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各种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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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3 有关享受年限
黄某2000年失业,失业前所在单位为其缴纳了3年的失业保险。失业半年后, 黄某重新就业,新就业的公司也为其缴纳失业保险,工作5年后,再次失业。 请问,黄某失业保险金的享受年限是多少?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 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 过24个月。
(3)基金开支范围: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 的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抚恤金;领取失业保险 金期间接受的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介绍补贴,国务院 规定或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4)享受条件:所在单位和本人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 年,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 要求,同时具备以上三个条件者才有申请资格 (5)待遇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 市政府确定。
(6) 给付期限:最长为24个月,最短为12个月,其 中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给付期最长12个 月;满5年不足10年的,给付期最长18个月;10年 以上的,给付期最长24个月。对连续工作满1年的 农民合同工,据其工作时间长短支付一次性生活补 助。 (7)管理: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失业 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 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
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具备什么条件? 答: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 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 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已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己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 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案例分析2
• • 案例涉及合理计算失业保险金的领取年限问题。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期限是根据 失业人员失业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确定的。累计 缴费时间满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 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 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 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 虽然赵某的上次失业未领取的年限和这次的应领取年 限应该合并计算,但是最多不能超过24个月,他只能领取 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ຫໍສະໝຸດ Baidu例:
王某原是上海纸业集团的职工,在2005年8月份办理了买断
手续,此后一直没有正式工作。
案例分析1
请问:王某能否领取失业保险金,要怎么办手续?
案例涉及失业人员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问题。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 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 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 案。而单位职工失业后,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 证明,及时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上海市职工失业保险管理处的工作人员表示,失业人员应当在被告 知失业后30日内,持本单位出具的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到失业保险
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失业人员(可以申领失 业保险金),具体指的是哪些人员?
答:按照(失业保险条例)规定,非本人意 愿中断就业的人员,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 这些人员具体指的是以下人员: (一)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三 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 同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案例4 有关自愿与非自愿失业
• 孙某原是某机械加工企业的职工,经常请长假或 长期旷工,单位多次要求其正常上班,但他始终置之 不理,无奈之下,单位对他出具了因长期离职而予以 除名处理的书面通知。 孙某持除名通知等相关手续,要求失业保险经办 机构发放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认 为,孙某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不具备享受失业保险 待遇的条件。
管理处办理失业登记手续,领取失业证,失业保险管理处凭失业人员的失业
证和身份证,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身份证到指定 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有哪些具体 规定? 答: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其本人按照规 定累计缴费时间长短的不同,划分为(一) 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最长能够 领取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二)累计缴 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最长能够视18 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三)累计缴费时间 满1O年以上的,最长能够领取24个月的 失业保险金。
案例2
有关领取期限核算
赵某今年58岁,1990年,赵某41岁时,因连续旷工15天 被除名,赵某失业后,开始领取失业保险金。本来他可以领 取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可刚领了6个月,正赶上一家企业 招用车工,赵某恰巧是6级车工,被招了进去,停止领取失 业保险金。2007年1月,赵某所在企业因严重污染环境被政 府关闭,赵某因此失业。这次,经办机构给老赵核定了24个 月的失业保险金。赵某认为,他应该领取24加上次未领取的 18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赵某的要求合理吗?

• • 如果你是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应该如何处理?
案例分析4
本案例的焦点是孙某是否为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非因本人意 愿中断就业是指劳动者不愿意中断就业,但因本人无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断就业,也就是说 劳动者主观上并不愿意中断就业,事实上被迫中断了就业。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是指劳动者不 愿意从事现有工作而中断就业,一般有两种表现: 一种是劳动者主动提出辞职要求,另一种是劳动者采取消极怠工的办法(如长期旷工、长 期离职、自动离职等),迫使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在这个时候用工单位也处于被动地位), 也就是说劳动者主观上愿意中断现有的工作,并且事实上也达到了这一目的,只是在形式上没 有主动提出辞职要求。 孙某肯定懂得长期旷工和长期离职的后果,单位通知他正常上班,但他仍然我行我素,因 为消极怠工和旷工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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