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刑事案件赔偿责任竞合之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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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赔偿责任竞

合之探析

刑事案件赔偿责任竞合之探析

张继林人民法院审理的很多刑事案件的受害人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案件赔偿责任范围问题的规定》、《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司法解释对受害人如何获得民事赔偿作出了规定,但这些规定缺乏系统性和可操作性,故对刑事案件赔偿责任诸方面的探讨对于完善立法、指导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所指的刑事案件赔偿不同于刑事赔偿,前者是指刑事案件的受害人所应获得的赔偿,后者是指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构成犯罪,并给受害人或其亲属造成损失,应由国家进行赔偿)。责任竞合现象是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民事责任竞合是民法理论上长期一直为人们所探索的问题,但刑事案件赔偿责任竞合却是鲜有论及的问题,在责任竞合的情况下,刑事案件受害人可以侵权责任或其他责任为诉因,行使请求权,行使请求权的诉因不同,对归责原则、诉讼时效期间的适用、举证责任的分配、承担责任的方式、责任主体的确定,直至受害人权利的真正实现,产生直接影响,因而研究刑事案件赔偿责任竞合不仅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而且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拟对刑事案件赔偿责任的理论、立法、司法实践发表掘见,以期抛砖引玉,求教于同行。

一、刑事案件赔偿责任竞合的概念、特点及产生原因

(一)刑事案件赔偿责任竞合的概念及特点

责任竞合是指某种行为同时具备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法律责任构成要件,从而产生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后果而在裁判上仅能取其一而排除其他的法律制度。刑事案件赔偿责任竞合是指某种犯罪行为作为后果严重的民事侵权行为,既符合民事侵权行为赔偿责任构成要件,同时又符

合其他责任构成要件,从而产生不同性质的责任而在裁判上仅能取其一而排除其他的法律制度。刑事案件赔偿责任竞合的特点如下:

1、刑事案件赔偿责任竞合是因为某一个犯罪行为并非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犯罪行为同时违反了两个以上的义务,产生了两个以上的法律责任。

2、同一个犯罪行为既符合民事侵权行为责任构成要件,同时又符合其他责任构成要件。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民事法律事实包括事件和行为两类。事件与人的意志无关,且不是人实施的,不可能引起刑事案件赔偿责任的产生,只有严重程度达到应追究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才能引起刑事案件赔偿责任的产生。

3、犯罪行为的民事侵权赔偿责任与其他责任之间相互冲突,既不能相互吸收,相互抵消,也不能同时并存,只能选择一种责任。

(二)刑事案件赔偿责任竞合与相关概念之区别

1、刑事案件赔偿责任竞合不同于法律规范冲突

所谓法律规范冲突,是指两个同样有效的法律规范都适用于同一事件时,彼此之间在内容上相互矛盾。法律规范发生冲突时,需要修改和完善法律,刑事案件赔偿责任责任发生竞合,需要确定适用一种责任的法律。

2、刑事案件赔偿责任竞合不同于责任聚合

所谓责任聚合,是指同一法律事实基于法律的规定以及损害后果的多重性,而应当使责任人向受害人即权利人承担内容不同的多种法律责任的法律制度。发生责任聚合时,受害人可以要求责任人承担多种责任,发生责任竞合时,受害人只能依据一种责任构成要件主张权利。

3、刑事案件赔偿责任竞合不同于规范竞合

所谓规范竞合,是指同一法律事实的出现引起二种以上的法律关系的产生,并符合数个法律规范的要件,致使该数个规范皆可适用而择一规范优先适用的法律制度。发生规范竞合,应按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确定适用的法律,发生责任竞合不能按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确定适用的法律。

(三)刑事案件赔偿责任竞合产生的原因

根据调整社会关系的性质和调整的方法,法律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不同的部门法或同一部门法中不同的法律制度下规定了不同的法律责任,以便更好地保护或调整不同性质的社会关系。由于有些社会关系的性质难以区分,难以单独纳入某一部门法或某一部门法中何种法律制度来调整,需要纳入不同的法律部门来或同一法律部门中不同的法律制度来调整,因而出现不同法律部门或同一法律部门中不同法律制度调整某种社会关系的交叉现象。犯罪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往往并不注意其行为及将要承担法律责任之性质,不注意适用法律确定赔偿责任时法律部门之间或同一法律部门法律制度之间交叉的情形。法律部门划分和同一法律部门不同法律制度设置的这种高度理性化的法制状况与犯罪行为的这种任意性相碰撞,势必出现这样两种情形:一是某一个犯罪行为所造成的一个后果的赔偿责任可以适用几个法律部门的规范,符合几个不同性质的法律责任之构成要件,二是某一个犯罪行为所造成的一个后果的赔偿责任可以适用某一部门法律中不同的法律制度,符合该部门法中不同法律制度所规定的责任之构成要件。

从立法的角度来考虑,对上述情形,可以设置如下可供选择的处理制度:第一,允许受害人依照不同的责任构成要件,分别提出诉讼,获得双重或多重赔偿;第二,只允许受害人自己选择其中一种责任,提出诉讼,获得赔偿;第三,只允许受害人按照法律规定适用的责任构成要件,提出诉讼,获得赔偿;第四,法律规定某种责任作为适用的首选责任,其他责任作为补充,只有在适用首选责任不足以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的情况下,才适用其他责任;第五,规定部分职务侵权行为人及其所在单位负连带赔偿责任。从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利,合理

平衡受害人、致害人的利益关系,减轻审判机关的负担,节省处理赔偿受害人损失事宜成本的角度来考虑,宜采取第二、三种方法,因而需要对这些责任进行取舍,从而产生刑事案件赔偿责任竞合,采用第一、四、五种方法可对责任竞合进行限制。

二、刑事案件赔偿责任竞合的类型

(一)同一法律部门中犯罪行为人的侵权责任与其他责任之竞合

1、犯罪行为人的民事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

犯罪行为人的民事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是指因同一犯罪行为同时符合民事侵权行为责任和违约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而产生的责任竞合现象。

2、犯罪行为人的民事侵权责任与返还不当得利责任的竞合

犯罪行为人的民事侵权责任与返还不当得利责任的竞合,是指犯罪行为人取得利益的犯罪行为同时符合侵权行为赔偿责任和不当得利返还责任的构成要件而产生的责任竞合。

3、犯罪行为人的民事侵权责任与无因管理赔偿责任的竞合

无因管理人(警察等具有特定身份的人员除外)为了他人的利益而在制止犯罪行为的过程中遭受损失的,犯罪行为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应承担赔偿责任,因而产生犯罪行为人的民事侵权责任和无因管理人的赔偿责任竞合。

4、犯罪行为人的民事侵权责任与雇主责任的竞合

雇主责任是指雇主对雇工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因一般过失造成他人经济损失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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