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树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复习笔记(行政合同)【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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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树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复习笔记

第十章行政合同

一、行政合同概述

1.行政合同的含义

行政合同,也叫行政契约,指行政主体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目标,与相对人之间经过协商一致所达成的协议。行政合同具体表现为如下特征:

(1)行政合同的行政特征

①行政合同的当事人必须有一方是行政主体,享有行政权力

行政合同是行政主体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目标而签订的,因此,当事人中必须有一方主体是行政主体。

②行政合同的目的是实施行政管理

行政主体签订行政合同的目的是实现行政管理职能,维护公共利益,而不是为了自身的经济利益。

③行政主体对于行政合同的履行享有行政优益权

行政主体对行政合同的履行享有民事合同主体不享有的行政优益权,具体体现为对合同履行的监督权、指挥权、单方变更权和解除权。

④行政合同双方当事人因为履行行政合同发生争议,受行政法调整,根据行政法的相关原则,通过行政救济方式解决。

(2)行政合同具有契约性

①行政合同是一种双方行为,以行政主体和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为前提

②行政合同订立后,只要合同条款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该合同即成为约束行政

主体和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依据,合同内容不得被擅自变更和解除。

2.行政合同的作用

(1)行政合同反映了相对人的意志,有利于激发相对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2)行政合同明确了行政主体机关和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使行政管理目标具体化,有利于行政管理目标的实现。

3.行政合同的种类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并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对合同的履行进行监督,对使用者没有按合同的约定开发利用土地,或者改变土地用途的,有权进行纠正、处罚,或者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2)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合同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合同是由人民政府指定的有关部门作为发包方,实行承包经营的企业作为承包方,双方协商一致而签订的国有企业承包经营合同。

(3)公用征收补偿合同

公用征收补偿合同是指行政主体为了社会公共利益,征用相对人的财产并给予补偿的行政合同。这类合同目前广泛运用于城市建设、交通铁路、水利设施等基础建设领域。

(4)国家科研合同

国家科研合同是行政机关与科研机构之间就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由国家提供资助,科研机构提供科研成果签订的协议。

(5)农村土地承包合同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是我国出现最早的行政合同,但目前仍无法律、法规对此作出明确规定,主要是由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调整。

(6)国家订购合同

国家订购合同是指行政机关基于国防和国民经济的需要,与相对人之间签订的订购有关物资和产品所达成的协议。

(7)公共工程承包合同

公共工程承包合同是行政机关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与建筑企业签订的建设某项公共设施达成的协议。

(8)计划生育合同

计划生育合同是指计划生育管理部门与育龄夫妇之间,就育龄夫妇按国家计划生育指标生育,国家为其提供一定优惠所达成的协议。

二、行政合同行为

1.行政合同的缔结

由行政合同的性质所决定,它的缔结方式与民事合同有所不同,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行政机关有优先要约的地位;二是赋予行政机关选择相对人的机会,这些都是为了选择最具有履行能力的相对人,保证行政管理目标更好地得以实现。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行政合同的缔结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招标

招标是指订立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称为招标人)通过一定方式,公布一定的标准和条件,向公众发出的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招标是缔结行政合同最常见的方式。招标的程序如下:

①招标。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形式。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

②投标。即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里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③开标、评标和中标。开标在招标文件所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所有的投标文件都要当众予以拆封、宣读开标后,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后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2)拍卖

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3)直接磋商

直接磋商是指行政机关在特定情形下直接与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磋商,签订合同。在行政合同中采用这种方式则要受法律、法规的限制。

2.行政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行政机关的权利义务

①行政机关的权利

a.选择相对方的权利。

b.对合同履行的监督权和指挥权。

c.单方变更和解除合同权。

d.制裁权。行政机关对不履行合同或不正确履行合同的相对人可进行制裁。

②行政机关的义务

a.依法履行合同的义务。

b.兑现为相对人履行合同提供的优惠。

c.特权行为的补偿义务。

d.损害赔偿:在合同的履行中因行政机关的过错给相对人的权利造成损害的,要予以赔偿。

e.支付报酬。行政机关应按合同的约定支付相对人报酬。

(2)相对人的权利义务

①相对人的权利

a.取得报酬权。

b.取得优惠权。

c.损害赔偿请求权。

d.损失补偿请求权。

e.不可预见的困难补偿权。

②相对人的义务

a.全面、适当履行合同的义务。

b.接受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和指挥的义务。

3.行政合同的履行

(1)实际履行原则

实际履行指严格按照行政合同约定的标的履行,不能任意用其他标的来代替。

(2)本人亲自履行原则

合同签订后,相对人必须自己亲自履行合同,非经行政机关同意,不能随意更换他人或委托他人履行。

(3)全面、适当履行原则

全面、适当履行原则指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全面适当履行合同,包括履行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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