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税法基本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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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税法基本原理

第1节税法概述

1税法的概念与特点(P1)[熟悉]:

税法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制定的有关调整税收分配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例题】从广义的立法层次上划分,税法包括()。

A.全国人大制定的税收法律

B.国务院制定的税收法规

C.省级政府制定的地方性税收法规

D.中央政府部门制定的税收规章

E.市级政府制定的税收规章

【答案】ABD

【解析】从广义的立法层次上划分,税法包括全国人大制定的税收法律、国务院制定的税收法规或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税收法规,有关政府部门制定的税收规章。

2.税法的特点(P2)[熟悉]:

1.从立法过程看--税法属于制定法,而不属于习惯法

即税法是由国家制定的,而不是由习惯作法或司法判例而认可的。

2.从法律性质看--税法属于义务性法规,而不属于授权性法规

即税法直接规定人们的某种义务,具有强制性。

重点关注:纳税人权利和义务的表述。

如何理解税法是义务性法规?

(1)税法以规定纳税人的义务为构建核心;

(2)税法中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不对等,纳税人的义务大于权利;

(3)纳税人的权利建立在纳税义务之上,即权利具有从属性,或者说权利是为履行纳税义务服务的;

(4)纳税人的权利主要是程序性方面的权利。即如何履行纳税义务的权利。相反,实体性权利很少。

3.从内容看--税法属于综合法,而不属于单一法

即税法是由实体法、程序法、争讼法等构成的综合法律体系。

我国税法结构:宪法加税收单行法律、法规。

【例题】下列有关税法特点的说法,错误的是()。

A.税法属于制定法而非习惯法

B.从法律性质上看,税法属于授权性法规

C.税法是由国家制定而不是认可的

D.税法具有综合性

【答案】B

【解析】从法律性质上看,税法属于义务性法规,而不是授权性法规。

3.税法原则(P3)[熟悉]:

(一)基本原则(4个)--掌握含义、特点、适用情形

1.税收法律主义(也称税收法定主义、法定性原则)

(1)含义:是指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税法的各类构成要素都必须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确的规定,超越法律规定的课税是违法和无效的。

(2)功能:保持税法的稳定性与可预测性

(3)具体原则:课税要素法定、课税要素明确、依法稽征。

【例题】税收法律主义也称税收法定主义。下列有关税收法律主义原则的表述中,错误的是()。

A.税收法律主义的功能侧重于保持税法的稳定性

B.课税要素明确原则更多地是从立法技术角度保证税收分配关系的确定性

C.课税要素必须由法律直接规定

D.依法稽征原则的含义包括税务机关有选择税种开征和停征的权力

【答案】D

【解析】依法稽征原则,即税务行政机关必须严格依据法律的规定稽核征收,而无权变动法定课税要素和法定征收程序。除此之外,纳税人同税务机关一样都没有选择开征、停征、减税、免税、退补税收及延期纳税的权力(利),即使征纳双方达成一致也是违法的。

2.税收公平主义

(1)含义:税收负担必须根据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分配,负担能力相等,税负相同;负担能力不等,税负不同。

(2)法律上的税收公平与经济上的税收公平

经济上的税法公平往往是作为一种经济理论提出来的,可以作为制定税法的参考,但是对政府与纳税人尚不具备强制性的约束力。

3.税收合作信赖主义

(1)含义:征纳双方关系从主流上看是相互信赖,相互合作的,而不是对抗的。

(2)这一原则与税收法律主义存在一定冲突,许多国家税法在应用这一原则时都作了一定限制。

4.实质课税原则

(1)含义:依纳税人真实负担能力决定其税负,不能仅考核其表面是否符合课税要件。

(2)意义:防止纳税人避税与偷税,增强税法适用的公正性(注意选择)。

纳税人借转让定价而减少计税所得,税务机关有权重新估定计税价格,而不是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价格。

【例题】如果纳税人通过转让定价或其他方法减少计税依据,税务机关有权重新核定计税依据,以防止

纳税人避税与偷税,这样处理体现了税法基本原则中的()。

A.税收法律主义原则

B.税收公平主义原则

C.税收合作信赖主义原则

D.实质课税原则

【答案】D

【例题】关于税法的基本原则,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A.税收法定主义的功能偏重于保持税法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

B.经济上的税收公平不具备强制约束力,仅作为制定税法的参考

C.实质课税原则的意义在于防止纳税人的偷税和避税

D.税收公平主义赋予纳税人既可以要求实体利益上税收公平,也可以要求程序上税收公平的权力

E.税务机关有权重新核定计税依据,体现的是税收公平主义原则

【答案】ABCD

【解析】税务机关有权重新核定计税依据,并据以计算应纳税额,体现的是实质课税原则。

两类原则具体原则

税法的基本原则(四个) 1.税收法律主义

2.税收公平主义

3.税收合作信赖主义

4.实质课税原则

税法的适用原则(六个) 1.法律优位原则

2.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3.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4.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5.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

6.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4.税法的适用原则[熟悉]:

6个适用原则含义解析

1.法律优位原则税收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的效力,

税收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税收行政规章

效力,效力高的税法高于效力低的税法。

关系:法律>法规>规章作用主要体现在处理不同等级税法的关系上。税收行政法规的效力优于税收行政规章的效力。效力低的税法与效力高的税法发生冲突,效力低的税法即是无效的

2.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新法实施后,之前人们的行为不适用新

法,而只沿用旧法一般规定:一部新法实施后,对新法实施之前人们的行为不得适用新法,只能沿用旧法(主要是实体法)。

税务规章一般不具有溯及力。

特别例外-----“有力溯及”原则(对纳税人有利时可溯及)

3.新法优于旧法原则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

法效力优于旧法两种情形例外:

第一,新法是普通法,旧法属于特殊法时

第二,新旧法属于实体法时

4.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对同一事项两部法律分别订有一般和特

别规定时,特别规定的效力高于一般规

定的效力

居于特别法地位级别较低的税法,其效力可

以高于作为普通法的级别较高的税法

5.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实体法不具备溯及力,而程序法在特定

条件下具备一定溯及力

实体性权利义务以其发生的时间为准,而程

序性问题(如税款征收方法、税务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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