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欺诈的风险及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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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欺诈的风险及防范
【摘要】信用证,作为一种相对较为有保障的以银行信用为基础的贸易结算工具,在国际贸易中广泛采用,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然而,信用证方式下的各方当事人仍面临各种潜在风险。
本文首先阐述了各方当事人(出口商,进口商,银行)所面临的风险的类别,然后分析了信用证欺诈所造成的危害及引发欺诈的原因,最后提出了如何防范信用证风险的措施。
【关键词】信用证信用证欺诈风险措施
一、引言
19世纪后期,信用证是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扩大而发展开来的。
它是由一家银行(开证行)根据客户(申请人),通常是进口商要求和指示或以自身名义,在合乎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凭规定单据自己或授权另一家银行向第三人(受益人),通常是出口商或其指定人付款或承兑支付受益人出具的汇票。
由于货款的支付以取得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整套货运单据为条件,一定程度上避免了预付货款的风险。
因此信用证支付方式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进、出口双方在付款和交货问题上的矛盾,它已成为国际贸易中的一种主要付款方式。
二、信用证方式下的风险
虽然信用证是一种较完善的结算方式,但它也并非是万无一失的,各方当事人的风险依然存在。
以下分别说明信用证方式下各方当事人的各种潜在风险:
(一)出口商面临的风险
1.开证风险
开证风险主要是指信用证的开证行破产或丧失偿付能力而对信用证收益人构成的风险。
出口商能否从开证行处顺利取得货款基于开证行良好的信用和足够的偿付能力。
但事实上,并非所有的银行都那么可靠稳健,即使是一些久负盛名的大银行有时也不例外。
所以出口商不能忽视开证行的风险。
2.假冒信用证风险
假冒信用证是指国外不法商人自行或与开证行勾结伪造和发出假信用证,其目的就是为了骗取货物或骗取钱财而不付对价。
这样的信用证一般具有某些特点:①无密押电开信用证,或使用第三家银行密押,而第三家银行的确认为电文没有加押;②开证行名称,地点不明;③电开信用证的签字无从核对,或即使随证附印签式样,但该式样也是假冒的;
④信用证金额较大,有效期短等问题。
如2009年广西某中行曾收到一份署名印尼国民商
业银行万隆分行电开的信用证,金额约80万美元,来证使用开证行与渣打银行上海分行的密押。
后来,该中行去电上海分行核实,得到复电:“本行不为第三家非集团成员银行核对,且不负任何责任。
”该中行只好转查开证行总行,但被告知:“开证行从未开出此证,且申请人未在当地注册,无业务往来记录。
”显然,这是一份盗用他行密押并伪冒印尼国民商业银行的假冒信用证。
如果没有经过多方核实,此次交易肯定造成巨大损失。
因此,审证过程要认真谨慎以辨别真伪。
3.各类信用证本身存在风险
(1)软条款信用证
所谓软条款是指开证申请人在申请开立信用证时,要求开证行在信用证中设置一些限制性或隐蔽性的条款,以便在信用证运作中使受益人处于完全被动或不利的境地,而开证申请人或开证行则可以控制整笔交易,随时解除信用证项下的付款责任。
换言之,信用证的软条款属于隐藏的炸弹,是否引发导火线的决定权掌握在开证申请人的手中。
因此带有此种条款的信用证,实质上是变相的可撤销信用证。
所以软条款信用证的根本特征,在于它给予了开证申请人或开证银行单方面撤销付款责任的主动权。
例如信用证上附有这样的条款“本证尚未生效,除非装载船名已被申请人认可,并由开证行以修改件的形式通知受益人”。
如此一来,开证申请人自始至终都操控着整笔交易,而受益人则完完全全地处在被动地位。
(2)可转让信用证
根据UCP600的规定,当银行同意办理信用证转让业务时,第二受益人就享有了向银行请求付款的权利,第二受益人应能得到银行在该信用证项下的付款保证。
可转让信用证的使用增加了欺诈的可能性,中间商出于自身利益一般也不会将货源透露给买方,而是要求买方开立可转让信用证,以作为取得货源的信用工具,这就给恶意或虚假卖方从事欺诈活动提供了便利。
(二)进口商面临的风险
1.出口商无力履约带来的风险
在国际贸易中,出口商常常会在与进口商订立合同,确立出口日期的情况下,因为某些原因导致不能如期交运货物。
进口商开出信用证,如遇出口商无履约能力的情况下,无法收到货物,这会导致进口商蒙受开证费用的损失以及进口商市场机会的损失等。
2.出口商伪造单据的风险
伪造单据的信用证欺诈,是指信用证受益人在货物根本不存在或货物不能达到合同要求的情况下,以伪造的和信用证的要求相符的单据使银行因表面上单证相符而无条件付款,从而达到诈取信用证项下款项的目的。
