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及适用问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遇到合同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及适用问题
【合同撤销权】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及适用问题
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依学者通说,分为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
客观要件是指债务人有危害债权实现的行为,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须有债务人的行为;二是须债务人的行为以财产为标的;三是须
债务人的行为危害债权人的债权;四是须债务人的行为于债权发生后有效成立并继续存在。
主观要件包括二方面:一是债权人之恶意;二是受益人之恶意。
实践中主要分歧在对客观要件的理解与适用上,笔者认为,债权人撤销权的客观要件主要包括债权人已存在的有效债权和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诈害行为。
1.债权人的债权有效存在是撤销权成立的前提和基础。
撤销权是一种法定的实体权利,但同时又是附属于债权的权利,没有债权撤销权便成为无本之木。
所以,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有效的
债权是撤销权行使的前提和基础。
因此,债权人首先必须享有对债务人的合法债权。
其次,债权人的债权应是债务人处分财产行为之前成立的。
“盖债权人撤销权在于防止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预期的担保之一般之减少,而行为后之债权,则难谓因此受害也”。
即在债权成立之前,债务人的行为不发生危害债权的可能,从而行使撤销权便无从谈起。
而对于债权是否必须已届清偿期,债权人才能行使撤销权,有两种不同观点。
持否定说的观点认为,由
于债务人的财产处于不确定状态,在债权清偿期届满之前债务人实施处分财产的行为,很难认定其有危害债权的意图,况且在清偿期届满后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可能恢复或增加。
持肯定说的观点则认为,撤销权不同于代位权,其所针对的是债务人积极损害债权人的行为,若不及时行使撤销权,待债权清偿期届满,可能无法弥补债权人的损失。
各国立法也有不同的规定,德国民法明文规定,履行期必须届满才能行使撤销权;法国法和日本法则认为,可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不必届满清偿期。
我国合同法并未将债务履行期届满作为行使撤销权的要件,合同法解释亦未作规定。
综上,笔者认为,在审查撤销权可否行使时,应在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债权的前提下,以尽量减少对债务人权利的干预为原则,对不同的情况区别对待。
对已届清偿期的债权,债务人有履行债务的义务没有履行而放弃债权或转让财产,债权人的债权不能实现的危险已变为现实,此时法律应对债务人的恶意处分财产的行为严加限制,对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理应从宽掌握。
对于未届清偿
期的债权,由于这类债权到期是否能够实现尚不能确定,且债务人的财产仍处于不断变动状况,债务人在清偿期未届满前处分财产对其偿还债务的能力造成了影响,“可能”影响债权人的实现,为有利于债权的保护,可以适当放宽该条件,在债权清偿期届满前,即在债权发生后有效成立并继续存在期间,原则上债权人可以对债务人害及债权的行为均能行使撤销权。
但为了避免债权人恶意滥用撤销权,侵害第三人的利益,在适用未届清偿期债权的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时应该注意如下问题:一是要对债权进行审查,审查债权人债权是否附有特别的担保,如是否附有保证人、抵押物、质物、留置物;以及债权实现的可能性,由债权人举证证明,如是否存在时效障碍而致债权可能无法实现的情况。
保证人的资力或抵押物、质物、留置物的价值足以清偿债权的,债权存在实现的障碍致清偿期届满后不能实现的,撤销权不得行使。
二是对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进行审查,审查债务人处分财产行为后的责任财产状况,由债务人进行举证,以证明财产处分行为之后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仍能满足将来到期的债权。
已有财产不可能满足债权的,撤销权得以行使,反之撤销权不能行使。
而对债务人将来财产可能增加并满足债权人债权的情形存在与否因属于未确定的财产,实务中不好掌握,因而一概不论。
2.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诈害行为是撤销权的标的。
