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法治视野下高校学生管理法律风险的现状与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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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法治视野下
高校学生管理的法律风险与防
婕
【摘要】当前学生状告母校事件屡见不鲜,对于高校管理者,特别是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和学生管理工作者,应该
予以重视。本文深入分析了高校学生管理中存在的法
律风险,并提出了相应的防对策与建议。作为高校思
政工作者和教育管理者应当积极转变“人治”的教育
管理理念,树立学生管理法治化的思想,自觉维护学
生的合法权益,在教书育人全程中真正体现“以生为
本”。
【关键词】学生管理;法律风险;管理法治化
近年来,学生状告母校事件呈不断上升的趋势,且出现母校败多胜少的现象。这一方面体现了随着社会法制建设的推进,大学生维权意识与法治观念不断提高,受教育权越来越得到普遍关注;另一方面也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教育法制的不成熟,并且在高校管理中存在诸多的法律风险,对于高校管理者应该予以重视。作为高校思政工作者和教育管理者应当积极转变“人治”的教育管理理念,树立法治,平等和谐的思想,积极推进依法治校,自觉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在教书育人全程中真正体现“以生为本”。本文试对高校管理中存在的法律风险与防策略进行一些探讨,提出一些粗浅的认识与看法。
一、高校学生管理中存在的法律风险
(一)高校学生违纪处分规则中的法律风险
我国公民的受教育权受宪法和法律保护,《宪法》第四十六规定:“中华人民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目前,高校与学生的法律纠纷很大一部分来自对学生的违纪处分以及由此引发的学校拒绝授予学位的行为。
第一,校规与法律法规相抵触而无效。学校校纪校规与法律法规和教育部门规章相比,属于低位阶规,即学校作出的处分不能超越法律、法规和规性文件,不得擅自增设学生处分规定。但是目前很多高校出于良好愿望,出台了诸多加强学生管理的规定,如另外设定处分种类:通报批评、记大过、罚款等;经常出台严打性、整治性的“意见”、“通知”、“办法”,缺乏严肃性和持久性;擅自在校规中出现“勒令退学”、“未能通过英语四级者,不颁发学位证书”、“凡学生恋爱越轨者一律开除”、“凡考试舞弊者,一律按退学处理”、“学生能否结婚必须得到学校的允许”的规定等等,很明显这些规定与原国家教委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相抵触,而由此引发的纠纷乃至诉讼使学校陷入了被动、败诉的境地。
第二,学校因处分学生程序不当而被告。我国自古以来就有“重实体、轻程序”的法律传统,表现在具体案例中就是重视实体结果的正当性而忽视程序上的正当性。而当审视我国高等学校学生处分行为的现状时,很难发现严格规高校处分行为、保障学生权利的程序性规定。《高等教育法》第五十三条、《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等法律法规从一定意义上说是原则性赋予学生有知情权、申辩权和申诉权,但对于怎样行使这些权利则没有具体程序性规定,致使在高校处分学生过程中,学生的知情权、述权、申辩权以及权利救济途径难以充分实现。就多数高校而言,现有学生处分程序仅是一种行政审批的手续。如1998年,田永诉科技大学管理不当、滥用职权,侵犯其受教育权;1999年,燕文诉大学滥用行政管理权,不颁发毕业证书、拒绝授予博士学位等等。
(二)高校管理侵犯学生人身权的法律风险
目前学生维权的另一个热点就高校管理侵犯了学生的人身权益。高校为达到维持正常的教学管理秩序,设置规章制度来约束学生的行为规,但也带来了一些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问题。
第一,侵犯学生学习自由权的法律风险。有些高等学校规定,学生无故旷课达到某门课程总课时一定课时,不准参加该门课程期末考试,甚至给与学生相关处分。这个规定就容易产生学校与学生学习自由权的冲突。学生交纳学费后,学校与学生就形成了以教育和教学为容的特定契约关系,学校必须向学生提供必要的教学条件和教学容,学生则有接受学校教学安排、服从学校管理的义务。但同时学生也享有充分的学习自由权。学生在自愿承担考试不及格或考试不理想的前提下,可以一定围充分享有不妨碍学校管理的学习自由权。学校以旷课为标准取消学生考试资格,剥夺其学习自由权的行为,有待商榷。
第二,侵犯学生名誉权与隐私权的法律风险。高校为了加强管理,某些时候会采取一些强制性的措施,如学生被强行搜查身体、查看短信等行为,学生的名誉权和隐私权往往得不到充分保护,应当引起重视。此措施是否合法,要反复斟酌。如某高校将学生考试成绩贴公布的做法,某学校将学生同居事实在全校学生大会上公布的做法,都曾被学生以侵犯名誉权为理由告上了法院。再如如西南某院校一个女生在假日旅游期间,与男友在校园外宾馆过夜,后被校医院查出怀孕并报告了学校。校方要求该女生作深刻检讨,交待性行为细节,承认自己“道德败坏”。学生和家长认为,校方行为侵犯个人隐私,拒绝接受校方的要求。
二、理顺法律关系,深化对高校学生工作法律风险的分析
掌握高校学生管理工作存在诸多法律风险的原因,对我们加强管理工作法律风险的防,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提升高校管理水平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受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影响
长期以来,在学校与学生关系的理解上,我国所接受的是“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特别权力关系理论主:学校和学生的关系是
一种特别权力关系,是一种隶属性关系、权力意志关系。学校拥有特别的权力,可以通过制定部规则来特别限制学生的权利,学生不服学校处分等不利行为时,不得向法院等有权国家机关申请救济。从教育实践来看,特别权力关系理论为高校管理过程中任意侵犯学生的合法权利提供了理论支撑。在此特别权力关系的保护下,高校以维护学校的教育教学秩序为名,在作出处分的过程中,可以毫不顾忌学生的知情权、抗辩权而对学生发号施令,事后又不允许学生寻求司法救济,这势必会严重侵害学生的权利。个别法院将学生状告母校的案件排除在受理的围之外,表面上依据的是《行政诉讼法》中关于高校不是行政诉讼主体的规定,实际上潜意识的就是依据学生不能告学校的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对于高校自主管理的尊重,不代表着高校的处分权可以不受监督,不代表政府在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时无所作为。进入20世纪之后,世界各法治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开始将司法救济原则适用于特别权力关系领域,如对公务员的任免、辞退,学生的入学、退学,学位证、毕业证的授予等行为纳入司法救济畴。
(二)“重实体、轻程序”传统法制观念的影响
中国几千年的法制传统是“重人治、轻法治”,重实体法、轻程序法。受“重实体、轻程序”的历史传统影响,我国保障学生受教育权的程序性规明显落后于实体性规。现行立法中程序性规少,原则性规多。2005年的《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较1990年的《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在正当程序方面有更多的进步,但仍然没有达到正当程序原则的全部要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指出对学生作出纪律处分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述和申辩,但对于到底如何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意见,该法规却没有说明。再有,《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要求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的,应当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而对于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应由哪个部门负责、以何种形式作出,都存在法律空白。这些程序性条款的缺失为高校制定有助于高校管理的学生处分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