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升级奖励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失效].doc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升级奖励办法补充规定
的通知[失效]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文号:桂政发[1990]107号
发布日期:1990-10-16
执行日期:1990-10-16
生效日期:1993-5-7
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企业升级奖励办法〉的通知》(桂政发〖1988〗34号)下发后,对鼓励我区企业积极开展"抓管理、上等级,全面提高素质"活动,努力抓质量、降消耗、增效益,加快企业升级步伐,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为了进一步完善《企业升级奖励办法》,现补充规定如下,请研究执行。
一、进等企业厂长(经理)、书记可以浮动一级工资(书记从本文下达之日起执行,浮动到期与厂长相同),不包括其他厂级党政领导。
二、进等企业厂长、书记在享受优惠工资晋升浮动一级三年期间内换届、调动、离、退休时,浮动之一级停止享受。接任厂长(经理)、书记在企业保留区先进级情况下,一年以后可以享受。
三、进等企业在当年3%职工工资晋级指标基础上增加1%晋级指标,从批准企业升级的当年起执行。
四、增加的1%晋级指标,主要是奖励对企业升级作出较大贡献的职工及干部,厂长、书记也不例外。厂长、书记浮动一级工资是升级优惠条件特定给予的。至于是否再晋升一级工资应按企业实际和本人具体情况由企业确定。企业领导干部晋升工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五、晋升国家级企业,每升一级当年可以增加1%职工工资晋级指标,晋级当年一次性从企业奖励资金或工资基金中增发一个月标准工资的奖金,免征奖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