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审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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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审批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本市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审批的申请与受理、审查与许可决定、送达和公开。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审批(040201)
三、办理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出版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十一条设立出版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有符合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
(三)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四)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和固定的工作场所;等。
《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必须验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第三条对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委印和承印,实行核发《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以下简称《准印证》)管理。
未经批准取得《准印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委印和承印活动。
第四条委托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申请书应当注明编印目的、内容、发送对象、印张数、印刷期数、册数、开本等,经审核批准,领取《准印证》后,方可从事委印活动。
四、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
上海市新闻出版局(上海市版权局)
(二)审批内容
对本市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审批的材料进行审批
(三)法律效力
审批通过,允许出版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
(四)审批对象
符合有关规定的单位
五、审批条件
(一)准予批准的条件:
符合《出版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未达到准予批准条件的
六、审批数量
无限制
七、申请材料
1 、《上海市连续性内部资料出版物登记表》(可下载);
2、主管单位申请函(应有文头、正式文号,主送单位为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并加盖公章);
3、主办单位给主管单位的申请报告;
4、主办单位法人证件的复印件;
5、主办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编辑部主要负责人证明材料(年龄、学历、政治面貌、专业技术职称、在主办单位的现任职务等);
6、出版内部资料性出版物资金和办公场所落实证明文件。
八、办理期限
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20个工作日
九、审批证件
上海市连续性内部资料准印证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收费
十一、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2.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3.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如实提供申请材料;
2.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3.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十二、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1.窗口接收
接收地址:上海市绍兴路5号政务大厅
2.网上接收
(二)接收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 下午1:30-4:30
十三、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上海市绍兴路5号政务大厅
(二)电话咨询
(021)64370176转8109、8111
十四、投诉渠道
(一)窗口投诉
上海市绍兴路5号政策法规处
(二)电话投诉
(021)64370176转8413
十五、办理方式
(一)申请材料报市新闻出版局政务大厅窗口或通过网络进行申请;
(二)审批通过后,市新闻出版局将有关证件送达当事人。
十六、决定公开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上海市新闻出版局(上海市版权局)网站()上公开审批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