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追加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必要性和法律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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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追加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法律要点

(现行民事诉讼法之规定)

◎上海地产金融王勇律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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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5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民事诉讼法〉的若干问题》第 9-11 条;《民事诉讼文书样式》;

二、追加主体:人民法院;法律文书:《诉讼通知书》

三、被追加对象:应当追加共同被告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四、启动程序和时间:依职权;依申请;审前准备阶段

五、第三人的分类及诉讼地位:A:(一)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B:(一)必要共同诉讼人;(二)被告型第三人;(三)辅助参加型第三人。依据我国民诉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于原告和被告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故可以原告或被告或者以原、被告为共同被告向受诉法院提起诉讼的一方当事人。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原告和被告双方的诉讼标的无独立的请求权,但对案件的处理结果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需要通过一定的方式参加到当事人之间已经开始的诉讼当中的又一方当事人。因此,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于本诉中的诉讼

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其作用是辅助、支持、帮助原告或被告一方,以获取法院对其有利的判决。虽然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同属当事人的范畴,但其作为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却受到了一定的限制,在法院判决其承担民事法律责任之前,其不享有当事人的民事法律诉讼权利义务。实质上,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民事诉讼义务虽没有丝毫减少,但其诉讼权利却受到了一定的限制。

六、无独三参加诉讼的条件及追加限制: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条件可分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 ( 一) 其中的积极条件

包含: ①原、被告之间已经进行着一个诉讼; ②对本诉的诉讼标的无独立的请求权; ③本诉案件处理结果同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④依法律规定方式或法定程序参加诉讼。( 二) 其中的消极条件散见于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中,且主要体现在法院通知参诉的限制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民事诉讼法〉的若干问题》第 9 条、第 10 条、第11 条对不准许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通知参诉的情况作出了明确规定,上述规定可视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诉的消极条件: 1、受诉法院对与当事人双方争执的诉讼标的无牵连和不负有赔偿或返还义务的人,不得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通知其参加诉讼。如: 甲诉乙归还借款,乙与丙有抚养关系,乙偿还借款如果被执行将影响乙无钱给付丙抚养费,但丙不能做为甲、乙之诉的第三人存在。2、受诉法院对与原告或被告约定仲裁条款或有约定管辖条款的案外人,不准许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而通知参诉。如: 甲、乙在 A 区法院诉讼,而乙与丙之间约定在某市仲裁委仲裁或约定在 B 区法院诉讼,那么,即使丙对甲乙的诉讼标的判决结果也影响,法院也不能通知丙参加到甲乙的诉讼中。3、受诉人民法院对法律规定的专属管辖案件的一方当事人,也不得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通知参诉。4、法院在审理各类产品质量纠纷案件当中,对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以外的人,对已经提供了约定或者符合法定的产品的,或者当事人未在质量异议期内提出异议的,或者作为收货人已认可该产品质量的,并能提供证据证明。不能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通知参诉。5、人民法院对已完成义务履行,或者在合法

提前下取得了诉讼一方的财产,并已付对价的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以外的人,不准许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通知参诉。

七、如何理解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要点掌握: 1、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本诉的诉讼标的有直接的牵连关系;2、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本诉的一方诉讼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有发生纠纷的可能;3、法院对本诉的诉讼标的的裁判对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本诉原告或

被告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的确定具有先决性意义;4、第三人可能因本诉的判决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亦或既担义务又享权利。

八、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明说的如何处理:实质上,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诉的消极条件,从司法解释的字面意思来看只规定法院不得追加,但能否自己申请参诉以及原告能否直接列明情形,并未做明确规定。从司法实践中的主要做法来看,在对待第三人的参诉问题上,法院均是按上述规定进行审查的,故可以推定上述规定适用全部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诉时的主体资格的认定。

九、追加后果:诉讼通知书一经送达,则被追加人就获得相应的诉讼地位,其拒不参加诉讼并不影响诉讼地位的确定,仅仅会根据其身份产生不同的诉讼法上的后果: 一般的当事人不参加诉讼并不影

响案件的审理,法院可以采用缺席判决和特殊的送达方式( 留置送达、公告送达) 结案;如果需要追加的共同被告是必须出庭的当事人,则可以对其采取拘传。此外,如果在一审程序中应当追加而没有追加当事人,将引发二审发回重审和再审启动的后果。《民诉解释》第 327 条规定,“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 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注意:依据豫籍在沪法律圈章武生教授观点,此处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应当只限于必要共同诉讼人。对于无独三,老鹰律师感觉,法院还主要是依照当事人申请启动追加程序,没有谁愿意多揽活。送达之时起被追加的主体就成为案件的当事人。

唯一的例外发生在对共同原告的追加上,根据《民诉解释》第 74 条的规定,被追加人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

九、不情愿被追加为第三人有两种提前退出机制: 第一是答辩

权,被告过答辩,使法官意识到本案当事人不适格或不属于法院主管,因而要求原告更换当事人或驳回起诉; 第二是管辖权异议权,通过异议,使法院意识到对当事人无司法主管权项。

十、与谁主张、谁举证制度的冲突:与合同相对性原理的冲突:

十一、争鸣:从职权主义向注重当事人自治因素方向发展,法院通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只需设立申请参加,应通过立法取消人民法院依职权追加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诉的规定。老鹰律师认为这是后话,且跟职权主义无必要关联,暂且不表。律师以当事人中心为主义。法律技术是关键。最后,你申请追加,法官不理你怎么办?邮箱联系支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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