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工业大学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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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工业大学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暂行)

南京工业大学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暂行)第一条国家奖学金是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在校本专科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其目的是激励大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按照江苏省财政厅、教育厅联合发布的《江苏省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我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普通本科在校学生均有资格申请国家奖学金。

第三条参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每学期行为考评在80分以上,未受到学校纪律处分;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上学年学习成绩优异,综合排名在同年级同专业的前5%以内;

5、在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四条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五条国家奖学金评审程序

1、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2、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江苏省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申请表》,由年级学生工作评议小组推选到学

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

3、各学院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初审,根据学院年度分配指标提出初审合格学生名单,在规定时间内将学生材料报送学生处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

4、学生处对各学院上报的学生材料进行复审,并报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送省教育厅审核。

第六条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贫困家庭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七条学校在收到国家奖学金经费后,将奖学金一次性打入获奖学生银行卡,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八条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要遵纪守法,遵守教育部颁发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刻苦学习,努力上进,全面提高自身素质。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有义务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公益活动。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组织实施并解释。

南京工业大学

二零零七年十月十六日

南京工业大学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暂行)第一条国家助学金是由中央和江苏省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在校本专科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目的主要是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按照江苏省财政厅、教育厅联合发布的《江苏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在校学生均有资格申请国家助学金。

第三条参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每学期行为考评在80分以上,未受到学校纪律处分;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态度端正,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是我校当年度贫困家庭学生档案库建档学生。

第四条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学校按1000、2000、3000三档划分。

第五条国家助学金评审程序

1、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江苏省普

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由年级学生工作评议小组推选到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

3、各学院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初审,根据学院年度分配指标提出初审合格学生名单,在一定范围公示后,在规定时间内将学生材料报送学生处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

4、学生处对各学院上报的学生材料进行复审,并报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同时报送省教育厅备案。

第六条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七条学校在收到国家助学金经费后,及时补发本学年以前月份的国家助学金,以后月份的按月发放到银行卡中。

第八条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要遵纪守法,遵守教育部颁发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刻苦学习,努力上进,全面提高自身素质。如果有违规违纪行为,学校将停止发放该生的国家助学金。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有义务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公益活动和勤工助学活动。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组织实施并解释。

南京工业大学

二零零七年十月十六日

南京工业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暂行)

第一条国家励志奖学金是由中央和江苏省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在校本专科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目的是激励高校贫困家庭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全面发展。按照江苏省财政厅、教育厅联合发布的《江苏省普通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我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普通本科在校学生均有资格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三条参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每学期行为考评在80分以上,未受到学校纪律处分;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上学年学习成绩优异,综合排名在同年级同专业的前15%以内;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是我校当年度贫困家庭学生档案库建档学生。

第四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五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程序

1、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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