(1)处分财产行为。
由于债权人撤销权是为保持债务人责任财产
而设,毋庸置疑,债务人的行为是撤销权的对象,或称撤销权的标的,即债权人撤销权的标的是债务人的害及债权的处分财产行为,亦即诈害行为。
处分财产行为分为事实行为和法律行为。
“事实行为是就财产加以改造、毁损、外部加工变形等行为;法律行为包括转让财产、抛弃财产、免除债务、在财产上设定抵押等行为”。
能够成为债权人撤销权标的的债务人行为,法国民法上称之“债务人所有诈害其权利的行为”,日本民法上称之“债务人知有害于债权人而实施的法律行为”。
台湾的学说判例及大陆学者们一般认为,撤销权的标的既包括债权行为又包括物权行为。
此外,还有观点认为,消极的不作为亦可成为撤销权的标的,如继承权抛弃行为。
笔者认为,处分财产行为是指减少财产或增加负担的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
而作为撤销权标的的处分财产行为应该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减少财产或增加负担的法律行为。
首先,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事由是债务人处分财产行为害及其债权,债务人的行为如果没有生效或无效,则不发生财产或利益在法律意义上的转让,便不构成对债权的危及。
其次,从事实行为来看,由于事实行为作出后即不再受当事人意志支配,且与第三人不发生关系不会产生财产或利益转让的法律后果,故无从撤销,如物之毁损行为。
所以,能够成为债权人撤销权标的的一般只能是法律行为。
再者,处分财产行为必须是债务人的积极行为,如放弃债权亦为债务人做出积极的意思表示而成立,但对债务人的消极处分财产行为,如拒绝受领某种利益(债务人支付相应对价的除外)的消极行为,债权人不得提出撤销。
此外,债务人处分行为须以财产为标的,非以财产为标的行为
不在撤销之列,处分行为能否成为撤销权的标的,界定的标准应是行为是否造成债务人责任财产的减少。
因而依财产直接减少和间接减少的情形来界定法律行为,既能反映了撤销权标的的特点,又利于实务的操作。
直接减少财产的行为称之为减少财产行为如无偿赠与、有偿转让,间接减少财产的行为称之为增加负担行为如提供担保、债务承担。
而如将法律行为界定为无偿行为和有偿行为、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
因这些行为实践中都存在造成债务人财产减少的不确定性,理解上和实务中容易混淆。
所以,债务人处分财产行为应该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减少财产或增加负担的法律行为。
(2)诈害行为是指害及债权的行为。
债务人的行为是否害及债权是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之正当性和债务人意思自治之合法性的平衡点。
如何判断债务人的行为害及债权,有学者认为应以债务人支付不能为判断标准。
“债务人财产的减少通常都对债权人的债权产生不利的影响,但这种不利影响必须达到一定程度方可构成对债权的侵害。
如果债务人的行为虽然导致其财产减少,但是并未达到债务人没有清偿资力的程度即债务支付不能状态时,则不能认为该行为有害于债权”。
笔者认为,判断债务人的行为是否害及债权,应坚持主客观的标准。
客观上,害及债权的行为须以责任财产之减少为要件,从我国撤销权适用的社会背景看,对客观标准应严格限制,不宜过宽。
害及债权的行为应只是直接减少财产的行为,主要包括:放弃债权、无偿或有偿转让财产、提前清偿未到期债务等;不应包括债务承担、为他人提供
担保、为一个债权人增设抵押权等间接减少财产的增加负担行为。
因为增加负担的行为只是使债务人的支付能力在未来将受到影响,这种影响将来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在撤销权行使之时并未达到债务人支付不能的状态,此时如果可以行使撤销权,势必使大量的经济交往活动受到影响和破坏,不利于社会经济的平稳发展。
其次,主观上,应严格把握“害及”的标准,所谓“害及”只是债权人的一种主观推断,所以应允许债务人提出反证予以反驳。
如果债务人能提出证据证明其实施处分财产行为后仍有支付能力,可认定其行为对债权没有危害,此时撤销权不得行使。
如果有证据证明其支付不能则认定其行为害及债权,或者债务人无证据证明其仍有支付能力便可推定其行为害及债权,均得以撤销。
(3)撤销权的标的不包括处分财产行为中附属的物权登记行为。
因为撤销权的标的只是债务人的诈害行为,且从附属的物权登记行为的性质来讲,其性质是物权公示的行政行为,撤销权行使所要审理的只是民事法行关系,对具有行政行为性质的物权公示行为进行司法审查并撤销显然与现行法律制度是相违悖的。
虽债权人不能在行使撤销权时请求一并撤销附属的物权登记行为,但可以通过执行程序进行变更登记,从而实现债权保全的目的。
从我国合同法第74条之规定看,现行法律仅承认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转让财产这三种直接减少财产
的行为为撤销权之标的,而对于减少财产中的其他行为如放弃未到期债权和提前清偿未到期债务,均不能行使撤销权。
