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木种苗生产经营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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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关于林木种苗生产经营的有关规定
一、主要林木商品种子的生产许可证制度。

(一)国家对主要林木商品种子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具体实施办法是通过主要林木商品种子的生产许可证制度实现的。

主要林木由国家林业局和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种子法》确定并公布。

国家林业局于2001年以第3号国家林业局令公布了128个主要林木树种,山东省林业局于2004年公布了山东省第一批8种主要林木目录。

根据国家林业局发布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2002年第5号)的规定,乔木、灌木、木质藤本等木本植物及用于林业生产和国土绿化的草本植物的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商品种子的生产均实行林木种子生产许可制度。

主要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者在申请领取《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后,方可进行主要林木商品林木种子生产。

(二)《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审核发放的主体
《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实行两级审核发放制度:主要林木良种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他林木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三)申请《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需提交的材料
根据国家林业局《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林木种子生产者领取《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有生产者基本情况、生产品种、技术人员、设施设备情况等内容的《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2.生产用地使用证明和资金证明材料、采种林分证明及生产地点检疫证明;
3.林木种子检验、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4.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贮藏设施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5.申请领取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除提交以上材料外,还应当提供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或者国家林业局品种权转让公告、强制许可决定;
6.申请林木良种的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除提交1、2、3、4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国家级或省级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颁发的林木良种证书复印件。

(四)法律责任
《种子法》第60条规定,未取得《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或者不按照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进行生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林木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违法行为人的《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种子法》第70条的规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不具备条件的林木种子生产者核发《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制度
(一)国家对林木种子的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以确保在流通领域内的林木种子的质量。

《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制度是实施林木种子经营许可制度的具体法律制度,即林木种子经营者经营林木种子应当先取得《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凭《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或者变更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林木种子经营活动。

也就是说,取得《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是申请或者变更营业执照的前置条件。

(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审核发放主体
《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实行三级审核发放制度。

1.主要林木良种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由林木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2.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并且注册资本金达到2000万元人民币的林木种子公司和从事林木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国家林业局核发。

3.其他《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由林木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三)申请《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需提交的材料
根据国家林业局《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林木种子经营者申请领取《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需提交以下材料: 1.注有经营者基本情况、经营品种、技术人员、设施和设备
情况等内容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照片和资金证明材料。

其中经营场所包括办公场所和生产基地。

3.林木种子加工、包装、贮藏设施设备(经营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的,需有种子冷藏设施)和种子检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和照片;委托其他种苗质量检验机构代为检验的,应出具委托检验书原件和受委托的种苗质量检验机构资质证明。

4.林木种子检验、贮藏、保管等技术人员资质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5.申请领取林木良种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还应当提供国家级或者省级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颁发的林木良种证书复印件。

6.申请领取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还应当提供自有品种的证明或者选育目的品种情况介绍。

7.申请领取林木种子进出口业务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还应当提供进出口贸易证明、隔离试种的繁殖基地证明。

(四)法律责任
1.《种子法》第60条规定,未取得《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或者不按照《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规定的种类、有效区域进行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林木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违法行为人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2.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不具备条件的林木种子经营者核发
《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标签制度
《种子法》第三十五条规定:销售的种子应当附有标签。

标签应当标注种子类别、品种名称、产地、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种子生产及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进口审批文号等事项。

标签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

销售进口种子的,应当附有中文标签。

销售转基因植物品种种子的,必须有明显的文字标注,并应当提示使用时的安全控制措施。

(一)标签的含义
标签是指固定在林木种子包装物内外的特定图案及文字说明;对于不能包装的林木种子,标签是指林木种子经营者在销售林木种子时提供的标注特定图案及文字说明。

设立林木种子标签制度的目的是保证销售的林木种子的质量和妥善保管、使用林木种子,也是对林木种子经营进行管理的重要法律制度和措施。

(二)标签的种类和内容
标签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林木种子相符。

标签标注的内容与销售的林木种子不符的,则要承担假种子或者劣种子的法律责任。

国家林业局制定发布了《林木种子包装和标签管理办法》,对标签的种类和内容做出了详细规定。

林木种子标签的种类可分为两种:林木种子标签分绿色、白色;林木良种种子使用绿色标签,普通林木种子使用白色标签。

林木种子标签的主要内容包括:
1.林木种子的类别:分为林木良种种子和普通林木种子。

2.树种或者品种的名称:树种名称为植物分类学的种;品种名称应当符合《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属于授权品种或审(认)定通过的林木良种,应当使用批准的名称。

