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商业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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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办法

制度层级:2

目录

第一章总则 (3)

第二章基本规定 (3)

第三章职责分工 (4)

第四章贴现条件 (7)

第五章贷后管理 (9)

第六章风险控制 (10)

第七章附则 (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有效防控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操作风险,促进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业承兑汇票贴现是指商业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将其合法持有的未到期商业承兑汇票转让给银行,银行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利息后,将余额付给持票人的一种资金融通行为(本办法所称商业承兑票贴现暂指纸质商业承兑汇票贴现)。第三条办理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真实的商品、劳务交易为基础,严禁对无合法交易的商业承兑汇票办理贴现。

第四条首次开办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前,需向当地监管机构报告。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五条开展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的分、支行应具备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办理资格。票据真实性、合规性的审核原则上需由分行负责,经总行批准的支行除外。

第六条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占用企业授信额度,纳入我行企业授信业务统一管理,并应按照非低风险授信业务有关规定及流程审批/审核;同时,可根据贴现申请人及承兌人资信、还款能力等情况要求授信申请人提供必要的质/抵押、保证等担保,以缓释授信风险。

第七条商业承兑汇票贴现的承兑人和持票人中至少有一方已在我行取得相关授信额度。在占用贴现申请人额度的情况下,对贴现申请人的授信本质上应视同应收账款质押授信,同时因商业承兑汇票属于商业信用,不应因有商业承兑汇票而放宽对贴现申请人自身履约能力的评估和授信要求。在占用承兑人额度的情况下,主要考察承兑人信用资质,即重点关注第一还款来源是否有保障,对贴现申请人的要求适当从宽。前述两种情况下发生的商票贴现业务,均应纳入贴现申请人授信总量的统计范围。

第八条贴现的期限从其贴现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不超过6个月。

第九条实付贴现金额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汇票到期前1日的贴现利息计算;汇票到期日为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的,到期日顺延至第一个工作日;承兑人在异地的,贴现期限以及贴现利息的计算应另加3天的划款日期,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以最新规定为准。

第十条贴现利息和实付贴现金额计算方法如下:

贴现利息=商业承兑汇票金额×贴现天数×(月贴现率÷30天)

实付贴现金额=商业承兌汇票金额-贴现利息

第三章职责分工

第十一条总行企业金融部职责:

(一)制定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制度;

(二)根据监管政策要求、市场变化等,适时修订完善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制度;

(三)组织对下属分、支行开办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的培训;

(四)指导和推动全行大企工商客户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的营销工作;(五)根据市场状况,并综合我行资金成本等因素,制定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利率参考价;

(六)负责本管权限内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的审批(含利率审批);

(七)负责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大企工商客户准入管理;

(八)负责全行大企工商客户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贷后管理工作的统筹及管理,并将开展情况按季报送风险管理部(可包括在每季报送的贷后管理报告中);(九)负责在本管范围内实施资产质量监控,每月将资产质量结果报送风险管理部;

(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总体运行情况的的检查及后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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