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管理相关的国际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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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目的:
旨在对船舶及设备, 船员操作, 公司管理和船旗国管理等实施有效控制从而 保障海上人命安全的国际公约, 也是保障海上人命安全方面最古老, 最重要的公 约。
2.《1989国际救助公约》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Salvage,1989)
生效日期:1996年7月14日 构架:三十四条正文条款。
附则一:防止油污规则;
附则二:控制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规则; 附则三:防止海运包装有害物质污染规则; 附则四: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 附则五: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 附则六: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规则。
适用范围: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附则一的规定适用于所有船舶。
主要目的:
各缔约国意识到有保护整个人类环境特别是海洋环境的需要, 认识到船舶故 意地、随便地或意外地排放油类和其他有害物质, 是一种严重的污染源, 也认识 到主要目的为保护环境而缔结的第一个多边协议1954年国际防止海上油污公约 的重要性和该公约在防止海洋和沿海环境污染方面所作出的重大贡献。 希望通过 公约的制定实施彻底消除有意排放油类和其他有害物质污染海洋环境并将这些 物质的意外排放减至最低限度。
生效日期:1977年7月15日
构架: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和附件《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适用范围:
(1)联合国如系某一领土的管理当局, 或任一缔约方如负责某一领土的国际 关系,可随时以书面通知本组织秘书长(以下简称“秘书长” ),将本公约扩大适 用于该领土;
(2)本公约应自接到通知之日或通知中规定的其他日期起, 扩大适用于通知 中所述领土;
4.《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污染公约》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Prevention of Pollution from Ships,1973)
生效日期:3年10月2日
构架: 二十项条款、二份议定书(议定书一:关于涉及有害物质事故报告的规定; 议定书二:仲裁)和六个附则,附则内容如下:
适用范围: 本公约适用于在一缔约国提起的有关公约所辖事项的诉讼或仲裁。
主要目的: 该公约最重要的目的是修改原公约对救助作业的规定, 以便更好地保护海洋 环境和鼓励救助人对遇险油轮及其他海上财产进行救助。
3.《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
(Convention on the International Regulations for Preventing Collisions at Sea,1972)
船舶安全管理及防污染国际有关公约
航海
1.《1974年国际海上安全公约》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Safety of Life at Sea,1974)
生效日期:1978年议定书于1981年5月1日;1988年议定书于2000年2月3日。
构架:
公约正文条款,1988年议定条款,公约附则,公约附件,附属于公约的单 项规则。
(3)对根据本条第1款所作通知中所述的任何领土, 均可撤销扩大适用, 经1年后撤销时规定的更长期限后,本公约即不再适用于该领土;
(4)秘书长应将根据本条所递交的任何扩大适用或撤销扩大适用的通知, 通 知所有缔约方。
主要目的:
各缔约国,本着保持高度的海上安全的愿望,注意到有必要对1960年国际 海上人命安全会议最终议定书所附的国际海上避碰规则进行修订并使之适应新 的情况。
6.《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 UNCLOS1982)
生效日期:1994年11月16号
构架:正文17个部分和9个附件,附件内容如下:
附件I高度回游鱼类;
附件U大陆架界限委员会;
附件川 探矿、勘探和开发的基本条件;
附件W企业部章程;
附件V调解;
附件切 国际海洋法法庭规约;
附件% 仲裁;
附件毗特别仲裁;
附件区国际组织的参加。
适用范围:
A分节 适用于所有船舶;
E分节 适用于商船和用于商业目的政府船舶;
C分节 适用于军舰和其他用于非商业目的的政府船舶。
主要目的:
各缔约国意识到各海洋区域的种种问题都是彼此密切相关的, 有必要作为一 个整体来加以考虑, 有需要通过本公约, 在妥为顾及所有国家主权的情形下, 为 海洋建立一种法律秩序, 以便利国际交通和促进海洋的和平用途, 海洋资源的公 平而有效的利用, 海洋生物资源的养护以及研究、 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 考虑到 达成这些目标将有助于实现公正公平的国际经济秩序, 这种秩序将照顾到全人类 的利益和需要,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利益和需要, 不论其为沿海国或内陆国, 相信在本公约中所达成的海洋法的编纂和逐渐发展, 将有助于按照《联合国宪章》 所载的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巩固各国间符合正义和权利平等原则的和平、安全、 合作和友好关系,并将促进全世界人民的经济和社会方面的进展。
5.《国际载重线公约》
(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Load Lines, LL)
生效日期:公约于1968年7月21日生效,1988年议定书于2000年2月3日生效。
构架:
公约正文条款和三个附则,附则内容如下:
附则一:载重线核定规则; 附则二:地带、区域和季节区; 附则三:证书。
适用范围:
(1)在缔约国政府国家登记的船舶;
(2)在本公约扩大适用的的领土内登记的船舶;
(3)悬挂缔约国政府国旗但未登记的船舶。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附则一的规定适用于新船。 不适用于:军舰,长度小于24米的新船;小于150总吨的现有船舶;非营 业性游艇;渔船。
主要目的:
本规则假定货物的性质和装载、 压载等可以保证船舶有足够的稳性, 并避免 过度的结构应力。
适用范围:
(1)除非另有明文规定, 本部分适用于各条所适用的所有船舶上和小于500总吨货船上的包装形式危险品的载运;
(2)本部分的规定不适用于船舶的物料和设备;