由于银行本身没有核查单据真伪的义务,只核准单证表面是否相符,所以一旦出现这
样类型的欺诈,很容易让诈骗者得逞。
但是即便是这样,如果开证方能够提高风险意识,在与出口商签订协议时仔细考察对方的资信的话,就能够避免遭到损失的。
2007年3月,A公司与B公司签订某购销合同,由A公司向B公司采购7500吨热轧卷板,总价值225万美元。
合同约定起运港为黑海港,目的港为中国福州马尾港。
合同签订后,A公司于7月开出信用证,并规定货物装运时间不得迟于7月15日。
B公司在信用证的有效期内提交了全套单据,并得到议付行的承兑汇票。
之后,A公司于7月底向开证行付款索单。
然而A公司在取得单据后发现提单上所载明的资料有疑点,通过多方查询才发现此提单为伪造,而货物根本不存在。
之后,A公司及时报案,通过法律途径避免了损失的发生。
由此可见,认真审核单据,辨别真伪尤为重要。
3.出口商倒签提单引致的风险
倒签提单,指货物装船后签发的,其签发日期比货物实际装运日早的提单,以符合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方便结汇。
在这种情况下,一般出口商和承运人有较好的关系,双方共同进行密谋协商。
这类倒签提单的行为容易引起重大的贸易纠纷。
2008年7月,中国丰和贸易公司与美国威克特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了一项出口货物的合同。
合同中,双方约定货物的装船日期为2008年11月,以信用证方式结算货款。
合同签订后,中国丰和贸易公司委托我国宏盛海上运输公司运送货物到目的港美国纽约。
但是,由于丰和贸易公司没有能够很好地组织货源,直到2009年2月才将货物全部备妥,于2009年2月15日装船。
中国丰和贸易公司为了能够如期结汇取得货款,要求宏盛海上运输公司按2008年11月的日期签发提单,并凭借提单和其他单据向银行办理了议付手续,收清了全部货款。
而进口公司收到货物的时间,却比合同约定整整迟到了三个月,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倒签提单给进口商带来的最大风险就是延迟货物到港的时间,而对于某些容易跌价或应节的货物来说,延迟到货就意味着进口商的损失。
在许多情况中,由于倒签提单的天数不长,很难发觉。
然而,一旦货物在此期间发生问题时(包括灭失、损坏等),很可能造成包括进口商、承运人、出口商多方在内的纠纷案件。
虽然这种倒签提单的行为不属于恶意欺诈,但是依然会造成很多潜在的风险。
(三)银行面临的风险
开证行开出信用证以后,如果进口商破产,开证行对出口商仍然负有兑付的责任,如果进口商拒绝赎回单据,开证行就要承担无法向进口商追回货款的风险。
同时,开证行对进口商进行融资时也承担着一定的风险。
例如,开证行根据进口商的书面申请和资信状况,给予其免收全部或者部分的保证金对外开立信用证的额度,这是开证授信额度。
而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就负有第一付款人的责任,这样的情况,开证行将承担巨大的责任风险,它只有收取100%的开证保证金,才可基本上避免资金风险。
但是现实生活中,从事进出口业
务的企业大多会在开证前向银行申请部分或者全部免交开证保险金。
出口商当地银行如果接受了无追索权的汇票,并对出口商进行议付后,一旦遇到开证行拒付货款,就无法向出口商追回货款,要承担很大风险。
2008年,香港某银行根据其客户某有限公司的指示开立一张金额为20000美元的信用证。
货物是从日本海运到香港的一批手表,允许分运。
由于日本到香港的航程很短,在第一批货物的单据到开证行之前,申请人要求开证行出具提取这第一批货物的提货担保,并附上相应的金额为10000美元的赔款保证,申请人在开证行有30000美元的信用额度,所以该行经办合签了一张给船公司的提货担保,允许申请人提货。
一星期后,第一批货物的单据尚未收到,申请人又要求出具提取价值为10000美元的第二批货物的提货担保。
由于近洋贸易中,邮寄单据往往需要一星期以后才能到达开证行,再则申请人的信用额度也未突破,因此开证行开出了第二个提货担保。
几天后,开证行获悉它的客户某有限公司倒闭了,它的董事们都不知去向。
之后开证行收到了第二批单据,但金额是20000美金,且然信用证下只能有这一批货物,根本没有第二批。
一个月以后,凭开证行担保而提走第二批货物的船公司,声称开证行侵占了价值为20000美元的宝石手表的第二批货物。
原来该客户少报了第一批货物的金额,再冒领了不是它的第二批货物。
因此,该银行遭受了很大的损失。
在国际贸易中银行出具提货担保给客户提货是常有的事,尤其是在近洋贸易中更为常见,因为货物常常先于提单抵达目的地。
银行通常要保证对船公司赔偿因没有提单而提货所产生的一切损失及费用。
在客户信用不好时就可能发生冒领货物的情况,那么提供担保的银行可能遭受很大的损失。
三、国际贸易信用证欺诈的危害及其原因
(一)国际贸易信用证欺诈的危害
由于信用证业务自身的一些特性存在一些风险防范和监管难度。
世界信用证诈骗案屡屡发生,发展中国家更是成为信用诈骗的多发地区。
