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方案(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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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方案

为满足人民群众的住房需求,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多种方式实施住房保障

多渠道满足公共租赁住房对象住房需求。对市场上小户型普通商品住房或社会租赁住房供应较为充足的地区,可不再新建公共租赁住房,由政府通过收购或长期租赁方式筹集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也可通过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支持保障对象在市场上承租住房。积极探索通过提供财税、土地等支持政策,引导社保资金、保险资金等社会资本投资运营公共租赁住房,面向保障对象出租。

二、积极推行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

在尊重群众意愿的基础上,通过提供政策优惠、搭建商品住房交易平台等方式,引导棚户区居民选择货币化安置,自主购买商品住房。普通商品住房供应充足的地区,应提高货币化安置比例。

对棚户区改造中选择货币化补偿的被征收人重新购置住房,且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价格部分的,免征购房契税;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价格部分的,对价差部分按照规定征收契税。

通过收购、长期租赁方式筹集公共租赁住房,或通过货币化安置实施棚户区改造的,计入年度住房保障考核目标任务,并按照新建方式同等享受中央、省级资金补助和用地指标等政策支持。

三、取消商品住房备案价格成本审核

商品住房销售备案价格由经营者根据开发建设成本、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自行确定,物价部门在备案时不再审核商品住房销售备案价格。

四、优化住房供应结构

在不改变土地出让条件,不突破规划审批的各项指标的前提下,经批准,可对建设规划进行微调,向市场提供适销对路的产品,满足合理的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

五、适度降低商品房预售门槛

对无不良记录的开发企业,可适度放宽商品房预售对施工形象进度的要求。多层(六层及以下)建筑主体施工形象进度达到地面二层结构封顶;中高层(七层及以上)建筑主体施工形象进度达到正负零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竣工交付日期,可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

六、规范各类涉企收费

对未纳入《xx市级涉企收费清单》的项目一律取消,做到涉企收费进清单,清单以外无收费。同时,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适度降低各项监管资金标准,其中,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上限控制在1000万元以内,综合查验合格后解冻。

七、做好金融服务工作

认真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住房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银发〔xx〕287号)和中国人民银行、住房城乡建设部、银监会三部委下发的《关于个人

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xx〕98号)精神,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40%;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落实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银行应按照风险可控、财务可持续的原则,支持开发项目的贷款供应,优先保障普通商品住房开发项目合理的资金需求,进一步提高开发贷款授信审批效率。对达到授信条件的开发贷款,按照工程项目进度,及时发放贷款,合理增加房地产市场供应。

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对房地产市场的支撑作用,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对共同生活的父母、子女购买自住商品房的允许互相提取。提高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夫妻双方其中只有一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最高额度由35万元提高至40万元;夫妻双方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最高额度由40万元提高至60万元。

八、统筹土地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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