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申报办税指南

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申报办税指南

?事项名称:

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申报

?设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二章第三节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四章

(三)《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的通知》(国税函〔2006〕1199号)全文

(四)《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2006年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 号)全文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9号)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

(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第二条

(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49号)第二条

(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消费税纳税申报及税款抵扣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6〕769号)第一条

(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全文

?申请条件:

实行定期定额征税的个体工商户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

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缴清应纳税款,当期(指纳税期)可以不办理申报手续

?办理材料: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经税务机关核准采取简易申报方式的定期定额户正常申报除外)

(二)《其他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经税务机关核准采取简易申报方式的定期定额户正常申报除外)

(三)《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享受增值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填写)

?办理地点及时间: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址及办公时间)

?办理期限: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12366

个体工商户税收

个体工商户税收 税种 个体户也就是个体工商户,是一个特定的登记类型,其实是属于无限公司。个体户是核定征收的,国税的起征点分两个情况定,分 加工/修理和销售两种,简单说就是你的主营项目是什么。加工/修 理的起征点为3000元/月,销售的起征点为5000元/月。还有一种 情况是服务行业,例如餐饮,发廊,那就是纯地税,不用交国税, 但相对地税也会交多一些。 税率 .因为是地税,我不确定你在什么地方,我只说我所在的地方为 例子给你做个参考吧!一般要交纳4个税种:城建税(城市维护建设税)7%,教育附加(教育费附加收入)3%,堤围费(堤围防护费)0.13%,个税(个人所得税)1.8%,另外有营业额才交的营业税5%。 工商现在已经不向个体户征收管理费06年就取消了,工商每年 3月1日开始年检,别忘年检,一次不检就注销了,工商现在管的 就是你是否超范围经营,是否异地经营,是否为伪劣商品。 个体户开票额限制在一本发票份只能开到核定的月销售额,超出部分按照超出部分的3%纳税。 1、销售商品的缴纳3%增值税,提供服务的缴纳5%营业税。 2、同时按缴纳的增值税和营业税之和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3、还有就是缴纳2%左右的个人所得税了。 4、如果月收入在5000元以下的,是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也免征。 5、税务部门对个体工商户一般都实行定期定额办法执行,也就 说会按区域、地段、面积、设备等核定给你一个月应缴纳税款的额度。

国家规定对于营业额低于2万元以下未达起征点免税 600元是根据您的核定定额乘以相应的税率后得出的,您是做销 售的,那么税率是3%,再加上教育附加以及城建税,还有可能有地 方教育附加,我估算了一下,大概是20000元的月核定。如下增值税:20000×3%=600 教育附加:600×3%=18 城建税:600×7%=42(假设您在城区) 一共是660元税款 一般是先在工商局注册,注册30日之内去相关税务部门办理税 务登记证,通常带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如果营业场所是租来的需要租赁合同,是自己的则需要房产证、土 地证都要带原件及复印件,设计属于商业服务,通常征收百分之五 的营业税,相应的征收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分别为营业税税额的 百分之五和百分之三,还有个人所得税,像这种个体户一般采用核 定征收管理,由税务部门核定你的经营额,月经营额<3000元的, 可以免征以上各税,大概就是这些了,不过地方不同稍有差别。 (十八)调增了营业税起征点 原细则规定的营业税起征点,是1993制定的。我国目前的经济 发展状况发生了较大变化,新细则第二十三条,实事求是地调增了 营业税起征点:1、按期纳税的,由原细则规定的月营业额200-800元,调增至1000-5000元;2、按次纳税的,由原细则规定的每次(日)营业额50元,调增至100元。这一调整,对拉动内需、进一步调动 小规模企业的生产经营积极性,具有重要意义。我省从2009年1月 1日起按期纳税的营业税起征点为5000元,适用范围包括个体工商 户和个人。 税收行政效率是税收征管效率的一个重要方面,可以从征税成本和纳税成本两方面来考察。一方面税收收入的实现要依靠税务机关 进行税收管理的人力、物力、财力以及其他管理费用;另一方面也要 依靠纳税义务人在纳税过程中所支付的纳税费用。征税成本也称征

