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项目部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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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项目部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1.问题:委托监理合同中监理工作的服务内容和工作范围阐述不详或者表达不准确,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生事故或其他问题,易引发争议或承担不该承担的法律责任。

对策:委托监理合同的“专用条件”中,要将监理的工作范围阐述清楚。服务内容可按合同管理方面、质量控制方面、进度控制方面、造价控制方面和监理工作的扩展内容详细阐述;或按工程项目的各个阶段的监理工作阐述。万一在监理过程中发生事故或其他争议的问题就较容易分清监理单位是否应对此负责。

2.问题:《监理实施细则》细则不细,抄施工工艺、技术规范的内容,忽略了监理自身的工作特点,应采取的方法和应采取的措施;对某些技术规范认知度不够,知识面欠广欠深,致使某些关键工序监管失度,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监理,漏编该分部的《监理实施细则》.

对策:对于中型及以上或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对工程项目中具有一定难度的复杂工序、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亦应编制《监理实施细则》,以便更周密地、更具针对性地对工程建设实施控制。一般凡要编写细则的分部分项工程宜要求施工单位先编写施工方案,然后可有针对性地编制《监理实施细则》,明确专业工程的特点、监理工作流程、监理控制目标和控制要点、工序的关键和特殊性、以及监理工作方法、控制措施等。监理人员要不断学习新规范、接受新技术,掌握本专业范畴内的常用标准,关注技术的进步与规范的更替,及时更新自己的业务知识,工程中遇到的新问题要及时找到有关资料去了解、研究、掌握它。培养虚心好学的良好习惯,加强与同行的磋商交流。

3.问题:对于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方案的审核,监理的审核意见不明确,模棱两可;审核不细致,施工组织设计中的牛头不对马嘴的内容、无针对性的内容、甚至用于其他项目的“无中生有”的内容,也用“严格按此施工组织设施”一句话搪塞过去;审核时间超时限。

对策:首先,对于施工单位呈报的组织设计或专项方案,审核意见如同意或不同意一定要明确,即使同意该施工组织设计的,宜写几句评语,将审查的痕迹留下来,并对施工组织设计中某些欠缺处也可提出整改的要求。如不同意该施工组织设计的,应写出1、2、3等不同意的理由,并及时整改,作再次报审。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在预定的开工日期前7日提出施工组织设计报审,并在不影响正常开工的前提下完成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核工作。

4.问题:(1)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和有一定难度的复杂工序施工单位未报送专项施工方案,监理未识别;(2)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而未组织专家对其编制的专项方案进行论证;(3)参建单位的人员以专家身份参加论证会,监理未识别;(4)专家论证后,施工单位未按专家意见优化原方案,仅将论证报告连同原施工方案向监理报审,监理未识别;(5)甚至个别工程项目中,监理审核通过在前,施工单位报审在后,最后才是专家论证报告,监理未识别;(6)大部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均未经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

对策:监理机构在编制《监理规划》和审核施工组织设计时就应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和有一定难度的复杂工序的监理方法及措施。同时督促施工单位同步建立相关管理制度,应强调施工前必须有方案,方案的报审必须提前或事先,且应有一定的提前量。本项目参建各方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专家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方案,并依次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在监理工程中,针对施工单位在某工序或分项工程施工时存在质

量通病现象,亦可要求施工单位编制该工序或分项工程的施工专项方案并经审批通过后再施工。

5.问题:(1)对施工单位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审核不到位;(2)对项目部的组织机构设置、管理人员的到位情况、各部门的职责分工等能否适应项目管理的需要未严格审查,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的备案,未严格执行;(3)项目经理不到位、专职安全员缺额没识别,甚至在工地例会的会议纪要签到栏中帮项目经理补签名。

对策:施工单位的质量、安全保证体系报审,应有项目部管理人员情况一览表及相关证件、组织机构、管理制度等。监理机构不能仅仅收下这些文件资料就了事,而是要对此进行审查,审查其能否满足项目管理需要,以保证工程项目施工质量,安全生产。发现项目经理不到位的,总监理工程师应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要求项目经理限时到位,项目经理仍不到位,再发一次、两次监理工程师通知单,最后由建设单位处置,切不可帮施工单位“隐瞒”项目经理不到位的事实,届时工程不能顺利进行或发生事故,项目经理或专业管理人员不到位是主要原因之一,监理如不识别将承担连带责任。专职安全员的到位人数,须按建设部的规定。经常遇到施工单位仅报几张“c”类证复印件,或服务单位是其他企业的,监理机构要予以识别,敦促其及时整改。工程中的特种作业内容常随着工程进展一直在变换,特种作业人员也一直有进有出,监理机构对工程中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是采取备案制,凡进场施工的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复印件应报监理机构备案,监理人员应注意抽查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情况,并做好记录,这项工作是动态的,不能停留在开工前施工单位向监理机构报一批资格证复印件就“万事大吉”。

6.问题:无施工许可证,监理采取了以下错误的处置办法:(1)同意开工;(2)暂不签署审核意见,待领取施工许可证后再批同意开工;(3)审核意见:“不同意开工,但所有监理工作正常进行”。

对策:(1)在不影响与建设单位关系条件下,由总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公司领导先与建设单位沟通,宣传建筑法和建设部91号令,并说明:a.监理不能批“同意开工”意见的苦衷,有不良行为记录将影响企业生存和和个人执业;b.如项目被主管部门查处,即使有监理的“同意开工”也不会免除或减轻对建设单位的处罚;c.口头承诺:即使你们一定要开工,监理除了“不同意开工”外,其余所有监理工程照做,不影响正常施工和进度。(2)在开工当天,总监理工程师签署一份《监理工程师备忘录》,将开工事实记录下来,并希望建设单位尽快办理施工许可证,注明:如施工单位继续施工的话,则工期从这一天开始计算。《备忘录》发送建设单位、抄送施工单位。或者,在签署委托监理合同时,在专用条款中或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注明:监理单位协助建设单位审核开工条件,开工审批由建设单位负责。

7.问题:开工条件的审批与开工审批与开工审核日期不符时间逻辑。

对策:同意开工的审核日期必须在开工条件的审批之后。造成不符时间逻辑的原因:一是,由于无施工许可证违法开工造成,前段审核工作可按《18项》所述处置;开工后,待施工许可证领到了,若施工单位又报一份开工报审表申请施工,监理毋须再作同意与否。

8.问题:工地例会由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主持,项目经理基本没参加,议决的事项未落实,问题处理不闭合。

对策:尽管经建设单位同意,一位总监理工程师最多可同时担任3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但鉴于工地例会是履约各方沟通情况、交流信息、协调管理、解决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和存在的问题的例行工作会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努力创造条件或克服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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