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人组织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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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合伙是独立从事经营活动的联合体
❖ 1、为共同经济目的成立联合体,具有团体性
❖ (1)个人合伙的合伙人为两个以上自然人; ❖ (2)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但是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 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 2、经过工商登记成立
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 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 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二、合伙的种类
❖ (一)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对合伙债务的承担责 任不同)
❖ (二)显名合伙与隐名合伙(合伙中是否显示合伙 人)
❖ (三)个人合伙与单位合伙(合伙人的自然属性不 同)
我国《民法通则》32条规定,“合伙人投入的财产, 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合伙经营积累的财 产,归合伙人共有”。
❖ (二)合伙事务的决策、执行和监督
❖ 1、合伙事务的决策
❖ 《民法通则》34条: (共同决定)

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
执行和监督的权利。
❖ 《合伙企业法》30条:(约定——全体合伙人过半数)
❖ (四)合伙企业与其他合伙(组织程度不同)
三、合伙的权利义务关系
❖ (一)合伙人的出资与合伙财产的使用、管理 ❖ 合伙人的出资是全体合伙人依合伙协议的约定实际
缴付的出资总和。 ❖ 合伙财产的范围: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
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 ❖ 合伙财产的法律性质:一般规定为合伙人共同共有。
❖ 问:1、韩某变卖厂房设备的行为是否合法?
❖ 2、何某提出退伙,是否可以?
❖ 3、该合伙组织是否终止?
一、合伙的概念和特点
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为了 共同的目的,按照自愿订立的协议, 组成的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
收益、共担风险的联合体。
❖ (一)合伙是按照合伙协议成立的
❖ 个人合伙合伙人事先未订立书面协议,有口头合伙 协议并且经两个无利害关系人证明的,该口头协议 具有效力。
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 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 2、法定退伙(当然退伙)
❖ 《合伙企业法》48条:
❖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一)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
告死亡; (二)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三)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
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四)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
个体 工商、 农村承 包经营 户
第三 章法 人
个人合 伙
第一节 非法人组织概述
❖ 一、非法人组织的概念和地位
非法人组织又称“非法 人团体”,指不具有法 人资格,但可以以自己 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组织。
❖ 非法人组织的地位 ❖ 1、民事主体 ❖ 2、相对性(财产和责任不完全独立)
❖ 二、非法人组织的特点

Baidu Nhomakorabea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
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 《合伙企业法》31条: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
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
❖ (一)为实现一定目的而设立的具有稳定性的组织。
❖ 1、为实现一定目的设立 ❖ 2、具有稳定性 ❖ 3、有自己的名称,一定的组织规则和组织形式(自治程
度高) ❖ 4、一般应当有两个以上的成员(如合伙)现代法上有例
外(如个人独资企业)。
❖ (二)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三)不能完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合伙人例外)
❖ 《合伙企业法》43条、77条
❖ (二)退伙
❖ 退伙,是合伙人与其他合伙人脱离合伙关系,丧 失合伙人的资格。
❖ 1、任意退伙(声明退伙): ❖ 《民通意见》52条: ❖ 合伙人退伙,书面协议有约定的,按书面协议
处理;书面协议未约定的,原则上应予准许。但因 其退伙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考虑退伙的 原因、理由以及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等情况,确定其 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 问:1、粉丝厂是否为合伙企业?如果是,为何种类型?
❖ 2、粉丝厂的债务如何清偿?
