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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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若干意见
浙政发〔2009〕26号
2006年以来,我省成功实施了为期三年的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探索了一条具有浙江特色的农业保险新路子,在农业灾后恢复生产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现代农业的发展,农民群众的保险意识和需求日益增强,迫切需要建立更健全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发〔2009〕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巩固和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成果,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和农民群众创业致富,现就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提出以下若干意见。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实施“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以保护农户灾后恢复生产能力为出发点,以保大灾、保大户、保主要品种为重点,以“共保经营”为主要方式,坚持政府推动、农户自愿、市场运作的机制,逐步扩大参保品种、参保对象和保险责任范围,进一步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构建广覆盖、多层次、可持续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体系,不断增强农业抗风险能力。

通过几年的努力,力争使全省政策性农业保险主要品种大户参保率70%以上,县(市、区)自选品种参保率60%以上,参保品种农业增加值占全省农业增加值的60%以上,为现代农业发展和农民创业致富提供有力保障。

二、进一步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一)健全共保经营制度。

由浙江保监局指导在浙财产保险公司组成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共保体(以下简称共保体)。

共保体章程每三年签订一次,章程到期后按照“大稳定、小调整”原则,适度调整共保体成员参与比例。

如有新成员加入或因特殊原因退出共保体的,需向共保体提出申请,经浙江保监局审核后,报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协调小组同意。

共保体章程和农险条款、费率的制定以及变更、修改,须商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协调小组确定,并按程序报备。

受共保体委托,首席承保的商业保险公司承担具体经营业务。

共保体主要经营具有全省普适性的国家和省定品种,实行“独立核算、盈利共享、风险共担”。

(二)逐步完善保险责任和费率设置。

进一步优化区域风险划分,合理确定各品种区域风险系数。

稳步扩大责任范围,将保险责任扩大到包括热带风暴级以上热带气旋、暴雨、洪水、冻害、常见病虫害、大规模疫病等主要大灾。

逐步提高保障程度,保险金额保持在物化成本的50%左右。

科学调整费率设置,使各品种费率水平更加符合实际。

(三)不断发展保险品种。

在继续抓好水稻、能繁母猪、奶牛、油菜、公益林等必保品种和大棚蔬菜、露地西瓜、柑橘树、林木、生猪、鸡、鸭、鹅、淡水鱼等选保品种参保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品种目录体系,重
点推进全省普适性保险品种。

鼓励各地开办特色保险品种,并报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协调小组备案。

积极争取更多品种列入国家财政补贴范围。

(四)逐步扩大参保对象。

将政策性农业保险参保对象从大户扩大到以大户为主,兼顾部分散户,让更多种养户得到实惠。

将政策性能繁母猪、奶牛、油菜、公益林保险的参保对象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农户。

进一步扩大政策性水稻、大棚蔬菜、露地西瓜、柑橘树、生猪、鸡、鸭、鹅、淡水鱼等保险品种的大户参保面,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有效控制风险和提高农业产业化水平前提下,组织规模以下种养户参保。

(五)完善定损理赔机制。

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24小时报案、大灾快速理赔等制度,优化大灾理赔流程,加快农业保险理赔速度。

抓好政策性农业保险理赔纠纷裁定工作,建立专家库,规范裁定程序。

加快政策性农业保险气象指数定损等新技术开发,加强全省农业灾害风险数据库建设,进一步提高政策性农业保险定损理赔的合理性。

(六)继续探索互助合作保险机制。

加强互助合作保险与农业合作组织的有机结合,继续探索开展奶牛、生猪、桑蚕、山核桃、水产养殖等互助合作保险,进一步推进渔业互助合作保险。

三、加大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支持力度(一)加大
保费补贴力度。

中央、省和县(市、区)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农户给予保费补贴。

1.水稻、油菜保费由财政补贴90%。

欠发达和海岛地区由中央、省、县财政分别承担35%、45%、10%,其他地区由中央、省、县财政分别承担35%、30%、25%。

2.大棚蔬菜、露地西瓜、柑橘树、林木、淡水鱼等5个品种保费由财政补贴45%;奶牛保费由财政补贴60%;生猪、鸡、鸭、鹅保费由财政补贴65%;公益林火灾保险保费由财政全额补贴。

省财政与欠发达和海岛地区按六四比例分担,与其他地区按四六比例分担。

3.能繁母猪保费由财政补贴80%。

欠发达和海岛地区由省、县财政分别承担60%、20%,其他地区省、县财政分别承担20%、60%。

4.有条件的地方可增加对参保农户的保费补贴。

各级财政与共保体以“按实补贴、一年一结”的形式结算。

财政安排的保费补贴、超赔补贴和购买再保险等资金应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以县为单位设立核算账户,省和县(市、区)财政对补贴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每年预算安排的结余部分,应及时转入专户,用于以后年度的“以丰补歉”。

(二)完善风险分担机制。

进一步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巨灾责任5倍封顶方案。

全省农业保险赔款在当年农业保险保费2倍(含)以内的,由共保体承担全部赔付责任;赔款
在当年农业保险保费2—3倍(含3倍)的部分,由共保体与政府按1∶1比例承担;赔款在当年农业保险保费3—5倍(含5倍)的部分,由共保体与政府按1∶2比例承担。

政府承担的超赔责任由省与欠发达和海岛地区按六四比例、与其他地区按四六比例分担。

各县(市、区)农业保险赔款总额超过当年农业保险保费5倍的情况下,实行先预摊、再年度结算,其中政府承担的预摊超赔责任,由省与县(市、区)政府按二八比例执行。

在保险年度末统计全省全年总赔款后,再按全省范围内5倍封顶的要求,实行封顶系数(全省农业总保费×5/全省总赔款)转换后统一结算。

(三)支持共保体开展经营活动。

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完善支持共保体经营的政策措施,促进其可持续经营。

要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共保体拓展和落实其他涉农保险业务。

四、切实加强对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一)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提高农业防范和抵御风险能力,事关农业稳定发展,事关农民切身利益。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新农村建设考核内容。

进一步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领导协调机构,落实责任、精心部署、广泛动员、积极推进。

要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风险预警和运行监管机制,健全大灾应急预案,筹建巨灾超赔准备金。

积极创造有利条件,向国内外再保险市场购买再保险。

充分利用农业保险信息资料,为参
保农户提供个性化服务,提高农业管理水平。

(二)各地要进一步发挥乡镇干部、农技人员等基层干部的积极性,主动做好政策性农业保险相关工作,着重组织种养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龙头企业参保,积极引导其他农户自愿参保。

强化政策引导,对参保农户在项目资金扶持、技术指导和培训、灾后重建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安排。

各级发展改革、保监、财政、农业、林业、渔业、民政、农办、国税、气象、金融等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合力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

(三)共保体要进一步完善基层服务网点设置,推进农村保险服务站和基层代办员制度建设,优化服务,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理赔效率。

鼓励探索农业保险与农村信贷、林权制度改革有机结合的银保互动机制,有序引导金融资本投资农业。

宁波市参照本意见执行。

附件:浙江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欠发达和海岛地区名单
二○○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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