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女职工生育假期相关规定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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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晚育假,晚育护理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参考文件
1、《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6号)
2、《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上海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公告)
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4、《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沪府发【2006】13号)
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性收入的80%
产假
顺产
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产后休息75天
产假期间的工资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性收入100%
难产
增加产假15天;
多胞胎
生产
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流产
妊娠三个月以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
给予产假30天;
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
给予产假45天。
授乳期
婴儿一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单胎纯授乳时间为三十分钟,变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全并使用。
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喂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
婴儿满一周岁后,经区、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女职工授乳时期,但最多不超过六个月。
视为正常出勤,正常支付工资100%
晚育假
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时,年满二十四周岁的,为晚育。晚育假三十天。
晚育假、晚育护理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
晚育
护理假
符合规定生育的万语妇女,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
晚育护理假三天。
哺乳假
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上许可,由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申请哺乳假。
哺乳假六个半月。
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性收入的80%
上海市女职工生育假期相关规定一览表
假期名称
假期主要内容摘要
工资待遇
产前检查
妊娠期间
在此期间,女职工到约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应算作劳动时间。
正常支付工资
产前假
妊娠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个月以上
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
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严重的妊娠综合症、妊娠并发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产前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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