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法院犯罪记录封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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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法院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档案封存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人民法院档案工作规定》以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档案工作管理的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除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诉讼档案应当予以封存。

被告人犯数罪,决定执行的刑罚高于五年的,不适用本办法。

被告人在满十八周岁前后分别实施犯罪行为,满十八周岁前的行为需要与十八周岁后的行为在同一案件中一并处理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包括涉及未成年刑事被告人或罪犯的一审、二审、审判监督案件,以及减刑、假释等执行案件。

第四条共同犯罪案件中,涉及本办法规定的未成年被

告人的,对全案卷宗予以封存。

第五条下列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参照本办法执行: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不予刑事处罚的案件;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案件;

(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的案件。

第六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诉讼卷宗予以封存的方式为:

(一)不提供实体卷宗以及电子卷宗的查阅、摘抄、复制;

(二)不提供以未成年人姓名为对象的检索服务。

第七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档案封存,按照相互配合、各负其责的原则,由立卷部门和档案部门共同实施。

第八条负责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立卷部门,应当确认卷宗是否封存,并就该卷宗的查询申请进行审批。

案卷归档时由承办法官制作《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通知书》,报庭长审批,盖立卷部门印章,入卷保存。档案部门在卷宗封面上加盖“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印章。

第九条档案部门在接到《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通知书》和案卷材料后,应当按规定对该卷宗进行封存、保管。

封存的诉讼档案应制作成电子档案,单独存储保管,不得将其链接至法院档案信息系统或其他网络进行应用。

第十条诉讼卷宗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利用,但司法机关为办理案件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

前款所称“国家规定”,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

第十一条司法机关和有关单位进行查询,应向档案管理部门出具以下材料:

(一)所依据的国家规定;

(二)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查询申请书,载明查询的案件名称、被查询人姓名、需要查询的材料以及查询理由和使用范围等情况,并由查询单位盖章;

(三)查询单位介绍信和查询人的身份证明等材料。

第十二条档案部门负责受理未成年人封存档案的查询申请。在进行形式审查后,于三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移交至该档案的立卷部门审查。

立卷部门于三个工作日内审查并制作《审查决定书》,随申请材料一并移交档案部门,档案部门即可据此安排是否查询。

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查询前,档案部门应当告知查询人依法负有保密义务。查询人应当签订保密承诺书。

第十四条若无特殊情况,只提供电子卷宗,不提供实体卷宗。查询方式包括查阅、摘抄、复制。

第十五条被封存档案的被告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持有效证明文件,可以查询该被告人的被封存档案。

被告人至查询时仍属未成年人的,其法定代理人持有效证明文件,可以查询该被告人的被封存档案。

第十六条本院借阅或者上级法院调卷的,经承办部门主管院长审批,依照档案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本规定下发之前审结并归档的案卷符合本规定的,按本规定办理封存手续。

第十八条下列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档案应当予以解除封存:

(一)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如果发现漏罪,且漏罪与封存记录之罪数罪并罚后被决定执行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二)案件卷宗封存后,未成年被告人经审判监督程序改判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三)宣告无罪的案件,经被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书面申请不予封存的。

第十九条解除封存的,由立卷部门制作《解除未成年

人犯罪记录封存通知书》,档案部门在案卷封面加盖“解除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印章。解除封存程序参照封存程序执行。

第二十条违反本规定,擅自披露封存的未成年人诉讼档案内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相关法律和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档案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通知书

2、解除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通知书

3、审查决定书

4、保密承诺书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通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档案封存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确定年字第号诉讼卷宗属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档案封存范围,予以封存。

庭(加盖公章)

年月日

解除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通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档案封存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确定年字第号诉讼卷宗属解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档案封存范围,予以解除封存。

庭(加盖公章)

年月日

保密承诺书

基于法定事由,我(我们)受委派,查询贵院年字第号诉讼卷宗。为保证该案未成年人犯罪记录不被泄露,特作出以下承诺:

1、查询获得的未成年人犯罪信息仅用于法定事由,不超越范围使用。

2、严格控制知情人范围,除办案必需接触的领导和工作人员外,不向任何个人和单位披露。

3、对获取的信息,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谨防信息泄露。

违背以上承诺,造成后果的,愿意承担相应责任。

承诺人:(单位)

(单位)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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