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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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近年来,我国的经济改革成为当前举世瞩目的成就,但城市贫困问题也成为当前较为突出的社会问题之一。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成为城市贫困群体生活保障的一道安全网。目前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

1、立法严重滞后

解放以来,随着城市的发展城市贫困成为一大社会问题。到1993年上海率先建立了城市低保制度后,党中央才号召全国各地建立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但仅为有关政策的制定,然而在立法方面却严重滞后。到1999年9月也就是建国50午后才有了关于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法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作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工作依据。立沾滞后,法律法规少是目前我国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立的—个缺口因地方财政支出困难而停发、减发低保资金等到违规操作现象的出现。2、制度的实际覆盖范围仍有限

目前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最大的问题是保障范围。我国城市贫困人口应在1500--3000万间,而1999年全国普遍实行这项制度后,受保障的也只有281万,即其覆盖面只有10%--20%上下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大多数民政部门长期以“虚拟收入”计算家庭收入:(8)也即在18岁至55岁的男子,18岁至50岁的女子,凡是有劳动能力的人申请低保,在核算家庭收入时,不管该申请人是否失业下岗;无论有无收入,均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对他的收入进行核算。此外,各地还制定了“五花八门”的土政策。如凡家里有电视,电冰箱等电器的家庭不考虑;居委会反映常吃荤的家庭不考虑等等。这些规定就使—部分本应该纳入低保的人被无情地“抛出’了最低生活保障安全网。

3、最低生活保障资命来源渠道狭窄,资金筹措困难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是由地方财政专款专用。也就是说最低保障资金是由地方政府—方支出,—旦地方财政有困难资金也就不能筹措,从而切断了低保资金发放来源。目前各地大多采用了市、区(县)级两级分级负担的方法。但许多贫困地区的财政大多依靠市、区属企业(国有、集体)这些企业大多不景气,导致了地力财政的困难。也就直接影响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筹措。中央财政虽从一定程度上分担了部分低保补助的发放,但对于经济发展缓慢的中西部地区仍然是有困难的。

4、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生活仍有困难

民政部组织中国人民大学、南开大学师生于2001年下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历时一个月的“百城械万户低保”抽查。调查结果显示:有28.7%的“低保”户认为最大的困难是难找工作:25.9%的“低保”户认为是医疗费用高;17.3%的“低保”户认

为是子女教育负担重;3.88%的“低保”户认为住房条件亟待改善:33.7%的“低保”户家中有残疾人;64.9%的“低保”户家中有]个或1个以上的慢性病或大病病人。据调查,低保救助对象的收入可以说是仍然只糊口。他们的收入中用于购买食品

的支出占50%以上,恩格尔系数越趋1说明生活也越贫困。而据统计这些家庭的恩格尔系数都在0.5以上。他们在食品方面是节省第一,很少考虑营养。穿衣的主要来源的亲友赠送,也有的是基层社区募集的衣物。有病不看是相当普遍的,对于许多贫困

家庭来说,孩子的学杂费是一个沉重的负担。就当前情况看,许多地方根据物价上涨

指数,对最低生活保障线作了调整,适当提高了低保补助金。但是物价上涨幅度比低

保调整幅度大。即使增加了十多元的补助金,对于物价上涨幅度大来说也是杯水车薪。所以大部分低保对象的生活仍有困难。

关于促进我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几点建议

1、加快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立法工作。不能单靠《城巾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来指导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而应该加强立法工作的步伐,并出台有关的政策措施

形成最低生活保障体系。建立有效的监督系统,使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形成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制度化体系。从而以法律的形式切实保障城市贫困居民的

基本权利,不断完善有关的法律制度、方针政策建立科学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2、建立科学的城市最低生活救助标准。因为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极不平衡,导致各地

出台的救助标准各异。就目前来看,在短期内制定一个全国统一的社会救助标准足不

可能的。对此负责管理社会救助的政府职能部门应该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下

线根据地区发展水平作出规定。近年来,我国经济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人民的物质

生活水平也提高了,物价上涨幅度大。考虑到这些因素,最低生活保障线也应作出调

整以保障受保对象的基本生活需要。

3、采取多种形式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首先在资金筹集方面采取多渠道手段。改变单一由则政拨款的形式。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在坚持多级财政共同负担的原则下,中央

则政的负担对中西部地区可适当照顾使政策有所倾斜。对东部地区,地方政府可以增

加比重。城市贫困是一个社会性问题,治理也应该由社会各界共同参与。调动企业、

事业、社团及个人等社会各界的力量,共同关心贫困人口的生活。可以建立接受社会

无偿捐赠基金,缓解财政压力,提高救济水平。除了货币补贴外,还可以采取分发实

物对口扶贫等形式。此外,政府可制定各种扶贫政策如小额信贷等鼓励贫困人口依靠

自身力量,在政府的扶持下走出贫困,达到政府救助与个人自助相结合。

4、逐步扩大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保障范围。特别是把下岗、失业职工、退休职工纳入保障范围。取消以“虚拟收入”计算家庭收入的不科学做法。以及取消一些保障线高

门槛限制的土政策。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做到“应保尽保”保障城市贫困人口的基本权利。

5、加强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发放管理和监督。采取群众监督、主管部门抽查复核等办法,确实保障低保对象享有这项权利。取消不规范的补助发放政策。如补助发放按季度或半年发放的不规范操作应给予及时纠正。监督低保工作,使之做到客观、公正减少主观因素和人情因素的影响,真正发挥最低生活保障的功能。

6、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扩大和增强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的保障功能,从不同层次上分解城市贫困人口,减轻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压力;逐步建立科学性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达到社会的稳定发展,国家的长治久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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