3.林木种子产地:产地是指林木种子的繁殖或者培育地,标注到县;进口林木种子的产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原产地的暂行规定》标注。

4.林木种子的质量指标:质量指标按净度、发芽率(或生活力、优良度)、含水量、质量等级等标注;苗木质量指标按苗龄、苗高、地径、主根长、根幅、质量等级等标注;林木种子生产者或经营者承诺的质量指标,应当与销售的林木种子实际质量相符。

5.林木种子的植物检疫证书编号。

6.林木种子的净含量(数量):林木种子的净含量(数量)以实际重量或苗木数量标注,以千克(kg)、克(g)、粒或株、根、条表示;包装中含有多件小包装时除标明总重量(数量)外,还应当标明第一小包装的重量(数量)。

7.林木种子的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的编号。

8.林木种子的生产日期:生产日期指林木种子采收或者苗木起苗的时间,生产日期的表示方法按年月日顺序排列,以阿拉伯数字标注,如2001年9月8日标注为2001-09-08。

9.林木种子的生产者、经营者名称和地址。

除此之外,销售进口林木种子的,必须附有中文标签,加注进口商名称、林木种子进
出口贸易许可证编号和进口林木种子审批文号;销售转基因林木种子的,要用明显文字标注“转基因”字样,附有提示安全使用控制措施的文字说明;经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审(认)定通过的林木良种,加注品种审(认)定编号;分装的林木种子加注分装单位和分装日期。

(三)林木种子标签的数量
销售的林木种子每一个包装应该至少匹配一个标签;标签的给予数量可以按照购买者和使用者的需要增加,以适应用种、造林档案管理的需要和发现问题时的责任追究。

(四)林木种子标签的规格、样式和材质
根据《林木种子包装和标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林木种子标签的规格、样式、材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五)法律责任
《种子法》第62条规定: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伪造、涂改标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档案制度
《种子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商品种子生产者应当建立种子生产档案,载明生产地点、生产地块环境、前茬作物、亲本种子来源和质量、技术负责人、田间检验记录、产地气象记录、种子流向等内容。

第三十六条规定:种子经营者应当建立种子经营档案,载明种子来源、加工、贮藏、运输和质量检测各环节的简要说明及责任人、销售去向等内容。

一年生农作物种子的经营档案应当保存至种子销售后二年,多年生农作物和林木种子经营档案的保存期限由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一)建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是商品林木种子生产者和林木种子经营者的法定义务
林木种子生产档案是林木种子生产全过程的客观记录,是保证林木种子质量的基本参考依据,也是解决林木种子质量纠纷的重要证据。

建立林木种子生产档案既是商品林木种子生产者的基本权利,更是法定义务。

不依法建立林木种子生产档案的商品林木种子生产者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林木种子经营档案是林木种子经营者从事林木种子经营活动的原始记录和相关文件资料。

设立林木种子经营档案法律制度的目的在于从林木种子经营的各个环节把握整个经营过程,以保证经营的林木种子的质量,并便于出现问题时进行责任追踪,也是对林木种子经营进行管理的重要法律措施。

(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记载的内容
《种子法》对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记载的内容作了原则规定,国家林业局发布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管理办法》对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记载的内容作了进一步细化。

根据有关规定,林木种子生产档案需记载以下内容:
1.林木种子生产情况,包括生产的树种(品种)名称、地点、立地条件、周围环境,育苗作用林木种子的产地及种源;
2.产地气象记录;
3.林木种子质量;
4.林木种子采集、调制记录,包括采集地点、脱粒、干燥、净种、精选、分级、包装等调制情况,各环节技术负责人;
5.育苗和苗木出圃情况,包括各种苗木的生长发育情况及各阶段采取的技术措施,起苗、分级、假植等;
6.林木种子检验记录,包括检验时间、检验内容、检验结果、检验证书编号及责任人;
7.林木种子流向,包括贮藏保管及调出的时间、数量、单价、种子批号、苗批号、购种协议、购种单位地址及联系方式;
8.生产林木良种的,应当附有林木良种证书复印件;
9.生产转基因林木种子的,应当注明基因名称及其来源、转基因的方法;
10.生产植物新品种林木种子的,应当附有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或者国家林业局品种权转让公告、强制许可决定。

