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万林《民法学》(第七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 第二十七章~第二十九章【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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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章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之债
27.1复习笔记
一、不当得利之债
1.不当得利之债的概念
(1)不当得利的概念
不当得利是指法律上没有根据,有损于他人而自己获得的一种利益。

(2)不当得利之债与侵权之债的区别
①当事人获利不同
在不当得利之债中,它表现为一方从对方那里获得了利益;而在侵权之债中,致害人在致人损害的同时,可能从对方获得利益,也可能没有得到任何利益。

②行为性质不同
侵权之债是违法行为的结果,因而,致害者主观上往往是有过错的;而不当得利,则由于一方或双方的误解,或者由于第三人的原因所致。

换言之,不当得利的发生,并非获利者预谋的结果。

③法律后果不同
债的履行仅仅是返还不当得利而已,不会因此而带来经济损失;而侵权之债,债的履行就要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2.不当得利之债的构成要件
(1)必须是一方受益
受益是指一方因一定事实的结果而增加其财产的总额。

根据增加的情况不同,法理上又
将其分为积极增加和消极增加两种形式。

(2)必须是使他方受损
受损是指一方因一定事实的发生使其财产总额的减少。

根据减少的情况,法理上也分为积极减少和消极减少两种形式。

(3)必须是受益和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两个现象之间的一种客观联系。

受益与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就是受害一方的损害事实与受益一方所获利益两者之间有着必然的联系。

(4)受益必须是没有合法根据
受益无合法根据,是指一方受益缺乏合法的原因。

其表现形式有两种:
①自始欠缺原因,即不当得利的发生,一开始就没有法律根据。

②嗣后丧失原因,即一方受益时有法律根据,过后,由于情况发生了变化而丧失了法律根据。

3.不当得利之债的履行
(1)不当得利之债的权利、义务主体
不当得利之债的权利主体只能是“没有合法根据”而使之“受损失的人”。

不当得利之债的义务主体,可能是“取得不当利益”之本人,也可能是其继承人,还可能是第三人。

(2)不当得利应返还的客体
①返还原物
不当利益获取人在履行返还义务时,以返还原物为原则,然而,获得者所得,往往表现为多种形式,如权利的取得,占有的取得,义务的免除,费用的节省等。

因此,这里所说的
“原物”,只能从广义而不能从狭义角度去理解。

②偿还价额
返还不当得利,固然应以返还原物为原则,但是,如果受益人所受领的利益,在施行返还时,原物返还已不可能时,则应偿还其价额。

此外,返还利益,不仅指返还原物或原物价额,还应包括返还由原物所生孳息。

(3)不当得利返还的范围
具体情况有三种:
①获利时不知“没有合法根据”
获利人在获利时不知道没有合法根据的,也叫善意受益。

对于善意受益,其返还利益的范围以利益的尚存部分为限;如果返还时其利益已不复存在,无论出于什么原因,获利人都不负返还的义务。

②获利时明知没有合法根据
这种情况,也叫恶意受益。

对于恶意受益,其返还原则是,不管其所获利益在返还时存在与否,也不管利益不存在出于何种原因,都应将获利时所得利益全部返还。

③获利时不知,而后才知没有合法根据
获利人获利时并不知道没有合法根据,但以后知道的,其返还原则是:以知道的时间为界,以前及此后分别按上述两种情况决定其返还利益的范围。

二、无因管理之债
1.无因管理之债的概念
(1)无因管理的概念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
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

无因管理是债的发生根据之一。

由于这种债的关系是因无因管理行为直接引起的,因而称无因管理之债。

(2)规定无因管理的原因
在社会生活中,无因管理行为的发生虽不及委托代理那样频繁和普遍,但无论是过去、现在或将来,这种既未受人之托,又无法律义务的管理行为都是存在的。

社会生活愈安定,人们的情趣愈高尚,无因管理行为的发生就会愈多。

因此,有必要在立法上对此作出规定,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无因管理之债的构成要件
(1)必须是管理他人的事务
他人事务,是指与他人生活有关的事项。

它可能是纯财产意义上的事项,也可能是与财产利益毫无相干的事项。

①“事务”必须是他人的,且必须是非人身性的他人事务。

②“事务”应以能够发生债权债务关系为限。

③“事务”不得是非法事项,如帮人报复打人等。

管理是指实现事务的内容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有一般管理行为所包含的看管、保管、保养等之意,也含有提供服务甚至处分之意。

(2)必须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
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是指管理人所为行为,确有为他人图利益、避免其损失的意思。

对此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考察:
①从动机上看,管理人应出于为他人利益的目的而为管理行为;
②从效果上,由管理行为所取得的利益应最终归本人所有。

(3)必须是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
无因管理之债的“无因”,指的是“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

“无因”是无因管理之债的重要条件。

3.无因管理之债的履行
(1)管理人的义务
①管理义务
应该注意两个问题,即管理方法和注意程度。

a.管理方法,是指管理人于他人遇到困难时以什么方法进行救助。

他应依照本人即其事务被管理者显而易见或可推定而知的意愿,即利于本人的方法进行。

b.注意程度,是指管理人在管理过程中,为避免给本人造成损失所应注意的程度。

管理人的管理义务,原则上应与一般债务人负同等的注意义务。

②通知及返还的义务
管理人的通知,以能通知为限。

管理人履行其通知义务后,一旦本人有回音,并要求移交其事务的,应及时移交所管理事务。

一时难以移交的,应积极创造条件,以便尽快移交。

在无因管理结束时,管理人应向本人报告管理情况,提供有关单据和证明。

管理人处理事务所收取的金钱、财物及孳息等,均应返还本人。

管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为事务被管理者所取得的权利,亦应返还。

(2)本人的义务
本人负有偿还管理人在管理过程中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的义务。

“必要费用”,就是管理事务必不可少的费用。

它包括事务管理直接支出的费用;为谋本人利益而负担的债务;管理人在管理过程中所受的直接损失。

27.2课后习题详解
1.何谓不当得利?何谓无因管理?
答:(1)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法律上没有根据,有损于他人而自己获得的一种利益。

不当得利由于没有合法的根据,因而虽属既成事实也不受法律保护,并随这一自然事实的出现而在当事人之间形成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

这种因不当得利而产生的债称为不当得利之债。

其中,因不当得利事实发生而使财产受损的一方是债权人,他有权请求返还其利益;因不当得利事实而获得财产利益的一方是债务人,负有返还他人利益的义务。

(2)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

无因管理是一种事实行为。

行为人即管理他人事务或提供服务的一方叫管理人,其事务受管理的一方叫本人。

无因管理一经发生,就会在相关的人之间产生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管理人是债权人,有请求偿还因管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本人是债务人,负有偿还该项费用的义务。

管理人与本人之间,原来并不存在权利义务关系,只是因为发生无因管理事实行为,才在两者之间产生了债权债务关系。

2.不当得利之债与侵权之债有何异同?
答:(1)不当得利之债与侵权之债的相同点
不当得利作为一种法律事实,与侵权行为等同为债的发生根据。

不当得利之债与侵权之债同属债的范畴。

(2)不当得利之债与侵权之债的不同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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