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交通肇事逃逸案的侦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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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分析
“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 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事故以后,为了逃避法律 追究,不对被害人实施积极救助,反而逃跑 , 弃被害人于不顾的行为。刑法之所以将交通肇 事后逃逸作为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从重打击, 是因为行为人交通肇事后,本应尽一切努力救 助被害人,保护现场,向公安交警部门报案, 接受处理,而且行为人也能够履行这种义务, 但逃逸者却违背了该义务,使司法部门不能及 时处理事故,事故责任无人承担,也往往使受 害人延误治疗时机。因此,交通肇事后逃逸行 为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
第四节 交通肇事逃逸的调查
※交通肇事逃逸的现场勘查 1、确定现场性质:记清报案人姓名单 位,报案依据,现场勘查后确定案件性 质,是否属于交通事故。 2、肇事时间判断:
4、调查取证,确定肇事车和人:对于多
个嫌疑人,必须逐个审查,在获得足够确凿 证据,证实肇事者时才能认定其责任并依法 追究责任。对于证实没有作案的要解除嫌疑。 调查取证要做到客观,做到符合实际。
5、破案: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时就 可以破案了。破案后要及时填写《破案报告 表》,对重大案件要写破案总结。
※பைடு நூலகம்、交通肇事逃逸案侦查的任务
基本任务:通过侦查可以获取诉讼证据, 查明案件事实,防止肇事者逃避侦查。 打击和制止交通肇事犯罪活动,保证经 济建设顺利进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 安全。
获取诉讼证据主要包括发现证据、固定和提 取证据、检验证据。 固定和提取证据的方法有绘制现场图、照相、 制作笔录、提取物证等。 查明案件事实:查处案发时间地点后果,确 定肇事者,肇事者有无责任能力等。 防止肇事者逃避侦查:防止伪造证据、防止 串供、逃跑、嫁祸于人等。
第一节 概述
一、交通肇事逃逸及其危害
1、概念:交通肇事逃逸是指车辆(包括机动车 和非机动车)肇事后,驾驶员为了逃避罪责而 逃离现场的案件。 2、现状:随着交通事故的不断增加,交通事故 逃逸案也时有发生。特别是交通事故造成重大 人身伤亡后,驾车逃跑现象尤为突出。大城市 的郊区、干线公路和城乡道路上经常发生交通 肇事逃逸案件,而城市中心则较少。
侦破交通事故逃逸案的一般步骤
1、立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 报案、检举或自首材料后,经过审查决 定作为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进行侦查的活 动叫立案。经勘查属于交通事故的,填 写交通事故立案登记表。 2、制定侦查计划:内容包括案件的初 步判断,开展侦查活动的方向,需查明 的主要问题,所采取的措施,侦查力量 的细致分工,完成任务的期限和要求等。
3、交通肇事逃逸事故危害:
1)扩大了事故后果 延误了伤者的抢救时间,极易导致伤者死亡 或致残,扩大了事故后果。 2)案件性质发生了变化 可能由过失犯罪演变成间接故意杀人罪、间 接故意伤害罪等。 3)增加了侦破难度 侦破工作需要耗费大量人力物力。
二、交通肇事逃逸案的特点
地点:多发生在城乡公路和大中城市郊区, 城市中心区很少发生。 时间:大多发生在夜里。特别是晚10点至早 5点。 受害人:多数是行人和骑自行车人。 车型:多数是机动车,非机动车很少肇事逃逸。 证据:车辆碰撞痕迹较少,甚至没有。有明显 痕迹的车主较少逃逸。 原因:多属于违章驾驶,如酒后驾驶、无照驾 驶、公车私用等。
3、发现嫌疑车辆:嫌疑车辆指被怀疑是
肇事车的车辆。通常包括以下几种: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不完整的车号 证据,需要检查的相关车号的车; 2)与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提供的车型特征相仿 的车; 3)经勘查现场确定的车种、颜色、型号的车; 4)相邻地区公安机关在紧急堵截的时候,由 事故发生地驶来的车。
第二节 交通肇事逃逸案侦查的任务和原则
概念
交通肇事逃逸:交通事故人为了逃避法律责任, 故意驾车或弃车潜逃。 侦查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规定:侦查 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 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 措施。 侦查的含义: 执行部门:公安机关或检察院 工作内容: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措施; 活动性质:是一种诉讼活动。
二、交通肇事逃逸案侦查的原则
侦查人员在整个侦查活动中都必须严格遵守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公安、检察院、法 院分工负责,互相配合,相互制约,以事实 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每个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当事人有权获得辩护。 要依靠群众,实事求是,把握破案时机,依 法办案。
※第三节
二、交通肇事逃逸案的特点
内在条件:肇事车辆没有其他乘员或乘员较 少且关系很近。 外部条件:大都是车流少的道路或时间。 后果:一般都是后果严重,造成死亡或重伤 的案件。 逃逸者表现:一般都伪造第二轻微现场,掩 盖证据。
案例2 交通肇事逃逸认定
今年3月15日上午,张某骑摩托车带着李某顺 着南北路由南向北行驶,途中被害人王某站在 路东侧停放的汽车(其自己的车)左旁喝水,张 某骑摩托车从王某左侧经过时候,由于对面来 车,张为避开来车,将王某撞伤,李某也被摔 伤(后鉴定为重伤)。王某汽车内的同伴见此情 景后拨打了120。2分钟后张某的朋友赵某骑摩 托车路过此处,见发生事故,便问是否有人打 过 120,王的朋友说已经打过。后王的朋友便 到附近叫人抢救王某。张某和赵某见此情景, 就带着李某去医院看病,将王某扔在此处,后 王因颅脑损伤死亡。公安机关以肇事逃逸致现 场毁坏认定张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问张某的 行为是否为逃逸,为什么?
案例2—事故认定要点
(1)、行为人的交通肇事行为必须达到“致人 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程度,这是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前提和基础。 (2)、行为人在逃逸时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导 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这是行为人的主观认知 因素。 (3)、逃逸的目的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这是 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一个重要因素。 (4)、行为人的逃逸行为不应仅限于“逃离事 故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