林木种子经营档案需记载以下内容:
1.林木种子来源:树种(品种)、产地、调入时间、调入价格、数量;经营的林木种子属从外地调入的林木种子的,还需保存购销合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编号、标签、质量检验证书和检疫
证书原件。

2.林木种子加工情况:包括精选时间、技术措施及责任人。

3.种子贮藏情况:种子入库、出库时间和数量。

4.林木种子包装、运输情况:包括林木种子包装材料、调运的起始时间、运输工具、运输环境(即运输过程中的储藏条件)等。

5.林木种子质量检验情况:包括入库、出库时间和贮藏期间种子质量检验情况,主要有检验时间、检验内容、检验结果、检验证书编号及责任人。

6.林木种子销售情况:树种(品种)、时间、数量、质量(种子的净度、含水量、发芽率、苗木的苗高、地径等)、单价、种子批号或苗批号、销售去向(即购买人)、销售合同原件;经营林木良种的,还要保存林木良种证书复印件。

(三)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保存期限
国家林业局发布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管理办法》对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保存期限作出了相应规定,即林木种子种植材料(苗木)生产、经营档案的保存期限为5年以上,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的生产、经营档案保存期限为长期。

(四)法律责任
《种子法》第62条规定,未按规定制作、保存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五、种子广告制度
《种子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种子广告的内容应当符合本法和有关广告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主要性状描述应当与审定公告一致。

(一)林木种子广告
林木种子广告是指林木种子经营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林木种子的商业广告。

根据《广告法》和《种子法》的有关规定,林木种子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购买者。

(二)林木种子广告的内容
为了加强对林木种子广告的管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03年发布了《关于加强林木种子广告管理的通知》,对林木种子广告的内容作了以下规定:1.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发布林木种子广告在林木种子生长量、产量、品质、抗逆性、特殊使用价值、经济价值、适宜种植范围等方面应当真实,不得含有分析、预测内容,以及涉及效益的承诺。

2.普通林木种子不得作为良种进行宣传,广告中不得出现优良、优质、优越、速生、高产、高抗病虫、抗虫、抗逆性等表述;不得含有在特殊使用价值、经济价值、生长量、产量、适应性、抗性等方面优于其他品种的内容。

3.普通林木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广告应当标明树种的适宜种植区域或者适生范围。

4.林木良种广告的内容应当与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良种审(认)定公告相一致,不得夸大;林木良种广告中使用的名称,必须使用国家或省级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确定的法定名称,需要使用其他商品名称的,必须同时注明法定名称;林木良种广告必须注明良种编号、良种审(认)定时间、学名、品种特性、栽培技术要点、适宜种植范围等内容。

(三)发布主要林木品种广告的特别规定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林木种子广告管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主要林木品种在发布广告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审(认)定,未经审(认)定通过的,不得发布广告。

(四)发布林木种子广告应当遵守的有关规定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林木种子广告管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者发布林木种子广告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者必须具有或者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包括:营业执照以及林木种子生产或经营许可证。

2.发布林木良种广告应当具有或提供林木良种公告或证书。

3.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者还应当提供能够证明广告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材料。

4.广告中涉及的专业技术部分证明,由省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提供。

5.承办林木种子广告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必须查验相关广告证明,核实广告内容。

(五)法律责任
违反规定发布林木种子广告,视情节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照《广告法》规定予以处罚。


夕,只因有你,
总有一些人牵肠挂肚难以忘记,
总有一些日子温暖甜蜜最为珍惜
从春夏到秋冬,从陌生到熟悉,
虽不能时时联系,却总在特别的日子想起你,七夕快乐,我的朋友。

七夕,只因有你,
因为有你,再苦生活也不觉得累,
再大的险阻也无所畏,
再大的波折也不担忧,
愿岁月抚平生活的忧伤,愿爱的花瓣轻舞飞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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