安徽个体工商户税收起征点是多少

安徽个体工商户税收起征点是多少 1.个体工商户所需缴纳的所得税为个人所得税。 2.计算方式为: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准予扣除的税金) 3.税率表:(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级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1、不超过5000元的5 2、超过5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10 3、超过10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20 4、超过3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30 5、超过50000元的部分35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在中国境内居住有所得的人,以及不在中国境内居住而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包括中国国内公民,在华取得所得的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同胞。 居民纳税义务人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是居民纳税义务人,应当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即就其在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纳税义务人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是非居民纳税义务人,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仅就其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境外人士获取中国境内所得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一览表

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这就是说,个人取得的所得,只要是与任职、受雇有关,不管 其单位的资金开支渠道或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支付的, 都是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课税对象。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包括四个方面: (二)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营业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三)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既个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四)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税所得。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包括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 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 稿酬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 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作者将自己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 复印件公开拍卖(竞价)取得的所得,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计税。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

个体工商户定义及税务规定

个体工商户 ..... 一、什么是个体工商户 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包括: (一)经营者姓名和住所;(指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公民姓名及其户籍所在地的详细住址。) (二)组成形式;(包括个人经营和家庭经营) (三)经营范围;(指个体工商户开展经营活动所属的行业类别) (四)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营业所在地的详细地址,个体工商户经登记机关登记的经营场所只能为一处) 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参考法规:个体工商户条例国务院令第596号、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工商总局令第63号】 二、征税内容 1、个人所得税——税率:5%~35%超额累计税率 【参考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48号】 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 第三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税率表附后)。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

五、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修改为: 级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1 不超过15000元的 5 2 超过15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10 3 超过3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20 4 超过6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30 5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35 (注: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参考法规: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 第七条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增值税——参照一般企业核算 区分为: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率征收率为3%)、 一般纳税人(视经营业务种类区分税率) 【参考法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 第三条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3、税收优惠: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若超额,全额征税 【参考法规: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

以下是您本次答题情况: 一、单选题 1、典型调查户数应当占该行业、区域总户数的()以上。具体比例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A、1% B、3% C、5% D、10% 【正确答案】C 【您的答案】B 【答案解析】典型调查户数应当占该行业、区域总户数的5%以上。具体比例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2、定额执行期的具体期限由省税务机关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年。 A、1 B、2 C、4 D、5 【正确答案】A 【您的答案】 【答案解析】定额执行期的具体期限由省税务机关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3、定额执行期是指税务机关核定后执行的第()个纳税期至最后一个纳税期。 A、1 B、2 C、4 D、5 【正确答案】A 【您的答案】 【答案解析】定额执行期是指税务机关核定后执行的第一个纳税期至最后一个纳税期。 4、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核定定额的初步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个工作日。 A、1

C、4 D、5 【正确答案】D 【您的答案】 【答案解析】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核定定额的初步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五个工作日。 5、()以上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依法委托有关单位代征税款。税务机关与代征单位必须签订委托代征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应当承担的责任,并向代征单位颁发委托代征证书。 A、村 B、乡 C、镇 D、县 【正确答案】D 【您的答案】 【答案解析】县以上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依法委托有关单位代征税款。税务机关与代征单位必须签订委托代征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应当承担的责任,并向代征单位颁发委托代征证书。 6、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应当以该期每()实际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申报额超过定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 A、年 B、月 C、日 D、季度 【正确答案】B 【您的答案】 【答案解析】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应当以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申报额超过定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 7、定期定额户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一定幅度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缴清税款。具体幅度由()税务机关确定。 A、省 B、市

个体工商户税收政策和起征点

个体工商户税收政策和起征点 个体户是目前存在的一种主要商业主体形式,并且在社会中发挥重要的作用,同时也是纳税的重要主体。个体工商户纳税根据经营商品的种类不同,纳税的标准也是不同。那么,个体工商户税收究竟是怎样的呢?接下来,律伴小编将介绍个体工商户税收政策和起征点。 一、什么是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是指有经营能力并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的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公民。《个体工商户条例》第2条第1款规定:“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二、个体工商户税收政策 1、《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6年10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2、《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从2012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型企业免征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包括有企业注册登记费、税务发票工本费、海关监管手续费、货物原产地证明书费、农机监理费等22项收费。 3、《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4、《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5、《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小微企业征税的各项标准统一提高到了10万元。 6、《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免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标的销售额和营业额提高到“2万元至3万元”。 7、《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小型微型企业从事国家鼓励发展的投资项目,进口项目自用且国内不能生产的先进设备,按照有关规定免征关税。

