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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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地名普查组发〔2014〕1号)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通知》(x政发〔2014〕38号)精神,为切实开展好我县第二次地名普查工作,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本次地名普查任务,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普查任务目标
查清全县行政区域内的地名基本情况、标准名称、别名、简称、地名读音、罗马字母拼写、少数民族语书写、使用时间、地理位置、地名含义、来历、历史沿革、地理实体概括、语种、密级、多媒体信息等基本信息和相关属性信息。

建立地名信息数据库,全面准确掌握全县地名基础信息资料和相关属性信息资料,对有地无名但有地名作用的地理实体进行命名,设置标准规范的地名标志。

对不规范地名进行标准化处理,完成对重要地理实体地名标志的设置,做好普查成果验收上报,为履行各项行政管理和社会服务职能提供重要依据。

二、普查范围
本次地名普查共涉及11大类:
(一)行政区域名称(乡、镇);
(二)非行政区域名称(矿区,畜牧场、林场,工业区、开发区);
(三)群众自治组织名称(村委会、居委会);
(四)居民点名称(城镇、农村);
(五)交通运输设施名称(公路、街巷、汽车站、桥梁);
(六)水利、电力、通信设施名称(井、水库、水渠、堤坝、发电站);
(七)纪念地和风景点名称(自然保护区、纪念馆、烈士陵园、革命纪念碑、古迹、寺、庙、教堂、公园、风景区);
(八)建筑物名称(有地名意义的大型建筑物、建筑群和10层以上高层建筑物,亭、台、碑、塔,广场、体育场);
(九)单位名称(党政机关、民间组织、事业单位、企业单位、军事单位、其他:如公检法);
(十)陆地水系名称(河流、水库、泉);
(十一)陆地地形名称(平原、山、山峰、丘陵、洞穴)。

三、时间安排
根据上级部署,我县地名普查工作从2014年9月开始到2018年6月30日结束,分五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2014年9月—12月)
完成组织动员、成立机构、制定方案、人员培训、搜集资料等各项准备工作。

(二)全面普查(2015年1月—2015年12月)
完成地名总录调查,并按操作规程完成搜集、考证、整理、汇总辖区内各类地名相关资料等内、外业工作。

(三)信息处理(2016年1月—2016年9月)
制作最终普查成果,完成各类地名设标工作,完成地名普查成果自检自查、验收和上报。

(四)检查验收(2016年10月—2017年6月)
向市地名普查办上报普查进度和工作情况,根据市地名普查办的意见向县地名普查办报请检查验收,做好相应整改完善。

(五)整改上报阶段(2017年10月—2018年6月)
1.根据国家地名普查办的验收和整改意见,各乡镇、各有关单位对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成果进行整改,完成全县地名普查成果的整改完善、图幅修饰、打印装订和汇总上报工作,进一步完善地名和区划数据库。

2.建立健全县、乡镇两级地名普查档案的补充、更新和完善机制,组织开展普查成果升级开发和推广应用,适时进行总结表彰。

四、方法步骤
(一)制定方案。

各乡镇根据上级部署,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报县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备案。

各成员单位确定本单位地名普查工作联络员,于2014年10月10日前将联络员名单和联系电话报县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备案。

(二)培训人员。

县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县民政局)负责组织各乡镇、有关单位地名普查工作人员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地名管理和地名普查相关文件。

(三)收集资料。

按照工作规程全面搜集与地名相关的历史沿革,包括第一次地名普查、地名补查、历年地名命名更名、文物考古、边界书画、统计等资料及有关地名志、录、
词典、图、碑刻和政府机关、专业部门下发的有关地名方面的文件、通告、简报、年鉴等。

(四)实地踏勘。

到实地现场标绘或测量地名的地理位置、范围,修测、调绘变化的地形地物,调查采访地名现状,查清现地名的相关信息,查清有地无名的地理实体情况。

(五)地名标准化处理。

根据《地名管理条例》、《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广西壮族县地名管理规定》等要求,按照地名命名、更名权限和程序对普查的地名进行审定和标准化处理。

(六)地名规范和地名命名。

根据国家地名管理的有关法规,做好地名规划编制工作。

按照地名命名的权限和程序,重点对有地无名、一地多名等城镇新增街路及其他重要地理实体进行命名、正名。

(七)设立地名标志。

根据国家地名管理的有关法规,依据《地名标志》(GB17733-2008)等有关地名标志标准,对重要地理实体设置地名标志,对未使用标准地名或未按国家标准制作的地名标志进行全面清理和整改。

(八)建立地名数据库。

将地名文字和图形信息及多媒体数据导入数据库。

根据普查成果和工作图,修改矢量地图上的地名注记和变化的地物。

(九)整理资料,制作成果。

根据各乡镇、有关单位上报的普查成果,制作一式四套。

包含以下内容:
1.整理普查工作文件、资料(含音像视频),分类归档;
2.填写各类普查成果表;
3.标绘地名普查成果图;
4.对普查成果和文件资料进行数字化处理;
5起草地名普查工作总结;
6.起草地名普查成果上报审批报告。