笔者认为,此为立法的限制性规定之不足,从审判实践看,对债务人直接减少财产的行为包括放弃债权、无偿或有偿转让财产、提前清偿未到期债务等,只要认为害及债权的,应得行使撤销权。
对于上述行为中的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和提前清偿未到期债务,行为相对人均得以受益,对该行为不应以是否有过错为要件,只要实施上述行为,均构成对债权人债权的危害,得以行使撤销权;而对于债务人有偿转让行为中,应以是否有过错为要件,相对人为善意的,不得行使;反之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的转让行为属主观恶意者,得以撤销。
但在现行法律未修改前,债权人只能对以上三种害及债权的行为行使撤销权,对其他行为则不能成为撤销之对象。
∙房屋拆迁后,原来的租赁合同还有效吗/y/ht/1131668.html
∙关于消化吸收和技术开发重点项目实行合同管理/y/ht/1131667.html
∙在哪些情形下适用指定代理/y/ht/1131666.html
∙如何解除合同 /y/ht/1131665.html
∙二手买卖留心四种纠纷/y/ht/1131664.html
∙合同履行遵循的一般准则/y/ht/1131663.html
∙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要付“违约金”
/y/ht/1131662.html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后果/y/ht/1131661.html
∙从本案看抵押权的实现/y/ht/1131660.html
∙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y/ht/1131659.html
∙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如何赔偿/y/ht/1131658.html
∙定金与相关问题研究/y/ht/1131657.html
∙租赁合同登记的好处/y/ht/1131656.html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关于加强北/y/ht/1131655.html
∙关于契约及继承问题解释的复函/y/ht/1131654.html
∙委托代理关系因哪些原因而终止/y/ht/1131653.html
∙无效合同确认书 /y/ht/1131652.html ∙合同履行中的不安抗辩权和后履行抗辩权/y/ht/1131651.html
∙解除租房合同协议书/y/ht/1131650.html
∙买卖合同货物的交付地点/y/ht/1131649.html
∙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y/ht/1131648.html
∙关于实施《陕西省技术合同登记管理办法》的几/y/ht/1131647.html
∙先合同义务的两个问题/y/ht/1131646.html
∙后合同义务不履行损失扩大共担责任/y/ht/1131645.html
∙什么是合同中的代理/y/ht/1131644.html
∙如何理解合同法关于买卖合同履行地的规定/y/ht/1131643.html
∙合同的形式 /y/ht/1131642.html
∙关于合同当事人仅给付了定金应当/y/ht/1131641.html
∙房地产抵押权若干问题探讨/y/ht/1131640.html
∙复代理具有什么特征/y/ht/1131639.html
∙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问/y/ht/1131638.html
∙行使代位权必须符合的条件/y/ht/1131637.html
∙违反先合同义务致对方产生损害事实之信赖利益/y/ht/1131636.html
∙效力待定合同制度的反思/y/ht/1131635.html
∙本案被告不适用后履行抗辩权/y/ht/1131634.html
∙关于如何确定加工承揽合同履行地/y/ht/1131633.html
∙浅论我国《合同法》的“先履行抗辩权”制/y/ht/1131632.html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y/ht/1131631.html
∙约定不明的合同如何履行/y/ht/1131630.html
∙“后合同义务”不容忽视/y/ht/1131629.html
∙简论债权人代位权客体的立法完善/y/ht/1131628.html
∙合同法中关于合同转让的法律法规2018最新/y/ht/1131627.html
∙合同终止还是合同解除/y/ht/1131626.html
∙怎样确定合同的支付时间/y/ht/1131625.html
∙山东省经济合同管理条例/y/ht/1131624.html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担保借款/y/ht/1131623.html
∙抵押权的实现 /y/ht/1131622.html
∙如何认定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y/ht/1131621.html