个体工商户交税标准

个体工商户交税标准 导读:我根据大家的需要整理了一份关于《个体工商户交税标准》的内容,具体内容:税收具有稳定性,而费则具有灵活性。税法一经制订对全国有统一效力,相对具有稳定性,而费的收取一般由不同部门、不同地区根据实际情况灵活确定,具有灵活性。我为您带来相关事宜。个体工商... 税收具有稳定性,而费则具有灵活性。税法一经制订对全国有统一效力,相对具有稳定性,而费的收取一般由不同部门、不同地区根据实际情况灵活确定,具有灵活性。我为您带来相关事宜。 个体工商户开办工商税务登记流程 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一)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应提交文件材料目录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经营场所证明; 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 (二)、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收费标准1、登记费收费标准,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费为每户二十元;发放营业执照,不另收费。2、营业执照副本收费标准。个体工商户自愿领取营业执照副本的,每个收取成本费三元。 (三)、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及办理时限登记程序:受理-审核-发照;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个人,应当持所在地户籍证明及其他有关证明,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填写申请登记表,在受理登记30日内,做出审查决定,核准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

书面通知本人。国家规定经营者需要具备特定条件或需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在申请登记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核准时限国务院《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为30日内。办理时限:在文件证件齐备的前提下,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为1个工作日(即来即办)。 二、办理税务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一)纳税人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大厅领取并填写《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1份(不需要向国税申请办理税务登记证)《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1份 (二)、纳税人应提供资料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2.业主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3.房产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 (三)税务登记证收费标准为10-20元/户。 三、关于发票问题 (一)、发票领购资格(行政许可) 1、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放《发票领购簿》。

关于定期定额个体工商业户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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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定期定额个体工商业户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标 签】个体工商业户,征收管理问题,简并征期 【颁布单位】苏州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苏地税发﹝2004﹞87号 【发文日期】2004-05-21 【实施时间】2004-05-2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各市、吴中、相城地方税务局,市区各税务分局: 根据苏地税发[2003]138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结合苏州市区实际情况,现将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业户(以下简称双定户)有关征收管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个人所得税征收 起征点调整后,对于达到起征点的双定户,按税法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未达起征点的双定户,由纳税人自行申报,主管地税机关查实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发票管理 对于未达起征点的双定户,主管地税机关应加强发票控管,在按月实行验旧购新基础上,从严控制其发票购领数量,认真核实发票开具是否符合规定,并结合定额管理,掌握纳税人经营变动情况。对于仍使用手工发票且使用量较少的双定户,不发售发票。纳税人需开具发票的,由主管地税机关代为开具。 三、定额管理 对于未达起征点的双定户全部纳入税务登记管理的同时,主管地税机关应进行分片管理、责任到人,其税款征收也可采用定额加发票的征收方式,但征收方式一经确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主管地税机关应在双定户自行申报的基础上,定期分行业开展典型调查,及时掌握其实际经营情况。对实际经营额超过起征点,以及实行定额加发票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定额加发票金额超过起征点的,在按规定征收税款的同时,应及时进行定额调整。

定期定额户超过定额的收入需补税

定期定额户超过定额的收入需补税 李先生是湖南省湘乡市的一位个人独资企业主,他向湖南省地税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税务机关前段时间对他们企业进行税务检查,查补包括个人所得税在内的税款数万元。他不理解的是税务机关已经对企业实行定期定额的征收方式,而他也的确按月定额缴纳了税款,为什么还要补税呢?李先生的疑惑之一: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内在含义是什么? 坐席员告诉李先生,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税法的有关规定,对个体经营者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或所得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李先生的疑惑之二:已经定期定额缴税的企业,为什么还要补税? 坐席员将定期定额缴税与查补税款进行了详细说明: 1.《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应当以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申报额超过定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定额的,按定额缴纳税款。具体申报期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定期定额户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一定幅度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缴清税款。