(十)检查验收。

县地名普查办对各乡镇、有关单位进行核查,根据核查情况改进后报市地名普查办进行核查,市地名普查办根据核查情况进一步完善后报自治区地名普查办验收,自治区地名普查办验收合格后,报国务院地名普查办抽查复验及全面审核。

为确保地名普查质量,县地名普查办将对普查工作进度和质量不定期进行检查。

(十一)上报归档。

普查成果验收合格后,按照规程要求,逐级上报,并完成普查成果资料立卷归档工作。

地名普查成果分别报国家、自治区、市保存(含光盘)。

(十二)编纂出版地名出版物。

县民政局负责审定并组织编纂出版本行政区域的地名图、录、典、志等书籍。

(十三)开展地名信息化服务建设。

利用地名普查成果,建立完善各级地名网站,开发研制各类地名信息化服务产品。

二、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协调推进。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第二次地名普查工作,认真履行职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确保地名普查工作顺利开展。

(二)精心组织,规范操作。

各乡镇要有计划、有重点、有步骤地开展地名普查工作。

全面搜集整理地名有关资料,精心组织现场踏勘、走访座谈、位置测量、信息数据采集、草图标绘、标志设置与测量、地物修测等外业工作,严谨、细致、准确无误做好调查登记,认真做好室内信息处理与地图标绘和修饰、文字信息和图形信息转换、地名图的标绘,严格按照地名管理规定进行标准化处理,地名数据库,切实做到全面普查,不留死角。

(三)严格把关,确保质量。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地名普查验收标准和程序,采取逐级验收、层层把关的方法,认真组织对普查成果的检查验收,及时整改存在的
问题。

搞好普查文件资料及成果的立卷归档和报送,高质量完成普查工作。

(四)严守纪律,保守秘密。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严守地名普查纪律和原则,认真处理敏感问题,妥善保存普查数据和资料,切实做好保密工作。

(五)及时汇总,按时报送。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于每月15日向县地名普查办报送工作进度信息,由县地名普查办汇总完善后报市地名普查办。

附件:xx县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及成员单位职责
附件
xx县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
组成人员及成员单位职责
组长:xxx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xxx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xxx县民政局局长
xxx县人武部副部长兼军事科长成员:xxx县民政局副局长
xxx县发展改革局纪检组长
xxx县教育局副局长
xxx县经贸局纪委书记
xxx县民族局副局长
xxx县公安局副局长
xxx县财政局总会计师
xxx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xxx县住建局副局长
xxx县市容市政局纪检组长
xxx县交通运输局党组副书记
xxx县水电局副局长
xxx县文体局副局长
xxx县旅游局副局长
xxx县卫生局副局长
xxx县林业局副纪检组长
xxx县工商局副局长
xxx县统计局副局长
xxx县能源办副主任
xxx县志办副主任
xxx电信xx分公司副总经理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县地名普查办),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负责地名普查的日常组织和具体协调工作,主要职责为:
1.拟定第二次全县地名普查工作文件;
2.负责地名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联系协调;
3.负责地名普查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4.承担对各乡镇和各有关部门地名普查工作的指导、检查验收和成果上报;
5.指导建立、完善地名普查数据库;
6.组织指导地名普查成果转化应用工作;
7.承担地名普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办公室主任由县胡林同志兼任,工作人员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抽调。

地名普查期间,普查领导小组领导及其他成员工作变动调整的,由继任领导承担相应职责,不另行文。

县民政局履行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全县地名普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宣传和督促检查验收,负责地名普查成果转化利用与共享工作。

县发展改革局负责协调地名普查方案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区域规划及其他有关专项规划的衔接工作,以及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县教育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各级各类学校(包括幼儿园)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县经贸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工业、企业、金融地名的调查登记、资料核实以及通信设施、通信线路、通信基站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县民族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民族事务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及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等基础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所需人口信息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普查工作经费保障,确保所需经费落实到位。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全县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和地形图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县住建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城镇设施建设和街道规划的调查登记和资料核实确认工作;在地名标准化过程中,负责房产证等法定证件的变更工作;协助做好拆迁安置工程地名标志的设置工作。

县市容市政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的市政公用设施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第二次公路普查以及公路、水路、铁路等交通运输设施基础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县水电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第一次水利普查成果、电力设施等基础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县文体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文化、体育场馆、第三次全国不可移动文物普查成果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县文物保护单位以及县文物保护单位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县旅游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旅游资源、风景名胜区基础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县卫生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各级各类医院以及基层医疗机构、公共卫生机构、急救机构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县林业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林业经营管理单位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县工商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各类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县统计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社会、经济、人口等相关统计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县能源办负责地名普查所需能源设施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县志办负责地名普查所需地方志等基础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县人武部负责军事管理区和军事禁区内地名普查的协调保障工作。

电信xx分公司负责协调提供辖区内地名普查所需通信设施等相关资料的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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