∙消除股权质押的“后顾之忧”
/y/ht/1131620.html
∙北京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y/ht/1131619.html
∙劳动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y/ht/1131618.html
∙出境后是否可以继续承租原公有住房/y/ht/1131617.html
∙先合同义务及违反先合同义务之责任形态研究/y/ht/1131616.html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适用〈涉外经济合同法/y/ht/1131615.html
∙以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法院应具备的条件/y/ht/1131614.html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需要承担什么 /y/ht/1131613.html ∙论抗辩权在双务合同履行中的适用/y/ht/1131612.html
∙二手车辆买卖合同 /y/ht/1131611.html ∙双务合同先履行抗辩权制度/y/ht/1131610.html
∙房屋租赁期间承租人死亡的,合同还有效吗/y/ht/1131609.html
∙合同担保的方式解读/y/ht/1131608.html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建筑工程承包合同/y/ht/1131607.html
∙房屋租赁合同的终止条件是什么/y/ht/1131606.html
∙买卖合同质量纠纷中举证责任的承担/y/ht/1131605.html
∙装修合同注意事项 /y/ht/1131604.html ∙进行代位权诉讼的若干问题/y/ht/1131603.html
∙如何确定合同履行地/y/ht/1131602.html
∙合同义务面面观 /y/ht/1131601.html ∙先合同义务概念 /y/ht/1131600.html ∙《集体合同规定》 /y/ht/1131599.html ∙债权人代位权的几个问题/y/ht/1131598.html
∙企业在试用期辞退员工有法律风险/y/ht/1131597.html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活动的代理与限制行为能力人民事活动代理有何特殊的地 /y/ht/1131596.html ∙司法实践中的后履行抗辩权/y/ht/1131595.html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确认和处理无效经济合/y/ht/1131594.html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概念和性质/y/ht/1131593.html
∙被代理人的追认权有什么特征/y/ht/1131592.html
∙关于加强部直属航务系统有偿合同科研项目管理/y/ht/1131591.html
∙销售方不开发票购货方不能拒付货款———同时/y/ht/1131590.html
∙逾期付款的时间应该从什么时候算/y/ht/1131589.html
∙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y/ht/1131588.html
∙技术引进合同审批办法/y/ht/1131587.html
∙浅析合同解除及相关问题/y/ht/1131586.html
∙合同履行地点不明确/y/ht/1131585.html
∙承租房屋时应谨防租房陷阱/y/ht/1131584.html
∙房客被判违约定金被房东没收/y/ht/1131583.html
∙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如何承担民事责任/y/ht/1131582.html
∙借款合同展期担保人责任可能免除/y/ht/1131581.html
∙履行风险预防的合同法律对策/y/ht/1131580.html
∙关于拆迁设有抵押权房屋的法律问题/y/ht/1131579.html
∙物业服务合同的特点/y/ht/1131578.html
∙关于如何确定合同签订地问题的批/y/ht/1131577.html
∙债务人提前履行合同的法律后果/y/ht/1131576.html
∙混合担保中保证人能否免责的一种特殊情形/y/ht/1131575.html
∙效率违约的价值评析——对我国合同法第110条的/y/ht/1131574.html
∙什么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y/ht/1131573.html
∙正当行使后履行抗辩权/y/ht/1131572.html
∙出租人把出租房抵押出去,原租房合同有效吗/y/ht/1131571.html
∙合同履行的原则(三)/y/ht/1131570.html
∙企业间借款合同法律效力/y/ht/113156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