具体幅度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虽然实行定期定额征收,但超定额部分要在申报期限内据实申报并缴清税款。 2.《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所得额连续纳税期超过或低于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应当提请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核定方法和程序重新核定定额。具体期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3.《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经税务机关检查发现定期定额户在以前定额执行期发生的 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或者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一定幅度而未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和结清应 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处理。其经营额、所得额连续纳税期超过定额,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重新核定其定额。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虽按期缴纳了定额税款但未如实申报过去、当期经营额、所得额的,税务机关应当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纳税人要承担相关法律责任。4.《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第十六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分月预缴的,纳税人在每月终了后7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分季度预缴的,纳税人在每个季度终了后7日内办理纳税申报。纳税年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2018修正)

个体工商户代账会计 最近,有部份个体工商业户打电话咨询,做代账报税的事情,有些认为不建账,不报税,但根据国税总局规定,有部份个体工商户仍然需要建账哟。 亲在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7号)规定:达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应当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和本办法规定的设置账簿条件,对照选择设置复式账或简易账,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账簿方式一经确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进行变更。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和其他有关资料。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复式账:1、注册资金在20万元以上的。2、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4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6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80000元以上的。3、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应设置复式账的其他情形。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简易账,并积极创造条件设置复式账1、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2、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15000元至40000元;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30000元至60000元;从事货物

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40000元至80000元的。 3、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应当设置简易账的其他情形。谈了建账的情形,下面渝中区代账会计再来研究一下几个定义的事情哈纳税人月销售额或月营业额,是指个体工商户上一个纳税年度月平均销售额或营业额;新办的个体工商户为业户预估的当年度经营期月平均销售额或营业额。设置复式账的个体工商户应按《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的规定设置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日记账等,进行财务会计核算,如实记载财务收支情况。成本、费用列支和其他财务核算规定按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执行。设置简易账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经营收入账、经营费用账、商品(材料)购进账、库存商品(材料)盘点表和利润表,以收支方式记录、反映生产、经营情况并进行简易代账会计核算。当下,代理记账是时下小企业比较流行的财务管理方式,代理记账的优点就是是因为专业代账会计服务不但能够节省费用,还能够提供专业的服务,也符合政策要求与经营需要。----那么代理记账的优点有哪些呢,重庆代理记账哪里好呢,冯悦会计服务作为代理记账专业公司指出,代理记账的优点主要是这几点: A、节省费用按财务制度要求,一般企业财务公司人员设三人,出纳一人,会计两人。委托会计公司代理记帐后,企业只需设一名出纳,减少了两名会计,而代账会计服务代理收费往往不及一名财务人员的工资费用。 B、服务专业有些单位经常发生因违反财税法规而被罚款

个体工商户的正确缴税方式,

个体工商户的正确缴税方式 个体工商户的缴税方式一般有核定征收和查账征收。 一、个体工商户的缴税方式之核定征收 核定征收:指由于纳税人的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其他原因难以准确确定纳税人应纳税额时,由税务机关采用合理的方法依法核定纳税人应纳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 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从2018年10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取得的经营所得,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执行。 ①既核定经营额又核定所得额(即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从2018年10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取得的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适用如下计算公式: 月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月核定经营额×所得率×实际经营月数-5000×实际经营月数)×税法修改后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后规定的速算扣除数]/实际经营月数。 开出发票的经营额高于核定经营额时,按开出发票的经营额计算的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月应纳所得税额=[(当月开出发票的经营额×所得率×实际经营月数-5000×实际经营月数)×税法修改后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后规定的速算扣除数]/实际经营月数。 ②不核定经营额但核定所得额(即按实际经营额和所得率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业主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适用如下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累计实际经营额×所得率-5000×本年实际经营月份数)×税法修改后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后规定的速算扣除数。 本期应缴税额=应纳税额-累计已缴税额。 二、个体工商户的缴税方式之查账征收 查账征收:指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根据自己的财务报表或经营结果,向税务机关申报应税收入或应税所得及纳税额,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有关账册和资料,经税务机关审查核实后,填写纳税缴款书,由纳税人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 这种征收方式适用于账簿、凭证、财务核算制度比较健全,能够据以如实核算,反映生产经营成果,正确计算应纳税款的纳税人。 两种征收方式最重要的区别就是应税所得不同。 核定征收:缴税的多少,取决于收入或者成本费用。 查账征收:缴税的多少,是根据经营状况(净利润)决定的。对账簿健全、