❖ 案例分析二:
❖ 张法有(化名)、胡志强(化名)、李向阳(化名)是生意场上的朋 友,平时由于生意关系他们经常到一起吃饭喝酒,共同谈论 生意经。胡志强、李向阳在做生意的同时又共同合伙开办一 个中型饭店。2009年9月,张法有因一时的经济紧张就向生 意伙伴胡志强借了5万元钱,约定3个月后偿还。三个月很快 就要过去了,在生意资金转借过程中,饭店合伙人李向阳欠 张法有2万元货款。张法有就想既然你们共同开办一个饭店 ,于是就将李向阳欠自己的2万元扣下来,在还款时张法有 只给了胡志强3万块钱,胡志强不同意。双方经过协商均没 有结果。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
限合伙企业。
❖ 3、合伙事务的监督
❖ 合伙人对合伙事务有监督权。
❖ 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 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合伙人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 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 财务资料;分别执行的合伙人可对他人执行事务提 出异议,异议期间暂停该事务的执行。
❖ 有限合伙企业 ❖ 《合伙企业法》81条:有限合伙人退伙后,
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 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 财产承担责任。
❖ 五、入伙、退伙与合伙的解散
❖ (一)入伙:合伙存续期间第三人加入并取 得合伙人的资格。
❖ 1、接受原合伙合同 ❖ 2、除另有约定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 3、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 4、对入伙前的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
所的地点;
(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
他财产权利;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
营管理人员。
❖ 2、合伙事务的执行
❖ 《民法通则》34条、《合伙企业法》26—29条:
❖ 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按照合伙 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 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人也可以分别 执行合伙事务。 《合伙企业法》68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普通合伙企业 第一节 合伙企业设立 第二节 合伙企业财产 第三节 合伙事务执行 第四节 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 第五节 入伙、退伙 第六节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 第三章 有限合伙企业 ❖ 第四章 合伙企业解散、清算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 案例分析一 :
❖ 2008年2月,某村民张某见市场上米粉走俏,遂萌发了要办粉 丝厂的念头.决定将厂址选在交通比较方便的县城郊外.于是, 张某找到居住在县城郊区的李某,提出租用其长期闲置的4间 平房,每月付租金1000元,李某提出不收租金,只要张某交纳每 年利润的四成即可.张某同意了李某的要求,双方就出租房屋 签订了合同.2008年5月,张某在该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 了登记手续,并领取了营业执照.随后,张某向银行贷款,购入设 备,招聘工人,正式办起了粉丝厂.2009年5月,张某付给李某 1.8万元.2010年5月,张某付给李某1万元.此后,由于该地又开 办了几个规模更大的粉丝厂,使粉丝厂开始亏损,到2011年2 月,共欠某银行债务计5万元左右,粉丝厂不得不关闭停业。
❖ 《合伙企业法》45条: ❖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
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
务。
❖ 《合伙企业法》46条: ❖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
❖ 问:1、张法有的做法是否正确?
❖ 2、本案应如何处理?
❖ 案例分析三:
❖ 2008年3月,赣州市李某、何某、韩某三方签定一份《合资协 议》,成立一个人合伙组织,主营服装加工,由于经营不当 ,到2010年5月份,合伙出现严重亏损,无力支付工人工资 ,当时负责日常生产经营的韩某欲与何某及李某协商处理此 事,李何二人告知韩某由其想办法处理,于是韩某变卖厂房 及机器设备,所得款项3万余元用以支付工人工资,事后何 某不满韩某卖厂行为,提出退伙并要求韩某、李某退还股金 2.5万元,韩某、李某不同意,何某遂诉至当地法院。
❖ 合伙人事先未订立协议,但参与合伙盈余分配的, 也应认定该合伙成立。
《合伙企业法》18条:
❖ 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二)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 (三)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四)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五)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六)合伙事务的执行; (七)入伙与退伙; (八)争议解决办法; (九)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十)违约责任。
❖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有限合伙人对合伙债务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事务 承担责任。
❖ 合伙债务与个人债务
《合伙企业法》特殊类型合伙债务的清偿
❖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 《合伙企业法》57条: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 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 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 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 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 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 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三)合伙人共同出资、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 (四)合伙人对合伙组织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与法人的重要区别)。
关于合伙人的出资
❖ 法律没有最低出资数额要求 ❖ 《合伙企业法》16条: ❖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
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
❖ 财产上:法人的财产具有独立性;非法人组织的财 产具有相对独立性。
❖ 责任的承担上:法人以其全部财产承担,出资人以 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非法人组织则不一定,如合 伙人对合伙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
第二节 合伙
❖ 《民法通则》30——35条 ❖ 《合伙企业法》1997年通过。2006年修订通过,
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 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 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 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
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 《合伙企业法》69条: ❖ 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
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合伙的债务清偿
❖ 合伙债务是指在合伙存续期间因合伙的营业活动而 发生的债务。不是以全体合伙人名义进行活动发生 的债务,不属于合伙债务。
法人与非法人组织的区别
❖ 人格上:法人具有完全独立的人格;非法人组织的 人格具有相对独立性。如在组织上:法人成员、法 定代表人的变化对法人无影响,非法人组织组成人 员的变化对非法人组织可能有影响;在行为上:法 人完全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进行民事活动,非法人组 织则不一定,其行为能力是限制的(如企业法人的 分支机构)。
❖ (三)合伙收益的分配和亏损分担
❖ 《民法通则》35条: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 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合伙企业法》33条 (约定-协商-实缴出资比例-平均)
❖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 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
第五章 非法人组织
教学目的与要求:
❖ 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掌握非法人组织的特点,合 伙制度。了解非法人组织的设立与类型,民事能力 等内容。
重点与难点:
❖ 1、非法人组织的基本特征 ❖ 2、民事能力的特别规定 ❖ 3、合伙制度
民事权利 能力与行 为能力
民法通则 民事主体
第二章自然 人
监护
宣告失踪和 宣告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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