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装置锁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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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管道公司关键生产装置锁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在维修检修作业及生产运行过程中,确保人员及设备安全,深化落实集团公司反违章令,提升公司生产管理及安全管理水平,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西部管道公司所辖新疆输油分公司、甘肃输油分公司、塔里木输油气分公司、乌鲁木齐输油气分公司、独山子输油气分公司、酒泉输油气分公司的所有输油气管道及站场。

第三条术语

(一)、锁定:采用一定措施,使用一定机械装置,在满足工艺要求的前提下,保持设备状态不变,防止因误动作和误操作造成损失与伤害。

锁定包含两方面的含义

1.在检修作业状态下,为了避免因误操作导致原油、成品油、天然气、电能、蒸汽等意外泄漏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与伤害,事先对可能产生危险的设备来源使用安全锁具进行锁定,以保护作业人员人身安全和设备设施安全。

2.在生产运行过程中,为保护工艺系统、设备安全,防止误操作、误动作,对站内停用的装置设备、下游未投运的系统的相关的阀门、电气开关实施锁定。

(二)、锁定包含两方面的内容:

上锁:用锁定的方式来防止人员随意操作隔离的动力源或设备,直到作业结束或者解锁,锁具移除。

挂牌:使用吊牌警告他人已经被隔离的动力源或设备不能随便操作。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

锁定管理实行公司、分公司、作业区(输油气站)维检修单位三级管理,三级管理部门具体职责如下:

第四条公司生产运行处(应急管理办公室)为公司锁定管理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为:

(一)、公司大型作业中,对分公司上报的锁定方案进行审查。

(二)、审批分公司上报的对于停用设备、下游未投运的系统实施锁定的申请。

(三)、对分公司执行锁定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公司锁定管理工作的持续改进。

第五条分公司为锁定管理的组织部门,其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分公司锁定管理工作的推广和监督。

(二)、负责向公司上报大型作业过程中锁定方案。

(三)、负责在分公司职责范围内,审查、批复基层作业区(输油气站)、维检修单位上报的锁定方案。

(四)、根据实际情况,向公司有关部门就停用设备、下游未投运的系统,提出锁定申请。

(五)、负责建立分公司的锁具档案。

第六条各分公司作业区(基层站队)维抢修单位为锁定管理的实施部门,负责锁具的日常管理,其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锁具的日常管理、维护工作。

(二)、负责锁定管理的具体实施。

(三)、负责向分公司上报实施锁定管理的情况。

(四)、根据实际情况,负责向分公司提出设备及系统的锁定申请。

(五)、负责建立本单位的锁具档案

第三章锁定与解锁程序及锁定方法

锁定程序分为正常维修检修作业过程中的锁定、长期停用设备与系统的锁定。

第七条锁定与解锁流程

见附件四《西部管道公司维修检修作业过程中锁定程序》

附件五《西部管道公司维修检修作业过程中解锁程序》

附件六《西部管道公司长期停用设备与系统的锁定程序》

附件七《西部管道公司长期停用设备与系统的解锁程序》

附录八《西部管道公司应急解锁程序》

第八条锁定流程说明

(一)、对于锁定流程,涉及到输油气工艺系统的,由输油气站发起流程;涉及电气系统的,由维检修单位发起(可根据实际管理现状进行调整)。

(二)、在维检修作业过程中,锁定点确定后,应在作业方案中明确锁定方案,并将锁定作业记录表作为方案附表。

(三)、需在线路阀室、清管站执行锁定管理时,锁具由负责管辖该线路阀室、清管站的人员带到现场,并由管辖站场的人员执行锁定。

(四)、高压电气设备锁定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低压电气设备的维护作业执行锁定管理。对于检修过程中的电气设备的锁定与解锁,由电气值班人员进行锁定与解锁,电气技术员、维修检修单位领导监护;对于长期不用的电气设备的锁定与解锁,由电气技术员、电气值班人员进行锁定与解锁,维修检修单位领导、值班干部监护。

(五)、对于大型维检修作业(同作业方案一同报公司审批),其锁定方案需经公司审核同意后实施,锁定内容作为作业方案规范性目录;对于一般或者小型的维修,锁定方案经分公司审核同意后即可实施。

(六)、值班干部、值班人员负责于当日将上锁结果情况计入当日值班记事。

(七)、对正在检修的系统、设备上下游带压阀门进行锁定,锁定位置可以与长期停用设备与系统的锁定位置一致,检修结束后解锁。

(八)、在应急情况下进行的解锁作业,可采用非正常、强制性措施。为实现快速解锁的目的,允许将锁具损坏。

第九条锁定方法

(一)、对于电动阀门的锁定,可采取下电和使用安全锁具对手轮锁定相结合的方式进

行。

(二)、对于手动阀门的锁定,可采取加锁、挂牌与加装盲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对于需长期锁定的手动阀门,宜采用阀停工装置进行锁定。

2、对于检维修过程中的手动阀门,宜采用链条锁进行锁定。

(三)、对于低压电气元件、电气开关的锁定,采用电停工装置进行锁定。

(四)、带自锁定功能的阀门,按照设备自身锁定方法进行锁定。

第十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应实施锁定管理

(一)、在正常运行情况下,属于下列情况之一,应实施锁定。

1、储油罐、泄压罐、燃料油罐排污阀、排水阀应实施锁定管理。

2、储油罐、泄压罐、燃料油罐在清罐大修理期间,其罐前手动阀应进行锁定。

3、越站系统手动阀门应进行锁定。

4、凡属泄压管道(含水击泄放系统、安全阀泄放管道等)上的手动阀门,应进行锁定管理。

5、对于阀门的气源控制部分,在正常情况下应予以锁定。

6、已封存的设备和阀门,应实施锁定。

7、收发球筒的盲板宜实施锁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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