定期定额户申请核定(调整)纳税定额办理流程

定期定额户申请核定(调整)纳税定额办理流程 时间:2010-06-02 14:52来源:未知作者:系统管理员点击:669次 一、业务简介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以下简称定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定期定额征收税款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下同)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征收管理。 个体工商业户办理开业税务登记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定期定额(以下简称“双定”)方式的,需进行纳税定额的核定,核定执行期(有效期)最长为一年。 若个体工商户纳税定额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达不到起征点标准的,暂免征增值税;若纳税定额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达到起征点标准或者实际经营额达到起征点标准,应在纳税期限内填写《定期定额户纳税申报表》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并缴纳税款。目前,青岛市增值税起征点确定为: (一)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3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 二、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一)个体工商户提出核定新执行期定额申请的,需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并填报《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纳税定额表》; (二)个体工商户在执行期内提出变更纳税定额申请的,需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并填报《定期定额户申请变更纳税定额表》。 三、工作步骤 个体工商户税款定期定额核定(调整)的程序: (一)自行申报。个体双定业户完成税务登记后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向个体税收管理部门申报,填写《个体工商户自行申报纳税定额表》。 申报内容主要应包括经营行业、营业面积、雇佣人数和每月预估经营额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申报项目。 对未按照规定期限自行申报经营情况的,个体税收管理部门可以不经过自行申报程序,按照本条第三项规定的方法核定其定额。 (二)信息采集。个体税收管理部门根据个体双定业户自行申报情况,到纳税人经营场所进行核查,采集个体业户经营基础信息数据和发票、申报征收等相关信息。 (三)核定定额。根据个体双定业户申报的生产经营情况和信息采集情况,参考典型调查结果,通过个体工商户计算机定额核定系统核定税额。 (四)定额公示。个体税收管理部门将核定定额的初步结果在办税场所或集贸市场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五个工作日。 若对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请您提供相关证据,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五)定额核准。个体税收管理部门根据公示意见结果修改定额,并汇总填报《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汇总审批表》或《个体工商户定额(调整)审批表”》,将核定情况报经县以上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填制《核定定额通知书》。 (六)下达定额。个体税收管理部门负责将《核定定额通知书》送达个体双定业户执行。

办法-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

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 “定期定额”,亦称为“双定征收”,是由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一定经营时间核定其应纳税收入或所得额和应纳税额,分期征收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下文是最新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以下简称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公平税负,保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促进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以下简称定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下同)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定期定额户)的税收征收管理。? 第四条税务机关负责组织定额的核定工作。?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征管范围,分别核定其所管辖税种的定额。? 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制定联系制度,保证信息渠道畅通。?

第五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定期定额户进行分类,在 年度内按行业、区域选择一定数量并具有代表性的定期定额户,对其经营、所得情况进行典型调查,做出调查分析,填制有关表格。 典型调查户数应当占该行业、区域总户数的5%以上。 具体比例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第六条定额执行期的具体期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定额执行期是指税务机关核定后执行的第一个纳税期至最后一个纳税期。? 第七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定期定额户的经营规模、经 营区域、经营内容、行业特点、管理水平等因素核定定额,可以采用下列一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一)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二)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三)按照盘点库存情况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四)按照发票和相关凭据核定; ? (五)按照银行经营账户资金往来情况测算核定;? (六)参照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业中同规模、同区域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核定; ? (七)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最新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20200523205321)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个人所得税 法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并申报缴 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包括: (一)依法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 (二)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从事办学、医疗、咨询等有偿服务活动的个人; (三)其他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个人。 第四条个体工商户以业主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第五条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 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收入和费用。本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个体工商户会计处理办法与本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本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计算。 第二章计税基本规定 第七条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 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 应纳税所得额。 第八条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取得的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项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 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接受捐赠收入、 其他收入。

前款所称其他收入包括个体工商户资产溢余收入、逾期一年以上的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第九条成本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第十条费用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 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第十一条税金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除个人所得税和允 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第十二条损失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 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 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个体工商户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规定扣除。 个体工商户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 收回时,应当计入收回当期的收入。 第十三条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个体工商户在生产 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第十四条个体工商户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 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 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前款所称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除税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个体工商户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 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 第十五条个体工商户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个人所得税税款; (二)税收滞纳金; (三)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四)不符合扣除规定的捐赠支出; (五)赞助支出; (六)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