案件触目惊心,危害甚大。
中国是贸易大国,但由于法律及外贸体制还不够健全,且缺乏外经贸法律及实务人才,因此成为信用证欺诈的受害大国。
据国家外经贸部统计,中国每年因信用证欺诈给企业和银行造成达数十亿美元的损失,每年因信用证欺诈被骗货款实在难以计量。
信用证欺诈案使众多企业蒙受重大经济损失。
2007年我国相关部门与外国客户签订进口钢材合同,并租用英国某航运公司的“和平快车”号轮船承运,船东签发提单进行诈骗,给我国造成1400万美元的损失。
2009年李志文化名高桥秀雄在海外黑势力操纵下,诈骗我国国内多家单位信用证开证费、手续费2300万元,致使近百个生产厂家蒙受直接经济
损失6000万元。
而同年又发生中国衡水贸易公司l00亿美元备用信用证诈骗案,该案虽经多方努力,未造成对外支付,但为此已耗费了大量人力、物力。
信用证诈骗不仅给受害公司带来巨大损失,也必然使受牵连的银行造成一定的影响,即其信誉将被大打折扣。
信誉是银行赖以生存的基本资产,对一家经营外贸业务的银行来说,信誉是至关重要的。
一旦在金融诈骗案中受到牵连,不管该银行本身是否遭到经济损失,其信誉必然会受到不利影响,将使外界对该银行的内部管理产生质疑,从而对其失去信心。
如果是西方国家大银行,其上市股票价格往往下跌,银行的整体经营受到沉重打击。
另外还会连锁引起同际金融界对其信用证不信任,如不议付、不保兑或要求第三家银行为其保兑等不良反应。
(二)信用证欺诈的原因
(1)信用证自身的理论缺陷——“纯单据性”的原因
信用证自身存在的理论缺陷是风险形成的根源所在。
信用证结算方式是纯单据业务,它针对的是单证文件而非货物。
UCP600第四条中规定:“在信用证的业务中,各有关方面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及其他行为。
”但单据文件极易伪造。
单据文件在伪造情况下,银行具备航运专业知识的人又少,单证一致后即付款,很容易成为诈骗对象。
(2)国际惯例中没有规定银行除审查单证一致以外的其他义务
国际惯例中,银行没有审查假单证的义务。
UCP600第三十四条中规定:“银行对任何单据的形式、充分性、准确性、内容真实性、虚假性或法律效力,或对单据中规定或添加的一般或特殊条件,概不负责;银行对任何单据所代表的货物、服务或其他履约行为的描述、数量、重量、品质、状况、包装、交付、价值或其存在与否,或对发货人、承运人、货运代理人、收货人、货物的保险人或其他任何人的诚信与否,作为或不作为、清偿能力、履约或资信状况,也概不负责。
”这样一来,一定程度上给信用证诈骗分子们提供了便于弄虚作假的空间。
(3)各国法律和惯例及单证格式不一致
由于各国目前对信用证纠纷、信用证欺诈尚未形成统一的认识和处理办法,而且由于信用证纠纷涉及的管辖权、法律适用等问题目前尚缺乏国际性合作,国际商会的UCP600对信用证欺诈也未做出明确规定,这样就使信用证欺诈的骗子们可以较容易地规避欺诈受害国的法律制裁。
(4)当事人不熟悉国际惯例
信用证业务包含众多环节,需要当事人了解相关国际惯例、法律和复杂的专业知识。
由于信用证欺诈是由一些具有高智能和精通信用证贸易运作及相关法律知识的人操纵实施的,如果当事人对某些国际惯例不熟悉、业务素质低下就会给欺诈者提供可乘之机。
四、信用证结算风险的防范措施
信用证结算方式存在许多风险,如果我们能以预防为主,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加以防范,可以有效防止信用证欺诈,避免或减少损失,保证贸易的有序顺利进行。
(一)提高业务人员素质
外贸业务人员既要有高度的责任感,又要有熟练的业务技能。
因此,外贸企业应加强对外贸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使他们具有强烈的责任感,能够在业务活动中,时时考虑企业的利益,提高警惕。
同时外贸人员应加强学习,熟悉国际贸易惯例,掌握信用证有关知识,从实践中不断积累经验,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
争取做到从一开始签订合同或接到信用证时就能发现信用证软条款,以防在履约过程中陷人被动局面,真正实现信用证的“开证行保证付款”的特点,从而达到安全收汇的目的。
随着竞争的日趋激烈,瞬息万变的市场对业务人员提出更多更高的要求,贸易做法也越来越灵活多变,业务上如果不熟,碰到问题看表面而不看实质,对风险缺少充分的估计,盲目乐观,很容易造成巨大损失。
因此,外贸业务人员要从根本上转变观念,打破对“不可撤销”几个字样的迷信。
不要看到标有“不可撤销”的字样就感觉有安全感,想当然地认为银行对信用证做出了担保就万无一失,放松警惕,而要仔细审查其条款。
(二)重视资信调查
知己知彼,方能百战不殆。
无论对进口商还是出口商资信的调查都是至关重要的,很多诈骗案都是由于对对方不够了解而发生的,比如中盛粮油事件中,宁波杉科、浙江协凯、浙江中光、天津中盛粮油等企业的实际控制人都是王伟,而代理商并不了解,如果多花费时间、经历,多利用一些渠道去进行调查,就不会有这么大的损失。
对于外贸公司来说,应该建立客户业务档案,定期分析其资信状况,如是新客户,应通过调查机构、网络、商会、银行或其他渠道多方面调查,确定其基本状况后再决定是否与其进行交易。
