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入宪与人权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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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入宪与人权保障
人权入宪与人权保障
人权在中国虽然是近代才出现的概念,但并不等于历史上的中国没有人权。
作为一种人之为人的权利,自从人类走出自然状态,因为人性的觉悟,人就有一种区别与其它动物的权利。中国传统文化中亦有许多人权的因子,孔子云:“仁者人也。”意思是说,仁说明人之所以为人的道理。孔子又说“仁”的主要含义是“爱人”。董仲舒则说:“《春秋》之所治,人与我也……仁之法在爱人,不在爱我,……”中国近代的人权概念是西方宪政文化影响的产物,魏源根据中国传统文化指出:“人者,天地之仁也。”严复等人根据天赋人权学说提出了“民权”。20世纪初,“民权”改称“人权”,“人权”概念从此在中国知识界成为话语。“人权”一词从舶来到写入中国宪法,历经百年沧桑。宪法历来被视为人权的保障书,人权的保障和实现离不开宪法,在一定意义上,宪法就是一国人权保障和发展水平的标尺。现行宪法的第四次修改把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是中国人权保障事业的里程碑,标志着以宪法为基础的、有中国特色的人权保障制度已初步形成。随着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现有法律制度中不符合宪法原则的部分将无可辩驳地遭遇质疑。这种由于根本法的修改带来的对整个法律体系的影响,将有力的推动中国人权事业的发展。
一、人权入宪是中国宪法发展的必然结果
(一)人权入宪是中国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必然结果
综观一个多世纪的中国宪法发展,人权的命运并不是一帆风顺的。中国的第一部宪法文件《钦定宪法大纲》(1908年),提出的是“皇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的君权宣言。孙中山先生主持制定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1912年)是中国第一部体现近代人权思想的宪法,它虽然没有直接提出人权,但公开宣告“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在“总纲”之后设第二章“人民”,宣告中华民国人民不分种族、阶级、宗教,一律平等,规定了人民有身体、住宅、财产、言论、著作、出版、集会、结社、书信秘密、居住迁徙、信教等自由,以及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请愿权等基本权利和自由。而且,《临时约法》根据近代西方的分权原理,实行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分立,采用责任内阁制,实行权力制约,为人权的宪法保障提供了宪法保障机制。但是,“约法”在制定时已经注定了它的悲剧命运。后来的北洋军阀政府和蒋介石政府制定过六部宪法或宪法草案,包括曹锟的“贿选宪法”、段祺瑞的“段记宪草”和蒋介石政府的训政约法,都不过是以宪法之名行专制之实,为自己的统治寻找宪法根据,尽管宪法文件中也装模作样地规定所谓国家“主权属于全体国民”,规定人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但实际上人民的自由和权利根本无法实现,得不到基本的保障。
新中国的人权保障也经历了曲折的历程。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在各根据地制定了许多重要的宪法性文件和人权保障条例,如《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1931年)、《山东省人权保障条例》(1940年)、《陕甘宁边区保障人权财权条例》(1941年)、
《晋西北保障人权条例》(1942年)、《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1946年)等。这些宪法和宪法性文件关于人权保障条款虽然比较简单,但已经准确地将“人权”词汇写入真正的法律规范之中,规定了现代人权的基本内容。根据地政府对保障人权的高度重视,从根本上与北洋军阀和南京国民政府的假民主、真专制,无视人民权利的宪法本质区别开来。新中国成立后,由于冷战思维的影响,1954年制定宪法之时,国内对于包括“人权”在内的西方思想基本持否定态度。“人权”概念被“公民的基本权利”取代。从1957年开始反右到“文化大革命”结束,我国发生了许多公然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悲剧,连国家主席的人身权利都得不到保障。人权被视为资产阶级的专利,是“抽象的人性论”,谈论人权只能以批判资产阶级人权观和反对利用人权干涉别国内政为主题,“人权”几度成为禁区。1982年宪法总结历史的经验和教训,完善了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条文也由原来的10多条增加到20多条,并从原来的第三章提到第二章,突出了宪法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作用。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找到了一条适合国情的促进和发展人权的道路,我国人权状况由此发生了历史性变化。我国先后加入了21个国际人权公约。1997年中国政府签署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1998年又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2001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批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2003年我国政府正式向联合国提交了履行这个公约的首份履约报告。这表明我国全面推进人权事业的信心和决心,表明中国已经融入世界人权保障事业的潮流,正在努力扩大和加强保障人权的范围与力度。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经济社会文化的飞速发展,公民的宪法意识和权利意识都有了很大的提升。自上世纪80年代之后,陆续出现了一系列涉及宪法中规定公民权利的案例。这些有超生子女是否享有计划内生育子女同等权利的争论、有农村出嫁妇女能否与男性村民一样保留自留地的纠纷、轰动一时的齐玉苓案、孙志刚案、怀孕大学生被开除案、大学毕业
生身高歧视案、夫妻在家看黄碟被查处案等等,无不引发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一些外国国家和组织利用我国人权理论和法制中的问题,对我国人权事业进行歪曲和攻击。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背景下,根据时势对宪法进行适当的修改,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不仅仅是国际人权交流合作的需要,也是现阶段保障公民权利的必然要求。
(二)人权入宪是中国现行宪法完善的必然结果
宪法是人类的一种优秀政治文明成果,它直接导源于人类对幸福美好生活的向往,旨在解决建立一种理想的国家,脱离那种“人人为战”、卑劣而无助的自然状态。宪法是人类安排自己幸福生活的根本方案,人类希望通过对国家机关权力的合理配置来保障自己作为人并且幸福的权利,所以,宪法正是人类从人的理性出发、从人的权利出发提出的一种政治形式。人权是宪法的起点和归宿,人类希望用宪法来保障人权,而决不是相反。基本人权原则是宪法的第一原则,人民主权是基本人权原则的表现形式,法治和分权制衡是基本人权和人民主权的现实保障。实际上,近现代宪法就是在基本人权、人民主权、法治和分权制衡四个基本原则的牵引下运转的,人类希望在基本人权的基础上来正确定位国家和人民的关系,并由此规定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以及公民之间的关系。
包涵人类理性的人权观念,使宪法获得了崇高的地位。一切违宪的法律无效正是在于这些法律在根本上侵犯了人权,人权保障是宪法之所以正当的根本原因。人民信仰宪法,把宪法当作最高法和根本法,就是因为宪法能成为他们保障权利的根本手段和权利救济的最后措施,如果宪法不能做到这一点,那这个宪法就不是真正的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