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

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2020年8月1日实施日期:2020年8月1日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实行定期定额征税的个体工商户,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税务机关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可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适用对象:法人/其他组织 适用对象说明:实行定期定额征税的个体工商户。 二、事项审查类型 即审即办 三、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 (二)《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第十条、第十二条。 四、受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 五、决定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实行定期定额征税的个体工商户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填报《定期定额纳税申报表》及其他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八、禁止性要求 无禁止性要求

九、申请材料目录 注:1.请各位纳税人在办理涉税事项时,按照《办税指南》中所涉及的相关表单的规定携带或事先加盖单位公章或相关印章。 2.材料类型如为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3.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按照系统操作报送电子版资料。 4.我省目前正积极推进实名办税工作,敬请各位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注意携带相应身份证件用于查验。 十、申请接收 申请方式:上门申请、网上申请、移动终端申请。 通办范围:全省通办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十二、办理方式 上门办理、网上办理、移动终端办理。

个体工商户税收相关政策

个体工商户税收 最新个体工商户税收起征点 1.纳税起征点 增值税: 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5000元; 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1500—3000元; 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 营业税: (1)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5000元。 (2)按次纳税的,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注: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只限于个人。 2.个人所得税 (1)单项带征率征收: 应纳所得税额=销售额(或营业额)×带征率 单项带征率: 专营农副产品(含粮、油、肉、禽、蛋,不含水果、水产)为0.5%; 专营黄沙、石子、砖瓦、石灰的为0.5%; 专营烟、糖、杂货的为1%; 专营复合饲料的为1%; 专营水果、水产的为2%; 专营卤味、熟食的为2%; 租柜经营的为3%; 专营鲜花的为6%; 专营西菜、西式点心、咖啡类的为6%; 专营酒吧的为8%; 专营出租汽车的为6%; 专营汽车(拖拉机)货运业的为6%; 专营水上运输业的为4% 专营装卸、搬运的为4%; 承接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业务的为2%; 专营美容、烫发的为7%; 专营电子游戏机的为12%; 对纳入中介机构管理的个体经纪人的,为佣金收入的8%。 (2)综合带征率征收: 应纳所得税额=销售额(或营业额)×带征率-速算扣除数 (3)纯益率征收: 应纳所得税额=销售额(或营业额)×纯益率×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对专营饭菜、点心类的个体工商户,采用核定纯益率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纯益率为营业额的22%。 (4)查帐征收: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对按税务机关要求设置帐簿,帐目清楚,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齐全,核算规范,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个体工商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定可按查帐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3.所得税起征点 (1)查帐征收、核定纯益率征收的纳税户不适用起征点。 (2)对采用综合带征率方式的带征户的起征点: 从事工业、手工业、商业的起征点为1500元;其他的为800元。 (3)采用单项带征率征收的,适用增值税、营业税同一起征点。 个体工商户税收管理 一、当前个体工商户税收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基层日常税收征管工作中了解到,个体户不登记、不申报和申报不实的问题较为普遍,形成基层国税部门的工作难点,当前,比较突出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六难”: (一)个体户纳税户数难掌握 由于个体业户一般情况具有零星、分散、规模比较小、遍布城乡各地,各部门监管难度大的特点。个体工商户中有相当部分是无证经营,特别是在管理薄弱的区域(城乡结合部及边远乡村) 出现较多;还有部分有证经营者,在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办理税务登记证。部分基层征收单位在日常的个体税收征管工作中对无证经营户、有营业执照未办理税务登记和变更经营地址不变更税务登记证的经营户,还未能有效地及时管理起来。 (二)纳税定额难于准确核定 个体工商户绝大多数没有设置健全的经营账簿,没有完整的经营资料,有相当部分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经营业务大部分不填开发票,购进商品和原材料不索取凭证,有的经营时断时续。即设有账簿的业户,大都有账外经营现象,除部分依法纳税意识强和财会制度比较健全的业户外,许多都不能如实申报经营收入。在这种情况下,对多数个体经营户只能采取定期定额的征税办法。但是,由于缺乏计算依据,给确定纳税定额造成很多困难,存在定额核定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现象。虽然采取了《个体户计算机核定定额管理办法》,但由于难于采集到准确的数据,仍然无法核出准确的税收定额。 (三)纳税申报难规范 由于个体税源分散,达到起征点应征的税额较少,以征管质量考核标准衡量,部分有证个体工商户的纳税申报率和税款入库率偏低,有些无证经营户的主动申报纳税率更低,这是个体税收管理中的一大难点。特别未达起征点的业户,当达到征起点后按照规定应如实申报营业额,但实际上连续几个月的营业额超过起征点后,税务机关就必须调整定额,个体户为了避纳税义务,不愿意主动进行申报纳税。