此外,采用信用证支付时,对开证行所在国的政治经济状况开证行本身的资信等进行调查也是非常必要的。
唯有如此,才可以最大限度地去规避风险。
除此之外,在国际信用证业务中,最好能够采用统一、标准格式的信用证,这样可以有效避免产生各种防不胜防的软条款。
另外,信用证条款还应平衡买卖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现行的UCP600号规定的信用证,对于卖方的权益保护比较充分,而对于买方的保护则不够,主要是买方在开出信用证后,在支付货款之前,无法了解货物的实际情况。
有时即使是很快发现卖方欺诈,但也无力回天。
这种权利与义务的倾斜使得买方试图寻求有利于保护自己交易安全的措施,从而为信用证软条款的产生提供了动因。
我们相信,通过信用证条款平衡买卖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可以减少作为申请人的买方再以软条款来维护自己权益的现象。
(三)坚持灵活的结算原则
灵活变通,多元支付。
信用证结算具有本身难以避免的缺陷,贸易商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灵活选择其他方式防范结算风险。
据国际世贸组织统计,20世纪末美国银行破产倒闭频率创下14年之最,信用证同样可能带来高坏账率,面对此状况,可以采用其他支付方式与信用证支付结合或者直接采用非信用证方式进行支付,比如赊销(OA)、付款交单(D/P)、承兑交单(D/A)等等,这对于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有着很大的作用。
与此同时,贸易商还可以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信用证保险等,一旦遭遇开证行或买方的商业风险,贸易商就能从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得到及时的补偿,确保经营安全。
(四)开证行严控授信额度
作为开证行,为了避免出现自身为交易垫付款项而无法得到偿付的情况出现,应该在申请人要求开证时,对申请人的资信进行调查。
如主要考察申请人的实力、作风、信誉以及当期的经营状况等情况。
对资信不佳者应收取一定比例、甚至100%的开证保证金,或者不开立信用证;协助进口商做好出口方的资信及交易情况的调查,发现有欺诈行为的,应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保护自身及进口商的正当权益。
对于资信较好的贸易商,可以给予一定的保险金额度减免,但是一定要严控授信额度,严格审核,对不合理的要求敢于说“不”,银行应保持独立于开证申请人的心态和地位,不能盲从于开证申请人的不合理要求,以此促进贸易的良性循环。
五、结语
信用证涉及的关系人很多,需要各方当事人的配合和协作。
其业务流程随信用证的类型的不同,具体做法也不同,大体要经过申请、开证、通知、议付、赎单等多个环节。
为避免风险,必须认真研究和熟练掌握信用证结算方式,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风险,以适应不断扩大的国际贸易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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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risk and guard of L/C cheating behavier
International Economics and Trade 06 (2) YuanZhiqing 06313202
【abstract】As a kind of trading settlement implement, L/C, which is basically guaranteed by the bank credit, is wildly used and plays a important role in the international trade. While the people concerned under the way of L/C still face any kinds of potential dangers. This paper first sets forth types of dangers the people concerned may encounter, and then reveals harms and the reasons caused by L/C cheat, finally points out how to guard against the cheat of L/C.
【key words】L/C L/C cheat risk measur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