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企业常用风险防范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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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常用风险防范手册
一、企业法律风险和预防的几个公式。
法律风险=商业风险=经营风险
一个分公司的风险=总公司的风险
良好的法律事务制度可以减少风险、增加机会
公司根据风险环境的变化重新风险评估,并调整管理战略。
风险的成因:
法律风险的后果:
举例
风险的利益主体
二、影响法律风险的因素。
──企业自身因素
──行业风险因素(高风险到低风险)
1、医药和生物技术
2、银行等金融业
3、信息技术和电子
4、自然资源/能源/公用事业
5、电信
6、工程和建设
7、重工业
8、轻工业
──商业、投资活动地区风险因素
──法律组织形式的风险因素
三、如何建立健全民营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首先,民营企业进行风险管理应该制定法律风险管理战略。这个战略包括:一、评估公司法律风险环境;二、法律风险的防范措施必须在全集团公司内统一适用并执行。三、法律风险环境随时都在发生变化,法律风险管理战略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整。战略既要包括预防性措施,也包括突发事件管理预案。
其次,必须强化风险意识。民营企业家必须要认识到,在强大的国家公权力前,民营企业家是脆弱的,法律风险一旦发生,会给企业带来严重的后果,但事前是可防可控的。
第三,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要与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有机结合起来,使法律风险防范成为企业内部控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领导人意识到风险存在并管理该风险,是迈向法律预防性实践关键的一步。
第四,必须突出合同管理、知识产权管理和授权管理。加强合同管理是防范企业法律风险的基础性工作,要建立以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合同管理制度。对于知识产权管理,不少企业尚未建立知识产权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科研开发与知识产权管理、技术创新与依法保护明显脱节,要抓紧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纠纷处理机制。另外,在投融资决策、对外收购股权,特别是涉及期货等高风险业务领域,要严格授权程序。
四、走出企业法律事务管理系统的三大误区!
“我公司的所有合同文件,都必须获得公司法律顾问和财务总监的同意之后方能签署,若有一方反对,合同就无法签订。”经济学中著名的“木桶理论”认为,决定木桶能盛多少水不在于最长的一块木板,而在于最短的那一块。对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将成为我国企
业“最短的桶板之一”。常见误区有:一、“花瓶论”——认为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犹如“花瓶”一样,是一种摆设,企业法律事务工作可有可无。“别的公司有法律事务机构,我也设立一个摆摆样子。”二、“降低效率论”——认为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不仅不能为公司创造价值,反而使公司管理环节与流程变得复杂、繁琐,增加了公司管理费用,降低了公司运作效率,进而认为法律事务工作应当完全取消。三、“唯诉讼论”——此种观点认为,企业法律事务无外乎“打几个官司”而已,只要能够保证官司打赢即可,至于如何吸取本企业的诉讼教训,如何借鉴其他企业官司的经验,充分运用法律规定,化解乃至避免官司的出现,并未在考虑之列。
五、企业内部法律机构设置方案的类型及优点/缺点?
一、100%依靠内部非法律专业人员,且不聘用外部律师。即使员工数量在50人以下,也不适合。法律风险巨大,企业可能会被随时出现的法律方面的“小”问题拖垮。二、将企业法律事务100%外包给外部律师。不适于任何理性经营的企业。若将所有企业法律事务都一揽子交给外部律师,则费用过高,且法律事务的处理质量并非能够得到有效保证。并非任何法律事务都适于外包给外部律师。随着企业业务的成长,法律事务外包比例应逐步下降。雇佣外部律师处理某些棘手的法律事务(如诉讼、上市等),法律费用开销小,但是,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与第1种类别的实质相同,因为企业实际上要先由非法律专业人员分析与评估法律风险之后,才决定是否委托外部律师,这样作出的判断多数情况下是不准确的,有时还可能是错误的。三、企业内部设立兼职或专职法律顾问岗位,由法律专业人员负责。适于员工数量在100人以下的企业。企业法律事务管理系统建设的初级阶段。将日常法律事务留给法律顾问负责,节约了费用,同时,法律顾问可配合与监控外部律师的工作,提高了企业法律事务的处理质量与效率。四、企业内部设立二级部门,作为专职法律事务处理机构。适于员工数量在100~1,000人之间的企业。多数企业的日常法律事务工作都可处理,比如合同审核、公司法律事务、知识产权初步保护措施等。五、准一级法律事务中心。适于员工数量在1,000~5,000人之间的企业。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法律事务处理体系(包括机构、人员、费用预算、职权等)亦相应地合理扩大;可以在合同流程化与标准管理、知识产权的全面保护、监管规则的遵守、管制政策的研究以及与政府关系的处理等方面有所作为。六、一级法律事务机构(如法律事务部)。适于员工数量在5,000~10,000人之间的企业。以集团内部“法律事务垂直管理”为特征,企业法律事务管理体系得以全面建立。成本较高。七、总法律顾问领导下的法律事务部。适于员工数量在10,000人以上的企业。总法律顾问相
当于企业副总裁级别,同时,一般还兼任法律事务部总监或首席律师之职(目的是减少环节,提高管理效率);系统化的法律事务管理体系在企业内部建立,法律事务管理完全融入企业管理流程之中。成本最高。
六、开公司要选好合伙人,是长远发展的前提!
与合作伙伴联营或合资办企业,每一个出资人(联营方、股东)出资财产的真实性、合法性事关每一位出资人及未来注册的联营体或公司的利益。以欺骗手段隐瞒财产真实价值,虚报价格,虚假注册,出资股东有行政和刑事责任;其他股东有补交差额的民事责任,而且是一种连带责任;根据虚假注册情节轻重及危害性后果,公司也可能承担行政(罚款)及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大家走到一起办企业,一位出资人以欺骗手段虚假出资会殃及所有投资人,给刚注册的公司带来法律上的麻烦,如补交差额的出资压力,缺少运营资金的经营困难,这些都损害公司的商业信誉。联营体中联营各方对外承担连带债务责任,某一方出资财产不实,都意味着联营体赔偿能力下降,一方偿债能力下降,当然意味着另一方偿债份额就可能增加,即增加联营他方的偿债风险。集体土地不许擅自转让,集体土地须经国家依法征收后才能进入二级市场买卖,因此不能作为出资财产,商标专利使用权也不可作为出资财产。要警惕投资的真实性。
七、常见的合同欺诈手段?
俏货引诱。利用紧缺畅销商品,诱人签订购销合同,骗取预付款或定金。
鱼食诱饵。先履行几份小额合同,制造履约能力强、信誉好的假相,骗取信任后签订大额合同,骗取大量货物或大额货款,然后销声匿迹。
移花接木。让对方看别人货物,一旦签约骗取对方货款或定金后,便再无踪影。
假冒身份。私刻公章,伪造企业,然后与人签订合同,骗取货款或货物;通过关系或采取挂靠等方式,骗得集体企业、国有企业的营业执照,借此行骗;假冒具有一定知名度、信誉度企业的名称,骗取信任签订合同;骗取单位的空白介绍信、盖有合同章的空白合同,骗签合同。
设置圈套。事先精心设计并诱人签订根本无法履行的加工承揽合同。被骗方落入圈套后,合同不但无法履行,而且事先支付给骗方的定金和原料无法追回。
设托骗卖。即“买方”是“卖方”的“托儿”。
传真诈骗。骗签合同后,骗方利用汇款时间差,先通过银行向供方汇去少量货款,待取得盖有银行公章的汇款单后,用涂改液改为大额汇款,再用传真机发往供方,诱使供方发货,待提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