【个体工商户要纳税】个体户纳税标准XX

【个体工商户要纳税】个体户纳税标准XX 个体工商户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发挥着重大作用。下面就为大家解开个体工商户要纳税,希望能帮到你。 个体工商户有义务纳税的。 个体工商户应按照税务部门的规定正确建立账簿,准确进行核算。对账证健全、核算准确的个体工商户,税务部门对其实行查账征收;对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个体工商户,税务部门对其实行定期定额征收;具有一定情形的个体工商户,税务部门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实行核定征收。 个体户一般为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额人,纳税办法由税务确定: 一、查账征收的 1、按营业收入交5%的营业税 2、附加税费 (1)城建税按缴纳的营业税的7%缴纳;

(2)教育费附加按缴纳的营业税的3%缴纳; (3)地方教育费附加按缴纳的营业税的1%缴纳; (4)按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实行5%-35%的的超额累进税率。 二、个体工商户纳税标准 1、销售商品的缴纳3%增值税,提供服务的缴纳5%营业税。 2、同时按缴纳的增值税和营业税之和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3、还有就是缴纳2%左右的个人所得税了。 4、如果月收入在5000元以下的,是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也免征。 三、核定征收的税务部门对个体工商户一般都实行定期定额办法执行,也就是按区域、地段、面积、设备等核定给你一个月应缴纳税款的额度。开具发票金额小于定额的,按定额缴纳税收,开具发票

超过定额的,超过部分按规定补缴税款。如果达不到增值税起征点的(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各省有所不同),可以免征增值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个体工商户是个体工商业经济在法律上的表现,其具有以下特征: 1.个体工商户是从事工商业经营的自然人或家庭。自然人或以个人为单位,或以家庭为单位从事工商业经营,均为个体工商户。根据法律有关政策,可以申请个体工商户经营的主要是城镇待业青年、社会闲散人员和农村村民。此外,国家机关干部、企事业单位职工,不能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 2.自然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必须依法核准登记。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是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个体工商户经核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才可以开始经营。个体工商户转业、合并、变更登记事项或歇业,也应办理登记手续。 3.个体工商户只能经营法律、政策允许个体经营的行业。 看了“个体工商户要纳税”的人还看了:

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表.doc

税务登记表 (适用于个体工商户) 纳税人名称 (以下编码由税务机关填写) 税务登记代码□□□□□□□□□□□□□□□□□□纳税人管理码□□□□□□□□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监制 填表说明

1 一、本表适用于个体工商业户填用;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应完整、真实、准确、按时地填写此表,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三、使用碳素或蓝墨水填写本表,填写方法如下: 1、文字项目(有“”者,为文字项目):需用标准用语填写全称,无内容者可以为空,有内容者必须如实填写。 2、编码项目(有实线“□”者,为编码项目):填表人应按税务机关的要求,依照标准的项目或分类填写,并填写其相应的代码(即实线“□”内的内容)。 四、填表过程中遇有不明事项时,填表人应主动向主管地税税务机关声明并听从解释。 五、本表一式二份,报经地税税务机关审核并予以登记后,地税税务机关留存一份,退回纳税人一份(纳税人应妥善保管,验换证时须携带查验)。

六、填表说明: 1、“纳税人名称”栏: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或有关核准执业证书上的名称; 2、“身份证件名称”栏:一般填写“居民身份证”如无身份证,则填写“护照”、“军官证”、“其他”等; 3、“注册地址”栏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的“住所”或《营业执照》上的“营业场所”或有关核准执业证书上的地址; 4、“生产经营地址”栏:指纳税人用于生产、经营的房屋、车间、销售网点、场所等的地址,可与注册地址相同; 5、“企业登记注册类型”栏:即经济类型,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的“企业类型”或《营业执照》上的“经济性质”; 6、“经营管理行业”栏:根据主营业务填写相应行业及代码,只能填写一个主要经营的行业; 7、“生产经营方式”栏: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填写相应生产经营方式及代码,只能填写一种主要生产经营方式; 8、“国标行业”栏:根据主营业务填写相应行业和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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