为 二、《行政诉讼司法解释》第1条第1款的列举 刑事侦查行为 调解行为和仲裁行为 行政指导 重复处理行为 对当事人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政行 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 为)
被撤销的行政机关
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 一级行政机关
行政复议参加人
参加人VS参与人 一、行政复议申请人
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
复议申请人的资格转移:P357-358 二、被申请人
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 三、第三人
原告福建省福鼎市点头隆胜石材厂不服被告福建省福 鼎市人民政府下发的14号文件《关于2001年玄武岩 石板材加工企业扶优扶强的意见》(以下简称《意 见》),向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 诉称:2001年3月3日,被告下达14号文件,规定对 31家企业要用倾斜增加供应荒料的办法扶优扶强。 被告确定的这31家所谓的扶优扶强企业,就有26家 达不到扶优扶强的条件。这种逐年提高扶优荒料提 留量的做法,迫使原告逐年减产。原告认为,被告 的这种做法破坏了公平竞争的社会经济秩序,请求 撤销该文件。
原行政机关
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的共同行政行为
其中任何一个国务院部门(共同作出行政 复议决定)
二、特别规定
(一)垂直系统 做出行政行为的行政 复议机关 机关
全垂直行政机关(海 关、金融、国税、外 汇管理等)
半垂直行政机关(经 国务院批准实行省以 下垂直领导的部门,
上一级主管部门
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 一级主管部门
作出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 自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到行政机关补 或者其他组织,事后补充告知 充告知的通知之日起计算 的
被申请人能够证明公民、法人 自证据材料证明其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 或者其他组织知道具体行政行 算 为的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依 视为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该具体 法送达法律文书而未送达的 行政行为
• 2002年4月至9月,郑州消费者葛锐在郑州金博大商场 先后多次购买的商品,均被证明是假货。金博大商场 被郑州市质监局授予有“购物放心商场”的荣誉称号。 2002年11月17日,葛锐向该局递交了书面申请,称郑 州市质监局给商场颁发的“购物放心商场”称号悬挂 在其大门正上方,对自己及广大消费者已经构成了误 导,要求郑州市质监局责令金博大商场退还申请人的 购货款并承担法律责任,同时要求该局收回或取消颁 发给金博大商场的“购物放心商场”荣誉称号。2003 年1月10日,郑州市质监局对葛锐的申请作出了书面回 复,认为无充分理由取消金博大商场相关称号。葛锐 不服,于2003年1月21日将郑州市质监局诉至郑州市 中原区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取消或收回颁发 给金博大商场的“购物放心商场”荣誉称号。
三、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
有权处理的,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转送有 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 政行为的审查。
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 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的,依上述规定处理。
五、和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 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 复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达 成和解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和 解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复 议机构应当准许。
(二)其他
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 复议机关
国家安全机关
上一级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 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 的派出机关(行政公署、区公所 和街道办事处)
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具有行 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
政主体资格的派出机构
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 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 院部门
行政复议的管辖
一、一般性规定
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复议机关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 上一级主管部门
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 该派出机关(该行政公署) (行政公署)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
国务院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的效力
一、不可变更力 不可再次申请复议。 一般可以起诉。例外: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 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 、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 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二、执行力
原行政机关
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的共同行政行为
其中任何一个国务院部门(共同作出行政 复议决定)
二、特别规定
(一)垂直系统 做出行政行为的行政 复议机关 机关
全垂直行政机关(海 关、金融、国税、外 汇管理等)
半垂直行政机关(经 国务院批准实行省以 下垂直领导的部门,
上一级主管部门
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 一级主管部门
知悉情况
起算日期
当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自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
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 自受送达人签收之日起计算 直接送达的
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 受送达人在邮件签收单上签收之日起计算;没
邮寄送达的
有邮件签收单的,自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
名之日起计算
通过公告形式告知受送达人的 自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P368
行政救济法之
行政诉讼法
行政诉讼与行政诉讼法
一、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
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 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进 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活动。
行政诉讼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不能更换, 行政诉讼中不存在反诉。 二、行政诉讼法
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以证据为依据 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原则 三、当事人诉讼讼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四、合法性审查原则 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不审查抽象行政行为 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基本不审查
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 有履行期限规定Hale Waihona Puke Baidu,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
行政机关未履行的
算;没有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
起计算
二、受理
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 到之日起即为受理。5日内审查。对符合本法规定,但 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 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政行 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 为)
被撤销的行政机关
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 一级行政机关
行政复议
一、概念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
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按照法定 的程序和条件向法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 理申请的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目的性进行 审查,并作出复议决定的活动。
行政复议的管辖
一、一般性规定
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复议机关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 上一级主管部门
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 该派出机关(该行政公署) (行政公署)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
国务院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二)其他
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 复议机关
国家安全机关
上一级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 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 的派出机关(行政公署、区公所 和街道办事处)
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具有行 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
政主体资格的派出机构
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 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 院部门
行政复议决定
一、书面审查 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 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 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二、证据 举证责任倒置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
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三、具体行政行为的改变
复议期间被申请人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影响行 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但是,申请人依法撤回行政复议申 请的除外。
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行政复议的申请与受理
一、申请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
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 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 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 计算。
日期起算:见下页。 申请方式: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 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 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行政行为
的
行政复议调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 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一)公民、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 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 的;(二)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 纷。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 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复 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并加盖行政复 议机关印章。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 ,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 生效前一方反悔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