(3)除非符合本章的规定,禁止载运包装形式的危险品;
(4)为补充本部分的规定,各缔约国政府应颁布或促成颁布对涉及包装形 式危险品事故应急反应和相关医疗急救的详细须知,并考虑到本组织制订的导 则。
旨在对船舶及设备, 船员操作, 公司管理和船旗国管理等实施有效控制从而 保障海上人命安全的国际公约, 也是保障海上人命安全方面最古老, 最重要的公 约。
2.《1989国际救助公约》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Salvage,1989)
生效日期:1996年7月14日 构架:三十四条正文条款。
附则一:防止油污规则;
附则二:控制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规则; 附则三:防止海运包装有害物质污染规则; 附则四: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 附则五: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 附则六: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规则。
适用范围: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附则一的规定适用于所有船舶。
主要目的:
各缔约国意识到有保护整个人类环境特别是海洋环境的需要, 认识到船舶故 意地、随便地或意外地排放油类和其他有害物质, 是一种严重的污染源, 也认识 到主要目的为保护环境而缔结的第一个多边协议1954年国际防止海上油污公约 的重要性和该公约在防止海洋和沿海环境污染方面所作出的重大贡献。 希望通过 公约的制定实施彻底消除有意排放油类和其他有害物质污染海洋环境并将这些 物质的意外排放减至最低限度。
生效日期:1977年7月15日
构架: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和附件《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适用范围:
(1)联合国如系某一领土的管理当局, 或任一缔约方如负责某一领土的国际 关系,可随时以书面通知本组织秘书长(以下简称“秘书长” ),将本公约扩大适 用于该领土;
(2)本公约应自接到通知之日或通知中规定的其他日期起, 扩大适用于通知 中所述领土;
4.《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污染公约》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Prevention of Pollution from Ships,1973)
生效日期:3年10月2日
构架: 二十项条款、二份议定书(议定书一:关于涉及有害物质事故报告的规定; 议定书二:仲裁)和六个附则,附则内容如下:
适用范围: 本公约适用于在一缔约国提起的有关公约所辖事项的诉讼或仲裁。
主要目的: 该公约最重要的目的是修改原公约对救助作业的规定, 以便更好地保护海洋 环境和鼓励救助人对遇险油轮及其他海上财产进行救助。
3.《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
(Convention on the International Regulations for Preventing Collisions at Sea,1972)
船舶安全管理及防污染国际有关公约
航海
1.《1974年国际海上安全公约》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Safety of Life at Sea,1974)
生效日期:1978年议定书于1981年5月1日;1988年议定书于2000年2月3日。
构架:
公约正文条款,1988年议定条款,公约附则,公约附件,附属于公约的单 项规则。
(3)对根据本条第1款所作通知中所述的任何领土, 均可撤销扩大适用, 经1年后撤销时规定的更长期限后,本公约即不再适用于该领土;
(4)秘书长应将根据本条所递交的任何扩大适用或撤销扩大适用的通知, 通 知所有缔约方。
主要目的:
各缔约国,本着保持高度的海上安全的愿望,注意到有必要对1960年国际 海上人命安全会议最终议定书所附的国际海上避碰规则进行修订并使之适应新 的情况。
6.《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 UNCLOS1982)
生效日期:1994年11月16号
构架:正文17个部分和9个附件,附件内容如下:
附件I高度回游鱼类;
附件U大陆架界限委员会;
附件川 探矿、勘探和开发的基本条件;
附件W企业部章程;
附件V调解;
附件切 国际海洋法法庭规约;
附件% 仲裁;
附件毗特别仲裁;
附件区国际组织的参加。
适用范围:
A分节 适用于所有船舶;
E分节 适用于商船和用于商业目的政府船舶;
C分节 适用于军舰和其他用于非商业目的的政府船舶。
主要目的:
各缔约国意识到各海洋区域的种种问题都是彼此密切相关的, 有必要作为一 个整体来加以考虑, 有需要通过本公约, 在妥为顾及所有国家主权的情形下, 为 海洋建立一种法律秩序, 以便利国际交通和促进海洋的和平用途, 海洋资源的公 平而有效的利用, 海洋生物资源的养护以及研究、 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 考虑到 达成这些目标将有助于实现公正公平的国际经济秩序, 这种秩序将照顾到全人类 的利益和需要,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利益和需要, 不论其为沿海国或内陆国, 相信在本公约中所达成的海洋法的编纂和逐渐发展, 将有助于按照《联合国宪章》 所载的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巩固各国间符合正义和权利平等原则的和平、安全、 合作和友好关系,并将促进全世界人民的经济和社会方面的进展。
5.《国际载重线公约》
(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Load Lines, LL)
生效日期:公约于1968年7月21日生效,1988年议定书于2000年2月3日生效。
构架:
公约正文条款和三个附则,附则内容如下:
附则一:载重线核定规则; 附则二:地带、区域和季节区; 附则三:证书。
适用范围:
(1)在缔约国政府国家登记的船舶;
(2)在本公约扩大适用的的领土内登记的船舶;
(3)悬挂缔约国政府国旗但未登记的船舶。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附则一的规定适用于新船。 不适用于:军舰,长度小于24米的新船;小于150总吨的现有船舶;非营 业性游艇;渔船。
主要目的:
本规则假定货物的性质和装载、 压载等可以保证船舶有足够的稳性, 并避免 过度的结构应力。
适用范围:
(1)除非另有明文规定, 本部分适用于各条所适用的所有船舶上和小于500总吨货船上的包装形式危险品的载运;
(2)本部分的规定不适用于船舶的物料和设备;
(3)除非符合本章的规定,禁止载运包装形式的危险品;
(4)为补充本部分的规定,各缔约国政府应颁布或促成颁布对涉及包装形 式危险品事故应急反应和相关医疗急救的详细须知,并考虑到本组织制订的导 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